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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公文三报告

常用公文写作讲义(三)

1、公文写作基本知识

2、公文办理

3、公文管理

4、常用公文介绍(报告)

 

1、公文写作基本知识

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法定组织或个人在公共事务活动中依据规范的体式形成并固定使用,以直接发挥其社会管理效能和法定效力的文字材料。

对于国家行政机关来说,公文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1)行政公文的特点

1、制发主体的法定性

公文与一般文种和文学作品不同,在制作主体方面,行政公文职能由法定的机关或者党的机关制成和发布;其作者只能是行政机关或党的机关本身,即使是这个机关的最高负责人,也不能以个人身份制作与发布公文。

命令(令)虽然很多时候是署名发布,但也是以行政身份发布,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发布。

除党政机关及其他法定机关可以发布公文外,其他任何非官方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制作和向社会发布公文。

这一点,受到国家法律和有关机关的组织纪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伪造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文内容的权威性

行政公文与报纸杂志上所刊载的文章不同,它是法定的国家机关协调运转的工具,是推动国家、集体公共事务的中介。

一经制作发布,即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效力,与之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遵照执行,并根据公文规定的处理办法来处理行政机关的具体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这事受国家法律和有关的组织纪律加以保证的。

3、结构模式的程式性

在结构模式上,法定公文与一般文章和文学作品也有很大的区别,它是“文有定体”,有明确规范的格式,公文的制作者必须在规范格式的范围内进行写作,不仅在结构上必须按规范的格式,在行款规格、内容项目的排列乃至用纸规格、印制装订、字体选择、字号大小等方面都有固定的格式规范。

这是公文办理和处理准确、迅速、及时、有效的需要,也是公文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的必需。

4、语言表达的特定性

行政公文以实用为目的,因而在语言表达上除具有一般文章的基本特点之外,还有其独有特性和要求。

准确。

准确是行政公文语言的生命线,是行政公文写作的最主要要求。

一篇公文的准确性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其内容质量的高低和价值的大小。

俗话说:

“一字入公文,九牛拔不出”,就现象地说明了行政公文语言的准确性特点。

明白。

这是行政公文用语的又一个基本要求,也是由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

公文不一定要好文章,但必须要写得一清二楚,十分明确,句稳词妥,通体通顺,让人家不知不扣地了解你说的是什么。

简洁。

行政公文重在实用,所以在语言表达方面,重在准确。

明白的前提下,还必须简洁。

首先要用极简省的文字,表达尽可能丰富的内容;其次在允许的情况下,适当运用简称;再次适当运用一些文言词语和文言句式,也可使公文的语言表达更简洁。

庄重。

行政公文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公务的工具,要求其用语必须做到庄严、郑重。

行文中必须运用规范的书面语言;使用现代汉语通用的标准语言;多用陈述性、叙述性语言;适当运用一些文言词语和文言句式,使公文的语言表达趋于简洁的同时,还可使之显得庄重。

生动。

行政公文虽以实用为本,但也讲求生动。

在写作时,可适当运用修辞手法;适当运用惯用语和科学技术专门用语,可使公文用语具有立体感和时代感。

(2)行政公文的作用

概括起来,行政公文具有以下的作用:

1、指挥管理的作用。

公文的起草、定稿过程,本身就是管理思想的体现和管理工作的实施过程。

下级机关在工作中遇到自己无法或无权解决的问题时,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还必须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上级机关的意图则通过下行文下达。

这都跟公文的指挥管理作用密切相关。

2、交流协调的作用。

行政公文具有交流信息的基本功能。

交流信息,一方面是上情下达或下情上达;另一方面是友邻单位互通情报,这些都可以通过公文运行而起到沟通协调的作用。

3、宣传教育作用。

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公文所负的重要任务。

在一般情况下,公文在传达某一方针政策,规定人们应该这么做的同时,还有说明为什么要这么做。

这无疑就产生了宣传和教育的作用。

4、依据凭证作用。

公文作为反映制发机构意图的文字凭证,具有行政效力。

下行文,是下级机关开展工作的依据;上行文,是上级决策的依据;一个机关制作的公文,是自己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凭证。

平时工作中查找公文寻求相关规定和要求,然后依照行事,就是公文依据和凭证作用的具体体现。

(3)行政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公文是一种特殊的文章,因此在撰写文稿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特有的规律,达到特有的质量标准。

其基本要求为:

1、主题突出,观点正确。

行政公文的主题是行文目的加中心内容,观点要正确鲜明。

单一集中、标题揭旨。

2、实事求是,讲求实效。

行政公文的材料包括理论材料加事实材料(包括数据资料和典型事例),材料选用要具有相关性、真实性和典型性。

3、结构完整,疏密适当。

行政公文宏观结构是眉首部分加主体部分加版记部分,篇章结构是开头加中心内容加结尾。

疏密适当要做到突出三个围绕:

围绕主旨、围绕时势和需要、围绕已有素材。

4、精确庄重,简练平实。

行政公文内容在时间上、空间上、数据上要准确严密;在使用简称要定性准确,简练明了,在使用语言上要庄重严谨,符合行政公文用语习惯,平实无华。

2、公文办理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1)收文办理主要程序

1、签收。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2、登记。

公文收到后要及时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登记的内容要准确齐全,不能简化和省略,以防止影响公文的检索和办理。

登记的方式可以是簿册式登记、联单式登记、计算机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编号、收文时间、来文机关、来文号、标题、密级、主送单位等内容,登记要做到一要全、二要细、三要准。

3、初审。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初审。

初审是收文机关对公文内容、格式等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接受办理的关键环节。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初审合格的公文进入承办程序。

初审的重点是:

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4、承办。

承办分承办阅件和批办办件。

阅件是指必须送给一定范围领导和有关部门阅知的文件,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

分送要保证分送范围内的每个人都能看到文件,一种情况是,文件份数允许的情况下最好没人一份,文件较少的情况下先分送主要负责同志,其他同志可组织传阅或集体阅读。

另一种情况是,对综合性强、阅读面广的阅件,通常分送范围大一些;对于只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阅件,分送分管负责人即可。

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即“转办”或“拟办”;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转办适用于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根据有关规定有明确的授权,或请示事项明确在业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情况;拟办是文秘人员提出书面办理意见报几个负责人审核决策。

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5、传阅。

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

传阅一般由文秘人员实施。

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传阅分类为:

(1)按顺序传批。

根据传阅顺序的不同,可以分为正传、倒传,正传是按阅批人排序由前往后依次传阅,一般多用于阅知类公文;倒传是按阅批人排序由后往前依次传阅,一般多用于请示类公文。

(2)分传。

将公文同时分送机关所有相关负责人阅批,适用于有多位阅批人,并且时限特别紧急的请示类公文或内容较多、阅批耗时的阅知类公文。

(3)专传。

对于保密要求特别严格或时限紧急的公文,可以采用专传的方式,指定专人负责将公文在规定时间内送机关有关负责人阅批。

(4)会议集中传达传阅。

主要是为了加快传阅速度,提高传阅效率。

6、催办。

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

催办应注意事项:

(1)区别情况及时催办。

对于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由专人负责催办,确保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对于一般公文,应定期催办,掌握公文办理的进度。

(2)催办要适时。

催办要做到适时,对于一般件的催办太勤往往会使承办部门不能深入研究请示内容,作出一般回复了差;长时间不催又会误事。

(3)注意加强做好协办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

(4)及时记载催办情况。

(5)催办的方式可以是电话催办、发函催办、会议催办、登门催办等。

7、答复。

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对相关单位提出需要办理的事项,要予以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答复方式:

(1)书面答复。

书面答复比较常用的方式是制发答复公文;也可以采用印送批件作为书面答复,即将单位负责人在办件上的批示复印或抄清后送来文单位和相关单位。

(2)口头答复。

一个是电话答复,将答复意见电话告知来文单位;另一个是面谈答复,对有些确实事项较为复杂的问题,可以当面答复来文单位,以利于来文单位详细了解答复单位对请示事项的具体意见和考虑。

口头答复后,要详细记载答复情况以备查询。

(2)发文办理主要程序

1、复核。

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复核,只有通过认真复核,才能有效把住关口。

否则,一些不合格的公文就会发出去。

复核的重点:

(1)是否经过发文机关办公厅(室)审核。

未经公文机关办公室审核、由部门直接报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一般不能直接发文,应向主管机关负责人报告后进行审核,重新按程序上报审批。

(2)公文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一是审批权限是否准确;二是审批机关负责人有无遗漏,如有遗漏应及时补签。

(3)内容、文种、格式是否规范。

一是检查公文清样的内容是否完善、表达是否恰当、语句是否通顺、人名地名是否准确;二是根据行文规则检查文种是否准确,该用“通知”的不能用“通报”,该用“请示”的不能用“报告”;三是依照国家标准,检查公文格式要素是否规范。

需要做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机关原签批人复审后再进入发文办理的下一环节。

2、登记。

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在发文登记本或计算机系统中认真记载发文登记的内容,包括发文字号、标题、密级、紧急程度、签发人、主送单位、成文日期、分送范围、印发日期、印制份数等,送印公文清样上的要素应与发文登记的内容一致。

公文的成文日期一般以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3、印制。

公文印制是最后一个阶段,必须确保质量、确保实效、确保安全保密。

(1)确保质量。

公文印制必须以经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定稿为依据,严格履行校对、制版、印刷、装订等工序,印制的成品文件要确保质量。

(2)确保实效。

对于标注特急或要求限时发出的公文,要严格按照时限印制完毕;对于紧急程度未做具体要求的,也要及时印制,防止文件实际发出时间与版记标注时间相隔过长。

(3)确保安全保密。

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4、核发。

公文核发需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认真检查成品文件质量。

公文印制完毕后,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有无错字、多字、少字,格式标准规范,页面整洁、字迹清晰、装订美观,无缺页少页错页后分发。

二是准确及时分发成品文件。

要严格按照文件的发送范围分送;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发完毕,保证发文时效。

(3)涉密公文办理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转换站或者收发文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4)归档公文办理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3、公文管理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

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这里的公文管理指的是公文成文后的管理,主要有七个方面,即公文的密级管理、公文的印发传达管理、公文的翻印复印汇编管理、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管理、公文的清退撤销管理、公文的移交管理、发文立户管理。

(1)公文密级管理

1、公文确定密级前的管理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一,拟制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使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设备和存储介质。

第二,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公文,承办人员应当拟定相应密级、保密期限并作出标志,随文一并报批,相关负责人对公文内容等进行审核时一并审核密级和保密期限,审核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第三,拟制公文的草稿、讨论记录、修改稿及重要参考资料,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稿,都同定稿同等对待,严格管理,有保存价值的及时予以归档;无保存价值的应按规定方式及时撤销或者删除。

2、公文确定密级后的管理

涉密公文因涉及国家秘密,一直是公文管理的重点。

首先,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

其次,不公开发布又未标注密级的党委系统公文,按照内部公文管理。

第三,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其管理要求是:

(1)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2)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3)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对接触、知悉人员要作出文字记载,禁止携带参加涉外活动或出境。

(5)除确因工作需要存档外,均由制发机关负责清退和销毁,销毁时应当逐页清点、登记并派2名以上人员现场监销。

3、公文密级变更和解除的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非本机关、单位的秘密事项需要变更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原定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不得擅自变更。

公文密级变更包括:

密级的降低或提高、保密期限的缩短或延长、知悉范围的缩小或扩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

(1)公文密级确定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作调整。

如经过一定时间或因情况发生变化,有些公文已无必要保持原有公文密级而适当降低密级,称降密;或已无必要保密而解除其原有密级,称解密。

解密、降密均由公文制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2)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

公文密级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2)公文印发传达管理

印发传达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对公文印制发出、传达范围和发布权限的控制管理。

1、公文的印发传达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

公文的传达范围应严格按照发布层次和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和缩小范围。

公文只发给组织,不发给个人。

知悉范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确定知悉范围基本原则:

一是工作需要原则,不能视作政治待遇;二是涉密化最小原则,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2、公文的公开发布

(1)公开发布的权限。

没有标注公开发布的党委系统的公文,需要公开发布时,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才能变更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不准擅自公开发布;不能将公文不涉密作为公文可随意公开的依据,凡没有标注可公开发布的,公开时必须请示。

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不论是上级机关、平级机关还是下级机关的公文,公开前都要经发文机关批准,收文机关无权自行公开。

(2)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

履行解密程序应由原定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进行解密审查并决定。

解密的公文并不意味着公开,有的可能还需要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解密的不一定公开,但公开的一定解密。

即使没有标注密级的公文,公开前也要进行保密审查。

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各机关单位对拟公开的公文或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机关单位制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批。

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

(3)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不能因为公文已公开发布,本机关没有收到“红头文件”,有关内容就不贯彻、不执行。

(3)公文翻印复制汇编管理

公文复制汇编管理,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翻印、复制公文以及将相关公文汇编成册时,对翻印复制行为及汇编内容、范围、程序的控制管理。

1、翻印公文。

正式印发的公文,特别是党内涉密公文,印制数量有一定限制,因工作需要,一些机关单位往往采用受权翻印上级机关公文,以解决公文数量不足问题。

但翻印公文必须做到:

一是翻印上级公文需经上级机关授权;

二是翻印必须保证准确无误,在文尾标注翻印机关的名称、日期,分发时要登记、编号,按原文件管理。

2、复制汇编公文

复制、汇编公文要做到:

行为上要审批、管理上要严格、形式上要有标记。

(1)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复制汇编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发文机关的上级机关批准;上级机关或本级机关制发的机密、秘密级文件,需要复印时,可由本机关主管领导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审批,但要严格控制复印数量。

(2)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印件、汇编本要有相关戳记和密级标标志。

(3)汇编涉密公文,要经制发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公文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当前容易发生失密泄密的几个问题

一是不经请示就将不准复制的涉密公文复制、汇编;二是复制、汇编公文后没有按照涉密公文进行管理,滥印滥发;三是把复制的涉密公文长期存放在个人手中;四是到社会上营业场所复制;五是用普通传真机复制和传真涉密公文,甚至上网发布涉密公文,等等。

这些错误行为,导致涉密公文管理失控,甚至失密泄密,教训深刻。

(4)公文撤销和废止管理

公文撤销和废止管理,是指公文制发机关、上级机关或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已经过时、不适当或者有错误的公文,宣布撤销和废止。

可以宣布公文撤销和废止的主体:

公文制发机关、上级机关、权力机关。

1、清理和废止的公文范围

(1)因时过境迁已经无任何针对性的公文;

(2)因社会发展变化已不适当的公文;

(3)与当前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公文。

2、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3、撤销和废止公文一定要严格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既要有错必纠,又要防止滥用。

(五)公文清退销毁管理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1、公文清退

清退是文秘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办理完毕的公文特别是涉密公文,进行清点、核对、收缴,退归原发机关或由其指定的单位。

(1)清退范围。

指对本机关、单位内部公文的清退和对外发出公文的清退。

其范围包括八个方面:

涉密公文(尤其是绝密级公文);

指定期限清退的内部公文材料;

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讨论修改或征求意见使用的文稿、校样或者未经机关负责人本人审阅的讲话稿;

需清退的会议公文;

调离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原职位中保存的公文;

供本机关内部机关负责人传阅的公文;

发文机关明确要求退还的公文材料;

有重大错漏情况或者被命令撤销的公文。

(2)清退要求

一是秘密公文的清退由各级党政秘书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自行处理;

二是要把握时限,无论是定期清退还是随时清退,都应当由机要部门或文秘部门按制发机关要求的清退时限完成清退。

清退的公文要做到齐全完整。

下级机关报送的涉密公文,一般不予退回,由上级机关销毁或暂存备查;有重大错情的公文一经发现即由主管机关立即收回,下级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不退、少退或故意拖延存留。

三是要突出重点,把绝密件、传阅件、会议文件的清退作为重点。

绝密级公文由文秘部门在阅办完毕后及时收回,由既要人员集中保存,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清退。

四是虽未注明清退要求但属不宜在收文机关久存的重要公文材料,收文机关文秘部门应当及时主动与公文制发机关联系,按发文机关的意见处理。

五是在以各种通讯方式传递清退清退公文时,只要公文本身没有解密或降密,应一律按原文标注的密级处理。

六是公文的清退可以实行分级负责、分类清退,按密级高低由相应的负责单位清退和销毁。

2、公文销毁

公文销毁就是对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含电子公文和音像公文)进行毁灭性处置。

(1)销毁范围

不具备存留价值的公文;

无存留必要的公文;

特殊情况下不即行毁灭会造成失密或严重损失的公文;

一般性公文的草稿;

印制公文过程中形成的校样、印版等。

(2)销毁公文的方式

一是焚毁,在专门焚烧秘密公文的焚烧炉中彻底烧尽,不留片纸只字;

二是重新制成纸浆;

三是粉碎。

(3)销毁要求

一是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二是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送交专门的涉密载体销毁机构销毁;

三是销毁公文应由2人或多人监销,直到公文被完全毁灭;

四是个人不得私自销毁、存留涉密公文。

(6)公文移交管理

公文移交管理是指机关合并、撤销和机关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对公文的管理。

1、机关合并时,上级机关督促原机关做好公文材料移交。

原机关的涉密载体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制发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或合并后的新机关。

发文单位不收回的,要按规定登记销毁。

2、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清理移交范围不只是“红头文件”,而是应将个人使用和管理的涉密载体和各种公文资料全部清理并退还原工作单位。

(7)发文立户管理

发文立户管理,是指对申请列为党委、政府发文单位的相关条件、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已立户单位进行后续管理的过程。

1、发文立户的原则

发文立户的原则是严格控制,以属地管理为主,按照机关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其程序为:

一是提出申请。

由新设立的机关单位按照发文立户的规定,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配备合格人员,确保公文管理场所(机要保密室、机要阅文室)等硬件条件达到安全保密要求后,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申请,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并附上机构设置、人员任命等文件材料。

二是办公厅(室)审批。

对照发文立户规定,实地考察是否达到发文立户条件。

未达条件的要求整改直至达到条件。

三是监督检查。

未按公文管理要求管理公文的,要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如遇搬迁,要对其硬件条件等重新审查;对合并、分设、撤销的单位,要及时调整和撤销其发文户头,避免发文失控。

总之,公文管理的程序环环相扣,密不可分,由其内在运行规律。

必须始终将“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贯穿公文管理的全过程,确保万无一失。

要牢记三点:

一是坚持及时原则,提高公文办理效率;二是坚持准确原则,标注公文办理质量;三是坚持保密原则,确保公文办理安全。

我们作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全面地认识公文管理,将严格规范的管理渗透于公文处理全过程,充分发挥公文管理的效用。

4、常用公文介绍(报告)

本次主要学习公文报告的写作。

1、报告的概念

报告是行政机关和党的机关都广泛采用的重要上行文。

它是机关单位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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