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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

附件3:

XX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改进作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完善报销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务收支合规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基本原则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确保交通运输工作正常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确保固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条基本任务

(一)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管理,推进财务管理标准化建设;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单位编制性质和预算管理要求,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实行财务集中报账制度。

局机关和XX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由局财务科负责。

第六条局财务指导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对局属各单位日常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编制原则。

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单位预算,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范围,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第八条预算编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根据下一年度业务工作需要编制预算报告(项目支出类需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填报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并报局财务科。

局财务科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局预算报告,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策、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县财政局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复。

第九条预算执行。

局财务科将县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及时通知到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预算一经批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在批复的预算额度内严格执行。

因特殊原因无法执行的预算,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主动会同局财务科及时与县财政局沟通协调。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收入是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各项收入要及时收缴、入账。

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严禁私设“小金库”和以任何形式挪用、截留、坐支收入。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支出是指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开支,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各项支出严格执行财经法规政策,对不符合法规政策的支出,局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各项支出按照“谁安排、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实行先预算审批后办理、主要负责人签字制度。

第十四条公务支出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严格落实“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

1、500元(含)以上的支出,需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2、1000元(含)以上的支出,需填写预算审批单,报分管负责人审核,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3、3万元(含)以上的大额支出,需填写预算审批单,报局党组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各项采购标准以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大力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金财字〔2014〕25号)的规定使用公务卡。

公务卡结算范围包括:

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

凡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局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保留公务卡的消费回单,复印后与发票、商品明细单(加盖商家公章)一起粘贴报销。

对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大额支出,实行直接支付制度,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服务)提供者账户。

第六章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财务报销严格执行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逐级签字制度。

流程为:

1、经办人在原始凭证(发票等材料)上签字,写清使用事由;2、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在原始凭证整理单签字后,报分管负责人审查签字;3、财务人员对凭证要素的完整性、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财务审核;4、报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支付。

第十八条公务支出应及时报销,跨3个月的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

办理财务报销时,经办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相关明细详单、预算审批单等,对未经预算审批的支出,局财务科一律不予报销。

经办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具体报销类别及事项说明见附表。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照XX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严格按照《济宁市市级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居配置标准(2017)版》(济财发〔2017〕161号)和县相关部门规定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得超标准配备。

第八章往来款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往来款项清理工作,履行监管职能,确保按期催办、清结往来。

第二十二条局属各单位每月对往来款项的形成原因、时间等进行分析、研判、清理,随时掌握单位往来款项情况。

对呆账、坏账严格审批处理程序。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各项支出标准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报销类别及事项说明

序号

报销类别

报销事项说明

1

办公费

办公费是指用于购买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发生的费用。

购买办公用品,应本着节约、适用的原则,按需购置。

推行办公用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日常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统一采购、按需领用,建立办公用品采购、领用登记簿,加强办公用品使用管理,避免不合理消耗。

2

印刷费

印刷费是指用于印制文件、票据、公文用纸等方面的支出。

文件印刷打印,应尽量使用单位现有的打印、复印设备,提倡双面使用纸张。

严格控制印刷品的数量和发放范围,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充分利用各种网络信息平台进行文件传递(涉密件除外)。

对确实无法自行印制的文件资料,应履行预算审批手续后,方可到印刷厂、打字社印制。

单次印刷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应进行政府采购。

报销时,应提供加盖印刷厂、打字社公章的印刷明细清单、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

3

咨询费

咨询费是指因业务事项从咨询机构或个人获得信息服务等支付的费用。

报销咨询费,需注明相关事由。

支付给单位的咨询费,1000元(含)以上的,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2000元(含)以上的,应签订服务合同;支付给个人的咨询费,需由本人签字领取。

本人无法领取的,可由他人代领,但不能一人代多人领取。

4

手续费

手续费反映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报销时需提供收费凭据并注明事由。

5

水电费

水电费是指用于维护办公正常运转发生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电费等支出。

局办公室负责水电费的管理使用和审核报销。

6

取暖费

取暖费用于保证办公冬季供暖和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补贴等相关支出。

局办公室负责局办公取暖费的管理使用和审核报销。

取暖补贴的发放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7

邮电费

邮电费主要用于信函、包裹等邮寄费、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局办公室负责上述费用的审核报销。

8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办公区域聘用物业公司发生的各项费用。

物业服务项目的采购应严格执行《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济财采〔2013〕7号)的规定和县有关规定,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9

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开XX城区到外地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差旅费管理严格按《XX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金财行〔2014〕4号)、《关于XX县县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金财行〔2016〕1号)等规定执行。

(一)公务出差的审批

公务出差需事先填制《出差审批表》,根据总预算金额,按财务管理权限审签。

实际支出金额大于审核金额的,需按实际支出金额补审。

对未经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公务出差,局财务科不予报销。

(二)差旅费的报销

1.公务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凭发票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

交通工具乘坐等级及住宿标准按规定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2.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按审批出差天数和出差地的标准核算,包干使用。

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交通费。

3.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列支,本单位不再报销。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相关会议、培训通知作为附件入账。

4.本单位工作人员到XX县外挂职锻炼、支援工作、扶贫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出差地乘坐出租车、机场专线、高铁专线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费用计入市内交通补助,在标准内发放,不得列入城市间交通费。

6.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出差审批表、原始票据、相关通知,并据实填制《差旅费报销单》。

7.财务人员应按规定严格审核差旅费单据,出差人员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一经发现,追回资金,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10

维修(护)费

维修(护)费用于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的修理和维护费,网络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费用。

单次支出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维修维护,需签订服务合同;根据《政府采购目录》需进行政府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报销时,应附协议合同、维修清单、政府采购合同等。

11

租赁费

租赁费反映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宿舍用房、专业通信网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报销租赁费,须提供相关租赁合同,结算方式及时问按合同协议执行。

12

会议费

会议费用于反映会议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费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方面的支出。

会议费管理严格按照《XX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金办发〔2014〕49号)规定执行。

(一)会议的审批

召开各类会议先填制《会议审批表》按程序报请审批。

(二)会议费的报销

会议费原则上实行一会一结。

会议结束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时,须提供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签到簿、费用原始明细单、电子结算单等。

13

培训费

培训费是指本单位组织开展的各项培训活动直接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培训费管理应严格执行《XX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金财行〔2014〕5号)规定,合理安排培训活动,从严控制经费支出,杜绝铺张浪费。

(一)培训的审批

开展各类培训活动,需事先填制《培训审批表》,按程序报请审批。

(二)培训费的报销

培训费应一事一结,培训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时须提供培训审批表、培训通知、签到簿、食宿费用明细、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

14

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是指开展国内公务接待发生的各项费用。

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济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济办发〔2014〕21号)的有关规定,具体按照《XX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加强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等规定的通知》(金交字〔2013〕55号)的规定执行。

(一)公务接待实行事前报告制度。

各单位要根据来访公函,报领导审批。

对无公函的来访人员和公务活动,原则上不予接待。

(二)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科室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列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的目的、时间、场所、费用等,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销。

(三)报销时,附接待公函、接待清单、接待费用明细等,不得购买土特产、纪念品、烟、酒等。

15

专用材料费

专用材料费是指购买达不到固定资产购置标准,或容易发生损耗的专用材料的支出,包括购买药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等。

报销须附采购清单、政府采购合同等。

16

劳务费

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报销劳务费,需注明事由。

支付给单位的劳务费,1000元(含)以上的,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2000元(含)以上的,应签订劳务合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应由本人签字领取。

17

委托业务费

委托业务费是指委托外单位或机构办理业务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具体包括委托有关单位或机构进行的专项检查、项目评审、软件开发维护和业务广告宣传等。

报销时,应提供委托双方签订的委托业务协议合同等。

18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是指公务用车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方面的支出,具体按照《XX县交通运输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金交字〔2016〕32号)的规定执行。

19

其他支出项目

其他支出是指上述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报销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程序执行。

20

交通工程项目支出

交通工程项目支出实行绩效管理并严格按照县财政局资金审批程序执行。

由施工方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交材料,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初审,财务科复审后报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申请方需提供可研、环评、规划设计、投资评审、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计量支付证书、竣工验收、审计报告、发票等材料。

上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要填写《XX县财政经建专项资金提款申请书》或县财政要求的其他材料,并由施工方、监理方、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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