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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行新股申购办法

沪深两市交易所修订新股发行申购实施办法(全文)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通知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稿)》(见附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修订所涉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一、第二条

(二)申购单位及上限修改为:

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增加第二款: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T-1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增加第三款: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及指定交易在不同证券公司的企业年金账户可按现有开立账户参与申购。

  二、第二条(四)第二款增加“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担保。

  三、第三条增加条款(八)“缩短一个交易日的资金申购流程”:

  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一般为四个交易日,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可以缩短一个交易日,申购流程如下:

  1、投资者申购(T日)

  申购当日(T日)按《发行公告》和申购办法等规定进行申购。

  2、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1日)

  T+1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

T+1日16时前,申购资金需全部到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交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上交所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配号。

  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

  T+2日,公布确定的发行价格和中签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摇号抽签、中签处理。

  4、资金解冻(T+3日)

  T+3日,公布中签结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资金解冻和新股认购款划付。

  四、第四条增加条款

(二)“网下发行参与对象不得参与网上发行”:

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五、增加第五条“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因使用多个同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名称、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导致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二)对每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申购无效的,由配售对象及管理该配售对象的相关机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上交所有权禁止此类配售对象开立的证券账户申购新股,并提请有权部门对相关机构做出处罚。

  六、原第五条作为第六条。

  修订后的《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

  (修订稿)

  一、为了规范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股份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二、上网资金申购的基本规定

  

(一)申购时间

  沪市投资者可以使用所持上海证券账户在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向上交所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9:

30-11:

30,13:

00-15:

00。

  

(二)申购单位及上限

  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T-1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及指定交易在不同证券公司的企业年金账户可按现有开立账户参与申购。

  (三)申购配号

  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资金账户。

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

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四)资金交收及透支申购的处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申购资金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该结算备付金账户在T+1日16时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担保。

  如结算参与人在T+1日16时资金不足以完成申购新股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交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上交所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配号。

具体办法如下:

  会员单位在T+1日16时前将资金不实的申购账号及其对应交易单元告知上交所,其上报的资金不实申购总额须与透支总额相等的,T+2日由上交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结果并核实会员单位上报情况后,逐一确认上述账号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如会员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不实的账号告知上交所,T+2日,上交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情况,选取该会员单位所属交易单元中资金申购量最大的交易单元,按照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晚申购的账号开始,依次确认无效申购,直至该会员的申购总量与实际到位资金相符;如该会员申购不足金额超过该交易单元申购总量,则该交易单元所有申购均确认为无效申购,同时按照资金申购量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该会员所属其他交易单元,依前述方法确认无效申购。

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会员单位承担。

  三、上网发行资金申购流程

  

(一)投资者申购

  T日,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通过在上交所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在上交所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二)资金冻结

  T+1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到位申购资金冻结。

确因银行汇划原因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应由结算参与人在T+1日提供划款银行的有效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账及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能满足申购资金的扣收,同时应缴纳一天申购资金应冻结利息。

  (三)验资及配号

  T+2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交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

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无效申购确认完毕后,上交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上交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并通过卫星网络公布中签率。

  (四)摇号抽签

  主承销商于T+3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T+4日公布中签结果。

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

证券营业部应于T+4日在显著位置公布摇号中签结果。

  (五)中签处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

  (六)资金解冻

  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新股认购款由主承销商通过其开立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自行划出至其指定的预留银行收款账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期内集中冻结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利息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七)发行结束

  T+4日后,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新股认购款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八)缩短一个交易日的资金申购流程

  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一般为四个交易日,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可以缩短一个交易日,申购流程如下:

  1、投资者申购(T日)

  申购当日(T日)按《发行公告》和申购办法等规定进行申购。

  2、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1日)

  T+1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

T+1日16时前,申购资金需全部到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交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上交所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配号。

  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

  T+2日,公布确定的发行价格和中签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摇号抽签、中签处理。

  4、资金解冻(T+3日)

  T+3日,公布中签结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资金解冻和新股认购款划付。

  四、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一)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可以合并刊登。

  

(二)网下发行参与对象不得参与网上发行

  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三)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发行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机构投资者和对公众投资者的股票分配数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交所。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回拨处理后将网下申购资金予以解冻。

  (四)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登记。

材料齐备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使用。

  五、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一)因使用多个同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名称、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导致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二)对每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申购无效的,由配售对象及管理该配售对象的相关机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上交所有权禁止此类配售对象开立的证券账户申购新股,并提请有权部门对相关机构做出处罚。

  六、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深交所修订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  

  关于发布《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2009-6-17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及《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09]166号文批准,现对2006年5月19日发布的《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原《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及《关于深市新股资金申购上网发行的补充通知》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

  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

  (2009年修订)

  一、为了规范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规定

  1.申购单位及上限

  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且不超过999,999,500股。

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

  2.申购次数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

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

新股申购委托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T-1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T日为申购日)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可作为不同账户参与申购。

  3.申购限制

  对每只新股发行,已经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已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名单以及询价对象报送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信息对配售对象的违规申购作无效处理。

  4.资金交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余额不足,不足资金部分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申购处理:

同一日内有多只证券进行申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小到大进行无效处理; 同一证券的申购,根据交易所主机确认申购的时间先后顺序,从最晚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与人的申购委托逐笔进行无效申购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余额。

  5.申购配号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三、资金申购上网发行的一般流程

  1.投资者申购

  申购日(T日)当日,持有深市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有效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交易网点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含该日)之前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含该日)之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2.申购资金冻结及验资

  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

T+1日15:

00前,申购资金需全部到账。

T+1日16:

00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申购资金验资费用。

  3.配号

  验资结束后当天(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并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

  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上网发行量, 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4.摇号抽签

  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摇号抽签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3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5.中签处理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中签处理,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证券公司发送中签数据。

  6.申购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

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网上发行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日)至验资结束后第一个交易日(T+2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划转事宜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7.结算与登记

  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上网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四、网上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时间

  新股资金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申购缴款同时进行。

  2.申购价格

  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

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资金解冻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3.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可以合并刊登。

  4.网上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在确定网下发行流程时应将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安排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以后,并安排在网下申购结束后刊登网下配售初步结果公告。

  如发行人拟启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深交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

  5.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份登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五、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1.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或以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申购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2.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又参与相同证券网上新股申购的,由配售对象及管理该配售对象的相关机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深交所有权禁止此类配售对象开立的证券账户申购新股,并提请有权部门进行查处。

  六、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投资者不需缴纳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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