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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目标考核

乡镇村(社区)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镇党委、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省、市、区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全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村(社区)积极性,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强镇升位”目标,特制定《某某镇某某年度村(社区)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目标管理实施范围。

镇属各村、社区。

第三条目标管理原则。

(一)注重实绩、注意公论、突出重点、创新机制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平时与年终、定量与定性、动态与静态、目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全镇目标管理工作实行镇党委书记、镇长负责制。

镇成立目标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镇目标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下设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负责目标任务的检查督办,两办合二为一。

镇党委书记、镇长为全镇目标管理总负责人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镇长为副组长,按照分工组织全镇相关目标的实施;各部门正副主任为成员,负责多项目标的具体承办和落实,分管党务的党委副书记为分管领导,党政办主任为目标办和目督办主任,目督办主任协助分管领导督促、检查协调村、社区目标的实施。

(二)各村(社区)负责人为本单位目标责任人,对镇党委、政府

下达的目标任务负责,其他干部按分工对本单位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

本单位相关目标的实施和落实。

第三章目标制订与分解

第五条目标制定的依据。

根据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镇党委政府当年工作重点和镇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当年全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镇党委政府重大工作布置,党委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结合各村(社区)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制定各村(社区)的工作目标。

第六条目标的分类及内容。

(一)综合目标。

1、经济目标:

镇党委政府下达的经济发展主要指标。

2、保证目标:

党的建设及相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3、社会事业目标:

人口与计生、民政、殡改、优抚、救灾救济、村镇建设、村(居)务管理、交通、环保、劳动保障、档案、统计、安全、卫生、文化体育、民族宗教工作等社会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4、民生工程目标:

省、市、区、镇当年下达的改善民生目标。

5、重点项目建设目标:

省、市、区、镇当年下达的重点建设目标。

6、实事、单项目标。

市、区、镇下达的实事、单项目标。

7、共同目标。

包括目标的分解落实、督查督办、办理工作、信息反馈、会议作风、值班和信访、救灾应急等工作。

(二)绩效评估目标。

由镇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机关干部、所在村(社区)普通群众对村(社区)2011年工作开展绩效评估,按测评优秀票所占比例计分。

(三)一票否决目标。

民生工程、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境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四)加分扣分目标。

对重点建设项目、获奖等工作实行加分,对督查督办、会议作风等共同目标工作实行扣分。

第七条镇机关各部门将各项目标考核内容于每年年初依据区委、区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下达我镇目标任务及镇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各自以百分制制定对村社区的考核细则初步方案,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后下发。

要进行考核奖励的单项目标,项目的设立、考核任务的下达及考核结果均须经镇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镇机关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再向各村(社区)另外下达目标任务。

第四章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八条目标监控与考评。

年终各村(社区)按规定的考核内容,认真自查,如实写出全面的自查报告,填写自查评分表,于12月25日前报送镇目督办。

同时,由镇机关各部门按照本部门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的情况对各村社区进行考核,镇目督办把村(社区)自查结果和各部门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形成目标执行情况报告,报镇党委会议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九条目标分值及考核计分办法。

村(社区)目标按100分制考核,其中综合目标占90分、绩效评估占10分。

鉴于社区和农村工作性质的不同,综合目标中的各小目标分值社区和各村不同(见附件)。

完成总目标的80%以上视为完成任务,80%以下视为未完成任务。

(一)经济工作目标、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保证目标的考核,由各部门将各项工作按100分制单独考核,考核结果按各项工作分值的比例计入目标考核总分。

(二)绩效评估实行扣分制。

按群众测评占2分、中层干部测评2分、机关干部测评2分、党委成员测评4分计分。

(三)民生工程目标、实事、单项目标实行加扣分制。

省、市、区、镇当年下达的改善民生目标、实事、单项目标,年终由各部门和分管领导按照任务情况提出加扣分建议,交由党委会审定后计入考核总分。

(四)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目标实行加分制。

具体加分按照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单项考核办法计算并计入考核总分。

(五)共同目标实行倒扣分。

由镇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下列扣分标准进行日常动态考核,年终在各村(社区)目标管理总分中直接予以扣除。

1、目标管理。

各村(社区)负责人不重视目标管理工作的扣0.5分;目标管理工作的各种材料、报表不按时或不按规范要求上报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

2、督查督办。

对党委、政府目督办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推诿不办的或超时限办理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按时办理了但不符合要求,限期办理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没有按要求时限上报材料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

3、救灾、应急、信息报送工作。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未按时限上报、漏报,重大自然灾害发生以后村(社区)主要领导未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处理的,一次扣1分;凡突发事件、重要信息未按时限上报、误报(包括失实信息)一次扣0.5分;漏报一次扣0.5分

4、会议作风。

不按党政办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一人次扣0.2分;参加会议迟到、早退的一人次扣0.2分;无故缺席的一人次扣0.5分。

5、值班、信访。

值班不负责任,遇事推诿造成后果的一人次扣0.5分;值班漏岗的一人次扣0.5分;发现上访苗头不及时处理和未按时上报的每发生一件次扣0.5分;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其责任村(社区)分1领导不按时到场参与处理的每发生一件次扣.

(六)其它加分与扣分。

1、奖励加分。

工作获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全面性或单项工作加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3、1.5分;获中央、国务院办公厅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3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获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2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0.5分;获市级部门、区委、政府表彰的加1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5、0.2分;获区级部门、镇党委、镇政府表彰的加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0.2、0.1分。

2、工作突出加分。

(1)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由村(社区)填写加分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报镇目标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提请党委会研究决定。

(2)单项工作接受省委、省政府检查合格的加2分;接受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检查合格的加1分;接受市级部门、区委、区政府检查合格的加0.5;接受检查不合格的对应扣分。

(3)对没有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的重点工作,村社区承办、主办的大型会议或活动,由村(社区)填写加分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报镇目标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提请党委会研究决定。

3、扣分。

(1)受到中央、国务院(含各部委)、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村(社

区)扣5分/次,并向镇党委、镇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扣4分/次;受到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扣2分/次;受到镇党委、镇政府通报批评的扣1分/次。

因自身工作的主观原因导致全镇目标考核在接受区上考核时,)2(.

被扣分的,扣相关责任人或责任村(社区)20倍分值。

(3)凡造成重大新闻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4)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上述加分的依据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颁发的加分文件或其证明材料,并于2011年1月10日前填写加分审批表(见附件)交镇目督办统一报批。

同一内容被加分的,取最高分;被多级扣分的,累计扣分。

(七)加扣分说明。

年终在各村(社区)目标考核总分中加分和扣分,加分总分不超过15分,扣分不封顶。

(八)一票否决事项。

村(社区)未完成镇政府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目标奖励与惩罚

第十条目标考核结果的排位和等次确定。

按照各村(社区)年终考核得分排位,1—2名为一等奖,3—6名为二等奖,7—8名为三等奖。

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获三等奖且被一票否决的、一年内被镇党委、政府通报3次(含3次)以上的村(社区),年终目标考核时视为未完成任务的村(社区)。

第十一条奖励原则和对象。

镇党委、政府对各村(社区)目标管理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对象为村(社区)在职干部。

各村(社区)可根据工作量的大小进行分配,主要责任人可高10%--20%。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一)按考核奖励等次对获一等奖的村(社区)给予80元/分奖励,对获二等奖的村(社区)给予70元/分奖励,对获三等奖的村(社区)给予60元/分奖励。

不达标的村(社区)不予奖励。

(二)连续两年获第一名的村(社区),党委、政府给予授牌表彰。

并奖励村(社区)在职干部外出参观学习一次。

(三)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村(社区),由党委、政府另行给予重奖。

第十三条处罚办法。

(一)年终考核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村、社区不得目标奖。

(二)排名在最后一名又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村(社区),由党委、政府给予黄牌警告。

连续两年排位在最后一名且又均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村(社区),由党委对村支书、主任进行诫勉谈话或按法定程序调整村(社区)相关责任人。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出现重大问题以及发生恶性涉农事件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并通报批评,奖金只领取降低等次奖金额度的70%,若已是三等奖的,则只领取三等奖奖金额度的50%。

第十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班子内部不团结,影响本村(社区)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完成的;领导决策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按要求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办理党委、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督查事项的;在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和要求参加党委、政府重要会议的;村(社区)两委人员在廉政方面有违法违纪问题的。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

通报批评;取消目标奖受奖资格;扣发村.

(社区)的目标奖;调整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镇目标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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