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气象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表式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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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气象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表式样

市级气象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表式样

序号

事项名称

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

监管方式

监管程序

监管措施

处理措施

1

防雷检测资质单位管理 

本辖区内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1)向社会开展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资质、收费依据是否有效;

(2)有无超越资质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3)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有无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4)有无wei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防雷检测资质;

(5)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6)有无wei造、变造检测技术服务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检测技术服务报告有无重大失误;

(7)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检测技术服务报告,更改后有无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8)有无按规定建立检测技术服务档案;

(9)有无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防雷产品,有无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防雷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1)对检测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2)从检测报告中抽取10%的企业开展年度核查;

(3)每年开展一次检测机构技术服务能力验证;

(4)对检查中fa现问题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复查;

(5)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1)监督检查程序:

a.对本辖区内存在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纳入监管的范围,建立基本档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b.对获证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计划每年至少监管一次,并做好记录。

对发现未取得防雷检测资质开展检测服务活动的单位及时进行查处。

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对资格处罚(撤销、吊销)的建议及时上报上级气象局;

c.根据执法监督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由市局上报省气象局。

(2)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a.确定监管范围;

b.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c.组织实施检查;

d.整改后处理。

(3)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对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举报组织调查处理。

对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对资质处罚(撤销、吊销)的建议逐级上报,由省气象局实施。

2

防雷行Z许可项目管理

油库、气库、dan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bao竹、石化等易燃易bao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项目业主

(1)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使用要求;

(2)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3)防雷装置设计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

(4)防雷装置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

(5)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6)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1)对受理材料书面审查,并委派2名人员核查;

(2)对当年审批企业开展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

(3)对图审意见、防雷设施竣工验收检测报告等按照不少于总数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1)监督检查程序:

a.建立年度防雷许可项目督查对象数据库,并进行动态调整;

b.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抽查对象、内容、时间安排等;

c.组织实施检查。

d.整改后处理。

取消许可,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投诉举报组织调查处理。

 

在检查中fa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wei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防雷安全管理

易燃易bao危化品企业、人员密集场所、中小学校、旅游景区等防雷重点单位

(1)气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知晓程度;

(2)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防雷安全管理机构、防雷安全管理人员、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防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雷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等的落实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3)防雷安全设施建设情况。

建筑物、电子系统等是否依法安装防雷装置;

防雷工程是否依法经过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4)防雷装置安全运行管护情况。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是否进行定期检测;

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整改;

是否有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防雷装置是否有日常维护费用;

(5)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是否制定防雷安全责任制度;

是否落实防雷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

是否建立雷电预警信息渠道;

是否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是否对本单位职工和学生开展防雷安全宣传教育;

是否建立雷电灾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

(1)采取联合检查、交×检查、集中专项督查等形式,每年对各类监管对象至少开展一次检查;

(2)督促监管对象先行自查,上报自查报告和自查表;

(3)随机抽取不低于10%的对象开展督查;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1)监督检查程序:

a.建立辖区内监管对象分类名录库,并进行动态调整;

b.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定检查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并通过发文部署;

c.按照工作计划,落实检查人员,明确责任分工,检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当面反馈被检单位,并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间;

d.对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查处结果进行通报,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安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e.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并组织复查。

(2)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投诉举报组织调查处理。

在检查中fa现有违规、违法情形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气象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

施放气球管理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资质单位以及施放气球活动

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单位资质检查内容有:

(1)检查取得资质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关施放气球资质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2)取得资质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质量管理体系;

(3)检查取得资质的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开展施放气球活动;

(4)取得资质的单位是否有wei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和超资质开展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监督检查包括:

(1)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

(2)施放气球活动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3)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4)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5)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A.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b.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c.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d.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e.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f.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6)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1)每年召开一次辖区内资质单位安全生产会议,签订施放气球安全责任状;

(2)对施放气球活动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全年施放气球现场随机检查比例不低于总申报数的30%;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1.督促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建立年度自查制度,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自查报告;

2.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取得资质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是否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开展施放气球活动;

是否严格执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

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针对监督检查中fa现取得资质的单位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责令及时改正;

取得资质的单位违法施放气球活动的,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上报。

市气象局定期将本市范围内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有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管理

发布和传播气象信息的任何组织或个人

(1)对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发布天气预报警报的行为进行限制;

(2)对广告商、媒体以营利为目的,杜撰或者从不同渠道拼凑并发布虚假气象信息的行为进行限制。

(1)专项检查:

采取调查、座谈、走访、执法等多种形式,从普法宣传、规范管理、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等多方面开展执法检查。

针对每一类媒体发布和传播气象信息的特点要求其制止或停止传播非法气象信息;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1)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

(3)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气象局;

(4)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促辖区内单位认真落实整改。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fa现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要求其立即停止发布和传播非法气象信息,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如下:

(1)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2)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3)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4)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6

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管理

全市气象部门以及与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1)各县(市)、区气象局是否联合地方Z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2)各县(市)、区地方Z府是否按照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以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将气象观测站周边环境保护列入城市建设规划保护范围。

(3)气象探测环境是否已经存在破坏。

(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是否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存在潜在破坏。

(1)定期上报:

各气象台站按月上报《探测环境月报》,存在探测环境变化需现场拍照上报市气象局;

(2)实时监控:

通过全市气象台站实景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变化,及时发现问题;

(3)定期检查:

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部门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不少于2个台站;

(4)不定期监督抽查:

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监控中出现探测环境破坏倾向的台站,根据严重程度,决定检查的频次。

(1)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2)在组织相关部门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现场情况、检查相关资料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气象局;

(4)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组织相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气象局。

(1)加强与规划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项目建设信息互通工作机制;

(2)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

(3)对探测环境保护的相关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1)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对于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4)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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