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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资奖金分配管理办法

煤矿工资奖金分配管理办法

为规范工资奖金的管理,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双基”建设有关文件精神,搞好安全“双基”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工资奖金的激励作用,确保年我矿各项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充分调动全矿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奖金分配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双基”建设为载体,不断强化安全责任,夯实安全基础,实现安全生产的原则。

2、坚持将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职工个人工作业绩桂钩,充分体现“工资向业绩优秀者倾斜”及“兼顾公平”的原则,形成绩效工资随经济效益上下浮动的分配机制。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增加工资分配的透明度,坚决杜绝克扣、冒领、挪用工资及冒名顶替领取工资和虚造工资的现象。

4.坚持规范管理原则。

工资、奖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奖金实行矿长“一支笔”签批,劳资科登记汇总后财务科方可记帐发放。

5.坚持结构优化、科学发展原则,加强宏观调控,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倾斜,合理调控各类人员收入比例,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6.坚持精干高效原则,实行定员管理与工资总额核算管理相结合。

通过定编定岗定员,精简各单位勤杂人员,提高劳动效率,从而提高在岗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二、工资基数的核定

1.年首先根据集团公司定员标准合理核定我矿各单位的定员人数,根据定员人数及员工岗位绩效工资、年功工资、各项津补贴标准,核定各单位工资基数,其他有资假工资均包含在工资基数之中,由各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职工。

2.井下采掘辅助单位职工享受的艰苦岗位津贴(井下津贴、班中餐)在各单位工资基数之外单列,其执行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义煤发【】号文执行。

采掘开区队及巷修队由劳资科在每月结算工资时按各单位下井工数另拨;井下辅助及部分地面单位、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入井人数,入井津贴参照信息中心提供的井下由勤核拨,不得超劳资科核定标准(核定标准表附后)超由矿核定标准部分由本单位自负,矿不予结算。

各单位在工资分配时井下津贴不得纳入浮动。

三、各单位工资的使用及考核管理办法

(一)采掘开区队:

年矿对采掘开区队继续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及结构工资制度,工资与原煤产量、掘进进尺、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全员效率等指标桂钩,劳动定额及计件单价除部分定额修订外,其他仍按2013年水平执行。

1.对采煤队继续实行按煤厚、产量及采煤方式等制定台阶单价结算工资的办法,月末按生产科提供的煤厚资料采取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由核定产量基数对应的单价,然后按调度室提供的原煤产量结算工资。

2.对掘进、开拓队继续执行计件工资制度,按当月进尺及杂活数量及定额单价结算工资,开、掘进尺由生产科提供。

3.井下杂活月末由调度室统一汇总,经有关矿领导审批后交劳资科结算工资。

4.为强化煤质管理,矿销售中心每月将各采煤队产量按煤质要求“折标”计算扣减产量,报劳资科作为考核结算工资依据。

5.矿对采掘开区队继续实行结构工资制度,具体如下: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管理、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机电设备管理、材料管理、煤质管理。

(1)安全管理:

根据“双基”建设考核的需要,制定《安全结构工资考核管理办法》,各单位安全结构工资占月度结算工资总额的30%,以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效果、安全生产过程各占10%进行考核。

实行月度考核兑现,每月30日前,由各考核单位将当月的考核资料提交安检科,经审核评定后汇总交劳资科结算,并在工资结算时,将安全效果、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从工资中分离、单列,结算单上要注明。

(2)质量标准化管理:

当月考核采煤队前一名奖结算工资的2%,后一名罚结算工资的2%,开掘队当月考核前二名奖结算工资的2%,后二名罚结算工资的2%。

(3)生产任务:

以矿当月下达生产计划为准,采煤队完成当月矿下达产量计划,每超1500吨,奖结算工资的1%,队干倍数工资增加0.1,完不成矿下达的产量计划,每欠1500吨,下浮结算工资的1%,队干倍数工资降低0.1o

掘开队完成当月矿下达的计划任务(以主掘进、扩修头考核),不奖不罚,超额完成计划,每超10%,奖结算工资的1%,队干倍数工资增加0.1,完不成矿下达计划,每欠10%,罚结算工资的1%,队干倍数工资降低0.1。

(4)机电设备管理:

当月设备完好率达到85%,不奖不罚,

每超3%,奖结算工资的0.5%,设备完好率低于85%,每降低3%,罚结算工资0.5%。

在矿及上级机电设备检查中被检查由一次一处失爆,罚结算工资的2%。

(5)材料管理:

材料费按照材料管理办法及内部银行考核结果全额兑现奖罚。

支护材料按垠坏情况全额处罚。

(6)煤质管理:

按《煤质管理办法》规定,全额兑现煤质罚款及核扣产量。

(7)考核单位:

安全管理:

安检科

质量标准化:

质量办

生产任务:

原煤产量完成情况一调度室

进尺完成计划情况一生产科

机电设备管理:

设备完好率-机电科

失爆一机电科

材料费:

供应科

支护材料:

供应科

煤质管理:

销售中心

(二)井下辅助区队:

1、年矿对井辅单位实行岗位工资按核定标准执行,绩效工资与当月全矿产量、完全成本、全员效率等整体效益完成情况桂钩,实行浮动。

2、安全“双基”建设、质量标准化、影响生产时间、机电设备完好、材料消耗等作为保证指标,按各职能科室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在结算工资时兑现。

(三)平地区队、科室:

年对平地单位及科室实行职工岗位工资按核定标准执行,绩效工资与产量、完全成本、全员效率等整体效益完成情况桂钩,实行浮动。

年实行承包经营或以量计资单位在修改考核指标的基础上继续按原考核或承包方案执行,如机修厂、电管所、通讯组

(四)为了确保员工工资的正常发放,矿对各单位实行借资及结存工资的制度,若当月定额结算工资低于同类型单位当月开资比例10%时,矿可酌情给予适当借资。

凡当月结算工资超过矿核定工资基数的单位,使用工资应适当结余,用于以丰补歉。

具体办法如下:

采煤队结算工资超由矿核定基数时,超由部分使用40%,掘进队超生部分使用30%,

井下辅助及地面单位超生工资基数部分使用20%o

(五)区队工资分配的相关规定:

1、采掘开巷修区队正职工资可按当月定额结算日平均工资的

2.3倍造资,副职按1.9倍造资(井下津贴、班中餐可另行计发):

若当月定额结算平均工资超过矿核定基数时,队干工资超由部分允许使用10%。

若结算达不到矿核定标准,队干工资则按实际定

额结算造发。

采掘开区队班组长津贴按20元/班造发。

2、井辅单位正职可按全队在册工人平均工资的1.8倍,副职

1.55倍,平地单位正职可按全队在册工人平均工资的1.6倍,副

职1.4倍造资。

辅助单位班组长津贴15元/班。

平地单位班组长津贴10元/班。

(六)为避免区队勤杂人员侵占工人工资现象的发生,对区队

勤杂人员的工资,特作如下规定:

①井直区队大班机修工工资分配系数不得多于工人月平均工资的0.9倍,验收员工资分配系数

不得多于工人月平均工资的1.1倍,其他勤杂人员工资分配系数不得多于工人日平均工资的0.8倍,巷修队材料员可每月另增加

100元。

若当月实际由勤班数超过制度工作日(21.75班)时,

超生班数按本人岗效工资标准造资,大月不得超过26班,小月

不得超过25班,井下津贴一律按井辅标准计发,井下工数按井下实际考勤班数计算。

②区队办事员工资由矿统一核定集中造发,由劳资部门管理。

四、工资分配的相关规定

(一)特殊工资的支付。

1、工伤及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工资。

为了规范对伤病人员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防止无病养病,小病大养现象的发生,特作如下规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的由所在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相应医疗期及工资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以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的80%为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者按70%计发;满10

年不满20年者按80%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者按90%计发;满30年以上者按100%计发;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六个月以上的发放疾病救济费,其标准按一岗基本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执行,工龄不满十五年者按60%计发,满十五年以上者按70%

计发,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因

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需提供矿医院门诊医生开具的病假条,经分管院长、区队长签字,方可造发病假工资。

职工因工负伤需住院接受治疗的,由矿职工医院开具工伤职

工停工治疗住院通知单,所在单位必须按通知单时间计发本人住院期间的工资及护理费,工伤待遇不得低于职工基本工资标准(岗位工资)。

工伤职工由院后康复期内,由矿职工医院开具工伤职工恢复通知单,工资由所在单位视伤情按有关规定酌情造发。

伤、病职工医疗期满由单位或矿安排适当工作,按所从事岗位确定本人岗效工资,不能从事所安排工作的将停发工资待遇,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患病人员陪护工资(即护理费)仍按(2003年)石矿字

第51号文执行,但陪护工资的审批必须从严控制,除有医院由具的陪护证明外,还必须提供与医院发生费用的单据,否则,劳资科不予造发护理费。

3、内退职工待遇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造发生活费每月650

元,由退休办随在岗职工发放,“三金”由矿代缴,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不缴,单位不提,连续计算工龄,直至达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

4、带薪离岗职工工资由老干科按规定随在岗职工发放,“四

金”随工资扣缴,工资随在岗职工调整,连续计算工龄。

5、托管职工和企业签订托管协议,只保留劳动关系,“三金”个人全额缴纳,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不缴,单位不提。

6、凡未经集团公司分配的大中专学生需在本矿实习的,实习

期内矿不支付工资。

7、津补贴的核算:

井下津贴、夜班津贴等凡按由勤工数支

付津补贴标准的应当按照员工当月实际由勤发放;岗位技术津贴、

矿山救护队员营养津贴等凡按支付津补贴标准的要实行与由勤工数联桂,具体标准为:

井下当月由勤满12班、地面当月由勤满

15班的,可按全月标准支付津补贴;因事假、旷工等原因未达到上述由勤的,不予发放。

8、加班工资。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加班。

确需安排的,地面及机关科室可于每月15日以前写生申请报审

计审核,经矿领导批准,劳资科方可按规定标准给与结算工资指标,井下区队按照员工岗位工资计算加班工资

9、各种假期工资。

公假(学习、护理等)必须由有关部门由具的书面证明;员工婚、丧、探、年休假以及疗养期间,必须有有关部门由具的书面假条,由所在单位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全额支付。

产假工资按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工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员工个人绩效贡献自主分配,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有量可计的单位可实行计件、计量、计分等多种工资分配形式;无量可计的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细则,按个人考核分数浮动分配。

杜绝“由工不由力,由勤不生效”现象。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矿岗效工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岗效工资、年功工资及津贴标准,否则发现私自改变一人次罚单位主管领导500元,办事员300元。

(四)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加工资分配的透明度,各单位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做好职工工资的发放工作。

1、当月由勤必须在次月5号前在队公开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纪委、审计科、劳资科定期进行督查落实,发现不按时公开的罚队(科)长、书记各300元,发现虚报由勤的由矿纪委对责任人按违纪查处。

每月审查工资时,矿属所有单位必须将队(科)长、书记签名的考勤表及假条一起分别送审计、劳资部门审查,否则一律不予审核工资。

2、各单位管理及勤杂人员必须按矿核定的人数造资,黑头队

干以安检科下达的名单为准,工资严格按矿规定的系数、班数执行。

3、单位专项工程工资及因定员减人不减资而形成的加班工资必须按职工实际加班数及个人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并计造在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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