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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计划生育管理

学校计划生育管理

篇一:

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方案

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方案为了搞好学校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计划外生育,建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计划生育管理坚持规范化、经常化管理,严格控制,强化广大教职工计划生育人人有责的意识。

建立科学的生育观,全面实现管得严、管得住、管得好。

(二)工作要求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无计划外生育,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三)工作措施

1、搞好机构建设。

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担任学校计生工作组长,支部书记和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校务会成员组成计生工作组成员开展工作。

2、搞好宣传教育。

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组人员在学校领导下,组织广大育龄妇女认真学习“人口理论知识”,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省计划生育条例》等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断强化广大教职工的计划生育意识,把政策法规学习作为对广大教职工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形成长效机制。

3、搞好制度建设。

在抓好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使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化。

(四)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1、校长职责

a、贯彻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把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学校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B、督查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及责任的落实。

c、督促长假外流人员计划生育工作。

2、分管人员职责

a、负责全面安排、督查学校计生工作。

B、制定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c、传达国家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d、及时了解、掌握单位计划生育动向,做到心中有数、上传下达。

王寨中心完小

20XX年2月24日

篇二:

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贯彻《两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关计划生育法规,有效控

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加强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

理制度:

一.成立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校长为第一把手亲自抓,由女工委主任主管计生工作,

每年与全体教师签订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优生优育。

三.凡我校的招聘的校职工必须具备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如未婚证.结婚证.和计划

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并在户籍所在地开据有效计生证明(盖章),才能办理入

职手续

四.学校自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与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自身修养与文明科组创

建相结合。

五.女工委主任定期对未婚及新进人员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

六.杜绝计划外二胎,反对和制止教师未婚先孕、早孕、大月份引产,并按市计划生育

条例处理。

七.教师未婚先孕、早孕、大月份引产与文明科组及精神文明奖考核挂钩。

八.对育龄教师不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计划外怀孕的作事假处理,所在的科组不参加先进

科组评选,个人学期考核不得评优。

九.提倡晚婚晚育,确保计划生育率达到100%,晚婚率达到100%,晚育率达到98%,并

与师德挂钩,未达到要求者,当年不评先进,两年内不得参加学校骨干教师培训和学科带头

人评选。

十.经常保持与县计生办,街道办及居委会密切配合。

积极主动与他人一齐共抓计生工

作,同时不定期的向领导汇报工作。

十一.对违反制度的教师,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开除等处分。

十二.本制度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民丰二小

20XX年3月篇二:

中学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中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一、宗旨与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县委、县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目标责任,

严格控制教职工计划外生育,全面提高我校的计生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与管理

(一)、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学校党政统一领导。

学校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

******任组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国家规

定和学校实际情况配备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全校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人口与计

划生育实施方案,与片区和县计生管理部门的联系。

(二)校内各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部门年级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年

级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

(四)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学校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

理责任书”,并进行检查评估。

(五)我校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对象包括全校教职工、流动人口(临时工以及教职

工家属、租用我校住房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口)。

本办法所称育龄人口是指年龄在18—49周

岁的女性和18—60周岁的男性。

三、优生与节育

(一)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鼓励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二)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我校教职工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2、独生子女死亡的。

3、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

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5、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

1个女孩的。

6、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

个子女的。

7、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

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8、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9、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四)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女方应该采取以上环为主的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孩子的,

女方或男方应采取结扎为主的绝育措施。

经诊断不宜上环、结扎的,应该采取药具等避孕措

施。

计划外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五)属于计划内初育的孕妇必须在2至3个月内(第3个月不超过当月的25日)到校计

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计划内二胎者必须先申请,等待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

(六)计生专干做好孕情监测和查访工作。

负责办理相关计生证件,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统计,每月向上级(县、居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人口与计生信息变动情况,实行零报

告制度。

(七)学校计生办每年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监测和生殖健康的检查(三查:

查环、查孕、查病)。

严格督促已婚育龄女教职工和男教职工配偶(未就业、已下岗或外出务

工的查环查孕对象)按时查环查孕。

在办理批准教职工停薪留职、请长假(2个月以上)或

借调手续前一定要先审查县计生服务站出具的近期(10天以内)查环查孕证明,并要督促其每隔3个月到计生服务站接受一次查环查

孕。

一次漏查的(:

学校计划生育管理)人员,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补查手续。

四、奖励与优待

(一)学校依照国家的政策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教职工给予奖励优待。

根据《江

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

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酌情安排男方护理假10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

利待遇不变。

(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

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鉴于我校适婚年轻教师较多,学校提倡教职工在寒、暑假休

婚假、办婚事。

(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时间: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取出宫内环的(经计生办同意)休假1天;

3、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

4、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

5、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日;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

补救措施的,休假42日;

6、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者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遇特殊情况

需要增加假期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确定。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休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奖金照发。

施行节育手术确需护

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

(四)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职工,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至小孩满十六岁

止,每年“六一”儿童节可获得学校的送温暖工程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励。

五、流动人口计生管理

(一)根据《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适用于现居住不是户籍所在地,

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称已婚流动人口。

进入我校一个月以上的无赣县城市户口人

员和租住我校单位或职工住房的来往人员。

(二)凡人事关系在学校的未婚男女职工以及个人雇用并形成劳动关系的家庭服务员

(无论婚否),进出时必须到学校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接受避孕节育情况

检查。

并向学校计生办交寄《婚育证明》、《孕检证明(“b超”)》,逾期拒不接受检查的或不

交验计生证明的,根据《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关系所在部门的管理

责任,给予警告并处200—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教职工校内住房对外租赁者,必须承担租赁户的计划生育责任,房主要与承租人

签订“房屋出租合同、计划生育管理合同”,要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督促流动

人口遵守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及时到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并按要求参加避孕节育检查

等;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凡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责任由房主承担。

(四)流动人口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学校计生办定期组织对流动

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查访。

六、法律责任

(一)学校育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法律计划外怀

孕的,必须立即终止妊娠。

凡违反计划生育办法的教职工,不能按规定进行“三查”者,一

年内不得评先评优。

(二)建立计划生育民主监督、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举报违反计

划生育的情况。

(三)学校对违反计划生育的部门,实行考核“一票否决”制。

各处室或年级组主管

领导,对本组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

不能按照学校要求完成计划生育任务的,将按有关规定

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一票否决。

(四)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违法生育)子女的教职工,除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以外,

还将视情节给予撤职或开除等行政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

(五)为违法生育对象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主其逃避检查提供其它便利条件、伪造、变

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

得,根据《江西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并处5000—20000元以下罚款,依

法追究责任。

(六)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计生办要认真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对新聘用

人员(已婚)的婚育情况进行注册登记。

各处室、各年级组必须及时上报怀孕人员名单,办

理相关手续。

办公室在办理入校手续和发放工资前,必须要有计生专干的验证签字手续,如

有计划生育证件不全者,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七)对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部门和个人,学

校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中学

20XX-2-20篇三: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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