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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1海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

2海上施工船舶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规则

3海上施工船舶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4海上施工船舶应急、应变措施

5建议增设海务监督部门主管船舶的安全管理落实。

 

第一部分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1船员管理通用规定

一、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所有船员均应熟知船舶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各项船舶应急避险技能及设备、设施操作能力,了解本人在各应急场景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知识。

三、停泊时,驾驶部、轮机部应及时合理安排船员进行船舶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

所有船员在船期间不得无故离岗,离船休假必须经所在船舶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向企业人事部门请假。

工作时间外,应留足人员值班,其余船员经部门领导同意才能离船,不得无故晚归或脱岗。

四、一般情况下,船舶应至少保证单班次人员留船待令,保证随时可以操控船舶;遇台风、洪峰过境及其他恶劣气象状态,船舶船长及轮机长应在船值班,确保船舶安全状态。

五、所有在船人员必须保持仪容整齐。

作业或值班船员应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处于轮休状态船员必须在指定区域或休息舱室内休息,不得进入作业区。

六、船舶各类消防、救生、堵漏及各类导航、助航、锚泊设备设施,必须设置专人维护、保养,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移动或擅自挪作他用。

责任人及维护记录应在设备上悬挂或粘贴吊牌随时备查,各船兼职安全员应随时监督此类设施设备的保养和使用状态。

七、船舶驾驶室及轮机室为船舶航行作业的要害部位,船舶处于停置状态时,应予以妥善关闭,除值班人员外,所有人不得进入,更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船舶航行作业时,驾驶室及轮机室均应由当班船干负责,禁止所有无关人员的随意进出;驾驶室内除当班船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逗留、聊天或做其他影响船舶操作行为。

八、未经船长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交通船,上下交通船必须穿戴救生衣;船舶靠泊码头或其他船舶时,必须妥善设置过档跳板或登船梯并绑扎牢固的安全网,所有上下船人员必须经由跳板或登船梯上下,严禁随意翻越船舷。

九、船舶作业空间相对狭小,为满足安全作业需求,各在船人员应在负责人的安排下,有序统一进行船舶整理清洁工作。

各船兼职安全员应随时对船舶休息及作业区内的防滑、防冻、防风、防绊跌情况进行检查,作业区内所有作业机具、索具都应妥善摆放并固定;作业区防护栏杆等被动防护设施应随时保持完整及可靠支撑。

1.2船员安全培训规定

一、安全培训种类包括:

(一)新员工的培训;

(二)转岗或岗位面临风险发生变化时的培训;

(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

(四)企业规范及国内强制性规定和建议性法规、规范和标准的培训;

(五)岗位职责和专业技能培训(包括关键性设备的培训);

(六)安全环保意识培训等;

(七)应急处置培训;

(八)海事主管机关组织的相关培训;

(九)其他培训;

二、前五类培训应当由船舶管理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按期举行;⑥-⑧类培训应当由所属船舶指定专人进行专业培训;其他培训视情况由船舶管理单位、船舶或相关单位组织。

三、安全培训活动必须按规定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并留下记录。

四、鼓励船员参加外部各类船舶相关取证培训。

1.3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航(作业)前准备会

(一)会议由施工单位或船舶管理单位负责人召集、主持。

船舶外出执行生产任务需通过高空障碍物、海上航行(作业)等时,必须在开航作业前召开航前准备会议。

(二)会议布置航行(拖航、作业)任务和准备工作及要求;交待航行(作业)(拖航、作业)安全注意事项、船舶航行(作业)区域水纹及气象、桥梁、船闸、架空和海底电缆、有影响的船舶及构筑物的情况,拖航编队、避风(休息)锚地、防止搁浅触礁在内的安全措施。

(三)会议应研究本次航行(作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办法,落实相关措施。

(四)当两条及以上拖轮同时拖带一艘船舶时,应指定其中一条拖轮负责担任航行(作业)中的总指挥工作。

搁浅触礁

(五)如遇紧急任务需要临时调船(作业)时,可临时召开航前准备会议。

(六)海上航行(作业)、被拖航的船舶应在船舶适任证书规定的航区内航行(作业)。

(七)与会单位、船舶应将会议情况记录留存,船长应将开航前有关出航准备及布置开航工作的情况在船舶日志中予以记录。

(八)航前准备会议后,与会者应将会议要求及时向有关人员传达贯彻,以认真落实会议布置的准备工作,保障航行(作业)安全。

(九)船舶抵港靠泊前,相关人员应与船长联系,明确靠泊措施,以利相互配合,保障靠泊安全。

二、航次会

(一)会议由拖轮(主拖船)船长主持,参加人员:

有参加航行(作业)船舶的船长、大副、轮机长、驾长等。

会议研究布置本航次任务、安全措施并做出决定,由拖轮方做好会议记录,与会人员签认。

(二)拖带打桩、起重、方驳等船舶通过高空障碍物时,会议上应周密研究通航高度和水情、气候变化,在确保安全通过的情况开航。

拖轮(主拖船)负责对被拖船高度的审核,并做好记录,请被拖船船长(驾长)签认。

(三)在外地施工的船舶完成任务后,需要拖航时,由船舶所属单位或承租单位发拖航通知单,注明拖航任务,提出安全措施。

由主拖船船长主持召开航次会议,布置本航次任务和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与会人员签字,必要时企业安全、设备部门派人参加,通过高空障碍物时,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

三、日作业会

(一)每日航行(作业)前,由船长主持,全体船员参加,总结前一天工作情况并布置本航次(当天施工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及有关准备工作并记录在《船舶日志》内。

(二)在通过高空障碍物前,船长应向全体船员布置桩架、起重臂或其它最高物件的起落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

1.4船务会议制度

一、船务会议应每月上旬召开一次,由船长(或驾长)主持,全体船员参加。

二、船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情况,并提出本期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及目标。

(二)各部门汇报交流工作、思想和生活情况,研究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研究解决行政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业务技术学习及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并改进管理办法;

(四)表扬好人好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扬民主、交流思想,加强船员之间的团结,搞好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

三、船务会议由船长(或驾长)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簿由大副负责保管,驳船应由驾长保管。

四、接收项目部组织的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等活动。

1.5工程船舶拖航调遣安全管理规定(海上)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船舶水上调谴施航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必须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检局和本规定的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落实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条依照国家海事局海通航安[2001]215号文颁布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畅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近海航区、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作业)。

第五条调遣拖航任务执行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并报用船单位备案。

第六条根据生产调度安排,由用船单位负责人签发工程船舶调遣令,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工程、调度、船机、安监等部门和船长及项目部等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制定调遣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七条调遣拖航任务确定后,依照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单拖轮或多拖轮执行同一拖航任务,均应指定主拖轮船长担任总船长,负责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挥。

第八条由总船长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制定安全拖航实施方案,调遗拖航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后须经船舶管理单位审核,报请有关海事主管部门检验审核批准,并办理拖航许可证书。

第九条调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术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不具备拖航安全技术规定的船舶不得调遣拖航。

第十条承揽本企业以外的拖航任务或租用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均应签订拖航合同,明确拖航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拖航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国家海事主管部门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航行(作业)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出航前应编制《拖航计划》,明确本次航行(作业)中的编队、航路计划、锚地选择、重点航段操控事项、按规定要求的拖航计算资料、应急处置等内容。

在具体实施方案中还应包括任务、区域、日期、气象、方法、通讯联络方式、应急安全措施等。

第十三条拖航任务完成后,船长应及时组织工作总结,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有关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执行拖航任务时,任何船只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随航。

第十五条拖航任务实施前,船舶管理单位安监部门和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拖航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拖航实施方案的任务细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被拖船船长、船员也应参加航次会。

第十六条按照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主拖船船长负责组织对所有拖航船舶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封舱加固安全技术要求,对拖航船舶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封舱加固标准的必须予以整改复查重新验收,直至于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

第十七条租用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前,被拖船主管部门和调度部门应及时联系承担拖航任务的主管部门,获取其批准的拖航计划抄件,以便掌握拖航动态。

第十八条执行拖航任务前,所有船舶均应按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信号、锚系、防渗、堵漏等设施设备以及各种应急救护器材。

第十九条根据拖航周期和船员人数,应配有足够的淡水、燃油、食品、急救用药品等有关生活保障用品,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储量。

第二十条拖航前必须对船舶的稳性进行核验,符合国家海事和船检主管部门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拖航启航前,应按照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备齐所需的全部文件、证书,包括调遣令、封舱加固检查核验记录、经审批的拖航计划、船员适任证书、出港签证、拖航适拖证书,以及航线海图、潮汐表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启航前调度和船长均应及时掌握拖航航区的气象情况,如遇有超过船队抗风等级的大风、大雾、能见度不良、预报有热带气旋在预定航区经过时,均不得强行启航。

第二十五条船队启航后两小时内应向出发港和目的港的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启航情况、启航时间、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并认真执行常规的航行(作业)报告制度,按要求定时向出发港和目的港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航行(作业)情况、包括船位、航速、风力、风向、海面等情况。

(一)拖航期间,拖轮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守望拖船及拖缆情况。

当被拖船留有值守船员时,双方值班船员应随时守望,随时注意相互间发出信号。

(二)拖带无人留守船舶时,应根据气象水文情况,选择安排安全适航段并随时注意察看检查拖缆磨损情况及时调整摩擦受力点。

当发现被拖船有异常情况时,应选派船员和被拖船在拖轮上的留值船员一起登上被拖船进行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续航安全。

(三)被拖船上留值船员,在拖航途中必须对被拖船全船的水密封闭设备,船舶首位吃水高度及拖航设备和活动部件的固定情况及船舶周围海况必须定时检查,并按时报告拖轮及被拖船的值班驾驶员,同时填写记录在被拖船的“航海日志”或“拖航日志”上。

(四)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必须每日定时对船上所有的液体舱、空舱测量两次,并做好记录。

(五)拖带打桩船等结构物较高或船体较宽的船舶时,对通过水域上空的障碍物或限制船体宽度水域时,应事先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正式资料或实测,准确掌握船的高度、宽度,根据潮汐情况,确认不限超时方可通过,在通过上述水域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操作,并派专人瞭望。

(六)拖航期间,应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及时做好防风与避风的准备,避风期间必须随时注意观察天气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布设足够重量和长度的锚系和防风缆,确保避风期的安全,严防避风期间发生人员和船舶损伤事故。

第二十六条拖航期间,出发港、目的港的拖航主管部门、调度等有关方面均应安排作业人员昼夜值班,保持与拖航船队的联系,当接到拖航船队遇险遇难等特殊情况的报告,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并尽快布置和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当拖航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时,船长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挥布置采取应急措施,如情况严重或无力解决时应立即将失常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和搜救中心。

第二十八条当拖航途中发生遇险遇难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发出求救救助信号,准确报告船位、险情,并同时向主管部门、调度部门、海事部门报告,积极组织自救。

在排除拖轮自身危险后,拖轮应尽一切努力救助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和被拖船,不得擅自离去。

1.6海上避风、拖航船舶封舱加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程适用于海上航行(作业)、避风的主拖船舶及被拖船舶(包括平台船)。

在海上执行施工任务且拖航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船舶不在本规程范围内。

在海上拖航时间超过12小时的船舶应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条航程的界定:

(一)短途拖航—指拖轮或拖轮拖带被拖船舶航行(作业)12小时以上至48小时(可准确知道预报的天气情况)以内能到达目的地的航程。

(二)长途拖航—指拖轮拖带被拖船舶超过48小时以上才能到达目的地的航程。

第三条海上航行(作业)、被拖航的船舶应在船舶证书规定的航区内航行(作业)、被拖航。

超出规定航行(作业)(作业)区域的船舶,必须对船舶进行稳性、强度、适航性等进行核算,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航行(作业)、拖航的船舶适航证书。

第四条拖航前,被拖船舶须按船舶检验部门海船拖航检验规范备航和进行封舱加固,用船单位负责召集拖航任务执行单位等有关人员对封舱加固的安全事项、实施方案和完成时间进行交底,部署工作安排,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

第五条船舶管理单位提前申请船舶检验,船长负责组织本船船员,按照封舱固定技术要求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必须予以整改直至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并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拖航船舶的适航证书。

第六条用船单位主管部门、船长共同检查船体结构强度并确认船舶拖航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适航性,能安全拖航抵达预定的港口。

第七条应特别注意检查用于拖带的拖力眼板、拖缆柱、拖缆桩、导缆钳等部位的船体结构,若发现强度不够,则应在这些设备的甲板上或甲板下方作适当而有效的加强。

第八条露天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各种开口关闭排水设备等均应符合船舶检验部门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所有露天甲板上的天窗及采光开口均应关闭并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第十条所有舷窗及窗均应连同其风暴盖作有效的水密关闭。

被拖船舶船员的居住舱室,其活动式风暴盖可安置在舷窗及窗的就近处。

无风暴盖的舷窗、窗应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船员居住舱室通向露天甲板出入口的门,除留随船船员出入必需之外,其余均应关闭。

被拖船舶,其位于主甲板以下舱室的舷窗,不论是否有风暴盖,均应在外侧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位于主甲板以上的第一层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舷窗,如无风暴盖的装置,应在外侧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位于主甲板以上的第二层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舷窗,如无风暴盖的装置,应在外侧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位于主甲板以上的第三层及其各层上层建筑、甲板室的舷窗;其外侧防护的方法,可根据拖航航区及船舶上层建筑、甲板室的位置、方向与验船师商量而定。

第十一条所有双层底间舱及水舱顶部的人孔盖,均应以螺栓紧固封闭保证水密。

货舱、二层舱室、机舱舱壁上的水密门均应封闭。

第十二条所有舷边的泄水孔、进水孔、排水孔的自动止回阀应检查其有效性。

无船员居住的被拖船舶,其水密门窗、甲板及舷边封闭的开口以及上述的进、排水孔阀等均应封闭并作冲水试验。

第十三条所有舱口,通风筒,空气管等均应按封闭要求作妥善安置及封闭。

第十四条有防浪盖板的锚链孔应将盖板装妥,锚链管应用防水物堵塞,并包扎封严,保证在海浪冲击下海水不进入锚链舱;但该项措施应不影响紧急抛锚。

无人居住的被拖船舶及非机动船舶的锚链管应水密封闭。

第十五条露天甲板舷墙板上的排水活动挡板必须启动灵活,甲板上流水口及流水孔必须保证畅通。

第十六条所有货舱内的污水沟、阱,双层间舱、空舱,隔离舱,油、水舱等均应有测量的装置。

应注意露天甲板各油水舱柜测量管系的封盖密封性。

第十七条进行出海封舱工作时,应注意到在海上拖航时,船上各舱室能便于拖航留守值班人员容易而迅速抵达。

第十八条锚设备及系泊设备

(一)一般船舶的锚和锚链应按规范要求配备,特殊工程船舶的锚设备,应按特殊船舶的要求配备。

锚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在紧急时能随时可用。

若被拖船舶原无锚设备装置,则应至少配备一只锚及五节长的锚链作为应急抛锚之用,锚链可用破断负荷相等的钢丝绳或纤维绳代替,但其长度不得小于150m。

(二)若被拖船舶无起锚机械装置,置于锚链舱内或甲板上的锚链,当抛锚时锚链的投落均应迅速无阻。

(三)被拖船舶应备有足够及合适的系泊缆索。

第十九条舵设备

(一)若在拖航中需要使用操舵设备,应确认被拖船舵的传动装置、舵机等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若在拖航中不需要使操舵设备,应将舵位固定在正中位置

若要将舵位固定在一定角度,则应与拖船船长商议确定。

(三)对已经固定舵位的舵,如在航程中需要用舵或转换舵角,事后应将舵重新固定。

第二十条螺旋桨

若被拖船舶上无拖航留守船员或有推进器设备而不用者,应将推进器设备的尾轴与主机轴脱开或将其固定,使其在海上拖航时不能转动。

第二十一条舱底排水系统

(一)所有被拖船舶的舱底泵、压载泵或其他种类的排水泵,连同上述各泵的管系和吸口应进行效用试验。

(二)各船舱底水支管吸口处的过滤器有适当的防护装置。

(三)无人居住的船舶上所有进、排水阀应紧密关闭,并在手柄绑扎止动钢丝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止阀松开措施。

(四)有人居住的被拖船舶,除了因航行(作业)或船舶安全以及船员生活必需外,所有进、排水阀均应按上述要求处理。

第二十二条稳性

(一)被拖船舶的稳性资料,包括被拖船舶所核算的拖航状态下出港及到达目的港的稳性计算书。

(二)一般船舶于出航条件下的初稳性高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三)特殊工程船舶如起重船、打桩船、挖泥船、平台等的吊杆或吊车、工程设备以及其他在甲板上的设备,在合乎船舶稳性和设备安全的原则下应放落或拆下加以紧固固定。

(四)被拖船舶的压载水舱、水舱、油舱等各种液体舱压载应根据稳性计算书所要求核载工况配载。

第二十三条首吃水及尾倾

(一)考虑到减少被拖船舶的摆动、偏航及具有较好的适航性,在出航时应有合理的尾倾。

(二)被拖船舶拖航出海时,船首吃水及尾倾应满足船舶检验规范要求。

(三)囤船形式的被拖船一般在拖航时可保持着首、尾吃水一致。

(四)若被拖船舶为了保持一定的尾货,以压载或载货来调整吃水,则应从船舶总纵强度有关方面考虑,合理的分布负荷,压载水舱压水必须压满,货舱或其他舱室装货或其他物品必须作有效的固定。

(五)无人居住的被拖船舶其离港时的首吃水应在首吃水标志处用适当的方法明显地标志出,以便拖轮上的暸望船员在拖航途中能识别被拖船舶首部吃水是否有异常的变化

第二十四条信号设备

(一)按规定配拖船及被拖船舶的各种信号设备,如号灯、号型、号旗及音响信号器具等。

(二)无人居住的被拖船舶,在整个拖航途中应备有足够的能源以供给全船的航行(作业)灯显示。

第二十五条拖船及被拖船舶应按有关规定配置数量足够的救生设备。

第二十六条被拖船舶在拖航时,若有留守船员居住应备有足够的居住舱室,卫生设备及厨房设备;并应根据拖航的航行(作业)时间,配足船舶的燃油、淡水及船员食品的储备量。

第二十七条装载货物、机械、设备等物品的稳固绑扎

(一)若被拖船舶在舱内装有货物、机械、设备等,应将这些货物、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装载情况。

若在甲板上装载货物、机械、设备,应作有效的稳固绑扎。

(二)在甲板上装载各种超大型及重型机械和设备,应将甲板负载计算及绑扎方案要报验船师审查后固定。

(三)船上所有各类舱室内的物件,在航程中会发生移动而造成妨害船舶及人身安危的均应作有效的紧固绑扎。

第二十八条被拖船舶在拖航时,如有留守船员居住,应备有与拖轮作有效联系的通信设备。

第二十九条被拖船舶应按规范配备堵漏防损器材。

第三十条打桩船桩架长途拖航及避强热带风暴的固定

(一)无搁置架的打桩船桩架的固定

桩架后倾变幅到一定角度,吊装其专用撑杆,利用撑杆将桩架可靠地与甲板固定。

用ф40以上缆风钢丝绳将桩架(顶部附近设有专用耳环)与甲板(设有专用耳板)锁紧固定,注意使左右舷缆风钢丝绳锁紧力均衡。

(二)有搁置架的打桩船桩架的固定

桩架后倾变幅,先将桩架在搁置架上搁妥,将桩架可靠地与搁置架锁紧固定。

用ф30以上缆风钢丝绳将桩架(顶部附近设有专用耳环)与甲板(设有专用耳板)锁定固定,注意使左右舷缆风钢丝绳锁紧力均衡。

第三十一条短途拖航及避热带风暴时打桩船的桩架变幅到规定角度锁紧变幅机构,桩架可不进行固定;但桩架上的活动物品、缆风绳须按规定捆扎、锁紧。

第三十二条旋转式起重、抓泥船臂架固定,先将臂架在搁置架上搁妥,再将臂架可靠地与搁置架锁紧固定。

第三十三条扒杆式起重船臂架固定,将臂架前倾变幅到本船规定角度,用缆风钢丝绳将臂架(设有专用滑轮组)与甲板(设有专用滑轮组)锁紧固定。

第三十四条桩架及起重、抓泥船臂架上的活动部件、各类钢丝绳均要求与桩架、臂架捆扎牢固。

(一)长途拖航前其起重钩头用角钢或其它材料做成骑马卡可靠地焊接固定在甲板上,不允许有滑动位移现象。

(二)短途拖航其起重钩头要求牢固的捆扎在桩架、臂架或甲板上。

(三)长途拖航抓斗要可靠地焊接固定在抓斗座内,短途拖航抓斗要可靠地固定在抓斗座内

第三十五条桩锤的捆扎固定

长途拖航及避强热带风暴必须将打桩锤从桩架上卸下,用角钢或其他材料做成骑马卡和三角挡板的型式,横向焊2~3道骑马卡卡住锤,两端各焊二块挡板挡住锤,将打桩锤可靠地封固在甲板上,不允许锤有滑动位移现象。

封固好的打桩锤用帆布罩好并将帆布罩绑扎牢固。

打桩船短途拖航及避热带风暴可不卸打桩锤,但打桩锤,必须置于搁置座上与桩架捆扎牢固。

第三十六条平台船

(一)拖航前应提交:

平台操作手册、拖航阻力计算书、运载物件的强度计算书,并应选择相应功率的拖船,拖船并应有相当在20m/s风速的情况下制动及操纵平台船安全的储备拖力。

(二)特别注意自升式平台船桩腿的楔紧系统,对楔紧系统的上下楔块应作仔细检验,要保证每个楔子都紧贴着桩腿和船体,以防在拖航中桩腿活动,而受到过大的应力。

(三)平台船上的各种风、雨密开口均应作有效的水密关闭。

(四)平台船上的吊车臂等均应放在支架上并予固定。

(五)平台船活动的刮板或平台板,应取下固定。

第三十七条拖船的功率、系桩拖力、拖缆设备、稳性及甲板上封闭设备的水密情况等能适合从事被拖船舶的安全拖航。

第三十八条拖带一般标准线型的被拖船舶,应选择适拖拖轮并制定拖航计划,对拖轮及被拖船舶的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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