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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红线的理解

生态红线

一、生态红线来历

(1)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35号明确提出,在重要的生态功能区/陆地与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

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出现“生态红线”概念并提出任务。

(2)2012年环境保护部提出编制指南工作,4-10月草拟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2015年完善

(3)2012年试点验证,确定内蒙古/江西为红线划定试点,随后湖北与广西也列入试点。

(4)2013年开始试点省的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5)2014年广西开始试点河池市凤山县与桂林市资源县的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6)2016年广西全区完全铺开

2012:

理论与方法探讨阶段

2013:

试点划定阶段

2014:

至今:

全面推进阶段

二、生态红线概念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就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与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与资源利用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

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与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就是国家与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生态红线政策

(1)《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2014年1月

(2)《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5年5月

(3)《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与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与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建议方案》:

2015年1月27日,环保部生态司在南京组织召开了《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建议方案》(以下简称《建议方案》)专家论证会。

明确了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的总体空间分布与类型划分,提出了分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分的重点区域、面积及比例要求,红线分布科学合理,可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依据,一致同意通过论证。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办法》

2015年4月送审稿《广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方案》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类型,主要包括陆域与海域生态保护红线。

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包括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红线、重要湿地保护红线、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红线、森林保护红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红线)、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保护红线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

海域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海岸带及近岸海域生态功能区。

四、生态红线划定流程

范围识别——重要性评价——综合分析——边界核定——成果产出

五、生态红线划定范围

(1)重要生态功能区

A陆地重点生态功能区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的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与海洋重要生态功能区。

在《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洪水调蓄等区域

B海洋生态功能区

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特殊保护海岛、自然景观与历史遗迹、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

(2)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A陆地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主要包括《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的各类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具体包括水土流失敏感区、土地沙化敏感区、石漠化敏感区、高寒生态脆弱区、干旱半干旱生态脆弱区等。

B海洋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海洋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主要包括海岸带自然岸线、红树林、重要河口、重要砂纸岸线与沙源保护海域、珊瑚礁及海草床等。

(3)禁止开发区

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与国家地质公园等类型

(4)其她

其她未列入上述范围、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包括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与草原、极小种群生境等。

生态控制线

《广州市“三规合一”规划编制指引》

建设用地控制线

包括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线、建设用地增长边界控制线、非城乡建设用地控制线与城市生态绿地控制线。

产业区块控制线

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布局要求,结合城市规划工业用地布局,划定由“工业基地-工业园区-城镇工业地块”组成的产业用地区块控制线,作为产业项目选址区域。

生态控制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将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及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主干河流、水库、湿地及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与隔离绿地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控制线,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

基本农田控制线

即基本农田保护区边界线。

《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试行)》

三规合一”控制线体系包括一级与二级控制线体系。

  2.1一级控制线体系

  包括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控制线、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与产业区块控制线。

  一级控制线体系空间关系参见附录A。

  2.1.1生态控制线

  为维护生态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结构,防止城乡建设用地无序蔓延,改善生态与人居环境,保障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尊重城乡自然生态系统与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围绕保护重点生态要素,划定生态用地保护边界。

  2.1.2基本农田控制线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在生态控制线内,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边界。

  2.1.3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

  为限制城市无序发展,保障重点功能区、重点建设项目及民生建设项目用地,有效引导城市空间发展与建设项目布局,一定期限内划定城市空间拓展的外部范围边界(由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的边界围合形成)。

  

(1)建设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确定可建设的空间区域。

  

(2)有条件建设区

  为保障城市功能的完整性,增强规划弹性,预留满足特定条件后可开展城乡建设的空间。

  2.1.4产业区块控制线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工业园区-连片城镇工业用地”形成产业用地集中区的围合线,作为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的控制边界。

  2.2二级控制线体系

  二级控制线体系包括绿线、蓝线、黄线与紫线(以下简称“四线”)。

  2.2.1绿线

  指城市各类绿地(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与环城绿地等)范围的控制线。

  2.2.2蓝线

  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渠与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

  2.2.3黄线

  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防震减灾设施与环保基础设施等)用地的控制界线。

  2.2.4紫线

  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4.4.1一级控制线划定要求

  

(1)生态控制线

  生态控制线划定应与生态功能红线、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充分协调,与水功能区划、河湖岸线相关规划充分衔接,符合河湖水域空间用途管制的要求。

  具体划定标准与比例参照《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粤建规函〔2014〕92号)。

  

(2)基本农田控制线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为基础,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划定基本农田控制线。

  (3)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

  以战略规划为引领,分析资源环境承载力与建设用地发展演变规律,明确城市发展的引导性与限制性要素,协调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差异,确定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空间布局。

按保障城市功能完整、促进城市紧凑集约布局、土地节约高效利用的原则,结合城市发展方向、形态与布局,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的建设用地规模并预留一定弹性的前提下,划定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

各地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的划定比例视实际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超过该地区土地总面积的50%。

  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有条件建设区应结合城乡规划、重点储备项目潜在用地方向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进行划定。

有条件建设区的规模一般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25%。

  (4)产业区块控制线

  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产业发展规划与工业、仓储用地布局,在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范围内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

以下情形原则上应纳入产业区块控制线范围:

  1)经国家审核公告或省认定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示范区等);

  2)城乡规划中连片的面积大于30公顷的工业及仓储用地。

  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后,应抓紧建立产业区块信息库。

  产业区块情况汇总表格式参见附录G-3。

6.1.1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

  结合我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参照《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制定生态控制线的管控规则,严格控制可能影响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

除符合建设选址条件的重大道路交通、市政公用、公园与旅游设施及特殊项目外,禁止在生态控制线内布局建设;对于线内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农村居民点等,制定措施限制改建与扩建,并制定搬迁方案。

  生态控制线内属于城市蓝线范围的用地按《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行管控;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江河湖泊与水库、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与湿地公园、生态公益林区等分别按相应管理规定实行最严格的管控。

  6.1.2基本农田控制线管理要求

  严格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管控基本农田控制线,控制线内禁止进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或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

  6.1.3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管理要求

  制订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的管控规则,禁止在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外进行城市开发建设,位于城市“四线”内的用地分别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制。

  6.1.4产业区块控制线管理要求

制订产业区块控制线的管控规则,引导新增工业、仓储项目优先在产业区块控制线内选址建设,优先安排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趋势的产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鼓励线内已建产业项目升级改造,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鼓励线外的已建工业、仓储项目向线内转移。

纳入产业区块控制线的产业园区须优先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并符合环保管理要求。

附录C-1:

“三规合一”控制线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对照

“三规合一”控制线分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生态控制线

农用地

E非建设用地

其她土地

基本农田控制线

耕地

E2农林用地

可调整地类(园地、林地、鱼塘等)

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

城乡建设用地

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除水工设施外)

H5采矿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

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中的水工设施

其她建设用地

H4特殊用地

H9其她建设用地

产业区块控制线

建设用地

M工业用地

W物流仓储用地

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U公用设施用地

备注:

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的地类对应,不包括其中的有条件建设区。

产业区块控制线对应部分含产业功能的建设用地。

附录C-2:

“三规合一”控制线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分区、管制分区对照

“三规合一”控制线分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分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制分区

生态控制线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禁止建设区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基本农田控制线

基本农田保护区

限制建设区

生态控制线/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

一般农地区

林业用地区

牧业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

其她用地区

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

产业区块控制线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允许建设区

独立工矿区

 

一般农地区

有条件建设区

林业用地区

牧业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

其她用地区

附录C-3:

“三规合一”控制线与城乡规划用地分类、管制分区、控制线对照

“三规合一”控制线分类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

城乡规划管制分区

城乡规划控制线

生态控制线

 

E1水域

禁建区/部分限建区

蓝线

 

E9其她非建设用地

基本农田控制线

E2农林用地

禁建区

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

 

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适建区/部分限建区

 

紫线

绿线

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黄线

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H4特殊用地

 

H5采矿用地

适建区

产业区块控制线

M工业用地

W物流仓储用地

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U公用设施用地

产业区块控制线对应部分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及与其相配套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与公用设施用地。

附录C-4:

“三规合一”控制线与环保生态功能红线及相关功能区对照

“三规合一”

控制线分类

环保生态

功能红线

环保相关功能区

生态控制线

重要生态功能区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的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与海洋重要生态功能区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陆地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海洋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禁止开发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世界文化自然遗产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森林公园

国家地质公园

省级及以下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

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

主干河流、水库、湿地及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

严格控制区

自然保护区、典型原生生态系统、珍稀物种栖息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后备水源地等具有重大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区域

水土流失极敏感区、重要湿地区、生物迁徙洄游通道与产卵索饵繁殖区等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域

附录C-5:

“三规合一”控制线与林业生态红线及相关功能区对照

“三规合一”控制线分类

林业生态红线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林业相关功能区

生态控制线

林地与森林红线

公益林地/商品林地

分为四个保护区域等级。

其中:

I级保护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范围内的林地;国家一、二级保护动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土壤侵蚀达到严重侵蚀程度的林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

II级保护区域包括除I级保护区域以外的一、二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级森林公园、严重石漠化地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与沿海防护基干林带、自然保护小区范围内的林地;重要交通干线、重要河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林地;重要湖泊水库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林地;城市规划区内坡度25°以上区域的林地。

III级保护区域包括除I、II级保护区域以外的生态公益林林地;未纳入I、II级保护区域的国有林场林地;省级以下森林公园、天然阔叶林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基地范围内的林地。

IV级保护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I、II、III级保护区域的各类林地。

湿地红线

 

国际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天然湿地、人工湿地

物种红线

 

森林与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附录G-8:

“三规合一”控制线属性表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类型

小数位数

约束条件

说明

1

BSM

标识码

Long

M

2

GHKZXMC

规划控制线名称

Text

M

见附表3

3

GHKZXDM

规划控制线代码

Text

M

见附表3

4

BZ

备注

Text

C

附表3规划用地类别与编码

用地类别名称

代码

生态控制线

X1

基本农田控制线

X2

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

X3

产业区块控制线

X4

注:

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

建设用地(包含产业用地)+有条件建设区

《福建省“三规合一”一张图编制技术导则》

1划定控制线体系

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协调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布局,落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区域与建设项目,遵循规模约束、空间优化,边界统一、求同存异,保障重点、差别处理,充分衔接、避免冲突,实事求就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三规合一”一张图的控制线划定工作。

依据《福建省县(市)域“多规合一”规划底图划定导引》,沿海县(市)必须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功能红线、海洋生态红线及城市开发边界四条线,山区县(市)则只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功能红线与城市开发边界三条线。

《中山市“三规合一”规划编制技术指引》

生态控制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将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及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主干河流、水库、湿地及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与隔离绿地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控制线,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

德清三规合一

1/生态控制线定义

2/生态控制线的划法

3/生态控制线管控(一级/二级)

4/明确这几条控制线的关系(与基本农田/城市增长边界)

5/与最新的政策生态红线的关系

6/数据库格式就是否采用广州的格式

(一)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及郊野公园;

(二)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以及特区内海拔超过50米、特区外海拔超过80米的高地;

(三)主干河流、水库及湿地;

(四)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与绿地;

(五)岛屿与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

(六)其她需要进行基本生态控制的区域。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

145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南宁市<中心城生态安全格局研究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编制>

中标人名称: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充分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南宁地区相关规划的要求,并借鉴深圳、武汉、广东等地区经验,将对生态保护、城市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生态空间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并划分为生态保育用地、休闲游憩用地、安全防护用地、农林生产用地、其她用地五大类用地,每个大类用地又分别划分为若干小类,进行分区管控

附录1:

林地小班属性数据库结构

序号

字段含义

字段名

字段类型

长度

小数位

单位

1

SHENG

字符串

2

 

 

2

县(区、市)

XIAN

字符串

6

 

 

3

乡(林场、保护区)

XIANG

字符串

3

 

 

4

村(分场、管理站)

CUN

字符串

3

 

 

5

林站(工区)

LIN_ZHAN

字符串

3

6

林班

LIN_BAN

字符串

4

 

 

7

经营班

JY_BAN

字符串

2

 

 

8

小班号

XIAO_BAN

字符串

4

 

 

9

地貌

DI_MAO

字符串

1

 

 

10

坡向

PO_XIANG

字符串

1

 

 

11

坡位

PO_WEI

字符串

1

 

 

12

坡度

PO_DU

字符串

1

 

13

交通区位

KE_JI_DU

字符串

1

 

 

14

土壤名称

TU_RANG_LX

字符串

2

 

 

15

土层厚度

TU_CENG_HD

数值型

3

 

cm

16

面积

MIAN_JI

数值型

19

2

hm2

17

土地权属

lD_QS

字符串

2

 

 

18

地类

DI_LEI

字符串

4

 

 

19

林种

LIN_ZHONG

字符串

3

 

 

20

起源

QI_YUAN

字符串

2

 

 

21

森林类别

SEN_LIN_LB

字符串

3

 

 

22

事权等级

SHIQUAN_DJ

字符串

2

 

 

23

公益林保护等级

GJGYL_BHDJ

字符串

1

 

 

24

工程类别

G_CHENG_LB

字符串

2

 

 

25

龄组

LING_ZU

字符串

1

 

 

26

郁闭度(覆盖度)

YU_BI_DU

数值型

3

1

 

27

优势树种

YOU_SHI_SZ

字符串

6

 

 

28

平均胸径

PINGJUN_XJ

数值型

6

1

cm

29

公顷蓄积

HUO_LMGQXJ

数值型

12

2

m3/hm2

30

幼树公顷株数

MEI_GQ_ZS

数值型

4

 

株/hm2

31

土地退化类型

TD_TH_LX

字符串

1

 

 

32

灾害类型

DISPE

字符串

2

 

 

33

灾害等级

DISASTER_C

字符串

1

 

 

34

林地质量等级

ZL_DJ

字符串

1

 

 

35

林带宽度

LD_KD

数值型

2

1

m

36

林带长度

LD_CD

数值型

6

1

m

37

就是否为补充林地

BCLD

字符串

1

 

 

38

林地保护等级

BH_DJ

字符串

1

 

 

39

林地功能分区

LYFQ

字符串

1

 

 

40

主体功能分区

QYKZ

字符串

1

 

 

41

规划地类

ghtdl

字符串

4

 

 

42

原小班号

xbh

字符串

4

43

二类地类

tdl

字符串

3

44

海拔高

hbg

数值型

4

0

m

45

散生(四旁)株数

spszs

数值型

4

 

注:

1、就是否为补充林地、林地保护等级、林地功能分区、主导功能区、规划地类5个因子为预留的规划属性因子字段。

2、原小班号、二类地类、海拔高、散生(四旁)株数4个因子为林地落界、数据处理过程中可能需要用到属性因子字段。

3、各县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必要的属性因子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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