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839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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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8391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吐哈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电钻、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非防爆工具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的作业。

(五)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动火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

(一)油库、储装站、外运站、联合站(包括天然气处理装置、原油稳定装置、污水处理装置等)、炼化装置、集气站、污水处理站、压气站、气举站、配气站、计配站、选井站、接转站、污油泵房、临时储油站、加油加气站、装卸油作业区;

(二)原油(含成品油)管线和天然气管线两侧10米以内;距单井油罐、露天油池、污水池、污油池、油气井半径30米以内;

(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受限空间以及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容器、设备、管材等的维修场所。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管理。

固定用火场所除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安全职责

第九条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

(一)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工作内容、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技术交底;

(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督人,监督检查现场动火安全。

(三)督促双方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

(四)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违章作业时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十条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的安全职责: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票,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动火负责人(指挥)的安全责任:

生产单位的动火负责人由其现场动火指挥人担任,施工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责任,落实《动火作业计划书》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三、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的动火指挥人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计划书、应急措施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四、动火过程中,双方动火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单位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编制必要的HSE作业计划书,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

(二)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票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三)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

(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二)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

(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双方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双方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五条动火双方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一)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二)动火双方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三)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况;

(四)动火双方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五)双方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要佩戴明显的袖标,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六)动火完工后,双方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

动火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A。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前,应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HSE作业计划书。

第十八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未指定现场动火双方监护人,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许可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同一地点,指定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第二十条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第二十一条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

确属生产需要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HSE作业计划书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二条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等级划分如下:

(一)一级动火

(1)油田所有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处理装置、场站以及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及设备设施本体动火(带压开孔除外);

(2)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直径大于80毫米)不置换封堵动火;

(3)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4)物资供应处化工仓库的动火;

(二)二级动火

(1)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停输情况下的带压开孔、可能含有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上动火作业(在公司安全部门备案);

(2)油田所有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处理装置、场站以及库站全部停产置换、隔离后的检修动火;

(3)油田所有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处理装置、场站以及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非油气系统(如:

仪表风、供(清)水、采暖、伴热系统等)的动火;

(4)油气管线(直径大于80毫米)的置换合格后动火;

(5)单井油气管线封堵但不置换的动火;

(6)油井无控部分的动火;

(7)油气设施的电解堵作业;

(8)新改扩建工程以及装置检维修受限空间内防腐作业后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除一级、二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均为三级动火。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动火作业等级上调一级。

(一)遇节日、假日(不包括双休日)或夜间等特殊情况时;

(二)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时。

第五章动火作业前准备

第二十四条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一)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二)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密闭系统打开安全管理规定》。

(三)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由作业单位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应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四)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五)距离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六)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

第二十五条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一)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

安全措施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二)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受限空间内动火,需同时检测氧含量,存在其它有毒气体泄漏可能的,也需检测有毒气体含量,确保所有气体检测合格:

1.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2.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三)受限空间动火,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LEL),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四)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五)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六章实施动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现场确认完毕后,动火指挥签字后(动火现场指挥为到现场的生产单位的最高负责人)方可动火。

第二十七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制定的安全措施或HSE作业计划书的要求进行作业。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双方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二十八条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九条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气瓶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采取防曝晒措施。

第三十条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检查人填写检测记录(检测记录见附录B)。

第三十一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双方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并填写监护记录(监护记录见附录C)。

动火双方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申请人、批准人批准。

第七章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第三十二条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一)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双方监护人。

(三)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要求:

(一)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二)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动土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要求:

(一)动土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动土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安全逃生通道,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二)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第三十五条其他特殊动火要求:

(一)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八章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三十六条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必要时应编制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计划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动火作业内容、步骤说明;

(二)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三)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五)相关安全培训要求;

(六)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应急措施与装备;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在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各级动火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和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许可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批准后,动火作业许可票方可生效。

(一)一级动火。

申请人持动火作业许可票和HSE作业计划书,按生产单位相关部门、生产单位主管领导的顺序审核,经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公司消防支队、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一级动火时间首次批准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次延时不得超过8小时。

紧急状态的动火经请示公司主管领导授权后,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责任人可以代替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二)二级动火。

申请人持动火作业许可票和必要的HSE作业计划书,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级动火时间首次批准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次延时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三)三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基层工区审核,生产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在动火前,由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组织生产单位、作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到作业工作区域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确认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应急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培训和沟通情况;

(七)动火HSE作业计划书中其它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安全措施确认及过程监护职责要求:

(一)一级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基层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公司安全部门或其授权人共同确认。

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生产单位的安全副总监或安全科长全程监督检查。

(二)二级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基层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共同确认。

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生产单位的专职安全人员监督检查。

(三)三级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基层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监督员负责确认。

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生产单位的安全人员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现场核查通过后,双方监护人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签字确认;如需气体检测,检测人和确认人也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动火作业许可票的期限和延期

(一)动火作业许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8小时)。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延时作业,生产单位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动火作业许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

(二)作业过程中,如果在动火作业许可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作业,申请人需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两次。

(三)如需延期,申请人和批准人应重新检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的安全条件和措施仍然有效,方可批准延期。

如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照明等)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签字延期。

第四十二条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关闭

(一)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双方监护人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并且现场已恢复至正常状态,向动火申请人和批准人汇报,并通报相关方,动火作业已结束,分别在动火作业许可票原件签字关闭。

(二)如动火作业申请延期后,仍无法完成工作且需连续作业的,应重新办理许可票。

第四十三条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取消

(一)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安全措施未落实、发生事故等情况,生产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均有权取消动火作业许可票,停止作业,并通知相关方。

(二)取消人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注明取消的原因,并签字确认。

动火作业许可票一旦被取消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四条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分发

动火作业许可票原件在作业现场公示;复印件张贴在控制室或其他人员集中的地方,使所有相关人员了解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复印件同时送交相关方。

第四十五条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存档

动火作业结束后,由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将已关闭的动火作业许可票原件存档一年,受限空间内的动火作业许可票存档两年。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吐哈油字〔2007〕189号)同时废止。

附录A:

动火作业许可票

附录B:

气体监测记录

附录C:

作业监护记录

附录A动火作业许可票

作业项目

作业单位

生产单位

作业地点

动火指挥人

动火作业人

作业内容描述:

 

是否附安全措施□是□否

其他附件(危害识别等):

是否附HSE作业计划书□是□否

其他附件:

有效期:

从年月日时到年月日时

动火作业类型:

焊接气割切削燃烧明火研磨打磨钻孔破碎锤击其他

使用非防爆的电气设备使用内燃发动机设备其他特种作业其他

可能产生的危害:

爆炸火灾灼伤烫伤机械伤害中毒辐射触电泄漏窒息坠落落物掩埋噪声其他:

安全措施(符合“√”不符合“×”)

设备已排空、置换、吹扫

动火区域可燃物已清除

消防设备准备妥当

设备以有效隔离

动火区域通风已合格

消防监护到位

设备已上锁挂签

需要其他特征作业许可票

设备机具、检测仪器符合要求

动火区域已设置围栏和标识

动火双方监护人已到位

人员培训合格

气体检测合格

个人防护装备齐全

其他应急设施和人员已到位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窖井、沟渠、地漏等已封堵

其他

申请

我保证我及我的下属,阅读理解并遵照执行动火安全方案和此许可票,并在动火过程中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动火工作结束时通知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

作业申请人:

年月日时

批准

本人已同工作执行单位(人员)讨论了该工作及安全措施或HSE作业计划书,并对工作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意作业。

基层单位:

年月日时

主管部门:

年月日时

安全部门:

年月日时

主管领导:

年月日时

公司主管部门:

年月日时

消防支队领导:

年月日时

公司安全部门:

年月日时

公司主管领导:

年月日时

确认

本人已同工作执行单位(人员)讨论了该工作及安全措施或HSE作业计划书,并对工作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意作业。

基层单位:

年月日时

主管部门:

年月日时

安全部门:

年月日时

主管领导:

年月日时

公司主管部门:

年月日时

公司安全部门:

年月日时

作业监护

本人已阅读许可并且确信所有条件都满足,并承诺坚守现场。

(或附监护日志)

作业单位监护人:

年月日时

生产单位监护人:

年月日时

受影响相关方

本人确认收到许可票,了解工作对本单位的影响,将安排人员对此项工作给予关注,并和相关各方保持联系。

单位:

确认人:

年月日时

单位:

确认人:

年月日时

延期

本许可票是否可以延期□是□否最多延期次数:

(如果延期,须在作业许可票失效前办理新的许可票或延期)。

延期有效期:

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申请人:

年月日时

批准人:

年月日时

相关方:

年月日时

延期有效期:

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申请人:

年月日时

批准人:

年月日时

相关方:

年月日时

关闭

动火作业已结束,经现场检查确认,无残留火源和隐患,关闭作业。

生产单位监护人:

年月日时

作业单位监护人:

年月日时

相关方:

年月日时

取消

因以下原因,此许可票取消:

提出人:

年月日时

批准人:

年月日时

相关方:

年月日时

附录B:

气体检测记录

动火项目动火地点日期

检测项目

结果

时间

测试人

确认人

氧气测试浓度%

可燃气体浓度LEL()%

有毒气体浓度()%

其他

检测项目

结果

时间

测试人

确认人

氧气测试浓度%

可燃气体浓度LEL()%

有毒气体浓度()%

其他

检测项目

结果

时间

测试人

确认人

氧气测试浓度%

可燃气体浓度LEL()%

有毒气体浓度()%

其他

检测项目

结果

时间

测试人

确认人

氧气测试浓度%

可燃气体浓度LEL()%

有毒气体浓度()%

其他

检测项目

结果

时间

测试人

确认人

氧气测试浓度%

可燃气体浓度LEL()%

有毒气体浓度()%

其他

允许限度使用的监测设备类型:

氧气:

19.5%-23.5%

易燃易爆气体(%LEL)(可接受范围<10%LEL)

 

附录C:

作业监护记录

作业项目名称

作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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