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增值税业务100问题及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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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增值税业务100问题及解答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100题)》

前言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增值税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和基层国税部门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政策,我们归集和整理了纳税人及基层国税干部咨询频率较高、执行中容易产生偏差或者规定不太明确的增值税政策及管理方面的问题,经反复讨论研究,根据现行规定做出解答。

本次解答主要包括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等内容共100题。

现提供给广大纳税人和国税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具体执行中以文件为准。

如对具体问题及解答存在疑义,请及时告知。

对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新的咨询问题,望及时向我们提供,以便我们今后不断补充完善。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专家项目组周国海教授撰写。

二〇一七年六月份与北京。

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

第一部分增值税政策

(一)基本政策

1.问:

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何具体规定?

答:

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

(2)第

(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问:

其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应如何划分?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4.问:

什么是混合销售业务?

建筑业混合销售业务应如何征税?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缴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又涉及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但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5.问:

固定资产的概念是什么?

答: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6.问:

销售货物或视同销售货物应于何时确认增值税收入?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的,则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同时,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更为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包括: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应税货物与劳务的确认

7.问:

汽车美容及洗车服务需缴纳增值税吗?

答:

汽车服务店除提供汽车改装、修理业务及销售汽车零配件等业务外,提供汽车美容及洗车服务的,属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因此,企业提供汽车美容及洗车服务,应单独核算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8.问:

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销售软件产品时只转让软件的使用权而非著作权的,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并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9.问:

移动、电信、联通等公司的营业厅或代办点有销售手机、存话费赠送手机、销售手机赠送电话费等业务,对这类业务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国税函[2007]414号和国税函[2006]1278号)等文件的规定,联通、电信、移动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的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销售手机赠送电话费的行为,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业务,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10.问:

燃气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开户费、自来水公司向用户开户时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共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收费,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征收营业税。

燃气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开户费和自来水公司向用户开户时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不征收增值税。

11.问:

某公司是从事家电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为新客户提供新产品展销场地并按年收取10万元的场地费,该公司收取的场地费如何申报纳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因此,该公司收取的10万元场地费不征收增值税。

12.问:

某公司为了便于销售,在外地设立了仓库,无营业执照和银行账号,所有与仓库有关的费用和开支、销售发票的开具和货款的回收均由该公司负责,公司只是将货物移送到仓库用于存放,这种情况的移送货物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公司向其在外地设立的仓库移送货物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业务,不需缴纳增值税。

13.问:

某公司为提高知名度而印制宣传资料(传单和广告手册)向公众发放,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该公司如果仅对外发放宣传资料属于广告宣传行为,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让,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在对外发放宣传资料的同时,还有赠送礼品的行为,则赠送的礼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发放对象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问:

企业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及“买一送一”赠送的商品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行为。

因此,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及“买一送一”赠送的商品均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15.问:

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16.问:

一般纳税人企业将下脚料销售给客户,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生产免税货物产生的下脚料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料取得的收入,应按下脚料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下脚料为增值税免税货物,则可免征增值税,即下脚料是否免税与企业销售的主要货物是否免税无关。

17.问:

代购货物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6号)的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18.问:

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向买方收取货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的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对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

因此,拍卖行向买方收取货款应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9.问:

甲公司欲将一批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的生产设备永久转让给乙公司,并以该设备的账面净值为转让价,抵减甲公司欠乙公司相同金额的货款,该笔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生产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如果甲公司不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那么甲公司将租赁给乙公司的固定资产永久转让给乙,属于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0.问:

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代办保险服务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因此,汽车销售企业代收取的保险费,不征收增值税,收取保险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应征收增值税。

21.问:

邮政部门设立的物流公司销售月饼、鲜花等礼品,负责运送并开具营业税发票,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即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邮政部门设立的物流公司销售礼品是否缴纳增值税,应先确定其是否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

如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应当征收增值税;如以非应税劳务为主,则不征收增值税。

(三)应纳税额的确定

22.问:

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有哪些?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3.问: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按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申报纳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4.问:

某超市按照货物的销售比例向厂家收取的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于超市按照货物的销售比例向厂家收取的收入,属于返利收入,应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调整应冲减进项税金,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税率。

25.问:

某企业将购买原材料时取得的包装物(即旧包装袋)再销售给农民用于包装稻谷等粮食作物,是否适用销售旧货政策缴纳增值税?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该企业销售的旧包装不属于销售旧货,应根据企业的不同纳税类型来确定是按旧包装袋适用的法定税率还是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26.问:

商业企业以各种形式开展促销活动,如销售赠购物券、积分赠商品、积分返现金券等,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商业企业采取销售赠购物券、积分赠商品、积分返现金券等方式进行促销,对于最终顾客以现金券、购物券等换取了商品及用积分换取了商品的,应作为视同销售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即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27.问:

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包括商场赠送的打折券)的,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8.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库存货物需要补税吗?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时,库存货物未实现销售不需要补缴增值税,也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29.问:

销售方收到购买方支付的赔偿金,要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方收到的购买方支付的赔偿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30.问:

某商业企业购进一批新鲜的香菇后,将其分包及晒干,出售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征税范围为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经分包及晒干的香菇仍属于农业产品,应按13%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1.问:

砂石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砂石的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砂石,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2.问:

一般纳税人生产纯净水是否能按“自来水”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的规定,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纯净水和矿泉水不属于“自来水”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33.问:

对自来水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如何征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34.问:

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认定前的库存商品在认定后销售,这部分商品的销售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其认定前的库存商品在认定当月销售的,仍可按原办法执行;自认定的次月起销售的,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35.问:

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对补缴的税款是否征收滞纳金?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的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退还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管理

(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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