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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死刑复核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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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死刑复核的制度

  篇一: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关于中国法律的起源问题,古今学者提出许多看法,但至今仍然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法源于天此说最早见于《尚书》。

《尚书·皋陶谟》说:

“天罚有罪,五刑五用哉。

”《尚书·大禹谟》说:

“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

”把法律看作是上天意志的体现,既反映统治者借助神权的力量以增加法的权威性的愿望,也反映古人对法与自然关系的一种认识和理解。

  2、刑起于兵《国语·鲁语》说: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此观点从军队征战敌人,统辖部属的角度,谈到法律的起源,反映古人对法律(刑法)的暴力特征的认识。

  3、法源于苗民《尚书·吕刑》说: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4、皋陶造律皋陶是古代传说中最早的大法官和狱神,生活在尧舜时期,据传法律是由他创制的。

此观点反映古人对法官造法作用的某种认识。

  5、法源于“定分止争”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期,法家提出的观点,“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此说从政治、经济角度考虑法律起源的问题,具有时代进步性。

  二、中华法系特点:

  中国法律自启建立夏王朝以来至1840年鸦片战争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自成体系,很少受到外来影响,素有中华法系之称。

在法律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体例、法制内容、司法制度等方面具有特色。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就其对外影响来说,唐朝的《永徽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为东南亚一些国家和朝鲜、日本等国接受并援用。

如越南的《国朝刑律》、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都以唐律为蓝本,都归属于中华法系之列。

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

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

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以修改、废止任何法律。

作为国家的象征,皇帝的人身和权威皆受到法律严密保护,不论有意无意,稍有触犯,即是重罪。

皇帝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历史上从无“治君之法”,而法律一直是皇帝治理臣民的工具。

皇帝拥有最高的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和死刑案件(隋唐以后形成的死刑

  复奏制度,是我们现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前身)皆有皇帝裁决、批准。

皇帝凭个人喜好可以法外用刑,也可以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

  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维护儒家宣扬的伦理纲常。

礼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一种法律规范,它原是原始氏族社会末期祭祀祖先神灵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化成阶级社会确定人们血缘关系亲属尊卑和社会等级的行为规范。

经过汉代大儒董仲舒的改造,礼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

其要旨即是“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在这种原则下,许多礼的内容被直接规定为法律:

如离婚制度中的“七出三不去”休妻制度;维护贵族官员司法特权制度的“议、请、减、赎、当”;维护家族长辈特权制度的“准五服以制罪”等;维护家庭伦理关系的“亲亲相隐”原则,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沿用。

礼教力倡的“无讼”和“调解息讼”的观念,也导致人们的法律权利意识非常淡薄。

  3、法律以刑法为主中国古字法写作“灋”,《说文》解说:

“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不直者去之,从去。

”上古三代夏、商、周文献中的“刑”即是法。

春秋时期一些著名的成文法还称为刑,如《刑书》、《竹刑》。

春秋战国之际,“法”才具有法律的涵义,而“律”作为古代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现,并逐渐被普遍采用,传承下来,则是战国中期以后的事情。

古人刑、法、律三字往往通用。

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统统规定于刑法典中,处于刑罚。

一部律典中,实体法和程序法也不区分,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混同,同时在“重农抑商”的君主专制制度下,无视百姓的权利,百姓亦以“对簿公堂”为耻,致使中国古代民事立法不发达,与刑法畸重形成强烈反差。

4、司法从属于行政皇帝“口含天宪”、“言出法随”,拥有全国最高司法权。

历代中央虽设有司法机关(先是廷尉后是大理寺),但是辅佐皇帝的重臣,如宰相、丞相完全可以过问司法。

中央某些行政机构长官也可以干预或参与司法(明清时期会审制度),但是司法长官一般无权过问行政事务。

在地方,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同级司法审判,狱讼是否得平,作为考核地方官政绩的主要项目之一,“父母官”之说即源于此。

三、发展线索: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根据地下文化的遗存的发现,至少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已经形成了以夏朝为代表的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随之也揭开中国法制历史的帷幕。

中国法制史源远流长,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以其丰富的文化内涵而独树一帜,居于世界法制史发展的前列,故有“中华法系”之称,从中华法系历史的发展阶段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夏商周三代时期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也标志着中国法制雏形的出现,但是当时法制相对简单,习惯法占重要地位。

继之而起的商,进一步发展了夏的传统,形成奴隶制五刑墨(脸上刻字涂墨)、劓(yi割鼻子)、剕(断足之刑)、宫(毁伤生殖器的刑罚)、大辟(死刑)制度。

到西周时期,中国奴隶制法制发展到高峰,确立“亲亲”、“尊尊”的宗法原则,总结一套定罪量刑制度,并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对后世封建法制产生深远影响。

  2、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巨变,各诸侯国相继实行改革,打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习惯法传统,开始公布成文法。

魏国李悝变法颁布《法经》,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法经》在体例上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在内容上体现“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指导思想。

  鞅在秦国变法,建立起一套旨在富国强兵的法制,对秦国东合六国起了重要作用。

秦始皇统一中国,确立中央集权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继续推行法家理论,实现“皆有法式”的目标。

汉初统治者总结暴秦灭亡教训,在很大程度上舍弃了严刑峻法的法家思想,崇尚黄老思想,主张约法省刑,休养生息,巩固政权。

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废除了秦朝苛法严刑。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三章之法不适应统治的需要,汉初先后制定《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和《朝律》共六十篇,形成汉律的基本体系.汉武帝时,主张“有为政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推崇儒家纲常名教,维护君权和父权,确立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引礼入法,以“春秋决狱”开启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3、魏晋南北朝时期曹魏时期开始了大规模的儒家立法活动,继承汉律,定《曹魏律》十八篇,该具律为刑名,列于律首,以“八议”入律。

《晋律》在魏律基础上,该旧律为刑名、法例,合二十篇,经律学家张斐、杜预注释,将法律纳入礼的规范,规定准五服以制罪,使得晋律更加符合儒家伦理纲常。

晋灭亡后,南北朝对峙时期,南朝宋、齐、梁、陈基本沿用晋律,变化不大。

北朝立法颇有建树,尤以《北齐律》无论在体例上还是在具体制度上,都可称为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楷模,对后世法典产生深远影响。

它在体例上,以名例篇为律首,创设十二篇体例;确立封建五刑:

笞、杖、徒、流、死;首创了“重罪十条”罪名演化为后世的“十恶”。

  4、隋唐时期隋朝结束南北分裂,重新一统天下,隋文帝杨坚总结前代得失,承用《北齐律》制定隋《开皇律》,为唐宋律效仿。

但隋炀帝改用《大业律》,滥施严刑峻法,最终重蹈暴秦的覆辙。

唐初统治者亲历农民起义,吸取隋亡教训,将德礼与刑罚密切结合起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形成一套严密的法律体系。

唐高宗年间制定的《永徽律》,集历代法典的精华,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

  5、宋元明清时期封建社会进入后期,随着君主专制主义制度不断加强,法制也呈现出集权专制的趋势。

宋朝内忧外患,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日益激化,统治者全面强化专制集权,使得编敕成为最重要的立法活动,以敕破律,对传统的封建法制造成一定冲击。

与此同时,封建商品经济出现阶段性的繁荣,从而推动民事法律规范的发展,有关所有权、典权、债权和继承权方面的民事法律方面的规定,较之前代显著增多。

明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著名的王朝,也是专制主义高度发展的时期。

《大明律》作为封建社会后期一部重要法典,条目简于唐律,形式体例有所创新,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法律内容体现了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社会生活中的强化。

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在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之后,封建法制辗转相承,,到清朝时以相对完备,形成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但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华法系陈陈相因,具有保守性、孤立性和排外性。

清末沈家本作为修律大臣主持修律,“参考古今,博辑中外”,引进西方新型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使中国法制开始与世界法制的发展相同步,并加速了传统中华法系的解体。

  三、近现代法制:

  1.清末变法修律。

在中国,习惯上把1840年鸦片战争至1911年清代灭亡这段

  时间称为“清末”。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由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沦为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在这段历史时期内,虽然清代政府表面上继续维持着对中国大部分地域的统治,但在一些沿海地区和通商口岸,实际上丧失了国家领土主权(如在香港),或是丧失司法管辖权(如在华领事裁判权)。

西方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就是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一个法律表现。

同时,在1840年以后,特别是在清政府存在的最后十年(即1901至1911年)中,清政府被迫进行了范围广泛的法律改革,大量引进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与法律制度,对清代原有法律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造。

从此,中国的法制踏上了近代化之路。

  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的转折点,从这时开始,中国由古代法律体制向近代法律体制过渡。

所以,清末变法这一部分也应该是学习、研究中国法制史的重点之一。

  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1911年10月,中国爆发了著名的辛亥革命,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宣告成立。

在以孙中山为核心的革命党人的领导下,南京临时政府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活动,初步奠定了民国时期法制的基础。

  3.北洋政府时期。

1912年3月,袁世凯篡夺了中华民国政权,在北京建立了由北洋军阀控制的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人们习惯上称之为“北洋政府”。

北洋政府是军阀政权。

为应付各种需要,北洋政府也曾进行了立法活动。

这些立法,在客观上为以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从1927年到1949年,是国民党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也曾进行了广泛的立法,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以及判例、解释例,形成了“六法体系”。

但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带有明显的双重性特点,即便在立法上比较完善,在普通法领域比较规范,但在司法上极为黑暗,特别是在特别法领域,采用的是赤裸裸的暴政。

  在通常的中国法制史体系中,1921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在各个革命根据地所创建的法律制度,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法制发展,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中,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各个革命根据地创造性地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建制的活动,取得了丰硕的法制成果,同时也留下了很多深刻的教训。

  四、中国法制发展未来展望

  在当代中国,法治也常被人们称作为“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法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是最理想的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模式。

但是,实现法治国家这一目标,任务是艰巨的。

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民主法治人权的时代精神、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是决定当代法治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力;人民经济文化生活水平的迅猛提高、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公民社会的逐步形成、理性文化的普及,是推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现实条件;而上述发展动力与条件不是一蹴而就的,甚至在形成的过程中会多有波折与反复,但若我国政治家们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并加之广大法律理论与实务工作者的责任感和智慧,根据人类的共同经验和中国的具体国情,逐一全面地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

未来几十年里,将我国建成法治国

  家,是勿庸置疑的

  篇二:

中国法制史推荐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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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题目

  1、论古代的死刑

  2、论流刑

  3、论充军刑

  4、论肉刑的废除

  5、论族刑

  6、论赎刑

  8、论清代的监禁刑

  11、论古代妇女犯罪

  12、论古代妇女的法律的地位

  18、论残疾人犯罪

  25、论“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27、“刑不上大夫”论

  31、论古代的俱发罪

  33、论复仇制度

  38、论保辜制度

  39、“论心定罪”研究

  41、论“准五服以制罪”

  42、“存留养亲”研究

  43、容隐制度研究

  44、论从“准五服以制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48、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清末民初之确立

  52、古今自首制度比较研究

  53、清代刑罚研究

  57、论古代的赦免制度

  58、论古代的保释制度

  狱讼题目

  59、论古代的“地域管辖”

  60、论古代的“级别管辖”

  61、论刑讯

  62、口供研究

  63、口供在古今司法中地位之比较

  65、论秋冬行刑制度

  68、论明朝特务司法机构

  69、论清代的秋审制度

  70、古今死刑复核制度比较研究

  71、论古代的会审制度

  72、论古代法官在审判中的地位

  74、论近代的自由心证制度

  78、论古代证据豁免制度

  80、论近代的陪审制度

  83、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习惯法题目

  89、论古代婚姻的成立

  90、古今婚姻成立之比较研究

  91、古代的休妻制度

  92、论诸子均分原则

  93、论父债子还

  94、论同居共财

  100、论古代家父的法律地位

  102、论收嗣制度

  105、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之演变

  109、论古代的契约制度

  114、论“典权”之中国文化特质

  116、论古代重农抑商政策

  122、论“习惯”“情理”在近代中国民法中之确立129、论古代的抵借制度

  130、论古代的典当制度

  131、古今典当之比较

  134、古代分家研究

  136、继承制度在近代的变化

  法律思想题目

  139、论祭祀与“礼”之起源

  140、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141、论“礼崩乐坏”与法家的兴起

  142、论中国古代法传统在汉代之形成

  143、论“礼法合流”或“引礼入律”147、论法律儒家化对后世的影响

  148、论宗族重于个人思想在中国古代法中之体现152、清末礼法之争

  163、论清末变法修律

  164、论中日法律近代化之异同

  165、论古代刑律的家族本位原则

  法律渊源题目

  175、宗教因素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177、论魏晋南北朝律学对两汉律学之发展“宪政”题目

  188、论西周封建制度

  189、论科举制度

  190、论中国古代之吏治

  192、论中国古代之“官制法”

  193、论从“分封制”到“郡县制”194、论汉初之“郡国并行”制

  195、论皇帝制度

  196、古代监察制度研究

  200、中国法律生成的文化因素分析

  篇三:

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

  中国法制史推荐论文题目

  1、论古代的死刑

  2、论流刑

  3、论充军刑

  4、论肉刑的废除

  5、论古代妇女犯罪

  6、论古代法律对老人的优待

  7、论“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8、论比附原则

  9、比附与罪刑法定之比较研究

  10、论从“准五服以制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11、论“五刑”体系之废止与近代刑法体系之确立

  12、论秋冬行刑制度

  13、论清代的秋审制度

  14、古今死刑复核制度比较研究

  16、古代的休妻制度

  17、论战争与中国法之起源

  18、论“刑起于兵”

  19、论祭祀与“礼”之起源

  20、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21、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22、论法律儒家化的进展

  23、论法律儒家化对后世的影响

  24、论清末预备立宪

  25、论《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地位

  26、中国法律生成的文化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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