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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docx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

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1997年4月30日 财会字[199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们。

  附件: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略)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

(财会字〔1997〕19号,1997年4月30日颁发)

一、总  则

  

(一)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

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行。

  (三)个体户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办理个体户的财务会计工作。

没有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应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四)个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按年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个体户会计记帐应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个体户应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及必要的辅助性帐簿。

  各种帐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进行登记。

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七)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八)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应税所得表(执行《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的个体户,可只编制应税所得表),并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

留存利润表由个体户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自行编制。

各地财税机关要求按季或按月报送会计报表的,可从其规定。

  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个体户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

外体户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业主和会计主管人员(或代理记帐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九)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制定;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

  (十)本制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一)会计科目

  1.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编号│ 科目名称 │顺序号│编号│ 科目名称───┼──┼───────┼───┼──┼───────   │  │一、资产类  │   │  │三、业主权益类 1 │101│现金     │ 16 │301│业主投资 2 │102│银行存款   │ 17 │311│本年应税所得 3 │111│应收款项   │ 18 │312│留存利润 4 │121│存货     │   │  │ 5 │131│待摊费用   │   │  │ 6 │141│待处理财产损失│   │  │四、成本类 7 │151│固定资产   │ 19 │401│生产成本 8 │152│累计折旧   │   │  │ 9 │153│固定资产清理 │   │  │五、损益类 10 │154│在建工程   │ 20 │501│营业收入 11 │161│无形资产   │ 21 │502│营业成本   │  │二、负债类  │ 22 │503│营业税金 12 │201│借入款项   │ 23 │504│营业费用 13 │211│应付款项   │ 24 │511│营业外收支 14 │212│应付工资   │ 25 │521│税后列支费用 15 │213│应交税金   │   │  │───┴──┴───────┴───┴──┴───────

  2.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的库存现金。

  二、个体户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个体户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会计人员(或代理记帐机构,下同)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计算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余数,并应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个体户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款项。

  二、个体户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提取现金或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个体户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会计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

年度终了,个体户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个体户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111号科目 应收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因销售存货、提供劳务及其他原因应收和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个体户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或个人预收的款项,也应在本科目核算。

  二、个体户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等科目,如需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规定确认为坏帐,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以后又收回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四、个体户预收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实现时,按应收款项总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如需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应收款项总额与预收款项相抵后的差额为尚未收到的款项。

  五、个体户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外币债权或债务外币业务,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汇率。

外币帐户(如外币应收款项、外币应付款项等)的增加或减少,一律按业务发生当日的市场汇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

或当年年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

  年度终了,个体户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年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年末人民币金额,按照年末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帐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营业费用”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1号科目 存  货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各种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

  存货包括个体户库存的各种材料、商品、产成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以及用于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材料物品。

  二、购入存货,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全部成本(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也应计入采购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项”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项”科目。

  业主投入的存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业主投资”科目。

  三、个体户如有委托外单位加工各种存货的,应在本科目下单设“委托加工存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个体户发给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委托加工存货),贷记本科目(××存货)支付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委托加工存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存货以及剩余的存货,应按加工收回存货的实际成本和剩余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存货),贷记本科目(委托加工存货)。

  四、个体户生产经营中领用存货,借记“生产成本”、“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出售存货而结转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五、个体户可以在本科目下单设“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核算个体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生产经营活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的方法进行核算。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应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借记本科目(XX存货),贷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时,借记“生产成本”。

“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报废时,将收回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借记本科目(××存货),贷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

  个体户应加强对在低值耗品的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六、个体户的各种存货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核实处理。

盘盈的存货,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存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可按照存货的保管地点(仓库)、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31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等。

  二、个体户发生的各项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等科目。

待摊费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生产成本”、“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4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未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存货盘亏、毁损损失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存货损失:

  2.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三、发生存货盘亏或毁损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存货损失),贷记“存货”科目,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送交入库的残料,按估计价值借记“存货”科目。

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存货损失);

  2.应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的款项,借记“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存货损失)科目;

  3.扣除残料、赔偿款后的净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如属于经营损失,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存货损失);如属于非常损失,借记“营业外收支”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存货损失)科目。

  四、发生固定资产盘亏时,按照盘亏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本科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按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盘亏固定资产的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对应由过失人或保险机构赔偿的款项,借记“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将盘亏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列入“营业外收支”科目,借记“营业外收支”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五、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反映个体户在年末,因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而未能处理的财产损失。

  第15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个体户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计税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二、个体户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和实际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业主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价值。

借记本科目,贷记“业主投资”科目。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工程完工后,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个体户以借款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前的利息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4.改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工程完工后,按原有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加上改扩建支出减去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个体户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估计的累计折旧,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支”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盘亏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五、个体户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本科目下单没“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租入时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借记本科目,按租赁贷记“应付款项”科目。

按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个体户时,应将租入的固定资产自“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六、个体户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按照固定资产类别、使用场所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对以经营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52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个体户应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经过批准后使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按月计提折旧。

并按固定资产的不同用途,分别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照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应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和折旧率确定;按照工作量法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本期内的工作量和单位折旧额确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或单位折旧额,应根据“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

  四、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及已经提足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因改扩建而加原价的,应按调增后的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和估计残值后的金额,除以相应延长后的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年折旧额和相应的折旧率;如增值后的固定资产不能延长使用年限的,则应按原尚可使用年限计算。

  六、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产进行计算。

  第153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支”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净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收支”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154号科目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自行建造准备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如新建固定资产、改扩建固定资产等,个体户承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工程成本,应在“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不应记入本科目。

  二、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工程完工后,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个体户以借款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前的利息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应将改扩建的固定资产的原价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改扩建中发生的有关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按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残料等变价收入,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工程完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6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购入或投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个体户购入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购买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业主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业主投资”科目。

  三、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各种无形资产,应自开始受益之日起分期平均摊销。

法律或有关合同规定了使用期限的,应按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摊销:

没有法律或合同规定使用期限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个体户出售已入帐的无形资产,按照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结转出售所售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向业主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借入的各种款项。

  业主增加投入的资金,应通过“业主投资”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完全用于业主个人或家庭,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借款,不应记入个体户帐内。

  二、个体户从业主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借款利息,借记“营业费用”、“固定资产”、“税后列支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11号科目 应付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因购买存货、接受劳务供应及其他原因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个体户预付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因购入存货和接受劳务等发生的应付款项,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个体户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存货或劳务验收后,按照应付款项总额,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付款项总额与预付项目相抵后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款项。

  四、个体户发生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等项保险以及缴纳的工商管理费、摊位费等,借记“营业费用”、“税后列支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五、个体户收到从业人员暂时存入个体户帐上的现金或存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个体户发生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应付款、存入保证金等,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总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后每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12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应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等报酬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期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个体户应正确计算确定准备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

实际发放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三、期末,应对本期应发放的工资等项目进行分配:

对于按照“计税办法”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按照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不能在税前列支的工资等项费用,借记“税后列支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由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本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从业人员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13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应交纳的各项税金,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

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按照销售中实际收取或应收取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科目,按照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按照不含税的销售收入金额,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个体户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2.个体户购入存货或接受应税劳务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的免税农产品。

按购入农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购进的存货和接受的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税项目或业主和从业人员福利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所购存货或劳务的成本。

借记“存货”、“税后列支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个体户销售存货和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营业收入”科目。

  5.个体户购进的货物或以购进货物生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的货物改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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