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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单位档案管理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加强对本院的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保护工作人员及周围人群的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防护管理制度。

1、建立本单位的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防护管理人员,负责单位放射防护工作。

2、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做好本院射线装置使用申报工作。

3、工作人员必须放射卫生的法律法规学习和防护知识培训。

4、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健康体格检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5、做好个人剂量监测,确保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6、建立健全本院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和射线装置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7、按要求完全射线装置卫生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8、在射线装置周围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说明。

9、安全合理地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10、本院射线装置未经防护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拆、装或转借他人随意使用,杜绝事故发生。

11、一旦发生放射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放射工作安全操作规程

一、人员管理

1.1放射科设专人负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管理人员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就业前体检与就业后定期体检等规定。

1.2日常维护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铅衣、铅眼镜),此类防护用品由放射科负责保管。

1.3监管人员有变更,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二、现场设置

使用同位素的场所采用屏蔽设施,并设置危险标识。

三、安装、拆装

3.1放射性同位素的安装、拆装工作由生产厂家负责完成。

3.2现场安装、拆卸时划出安全防护区,设置危险标识,并专人警戒。

四、登记、建档

4.1在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科建立放射源安装、拆卸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4.2发生放射性事故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控制措施,尽可能减小放射性危害。

五、日常监管

5.1放射源所在岗位操作人员严格巡检交接班,并做好记录。

5.2放射源所处设备闲置、移走之前,所在部门须书面报告院务处。

5.3设备检修需要移动放射源时,须得到医院专职管理人员许可。

5.4设备内检修检测,须穿专用铅服。

 

核医学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一、从事放射性液体的开瓶分装、煮沸、烘干、蒸发等操作或产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和粉尘操作,必须在通风橱或手套箱内进行。

二、应在表面铺有不锈钢、玻璃或塑料板等防渗材料的工作台面上进行操作,盛装非密封型放射性物质的容器应置于搪瓷盘内,以防污染扩散和便于去污。

三、用移液管吸取放射性液体时,应使用橡皮球或注射器等移液器具吸取,严禁用口吸取。

四、操作β放射性物质时,为避免面部和眼睛受照射,应使用有机玻璃防护罩,戴普通玻璃或有机玻璃眼镜。

五、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场所,应使用铅、铁、铅玻璃等材料制作的固定或移动式防护屏。

六、工作场所必须每天进行湿式清扫,清扫工具要专用,不得带出放射性工作场所。

七、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应分类收集,放入专门盛放射性废物的容器中,妥善保管。

八、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工作人员必须懂得处理意外事故方法。

 

装置维护维修与检查制度

1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

2要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及维护保养手册,使用和维护保养设备。

设备购置或进行技术改造时,都必须有相应的技术规格书、操作说明书和维护保养手册,并由设备验收人员正式交给使用单位。

3设备的使用实行定人、定机(或机组)、定岗位的责任制。

4设备检修人员必须达到“四懂三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和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设备使用部门应相应地建立和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

5设备的修理,应贯彻“以保养为主,修理为辅”的原则,努力提高设备的工况监测和故障诊断水平,逐步实行计划修理制度。

6有计划地、经常地对检修人员进行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操作、维护要求等方面的技术知识教育。

以提高其对设备使用检修维护的能力。

 

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维护与检查制度

一、防护设施维护与维修小组

组 长:

蒋仁晶

副组长:

周彩兰

成 员:

宁安、陆杰

二、维护、维修检查制度

(1)使用科室严格操作规程,操作设备每天进行必要的保养维护。

(2)设备维护维修成员,编写设备故障及有关维护保养的记录。

(3)每月彻底检查有关部件,更换损坏的零件,防患于未然。

三、维修、维护内容

(1)各传动机构包括电动、手动铅门,润滑油是否符合要求,否则应及时添加或更换。

(2)驱动部分的松紧度,过松时应及时调整,保证驱动部分正常工作。

(3)所有限位开关是否正确,是否可靠工作。

(4)设备工作状态灯是否显示正常,损坏应及时更换。

(5)排风是否正常,检查排风量,保证换气次数。

(6)电动门红外感应是否灵敏,保证病人的安全。

 

辐射安全保卫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射线装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

2、主动、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3、本医院成立射线装置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设立专、兼职管理人员。

每年由相关部门对使用的射线装置进行一次检测。

4、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5、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对本院的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7、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8、设置明显的射线装置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9、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维护、管理,使用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

10、使用射线装置进行诊疗时,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11、当发生丢失等事故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

 

场所设施退役(报废)管理制度

1.凡使用期满并丧失效能、性能严重落后不能满足当时需求、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且无法修理或无维修价值的医疗设备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2.医疗设备报废,必须先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报废原因、数量、经医疗设备科相关技术人员和报废鉴定小组审核鉴定,设备科或医院领导批准后(单价一万元以上贵重设备必须经院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报废。

 

3.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由医院会计办理销帐手续,建立残值帐目,档案员办理相关档案手续。

 

4.凡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必须送交医疗设备科,进价万元以上的设备须由设备科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处理。

 

建立各种医疗仪器报废资料,仪器设备报废的资料包括:

      

①“仪器设备报废中请表”。

其栏目有设备名称、型号、价值、生产广商、购买日期、使用科室、使用年限、报废原因等栏目。

  

②“评价鉴定意见表”。

栏目设有设备名称、型号、价值、技术性分析(技术落后程度)、现存在的故障情况、有无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必要、修理或技术改造的方案、费用等栏目。

 

③“综合意见表”。

分为两栏,有修理、技术改造或报废意见栏,依据(评价鉴定标准和评委意见)栏目。

由这三种表构成仪器设备的报废资料,存档待查。

 

  成立仪器报废评价鉴定委员会,由分管院长任委员会主任,相关技术人员为成员形成医疗仪器设备报废的专门管理机构。

  

  操作程序,首先由使用科室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由相关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考察、评价鉴定。

再由相关技术人员填写“评价意见表”,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填写“综合意见表’,形成仪器设备报废的最后决策并存档。

  

  建立了医疗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和鉴定评价标准后,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不能报废,规范了设备报废行为,并积极进行修理或技术改造,极大的提高了医疗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有效抑制了行业不正之风。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一、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二、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

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五、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六、建立放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七、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八、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九、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

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十一、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十二、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非密封性放射物质管理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一、从事放射性液体的开瓶分装、煮沸、烘干、蒸发等操作或产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和粉尘操作,必须在通风橱或手套箱内进行。

二、应在表面铺有不锈钢、玻璃或塑料板等防渗材料的工作台面上进行操作,盛装非密封型放射性物质的容器应置于搪瓷盘内,以防污染扩散和便于去污。

三、用移液管吸取放射性液体时,应使用橡皮球或注射器等移液器具吸取,严禁用口吸取。

四、操作β放射性物质时,为避免面部和眼睛受照射,应使用有机玻璃防护罩,戴普通玻璃或有机玻璃眼镜。

五、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场所,应使用铅、铁、铅玻璃等材料制作的固定或移动式防护屏。

六、工作场所必须每天进行湿式清扫,清扫工具要专用,不得带出放射性工作场所。

七、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应分类收集,放入专门盛放射性废物的容器中,妥善保管。

八、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工作人员必须懂得处理意外事故方法。

 

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加强对放射防护的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和职工健康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 射线装置必须申请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证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2、 积极开展对职工的放射防护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

能力。

   

3、 定期进行安全防护监督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防护检查,对违章

作业和危害职工健康的作业,有权停止作业、视情节分别给予罚款处理。

  

4、 放射装置、放射作业有专人管理、使用、保管。

 

5、制定放射安全作业操作规程。

   

6、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7、 放射作业现场及区域要有现场安全防护负责人,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和信号 。

   

8、 质检部负责放射作业的管理工作。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方案

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控制放射性物质的照射,规范放射工作防护管理,保障职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个人剂量计监测

1.医务科负责联系有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我院放射工作人员剂量监测。

2.个人剂量监测期内监测仪每3个月检测一次。

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收集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仪后交上级有资质部门检测。

3.个人剂量计监测结果一般每年由医务科通报一次。

如某人剂量检测结果有异常,医务科通知具体放射工作人员及单位分管领导。

4.医务科负责建立全院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

二、工作场所监测

1.外部监测:

根据需要联系有监测资质机构对我院放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或环境评价。

另附现场监测笔录。

2.内部监测:

每年指定专人对医院放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档案。

3.应急监测:

应急情况下,未查明放射性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进行必要的内部或外部监测。

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全院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到上级指定医疗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人医院)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档案。

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放射性工作。

若发现因放射源损害而引起身体的异常现象应暂时脱离工作岗位并及时调查原因。

 

辐射工作人员资质和岗位职责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国务院相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辐射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办法与相应标准等。

检查各级辐射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并直接领导、监督、检查本院辐射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2、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局的有关文件精神。

 

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保管工作。

 

4、对本院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认真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对本院辐射防护工作及辐射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与监测评价工作,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6、认真做好本院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操作等工作。

 

7、认真做好本院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组织安排本院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本院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及健康档案。

 

8、定期组织本院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防护与安全的培训教育。

对新上岗的辐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有效的岗前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

 

9、认真做好本院辐射防护与安全的管理工作,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10、完成本院辐射防护与安全工作年度安全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环保主管部门。

 

11、认真完成本院领导交办与辐射防护与安全相关的各项工作。

 

 

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管理

为加强我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范放射诊疗行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陪护人员的健康权益,特成立我单位放射卫生管理领导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组长:

蒋仁晶

副组长:

刘桂秋

成员:

张桂亮周彩兰覃丽敏莫丽萍

职责:

负责本单位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及放射卫生时间处理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和重大决策。

管理委员会下设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小组:

组长:

刘桂秋

副组长:

张桂亮

成员:

周彩兰郑冬华莫丽萍韦梦园

放射卫生管理员:

张桂亮

管理工作小组职责:

负责本单位放射卫生防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放射性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评价报告审核。

竣工验收的申报工作;《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新办、校验工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与防护知识培训、个人剂量监测组织工作和《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办理工作;各类放射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放射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管理与维护工作;放射性危害告知工作(包括警示标识和工作指示灯的设置和正常使用管理与维护工作);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与工作场所检测工作;放射卫生综合档案和放射工作工作人员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工作;放射诊疗场所的安全与保洁工作;放射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放射卫生管理员职责:

协助单位领导督促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小组做好本单位年度各项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辐射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辐射工作。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辐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辐射工作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岗位时,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及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辐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6、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为辐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保存以下内容:

 

1、)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2、)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3、)职业辐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7、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辐射工作单位如实、无偿提供。

   

8、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辐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9、职业性辐射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性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0、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放射人员相应的放射保健津贴。

  

 

 

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以下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主要内容 

1、常规监测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做好记录。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3、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按照<<放射防护管资质理条例>>各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对从事辐射要作的人员定期参加上级相关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学习班。

 

1、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进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法规教育及工作前健康检查,法律法规、突发职业中毒和射线事故预案培训。

 

2、按省环保局得要求,定期派射线装置相关人员参会加省环保局举办的辐射安全学习班进行培(复)训。

 

3、监测方案,我院委托省疾控中心放射卫生科,为我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每年监测1-4个周期,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4、监测仪器有辐射剂量报警仪以及个人剂量元件,监测仪器都由专人负责保管,专人使用,不得随意拆卸重装。

 

5、仪器设备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

 

6、监测仪器会定期送到国家计量研究院进行比对校验,并要求仪器的精度和不确定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经常进行保养,维护。

 

8、仪器设备一旦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组织维修,不允许带“病”工作。

应尽快联系外出维修。

维修情况应有详细的记录,凡属影响性能的故障,修复后应重新检定或校验。

 

9、监测记录应记载监测数据、测量条件、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并应清晰、准确、完整纳入档案进行保存。

 

10、辐射安全防护建立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以及个人报警仪监测记录,检测结果妥善保存,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及方案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加强对医院内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管,减少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辐射安全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在辐射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事故应急方案,采取防范措施,尽全能降低事故危害,同时按要求报告当地环保、公安和卫生行政部门,特制订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明确职责、大力协同、及时处理、常备不懈、保护员工、保护环境。

三、适用范围

1、放射源应用中发生的事故。

2、放射性物质存放中发生的事故。

3、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事故。

4、其它辐射事故。

四、指挥体系及职责

1、医院设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2、医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蒋仁晶:

组员:

周彩兰、葛佳宽、宁安

3、医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辐射应急的方针政策和辐射应急工作要求;

(2)负责向上级和属地有关部门报告医院内发生的辐射应急事故和事件;

(3)组织制订医院应急响应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期间充分调动人力、物力支援,实施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行动;

(5)采取各种有效快速的救援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危害,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消除对医院的负面影响;

(6)组织人员参加辐射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7)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审定工作。

4、医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小组职责分工组长:

蒋仁晶,全面负责本小组工作,周彩兰具体负责本小组工作及时收集有关工作信息,向分管院长汇报。

葛佳宽分管医院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工作。

宁安分管辐射管理中各科室间的协调工作,负责事发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放射科日常工作的安排和管理,对放射设备维护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管理。

五、医院辐射应急处理程序

(一)严格遵守放射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规范放射源的储存、保管,严格执行放射诊疗操作规范。

(二)发生射线装置或电磁波、同位素等放射源泄露、污染等严重事件时:

1、立即终止原放射诊疗操作,关闭操作电源,切断继续泄露可能;

2、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

3、迅速撤离有关人员,对事故受照射人员进行及时的检查、救治和医学观察。

4、实行现场警戒,划定紧急隔离区。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5、及时报告医院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6、根据放射事故的性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采取相应的去污染措施。

(三)丢失放射性物质时:

1、保护事故现场。

2、及时报告医院辐射应急领导小组,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及公安部门。

3、协助公安及卫生部门迅速查找,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

领导小组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县环保局(环境辐射管理),县卫计局(医政处,卫生监督所),县公安局报告。

(五)应急预案的解除:

当发生辐射事故的射线装置或场所修复后经环保部门监测安全合格报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急预案尚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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