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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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和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根据中央差旅费制度改革的要求,差旅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期间,一律执行当地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五条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十条规定,严格管理差旅费支出,严格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自治区将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表一.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往返专线客车费用、订(退)票手续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所在单位已经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

统一执行财政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核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

住宿费报销标准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统一执行财政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核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规定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二。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凭车票按照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加发50元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按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为80元,实行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车辆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审计厅等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严重违纪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予以处理。

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途中经停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赴北京出差人员,入住新疆办事处新疆饭店和新疆大厦的,住宿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指出差人员,均包含汽车驾驶员。

第三十条本办法在执行中如遇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地(州、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但相关支出标准上限不得超过本办法的规定。

各地所定标准需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制定的《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新财行〔2005〕148号)、《关于因公赴京出差人员入住新疆办事处住宿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函〔2005〕20号)、《关于因公赴京出差人员入住新疆大厦住宿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函〔201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乘

   坐交通工具标准表

  2。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

    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表

    项 目 

乘坐交通工具分级

 等级标准  

飞机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

旅游船)

汽车(不含出租ﻫ小汽车)

职务

副省级以上及相当职级人员

头等舱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据实报销

正、副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经济舱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据实报销

其他人员

经济舱

火车软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据实报销

备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技术职称与行政职级对应关系仅适用于本开支规定

附件2: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ﻫ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

标准

部级(普通套间)

司局级(单间或

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说明:

住宿费据实结算,但不得超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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