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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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doc

《长沙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

 

序言

[校史简介]

长沙学院溯源于1970年创办的长沙市革委会师训班、1978年创办的湘江师范大专班和1983年创办的长沙大学。

长沙市革委会教师培训班在1972年创办为长沙市师范学校,1974年改名为长沙市湘江师范学校,1994年并入长沙职业技术师范专科学校。

湘江师范大专班在1979年创办为长沙市基础大学,1986年更名为长沙职业技术师范专科学校,1996年并入长沙大学。

学校合并后,于2004年升格为本科,并更名为长沙学院。

[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培养目标、发展目标]

长沙学院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教学以学生为本、管理以服务为本”的理念,践行“力学笃行”的校训,以“立德树人”为宗旨,以“应用基础实、实践能力强,具有社会责任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人才培养目标,以“一对接四合作”为人才培养特色,建设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办学实力居湖南省内同类院校前列,特色鲜明的地方大学。

第一章总则

[制定依据]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学校名称]

第二条学校名称:

长沙学院,简称“长大”;英文译名:

ChangshaUniversity;英文缩写:

CSU。

[学校住所、校区组成]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98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性质、举办者]

第四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属非营利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学校举办者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以长沙市为主管理的体制。

[学校职能、教育形式、办学规模]

第五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以实施普通本科高等教育为主,努力争取开办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在校全日制学生控制在20000人左右。

[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收学生,接受社会监督。

(二)根据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定位,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合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推动学术发展、科技进步;

(五)自主与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依法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

(五)自主与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等依法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和职能;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与举办者关系]

第七条举办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指导、检查、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提供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领导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沙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章学生

[学生的界定]

第九条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权利]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咨询与指导等。

(三)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申请退学和依照规定转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义务]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完成规定学业,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社会资助等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与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的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学生权利救济渠道]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学校的奖惩权]

第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非学历教育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教职工

[教职工的界定]

第十六条本章程所称教职工,是指与学校依法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总称。

[教职工的权利]

第十七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享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对职务晋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处罚,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的义务]

第十八条教职工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六)承担科研成果的学术责任。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的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的行为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

[离退休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学校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改善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待遇。

[未建立人事、劳动关系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外国专家以及其他未和学校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学校机构

[党委]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其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院长、副院长、院长办公会]

第二十六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分管行政工作的院领导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党政联席会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管理及教学科研工作中,需要学校领导集体决策但未列入必须由党委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范围的重要具体工作事项。

[纪委职责]

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长沙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优秀专家学者担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评价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人才选拔培训计划人选;

(四)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学校设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由长沙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确定。

[教代会]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工会]

第三十二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小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小组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代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校友会]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校友会,依照校友会章程开展工作,其宗旨是联络校友,交流信息,增进友谊,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校友包括在长沙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行政、教辅机构]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附属单位]

第三十六条学校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非法人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与合作方商定。

第五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系(部),系(部)下可设教研室、研究所、实验室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三十八条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系(部)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五)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六)组织开展文化合作交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七)负责系(部)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八)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系部班子构成]

第三十九条系(部)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党总支]

第四十条系(部)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系(部)党总支,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

[党政联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系级教代会]

第四十二条系(部)成立系(部)教职工大会,参与系(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系(部)主任定期向本系(部)教职工大会汇报工作

[科研机构]

第四十三条学校独立建制的研究所(中心)、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平台),享有与系(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经费 资产 基建后勤

第四十四条学校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合理使用。

第四十八条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的科学规划,按规划内容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优化校区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九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学校标识

第五十条学校徽志为圆形徽记,外围为蓝色圆环,上半环上为中文校名“长沙学院”,下半环上为英文校名“ChangshaUniversity”,圆环中为蓝色书卷托起的红色心形图案,其负空间是学校前身长沙大学的首字母C、D的组合。

第五十一条学校校旗为长方形,主色为红色,校旗中央印有学校标志与横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左右标准组合。

第五十二条学校校歌为《长沙大学校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提议,经学校党委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通过核准、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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