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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财产税法第一节财产税法理论第一节财产税法理论第二节资源税法第二节资源税法第三节土地税法第三节土地税法第四节房产税法第四节房产税法第五节车船税法第五节车船税法第六节契税法第六节契税法第一节财产税法理论n一、财产税的特征一、财产税的特征n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特定价值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n1.财产税是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作为财产税对象的财产多是不直接参与流转或交易的财产多是不直接参与流转或交易的财产;n2.财产税多属于直接税多属于直接税,税负一般难以转嫁;n3.财产课税多是经常税多是经常税,财产课税中的主要税种都具有悠久的发展史,长期作为经常性税收收入。

n二、财产税的类型二、财产税的类型n1.以课税对象的形态为标准,财产税可以分为:

静态财产税。

指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静态财产课税的一种财产税,如房产税、地产税、车船税等特种财产税;动态财产税。

指以财产所有权的变动和转移为课税对象的一种财产税,如契税等。

n2.以征收范围为标准,财产税可分为:

一般财产税/综合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的价值进行课税的一种财产税。

特种财产税/个别财产税,是对纳税人的某些财产单独课税的一种财产税,如房产税、地产税、车船税等。

我国现我国现行财产税采取特种财产税。

行财产税采取特种财产税。

n3.以财产存续时间为标准,财产税可分为:

经常财产税。

指每年都要按期课征,具有经常性收入的财产税。

临时财产税。

指在非常时期,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而临时课征的财产税。

n4.按照计税方法的不同,财产税可分为:

从量财产税。

指以纳税人应税财产的数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财产税。

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

从价财产税。

指以纳税人应税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财产税。

n三、财产税的沿革三、财产税的沿革n财产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它的设立比流转税和所得税要早。

n在农业文明时代,土地是私有财产的一种主要形式。

因此,古代国家依据纳税人占有和支配的土地来课税,就自然成为财产税的最初形式。

n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税于1892年创始于荷兰。

n随着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兴起,财产税已退居从属地位,不再是当代社会的主体税种。

返回第二节资源税法n一、资源税法的法理一、资源税法的法理n我国开征资源税的主要目的,主要表现在:

通过合理调节不同品质资源之间的级差收入水平,有利于促进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限制资源的过度开发,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调整社会不同资源的价格水平与结构,提高限制开发资源的开发成本和使用价格,鼓励使用可以再生性资源和可以代替性资源,限制不可再生资源的过度开发使用;有利于配合其他税种,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为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

n资源税是以纳税主体的特定开发和利用资源的行为作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n资源税法是调整在资源税的征收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n我国目前执行的资源税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1993年12月30日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n二、我国的资源税法二、我国的资源税法n

(一)征税范围n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具体征税范围是矿产品和盐,它们共同构成我国资源税的课税对象。

n“矿产品”是指天然气、原油、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n

(二)纳税人n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n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n(三)税率n我国现行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采用幅度定额税率。

资源税税目、税率包括7大类:

原油税额为每吨8元30元;天然气为每千立方米2元15元;煤炭为每吨0.3元5元;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为每吨、每克拉或者每立方米0.5元20元;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元30元;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元30元;固体盐每吨10元60元;液体盐每吨2元10元。

n纳税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n(四)计税依据n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数量。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n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n(五)减税、免税n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等自用的原油,可以免征资源税;n2.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酌情给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照顾;n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n(六)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n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根据其结算方式的不同划分为以下情况:

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n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n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返回第三节土地税法n一、土地税法的法理一、土地税法的法理n土地税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

n以土地为征税对象符合量能课税原则。

n对土地课税是将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所获得的土地增值的一部分转移给国家并进而由全体纳税人分享的要求。

n在我国,对土地的使用者征收的土地税,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地租的性质。

n二、我国的土地税法二、我国的土地税法n

(一)耕地占用税法n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造房屋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n我国现行的耕地占用税法是国务院1987年4月1日颁布,并于2007年12月1日修正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n1.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n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n“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n2.耕地占用税的税率。

n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每平方米为10元50元;n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40元;n(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30元;n(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25元。

n3.耕地占用税的优惠。

n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n下列情形减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n4.耕地占用税的征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n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法n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n我国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是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发布,并于2006年12月31日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n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n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大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小城市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

n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n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算、分期缴纳;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n(三)土地增值税法n土地增值税是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时获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n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法,主要是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1995年1月27日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n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由此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n“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n2.土地增值税的税额。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n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n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n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n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n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n(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n(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n3.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n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n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n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n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n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n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n4.土地增值税的征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n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返回第四节房产税法n一、房产税法的法理一、房产税法的法理n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我国现行主要的房产税法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

n房产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种,即特定单项财产税。

房产税区别房屋的经营和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征税办法。

n二、我国的房产税法二、我国的房产税法n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n房产税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

房产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以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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