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油采气井井控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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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采气井井控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最新版

 

采油采气井井控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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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AQ-SN-0465

采油采气井井控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最新版)

说明:

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

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

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油气生产过程中的井控技术管理,防止井喷失控、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石化依法登记区域内,采油采气井(注入井)日常生产、维护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及长停井、废弃井的井控技术管理。

  第三条油田企业应成立相应的采油采气井井控技术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井控技术管理部门和职责,完善各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采油采气井井控技术管理涉及方案设计、井控设备、生产组织、现场施工等工作,各级技术和管理部门要分头把关,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井控工作。

  第二章井控装置要求

  第五条采油采气井井控装置主要包括井口装置及采油(气)树、封井器、防喷盒、内防喷装置、防喷管、放喷管线、相匹配的闸门,以及海上、高压气井用安全阀、井下管串、井口监控装置、地面控制盘等。

  第六条选用的井控装置应选择中国石化一级网络供应商或油田二级网络供应商采购,并由油田企业验收合格。

  第七条井控装置的选择

  

(一)井口装置、采油(气)树、防喷器压力等级的选择,应依地层压力或注入压力为主,同时考虑流体性质、环境温度及作业措施最高井口压力。

  

(二)注蒸汽井井口装置的设计选择,应符合SY/T5328-1996的技术要求;其它生产井的井口装置及采油(气)树的安装、操作,应符合SY/T5127-2002中第4、10章的规定。

  第八条井控装置应定期进行腐蚀状况、配件完整性及灵活性、密封性等方面的专项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一)采油井、长停井至少半年检查1次。

  

(二)注入井至少3个月检查1次。

  (三)采气井至少2个月检查1次。

  (四)高压气井、含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井至少1个月检查1次。

  (五)废弃井至少1年检查1次。

  第九条钻井完井交井、作业完井交井、探井转开发井的井控装置,应依据本规定编制的井控设计要求进行交接井。

  第三章采油井井控要求

  第十条采油井的开井、关井、日常管理及一般性维护措施要严格执行井口及其它井控装置的操作规程,确保其井控性能。

  第十一条油井生产过程中和油井关井后,必须按规定检查井口设备和油井压力变化情况,有压力超升现象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油井清蜡、洗井、气举诱喷、生产测试、更换光杆及密封器等进行拆卸(打开)井口采油树的施工前,应对可能发生的压力变化进行预测,并编制下达相应的施工设计书或施工通知单,其内容应包含井控安全要求及预防井喷措施。

  第四章采气井井控要求

  第十三条气井投产前应根据气井的有关资料编写投产工程设计方案,方案中必须有井控内容,按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

如需使用防冻剂,应提前向井口装置注入。

  第十四条高温高压、高产及含硫化氢井的生产,应安装由液压控制的井下安全阀、地面安全阀、井口监测装置。

高压气井各级套管环空管应安装压力表,监测压力变化。

  第十五条采气井的开井、关井、日常及一般性维护措施要严格执行气井井口及其它井控装置的操作规程,确保其井控性能。

  第十六条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气井巡回检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七条气井试井进行测压、清蜡、排液等施工前,应对可能发生的压力变化进行预测,并编制下达相应的设计或施工通知单,其内容主要包含井控安全要求及预防井喷措施。

  第十八条发现气井出砂应采取防、控砂措施,确保气流不含砂。

出砂气井在生产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生产参数。

有出砂史的气井,在提高产量时,必须严格按设计调整参数。

  第五章注入井井控要求

  第十九条注入井是指注水、注聚合物、注蒸汽、注二氧化碳、注氮、注天然气等生产井。

  第二十条注水、注聚合物井

  

(一)注水、注聚合物的井口注入压力不得超过井口额定工作压力。

  

(二)高压注水放压时,先停注关井,压力扩散后,再采取正吐、控制流量的方式放压。

放压方式、时间、返出量等资料必须录取准确。

  (三)注水井分层测试时,应安装防喷管。

井口防喷管装置高度超过2.5米时,应加绷绳固定,在测试过程中,严禁洗井或放溢流。

  第二十一条注蒸汽、注二氧化碳井

  

(一)注入工艺应严格按设计施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并随时做好应急准备。

  

(二)实施蒸汽吞吐、蒸汽驱措施的井,额定压力为21Mpa的井口,最高工作压力不应超过14Mpa,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337℃;额定压力为35Mpa的井口,最高工作压力不应超过21Mpa,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337℃。

  (三)注蒸汽前,用注汽管线额定工作压力的90%试压,稳压5min,不渗漏为合格。

如发现热采井口漏失,先放余压,待温度降低后再进行整改。

  (四)注二氧化碳井的井口及附件应采取相应防护、监测措施,腐蚀速率控制在0.076mm/年以内。

  第二十二条注天然气井系统启动前必须对井控装置及注入系统进行安全评估,通过后方可注气,但注入压力不得超过井口额定工作压力。

  第二十三条对于其它注入井的井控技术、井控装置选择,油田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规范设计及编制操作规程,并上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备案。

  第六章长停井、废弃井井控要求

  第二十四条长停井是指生产或修井作业已经结束,但还没有采取永久性弃井作业的井。

长停井分为关停井和暂闭井。

关停井状态从停产或修井作业后3个月算起,暂闭井从完井井段被隔离之日算起。

废弃井是指进行永久性弃置处理的井。

  第二十五条油井长停井

  

(一)关停井应安装完整的井口装置及采油树,其性能参数应满足控制流体在油管、套管和环空中出现的异常高压,并按时进行巡井、录取压力资料。

  

(二)暂闭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桥塞(包括丢手封隔器)、打水泥塞的方法隔离完井井段,安装简易井口、安装压力表、修建井口房。

  第二十六条气井长停井必须按暂闭井管理。

处理时先压井,在气层以上50米打一个长度为50-100m的水泥塞,井口安装井口帽,并用水泥封盖且加注标记。

  第二十七条陆上废弃井

  

(一)油、气、水井的弃置处理用油井水泥挤堵全部油(气)层,并在油层上部和井口以下油层套管内留(打)一定长度的水泥塞。

具体施工步骤和技术要求按《废弃井及长停井处置作法》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对于深井和特殊井的废弃处理应增打水泥塞或进行特殊处理。

  (三)完成封堵的废弃井井口留下套管头,套管头法兰面上应用5mm以上的圆形钢板从边缘焊死,钢板面上应用焊痕标注井号和封堵日期,并盖井口房。

  第二十八条待废弃井应安装完整的井口装置及采油树,并按正常生产井管理。

所有长停井、废弃井处理应有实施设计方案。

高温高压、高含有毒有害气体井、重点探井及特殊井身结构井的弃置处理设计应上报股份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其余井的弃置处理上报油田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废弃井应建立档案。

档案应包括记录井位、处理日期、应用工艺和封堵作业(方案设计、施工总结、管柱记录)等资料。

  第七章含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井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设备及仪器仪表

  

(一)含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井的井口及采油(气)树、井口附件、井下管串应选择具有抗硫化氢、抗二氧化碳腐蚀的材料。

  

(二)井口装置及采油(气)树、配套设备及附件应避免焊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井口及配套附件实施监测、保护。

  (三)对含硫化氢井所配置的仪器仪表、人身防护设备的管理、使用、检测校验及人员培训,按照SY/T6277-2005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含有毒有害物质井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检测仪,并实施连续检测;在高压区、油气取样区、排污放空区、油水罐等易泄漏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固定探头。

  第三十二条含有毒有害物质气井不能作暂停井处理,应按照暂时性弃井或永久弃井处理。

  第三十三条油田企业要制定含有毒有害物质井生产维护的操作规程,并编写含有毒有害物质井维护作业施工方案。

  第八章应急工作规定

  第三十四条油田企业应分级、分类制定采油采气井、注入井在日常生产、生产维护过程中,以及长停井、废弃井的井喷失控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制定应急预案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依靠科技,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制定预案应建立在科学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预案必须严密、统一、完整,具有科学性。

预案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预案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即组织指挥、人员安全、防止污染、恢复控制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必须进行演练,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预案制定修订后,应经本级安全生产和第一责任人审批,并报上一级部门批准实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九条油田企业应以本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地区油、气、水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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