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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科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海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为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全面推行产学研合作教育,进一步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我院决定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为了便于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机构,是在院长和教学副院长领导下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学改革的有关政策;紧密结合学院实际,对教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指导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和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推进我院的教学改革与建设。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在院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本院热心教学研究、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具有奉献精神和探究意识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担任。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是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主动把握国内外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趋势,掌握学院相关专业人才需求变化,了解学院教学改革和教学发展的信息、动态,积极参与本委员会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定期对自身工作及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评议。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主要职责:

1.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对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工作的总体思路以及与教学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就有关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方案的重大举措、新专业设置及老专业改造的可行性论证、专业发展规划等进行论证、审议。

3.对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的改革和发展方案进行论证、审议。

4.对实践教学工作包括实习、实训和实验室建设的项目进行论证、审议。

5.对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进行评审。

6.审议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改革方案,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7.结合本院实际提出教学工作研究的项目,对教师申报的教学研究项目、教学研究成果、教材选用、重点课程建设计划以及教学优秀教师人选等事项进行评审。

8.对学院各系部的自编教材、进行评估、审核。

9.对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10.检查实训室、电化教学等教学条件及设备的运行情况,总结管理工作经验,提高教学设备(施)利用率。

11.对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和督导,每学期每位成员听课不少于4学时,填写听课表,送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视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性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均应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应保密的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十四条 学院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为体现学院的办学特色,结合各专业发展和行业对人才的需求,加强学院的专业建设,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使人才培养与社会发展及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特成立海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是确定学院专业建设的发展规划,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提高专业技能培养水平及研究专业教学改革的智囊团和指导机构。

第三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

博采行业精英之长,集中专家的智慧和经验,为学院的专业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任期

第四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人员组成:

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企业家、学者、相关管理人员以及系(部)各专业建设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五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教务处推荐,报院务委员会通过,主管副院长审批,院长颁授聘书。

专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章  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关注高等职业教育事业,愿以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学院的专业建设工作和有关教学科研活动。

第七条 在各个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的威望和丰富的理论及实践经验。

第八条 院外委员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章  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对专业定位、调整提出建议。

第十条 对制定和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指导、协助专业建设委员会建设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

第十二条 指导和协助学院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跟踪督察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过程,并对出现的偏差问题提出指导性的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对学院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上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性解决方案。

第五章  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系部各专业的建设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院外的专家委员,学院可以聘任其为本院兼职教师。

第十七条 院外委员依照学院有关规定可以优先利用本院的教学资源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

第十八条 院外委员所在的单位可以协商聘用学院的教师担任企业的培训和兼职工作。

第十九条 院外委员所在的单位和学院可以协商开展校企合作,共同研制和开发新产品。

第二十条 院外委员所在的单位可以优先选拔聘用本院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参与学院工作,享受相应的工作津贴。

第六章  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关心教育事业,热心人才培养。

第二十三条 积极为各专业的建设和课程建设献计献策。

第二十四条 积极支持和帮助学院开展有专业特色的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支持和参加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为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

第七章  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审定当年的专业建设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情况,讨论和审定下年度专业建设计划。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专业建设和专业教学中遇到的难题或重大问题,不定期召开特别会议进行研究和解决。

第二十九条 开展与兄弟院校的专业建设成果交流活动,组织与企业合作的院企合作交流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海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系(部)教研室专业建设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职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使我院各专业的教学更能突出高职特点,更能适应行业的实际需要,培养出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人才,走产学合作的新途径,学院决定建立系(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本系(部)专业建设,积极鼓励和推进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参与专业设置、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条  各专业建设委员会设在系(部),由系(部)评聘和管理,隶属于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由系(部)推荐,教务处审核,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审批,由院长颁发聘书。

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由3—5名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或经济师、会计师等)、行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本院学术水较平高、教学管理经验较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设主任1名,秘书1名,委员2—3名。

应尽可能吸收行业协会代表、劳动技能培训机构代表以及企业厂长(经理)等参加。

院外委员一般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秘书由本院人员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并根据主任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第五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

热心高职教育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确定专业定位,调整专业建设、改革与发展方案。

第七条  草拟、制定并执行人才培养方案。

第八条  推进、落实系(部)各专业院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指导学生的院内外实习实训。

第九条  积极参与系(部)的教研活动和教师的社会实践活动,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条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工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负责组织、主任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参会的人数。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建立与院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并通过院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

第五章  专业建设委员会院外委员待遇

第十四条  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本院组织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活动”,优先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毕业生。

第十五条  在学院宣传媒体上为受聘委员会所在单位提供广告宣传,并优先采购其产品。

第十六条  根据各委员的实际工作情况,每年给与受聘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院教务处。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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