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探矿权核实意见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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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探矿权核实意见范本

附件1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探矿权核实意见(范本)

文号

关于XX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包括合并)变更

申请的核实意见

省自然资源厅: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2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核实意见(范本)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19〕711号)要求,我局对公司(单位)提交的“”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包括合并)变更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论证和核实,意见如下: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申请勘查主矿种为,申请区块面积平方千米,拐点坐标见附件。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申请〕原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平方千米,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后,区块面积平方千米,扩大面积为原探矿权面积的%。

拐点坐标(扩大后)见附件。

〔探矿权合并申请〕“”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平方千米,“”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平方千米,……和“”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平方千米,拟合并为一个探矿权。

合并后项目名称为,勘查面积平方千米,拐点坐标见附件。

二、申请范围没有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叠,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三、〔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申请〕申请区块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四、〔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申请〕〔属于非深部探矿的〕申请区块范围内未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属于深部探矿的〕申请区块范围为该申请人已登记的“”(证号:

)采矿权深部及毗邻区域勘查范围。

五、〔探矿权新立申请〕〔属于申请在先〕项目为级财政全额出资勘查,委托申请人以申请方式申请探矿权,权益归政府。

勘查结束后注销探矿权。

〔属于招拍挂出让的〕申请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得该探矿权,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约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计划。

〔属于协议出让的〕该申请符合浙土资发〔2015〕42号文件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文件号),申请人以协议方式申请探矿权。

我局已按《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9号)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无异议。

已对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进行评估,申请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计划。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申请〕〔原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取得〕原探矿权已有偿处置,已按原出让合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原探矿权申请在先取得〕原探矿权未进行有偿处置,具体描述未有偿处置原因及下一步处置计划。

扩大范围部分符合浙土资发〔2015〕42号文件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文件号),以协议方式申请探矿权。

我局已按《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9号)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无异议。

已对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进行评估,申请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计划。

六、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截至核实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实缴万元;应缴滞纳金万元,实缴万元。

七、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位于开采区/限采区/其他区,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八、〔探矿权新立申请〕申请人征信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结案。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申请〕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探矿权人征信良好,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已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结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同意该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包括合并)变更申请。

附件:

申请区块范围拐点坐标(2000大地坐标系)

拐点坐标东经北纬

1***°**'**〃,**°**'**〃

2***°**'**〃,**°**'**〃

3***°**'**〃,**°**'**〃

4***°**'**〃,**°**'**〃

5……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年月日

文号

关于XX探矿权延续/保留/缩小勘查范围(包括分立)变更申请的核实意见

省自然资源厅: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2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核实意见(范本)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19〕711号)要求,我局对公司(单位)提交的“”探矿权(证号:

)延续/保留/缩小勘查范围(包括分立)变更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核实意见如下:

一、〔探矿权缩小勘查范围申请〕原探矿权面积平方千米,申请缩小勘查范围后,区块面积平方千米,申请缩小面积为该探矿权首次登记面积的%,拐点坐标见附件。

〔探矿权分立申请〕“”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平方千米,勘查程度已达到详查/勘探,地质勘查报告已评审备案。

现申请分立为探矿权(平方千米)、探矿权(平方千米)、……和探矿权(平方千米),放弃平方千米勘查面积,拐点坐标见附件。

二、申请范围没有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叠,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三、探矿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截至核实之日,探矿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实缴

万元;应缴滞纳金万元,实缴万元。

四、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位于开采区/限采区/其他区,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五、该探矿权人征信良好,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已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结案。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同意该探矿权延续/保留/缩小勘查范围(包括分立)变更申请。

附件:

申请区块范围拐点坐标(2000大地坐标系)

拐点坐标东经北纬

1***°**'**〃,**°**'**〃

2***°**'**〃,**°**'**〃

3***°**'**〃,**°**'**〃

4***°**'**〃,**°**'**〃

5……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年月日

文号

关于XX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申请的

核实意见

省自然资源厅: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2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核实意见(范本)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19〕711号)要求,我局对公司(单位)提交的“”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核实意见如下:

一、“”探矿权(证号:

),原勘查主矿种为矿,现申请变更为矿,勘查程度已达到普查/详查,地质勘查报告已备案。

变更事项符合国土资规〔2017〕15号/浙自然资规〔2019〕12号文件要求。

二、〔无矿业权重叠的〕该探矿权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

〔与油气矿业权重叠的〕该探矿权范围与油气矿业权重叠,已签订互不影响协议或承诺。

〔属于已设采矿权深部探矿权的〕该探矿权范围内已设采矿权“”(证号:

),采矿权人和探矿权人为同一主体。

三、申请范围没有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叠,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四、该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位于开采区/限采区/其他区,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五、该探矿权人征信良好,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已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结案。

六、〔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取得〕原勘查矿种探矿权已按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截至核实之日,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实缴万元;应缴滞纳金万元,实缴万元。

〔申请在先取得〕该探矿权未进行有偿处置,具体描述未有偿处置的原因及下一步处置计划。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实情况,我局同意该探矿权勘查主矿种变更申请。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年月日

文号

关于XX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转让变更

申请的核实意见

省自然资源厅: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2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核实意见(范本)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19〕711号)要求,我局对公司(单位)提交的“”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转让变更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核实意见如下:

一、〔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申请〕“”探矿权(证号:

),申请将探矿权人名称由公司(单位)变更为公司(单位),申请人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探矿权(证号:

),探矿权人公司(单位),申请将该探矿权转让给公司(单位)。

二、申请范围没有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叠,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三、〔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属于招拍挂取得探矿权的〕该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探矿权人已持有该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该探矿权满1年且(普查/详查/勘探)地质报告已经评审备案]。

〔属于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该探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该探矿权人已持有满10年/按协议出让合同约定符合转让要求。

四、〔无矿业权重叠的〕该探矿权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

〔与油气矿业权重叠的〕与油气矿业权重叠,已签订互不影响协议或承诺。

〔属于已设采矿权深部探矿权的〕该探矿权范围内已设采矿权“”(证号:

),采矿权人和探矿权人为同一主体,不属于重叠矿业权单独转让。

五、该探矿权无权属无争议,探矿权人征信良好,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已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结案。

六、〔原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取得〕原探矿权已有偿处置,已按原出让合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原探矿权申请在先取得〕原探矿权未进行有偿处置,具体描述未有偿处置的原因及下一步处置计划。

七、矿业权人已按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截至核实之日,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实缴万元;应缴滞纳金万元,实缴万元。

八、〔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我局已按规定在局门户网站、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对该转让申请相关信息进行了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实情况,我局同意该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转让变更申请。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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