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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息的看法

垃圾短息的看法

 近年来,作为通信延伸服务,手机短信给人们带来无数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出现大量垃圾类信息涌向消费人群。

尽管生活在信息时代的人们都有大量的信息需求,但是那些自己没有事先要求和确认需要的信息,难免会给用户带来不同程度的反感。

据通信行业统计显示,我国有九成用户都曾经收到过垃圾短信,从短信的内容来看主要以违法欺诈类短信和商业广告类短信占主导。

首先我们来说下什么是垃圾短信:

垃圾短信就是凡用户没有定制过的包含有广告、欺骗、色情、诅咒等违法内容以及短时间内连续发送同样内容,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工作和生活的任何信息均为垃圾短信。

垃圾短信

中国国内手机垃圾短信大致分五大类:

  第一类:

是“骚扰型”,多为一些无聊的恶作剧,发送号码多为手机或小灵通号码;  第二类:

是“欺诈型”,此类短信多是想骗取用户的钱财,如中奖信息,发送号码多为手机或小灵通号码;  第三类:

非法广告短信,如出售黑车、麻醉枪之类,发送号码多为手机或小灵通号码;  第四类:

SP(短信业务提供商)违规群发,误导用户订制短信业务,发送号码多为SP接入代码,一般为四位数字。

发送号码不分网内网外,既有通过移动号码对联通用户发送的,也有外地联通号码对本区用户发送的。

  第五类:

诅咒型短信,此类短信多以让更多用户转发为目的。

不转发的话,就说几日内,某个或某些亲人会有这样那样的灾难。

垃圾短信依据《电信条例》划定出9个标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凡是所群发的短信含有上述内容,及用户认定构成骚扰,或有不良信息的就是垃圾短信。

一、垃圾短信的表现

  目前,“垃圾短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具有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短信,如办假证、卖枪支等违法信息;  第二,未经接受者同意的发布的具有广告性质的信息,如某某公司通过短信推销其新产品或服务;  第三,以具有骚扰、报复等性质的信息,如某人为报复某人恶意进行短信骚扰。

因此其危害性是非常之大的。

二、垃圾短信的危害

  

(1)利用短信进行勒索、诈骗的违法犯罪的活动日渐猖獗(如以中奖、征婚、、敲诈等主要方式出现)。

  

(2)由于一些居心叵测、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短信传播不实消息和谣言,在群众中造成大面积恐慌,搅得人心惶惶(如非典时期一些地方发生的药品、食品抢购风潮,就与短信中某些虚假消息的迅速传播有关)。

  (3)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它传播黄色信息,毒化社会风气;  (4)境外少数敌对分子企图利用它编造、散布各种谣言,引发社会恐慌,破坏社会稳定。

二、垃圾短信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害

基于发信端发送短信和接收端接收短信在理论上属于一种通信行为,因此,专业短信群发公司、SP公司以及电信运营商在未经他人同意或违背他人意愿擅自强迫他人接收短信的行为在客观上或后果上均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行为。

由于所有的垃圾广告都必须经过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才能发送到终端用户的手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电信运营商对于自己未尽合理监管义务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此外,运营商为其自身业务宣传而向消费者发送的短信息具有不定时性和高频发性,这种行为更加大了对消费者工作和生活的干扰。

对于垃圾短信的发送者来说,向消费者发送信息无非是为其五花八门的服务项目做宣传,然而消费者往往是不希望接收不需要的服务项目和不希望与之进行通信的,消费者本身有接受某项服务或拒绝某项服务的选择权和自由,有和特定主体通信或拒绝与之通信的选择权和自由,此种权利不容侵犯。

三、垃圾短信肆意传播的原因 

 第一,某些趣味低下的人传播黄色短信以取悦他人;  第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短信诈取钱财;  第三,一些人利令智昏,轻易相信各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第四,在特定环境中,人们容易听信空穴来风的谣言;  第五,更重要的原因是中国有关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不到位,相关部门的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主义道德观没有真正确立。

3?

15晚会曝光后,作为分众无线这种新传媒模式开创者的江南春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垃圾短信“江南春不愿意把自己的公司定义为群发公司,但实际上他们就是群发公司。

”针对分众传媒董事局主席江南春否认分众移动是垃圾短信的主要发送者,否认自己是群发公司,某运营商一位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一位多年从事移动增值业务的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分众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手机广告短信群发。

群发短信有两种手段:

一种是通过运营商的网关下行,发给指定的号段;另一种就是把手机卡装在群发器里,进行点对点的群发。

具体营业模式有代为发送:

客户将广告内容、目标客户、发送时段、发送量等信息提交给群发公司,由群发公司进行发送;自行发送:

由群发公司提供相应的客户端软件,客户安装后通过网络与群发公司的后台服务器连接,由客户自行在客户端设置发送等等。

  分众无线式的群发是这样的:

一方面他们利用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的合法端口经营正常业务;另一方面利用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的合法端口私发他们合法服务内容之外的从外面揽来的广告短信。

与此同时,他们也会购入大量联通、移动或小灵通号码进行点对点群发。

  SP的群发业务和分众无线式的群发业务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SP群发的主要特征是:

发送的都是自己的业务,不在外面揽活,不向上游收钱;不是广告,而是业务链接、需要让客户定制业务部分内容或者公益内容。

  分众无线式的群发业务是以短信、彩信等形式为上游广告商有偿发布广告,相当于一个广告代理商。

  分众无线副总裁王毓说:

“我们有占行业80%以上主流无线广告产品。

”分众无线通过各种收购,在全国各地都有分支代理机构,同时还吸收小的群发公司加盟代理。

(一)消费者放弃维权

 调查显示我国有九成手机消费者都受到过垃圾短信的骚扰,但是真正采取维权措施的人数却少之又少,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大部分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薄弱,在受到侵权行为侵害时不知怎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绝大多数手机用户认为自己被侵害的权利小,对自己没有多大的影响,用户为此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调查取证,进行维权的时间和成本很大,经过权衡,最终用户选择了放弃;三是垃圾短信侵权代写论文行为的技术含量很高,需要借助通信技术等手段获取证据,单个的手机用户无法也没有能力知道侵权行为人是谁。

正因为这些原因才造成了垃圾短信的发布者肆无忌惮的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二)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管制不到位

  事实上,垃圾短信早就引起各相关部门的重视,但是在实践中相关管制部门却因为自身职责的不明确而相互推诿。

例如,公安部门只针对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类短信的举报进行调查,其他性质短信一律拒之门外;信产部针对垃圾短信专设的举报平台因实质性作用不强而受到消费者一致谴责;此外,工商行政部门对于违法违规设立或经营的短信提供商的查处力度过于薄弱。

法治政府首先是一个高度尊重和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政府,这尤其应体现在当公民合法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政府机关能提供及时、有效、充分、公正的救济,而不是让本已受到侵害的公民再面临诉苦无门的尴尬处境。

 (三)相关法律不健全

 治理垃圾短信的一个不利因素就是现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甚至还出现了法律上的空白,使得相关部门在解决纠纷时无法可依。

首先,当前治理垃圾短信的主要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未对短信这种利用新的技术手段提供的服务方式给与明确性的规定,且未对短信息通信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特别是在电信运营商以及信息服务商的行为规范上缺少法律规定。

其次,短信息的消费方式、服务方式都比较特殊,垃圾短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比较独特,一部以产品消费为主要对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很难完全涵盖的,况且其中有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内容过于简略,消费者很难找到根本性的维权措施。

再者,在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方面存在很多漏洞,法律条款数量较为有限、适用范围相对狭窄,大部分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许多条款仅仅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违背该义务的后果。

(四)电信部门自身监管存在漏洞和缺陷

暴利驱动导致垃圾短信牵扯出一个短信群发产业,目前,全国有1900余家开展电信增值服务业务的公司,如此庞大的短信内容提供商开展增值业务,而相应的监管措施还不能有效地约束它们的行为,大多数运营商只是对每小时发送量超过200条的点对点短信进行系统自动监控,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垃圾短信。

而且对于运营商来说短信息服务是其提供的增值服务中的一项重要业绩考核指标,在各地的分公司也都有自己的任务目标,也正因为如此在电信运营商与短信服务商之间便形成一种相互关联的经济利益纽带,服务商借助运营商的网络平台提供服务,进行收费,运营商本来可以对服务商不规范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但是由于二者之间的利益均沾关系便对其听之任之甚至提供帮助。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有相当多的手机用户是预付费用户,比如神州行的用户,这些用户买手机卡时不用登记实名,这也给垃圾短信的发送者提供了空子,当监管部门发现异常开始追踪时,以无据可查。

  二、关于垃圾短信侵权行为的法律监管依据,公民和消费者维权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垃圾短信的危害在于不尊重公民的意愿,强行让手机用户接收广告短信或其他违法短信。

单个的手机用户人力上无法知道侵权行为人是谁,所以依法维权成为难题。

一条短信一毛钱,用户为此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调查取证,法律诉讼维权的成本极其高昂。

且不说能否查清侵权行为人是谁。

  《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侵犯公民名誉权精神损失赔偿数额最高是5000元。

而司法维权是一个曲折的法律技术过程,垃圾短信侵权行为的技术含量很高,需要借助通信技术等手段获取证据。

因此,单个的手机用户维权行动不具备可行性。

对于垃圾短信的发布者来说,虽然每天发布了几千万条短信,但是那些人是受害者很难证实。

多数人把垃圾短信随时删除,这也为证实垃圾短信的数量造成难题。

所以垃圾短信的法律维权成为难题。

  三、治理垃圾短信工商部门要严格执法,亟需完善公民和消费者人身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虽然垃圾短信个人维权成为难题,但是作为消费者,通信企业有责任保障个人用户安全不受非法信息侵害和骚扰,做不到这一点就是侵犯消费者权益。

在此,无论垃圾短信发布者是谁,通信企业都是侵权行为人。

这种侵权行为包括经营者责任和侵权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共同侵权责任。

  从技术上讲,完全可以把那些一次性发布同样信息量巨大的信息发布者查询出来,并审查其短信内容,属于广告信息和违法信息的,可以对信息发布者处以法律制裁。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工商局可以责任改正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仿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之所以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屡屡发生,在于《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规范过于简单和模糊,仅仅是以人格尊严或名誉权取代。

而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物质赔偿的最高限额是5000元。

很明显,法律对公民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的力度不够。

这造成违法成本过低,公民维权积极性不高,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越来越严重。

为此,建议《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精神赔偿的数额提高到10万元。

  基于单个公民对垃圾短信侵权行为维权的难度非常大,建议通过制定《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法》,由公安部门和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通信企业的技术监管,依法受理公民的垃圾短信投诉,经查实属于垃圾短信的,依法对短信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

  对通信运营商来说,通过技术手段,限制短信群发减少垃圾短信发生频率是切实可行的。

那种主张取消短信功能的做法不可取。

用户过年过节短信问候是必不可少的,我们不能因噎废食。

治理垃圾短信,公民维权受到技术限制,这就要靠行政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督。

同时,完善公民隐私权保护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立法,加大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政处罚力度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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