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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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讨论稿)

为促进环翠区服务业科学发展、领先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服务业政策的导向和扶持作用,推动全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方向

(1)设立服务业引导资金。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威政发〔〕号)文件精神,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万元。

(二)重点鼓励和扶持方向。

支持服务业新型业态和重点支撑领域发展,提高服务业经济发展质量和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和融合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支持生活性服务业优质和规模发展,提升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水平。

二、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金融服务业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注册地(住所、营业场所)、税收在我区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

()一次性补助。

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万元。

()办公场所补助。

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按照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万元;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前年每年给予房租(市场指导价)的补助,累计补助总额最高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一级金融机构(管辖范围覆盖省内多个地市且企业所得税在我区缴纳),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

()一次性补助。

对外资银行、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万元;对法人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运营总部或后台服务中心等,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对区级地方贡献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万元。

()办公场所补助。

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按照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万元;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前年每年给予房租(市场指导价)的补助,累计补助总额最高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二级金融机构:

对外资银行、商业银行二级分行,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按照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前年每年给予房租(市场指导价)的补助,累计补助总额最高万元。

对其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按照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前年每年给予房租(市场指导价)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万元。

.对新设立的注册地、税收在我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最高补助万元。

其中,实缴注册资本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给予补助;亿元(含)—亿元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给予补助;亿元以下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给予补助。

.对注册地、税收在我区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和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亿元,首期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募集资金规模的):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每年参照企业当年对区级地方贡献给予一定的补助。

()对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对外投资退出时形成的区级地方贡献,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定补助。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累计投放规模达到亿元(含)—亿元、亿元(含)—亿元、亿元(含)以上的年度,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一次性补助;

()办公用房补助。

对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按照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前年每年给予房租(市场指导价)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注册地、税收在我区并经商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亿元的融资租赁公司,每年参照公司当年对区级地方贡献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期限为年。

.对注册地、税收在我区的进行上市(含科创板)、挂牌、融资的企业:

()企业在境内外首发上市成功的,在执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意见》(威政发〔〕号)基础上,再给予万元一次性补助。

()企业上市后通过增发实施再融资的,在“新三板”、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不含展示型、托管性挂牌)的,以及“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转板上市、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转到“新三板”挂牌或公开发行上市的,按照威政发〔〕号文给予相应补助。

()对依法引进股权融资的企业(不包括上市企业、金融机构、国有公司),按当年融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

其中,融资额万元(含)—万元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补助;融资额万元(含)—万元,给予万元一次性补助;融资额万元(含)—亿元,给予万元一次性补助;融资额在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不超过人);银行二级分行,实缴注册资本亿元(含)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融资租赁公司的高管人员(不超过人);非银行类二级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万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管人员(人):

()工作性补助。

每年给予高管人员一定的补助,期限为年。

()其他方面补助。

如符合我区其他有关人才方面扶持规定的,一并享受。

(2)现代物流业

.凡首次获得国家、、资质证书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扶持万元、万元、万元。

.经认定的物流园区,引进的物流企业年度上缴税金总额首次达到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园区经营主体分档实施阶梯式奖励。

其中,上缴税金万元(含)—万元的部分,按当年区级地方贡献(下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上缴税金总额万元(含)—万元的部分,按给予一次性奖励;上缴税金总额高于万元(含)的部分,按给予一次性奖励。

已获得扶持的物流园区上缴税金总额首次达到下一阶梯基数的年度可再次获得奖励,奖励金额需扣除已获得奖励的额度。

(三)商务服务业

.新注册的服务贸易企业,年度服务贸易出口首次达到万元人民币(含)—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扶持万元;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一次性扶持万元,二者不重复扶持。

.新认定为市级、省级服务贸易特色出口基地的,一次性分别扶持万元、万元。

.新认定为市级或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公共海外仓、内外贸结合市场、跨境电商聚集区(园区)、跨境电商实训基地的,一次性分别扶持万元、万元。

.参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展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平方米,下同)给予展位费的补贴,最多补助个展位,对组织时承诺给予高于展位费补贴的展会,以通知为准进行补贴。

.通过其他途径参加境内外展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展位费的补贴(最高不超过万元),最多补助个展位,其中,对于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展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展位费补贴(最高不超过万元),最多补助个展位。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相关中介组织协作,组织家以上(含家)中小微企业参加境外各类展览会及贸易促进活动,每次给予万元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万元。

.区内企业或机构在环翠区举办的,由省级(含)以上行业协会、高校或科研院所等机构主办,符合我区产业发展且行业内有较强影响力或对宣传环翠区城市品牌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参会人数在人(含)以上、会期天(含)以上的研讨会、论坛,按照实际费用支出的比例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万元。

三、提升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一)商贸流通业

.对于区属限额以上的传统商贸企业,当年投资万元(含)以上,对在本区属地的经营场所进行设备更新、装修改造,按实际完成投资额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无银行贷款的视同贷款)的给予一次性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万元。

.对在威海国际新材料产业园内新设立的大型商业网点,开业当年分档给予经营业主一次性扶持,其中建筑面积平方米(含)—平方米为基础档,扶持万元;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含)的,以每递增平方米为计算档次,分别给予超出上一个档次万元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万元。

(二)旅游业

.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景点(区)的,一次性分别扶持万元、万元、万元;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区属限额以上企业,一次性分别扶持万元、万元;新评定为、、级旅行社的区属限额以上企业,一次性分别扶持万元、万元、万元。

.新评定为山东省旅游休闲购物街区的,对经营主体一次性扶持万元;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设计大赛金、银、铜和优秀奖(入围奖)的企业和个人,一次性分别扶持万元、万元、万元、万元;获得省级旅游商品创新设计大赛金、银、铜和优秀奖(入围奖)的企业和个人,一次性分别扶持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参照市上奖励政策,对组织旅游包机来我区旅游的旅行社实行:

配套奖励。

.入境旅游包机人(含)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万元;人(含)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万元。

.国内旅游包机人(含)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万元;人(含)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万元。

.淡季旅游奖励。

对在旅游淡季(时间为每年月日至来年月日)推出威海“两日游”、“三日游”专项旅游产品的旅行社进行奖励:

、“两日游”:

年累计人(含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元;人(含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元;人(含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元;人(含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元;人(含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元。

、“三日游”:

年累计人(含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元;人(含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元;人(含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元;人(含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元;人(含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元。

.大团队旅游奖励。

对为我区输送大团队的旅行社进行奖励:

、国内团队:

每团人(含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元;每团人(含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元;每团人(含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元;每团人(含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元。

、入境团队:

每团人(含人)以上,每人晚奖励人民币元;每团人(含人)以上,每人晚奖励人民币元;每团人(含人)以上,每人晚奖励人民币元;每团人(含人)以上,每人晚奖励人民币元。

(三)文化产业

.新设立文化核心领域项目,投产运营后,实物工作量达到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万元,在此基础上实物工作量每增加万元,再扶持万元,单个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万元。

新设立动漫、网游、出版传媒、创意设计等项目,投入运营实物工作量万元(含)以上的,扶持万元。

.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重点)基地或单位(园区、项目)等,初次申请分别扶持万元、万元。

新认定市级、省级文化企业的,扶持万元、万元。

.()对在我区规划的影视文化产业园区内从事影视产业的单位:

①按投资规模进行扶持:

实收资本在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收资本总额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万元;②按地方财政贡献进行扶持:

影视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可享受财政扶持,以企业对区级实际财力贡献为标准,给予区级地方贡献全额扶持年。

③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入驻的影视产业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给予年工作室租金全额补助。

()对落户在我区的影视企业:

①对参加国家级影视文化产业节会或国际知名影视展会的影视企业,经审核,给予展位费的财政扶持,每次不超过万元;②鼓励剧组到环翠区取景拍摄影视作品,对落户环翠区的影视企业在环翠区取景拍摄电影(含网络大电影),一部作品食宿及交通补助等最高不超过万元;原创电视剧(含网络剧、纪录片)的,每集补助万元,一部作品食宿及交通补助等最高不超过万元;③原创电影作品在院线公开放映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电影频道播放的,每部扶持最高不超过万元;原创电视剧(含网络剧、纪录片)在央视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并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每集补助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万元。

()对落户我区的影视企业作为项目第一出品方的获奖影视作品进行奖励:

①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入选山东省“精品工程”的,每部再奖励万元;获得国际类电影节主要奖项,金鸡奖、百花奖等著名奖项,入选国家“五个一工程”的,每部再奖励万元。

原创动画片在央视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省级少儿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万元奖励。

②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对原创优秀动漫创意和动漫产品入选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的,再给予万元奖励;原创动漫网游获得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推广并获得国际、国内重要奖项的,再给予万元奖励;原创动漫网游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再给予万元奖励。

()在我区举办有影响力的大型赛事(含微电影大赛和网络电影大赛),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对大型的影视公司、文化创意公司及影视文化领军人物,带项目入驻产业园,对实际财政有突出贡献者可以遵循“一事一议”的政策。

.支持挖掘、传承、保护开发威海特色文化,打造环翠特色文化知名品牌,获得市、省、国家相关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补助。

鼓励文化产品申报国家地理商标,对申报成功的每件奖励申报单位万元。

.新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分别扶持万元、万元。

新建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不少于个项目),对进入基地且投入运营的非遗项目,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平方米每天元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对列入文化部门传承计划的培训活动,经验收合格,给予每场元补助。

.区内文化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有一定影响力的文化类展览、比赛、培训等活动,由中宣部、文旅部及直属单位和中国文联及直属各艺术家协会作为主办方的,给予万元扶持。

区内文化企业或文化团体、协会等参加由区委宣传部组织或举办由区委宣传部许可举办的文化活动,根据规模大小、实际投入和对我区影响力及知名度提升情况给予万元的补贴。

.鼓励企业接纳艺术人才到我区写生创作,对批准设立规模在张床位以上的写生基地,年接待量不低于人次的,给予每人次补助元。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

对在环翠区建设的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给予适当扶持。

()新建的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应具有完整建设手续,达到办馆要求,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建筑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租赁或利用自有物业新改建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经认定,其有效使用面积(包括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文物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办公区和交易区等)达到平方米以上(含平方米)的,当年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万元。

()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规范运行且每年对外开放时间不少于天的,按照展馆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年,连续不超过年。

.积极引进艺术家和艺术机构,培育鼓励人才。

在我区规划的艺术园区新设立艺术家工作室,半月湾区域给予元㎡天租金补贴,其他区域给予元㎡天租金补贴,连续三年;新入驻的艺术机构(体验、培训、画材、交易等艺术关联业态),半月湾区域给予元㎡天租金补贴,其他区域给予元㎡天租金补贴,连续两年。

鼓励户籍在环翠区或者在环翠区工作的文艺工作者申报、加入各类文艺家协会:

新加入省文联直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一次性补助创作经费万元;新加入中国文联直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一次性补助创作经费万元。

对参加宣传文旅部门推荐的人才培训活动给予培训费补助,每人次不超过万元。

.开展重大文化项目评选扶持工程。

在我区开展的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重大宣传文化活动;优秀文艺精品;特色文化工程建设等进行评选扶持,根据规模及影响力,根据项目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验收后给予每个项目万元的补贴,总资金不超过万元。

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四)体育产业

.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重点)基地或单位(园区)的,初次申请分别扶持万元、万元。

.每年举办一次以上超过人规模的区级赛事或活动,且全年累计参加人数超过万人次(有教育和体育局相关抽查记录)的体育健身项目,给予主要承办单位扶持资金万元。

.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以及在体育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破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打造环翠地域特色体育品牌赛事,对区内企业、单项协会、俱乐部主办或承办的省级、国家级、国际级体育赛事或活动,分别给予扶持资金万元、万元、万元。

(五)社区服务业

新营业建筑面积平方米、平方米(含)以上,与社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无偿赠予或使用合同(协议),无对外出租和借用、共用等情况,已完成室内外装修,各功能室设置合理,配备相应服务器具,并全部投入使用,能够满足居民日常开展活动基本需求,以企业投资为主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一次性分别扶持万元、万元。

(六)养老服务业

.加大医养结合机构扶持力度。

对核定床位不少于张,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以上,已投入运营满一年,经民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室)、护理站等医养结合机构,对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每人每年给予医养结合运营补助元、元。

.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专门养护病区且护理型床位不少于张的,给予每张床位元一次性补贴。

.建立养老护理员一次性补贴制度。

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护工执业技能培训证书》,在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或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医养结合机构、专门养护病区执业,且与相关机构(组织)连续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年的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及以上等级,区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元、元、元的一次性补贴。

.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对参加区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初级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培训活动的养老从业人员,每人给予元培训补助。

(七)医疗美容产业

在我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类医疗机构,主要从事医疗美容及相关培训等业务。

.新增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当年,购买医疗设备金额达到万元(含)以上的,经审计确认,按设备投入额一年期银行贷款本年度期末基准利率(无银行贷款的视同贷款)给予申请单位贴息补助。

.符合《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扶持意见中审核通过的医疗机构自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起一年内开展业务方面的宣传费用,区级宣传媒体按对外报价的进行收取,区外宣传媒体按总费用的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万元。

.对医疗机构聘用国外具有合法行医资格的医疗美容专业技术人才和国内通过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疗美容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在环翠区执业时间累计达天(含天)每人补助万元,执业时间每人每增加天补助金额增加万元,补助金额每人最高不超过万元。

.医疗机构选拔全职在岗执业医师到三级医院或出国培训、进修,培训时间不少于三个月,每人每年补助万元。

四、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发育,促进中小企业膨胀。

对新纳入统计直报系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其他营利性企业,在纳新年度给予万元扶持,若企业在纳新次年仍符合限额以上企业条件,再给予万元扶持;限额以上住宿、餐饮和重点服务业企业,在纳新年度给予万元扶持,若企业在纳新次年仍符合限额以上企业条件,再给予万元扶持。

5、附则

.本意见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环翠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环财发〔〕号)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参照本意见执行。

原有政策有明确扶持期限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到扶持期满为止。

实施期间,本意见扶持政策如有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涉及相关内容的扶持资金与本区域内其他政策涉及的同类扶持资金不重复执行;本意见中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扶持资金,按就高原则给予扶持。

.本意见由区财政局、区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讨论稿)》的认定要求及流程

附件:

《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

办法(讨论稿)》认定要求及流程

一、认定要求及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企业)应诚实守信,根据《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认定标准和要求,如实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一)金融服务业

.法人、一级、二级金融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批复文件复印件,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申请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或购(租)房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地方经济贡献的有效证明(如纳税证明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地方金融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监管部门的经营业务许可证、批复文件复印件、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每年参照企业当年对区级地方贡献给予的补助。

()对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对外投资退出时形成的区级地方贡献,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补助。

()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材料、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投资经营情况报告、地方经济贡献的有效证明(如纳税证明等)、购房或租赁合同、高管人员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融资租赁公司: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注册地、税收在我区并经商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亿元的融资租赁公司,每年参照公司当年对区级地方贡献的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为年。

()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批复文件复印件、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地方经济贡献的有效证明(如纳税证明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市、挂牌、融资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上市补助的,需提交各阶段的证明材料;申请挂牌补助的,需提供企业成功挂牌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申请直接融资资金补助的,需提供融资的有效证明及资金到位的有效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金融人才聚集: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不超过人),银行二级分行和实缴注册资本亿元(含)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融资租赁公司的高管人员(不超过人)每年参照高管人员当年个人对区级地方贡献的给予补助;非银行类二级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万(含)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管人员(人)每年参照高管人员当年个人对区级地方贡献的给予补助。

补助期限均为年。

()申报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机构需提供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融资租赁公司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提供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高管人员的任命书或任职聘书复印件、任职资格批复、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个人所得税证明。

(二)现代物流业

、、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园区经营企业需提供本企业营业执照、房产证明、园区内物流企业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商务服务业

.上年度以来新注册服务贸易企业扶持,企业需提供服务贸易合同、银行出具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新认定为市级、省级服务贸易特色出口基地扶持。

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省市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公共海外仓等扶持,企业需提供主管部门批文的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境内外展会,企业需提供:

()资金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展会参展情况、近三年进出口业绩情况(相关中介组织无需提供进出口业绩情况);需说明企业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环翠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本年度的纳税证明文件。

()参展合同或展位确认函复印件。

()费用支出证明,包括支付凭证、发票证明材料。

(留复印件、外文需提供翻译件)。

()法律责任声明。

()其它商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研讨会、论坛,企业或机构需提供:

()企业或机构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区商务局;

()研讨会、论坛活动补贴申请报告;

()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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