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学业奖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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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学业奖细则

武汉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

为了科学、公正地做好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比工作,促进研究生成长成才,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大研字[2014]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此细则,请研究生遵照执行。

一、评审对象

武汉大学在籍的2014级及以后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以及2015年9月及以后入学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强军计划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单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课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二、奖励标准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4000元,奖励比例10%;二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2000元;奖励比例20%;三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奖励比例70%。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二个等次,其中,一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2000元,奖励比例30%;二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奖励比例70%;

3、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6000元,奖励比例10%;二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3000元;奖励比例20%;三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奖励比例70%。

获得二等及以上学业奖的2014级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型硕士、一等学业奖的2014级专业型硕士可获评“优秀研究生”称号。

4、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或进行相应调整:

(1)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之日起退还硕士基本学制年限内获得的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差额部分,以及博士阶段获得的所有学业奖学金;

(2)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

(3)更改培养方式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予发放学业奖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全部学业奖学金;

(4)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须退还所在学年未完成学习阶段的学业奖学金。

5、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申请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三等奖满足以上条件即可;申请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一等奖、二等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评选年限内专业课、公共课、学位通开课成绩优秀(B-及以上)。

2、在本学年度参加的学术报告要达到研究生学术论坛(纳入‘寻理’论坛考核的专家讲座)基本参加次数(总场次的30%,出国、在外地实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不作要求;当年录取的硕士研究生、考取的博士研究生不作要求)。

四、评审组织与程序

1、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监督评审、裁决申诉。

2、班委、党支部及学生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硕士一年级

评审小组由学院研工办相关老师与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组织所在班级学业奖学金的申报、材料初审。

3、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评审领导小组初步确定推荐名单

提交给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4、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讨论确定最终名单后,在

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5、参评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予以研究并作出书面答复。

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裁决并告知申诉人。

五、操作方法

1、硕士一年级研究生主要考核研究生的入学综合考试成绩、思想品德及奖励。

2、硕士二、三年级研究生与博士一年级研究生综合考核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科学研究、学习成绩、社会活动、文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等,所占比例如下:

思想政治表现(15%)、科学研究(30%)、学习成绩(20%)、社会活动(15%)、文体活动(5%)、社会工作(15%),根据得分先后给予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评分标准参照《武汉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学业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和《武汉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附则》执行)

考试录取的一年级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原则上给予三等学业奖金。

3、博士二、三年级研究生主要考核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在重质量的基础上兼顾数量,评审领导小组在遵照学院评审细则基础上可进一步讨论制定评审办法并报学院审核同意执行。

4、学业奖学金评选成果认定周期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研究生提交的学术论文有如下要求:

研究生须为第一作者,武汉大学须为第一单位;提交的论文需正式出版且有页码及出版时间,标明对应的出版时间,导师在相应的论文上签名并注明“属实”;研究生提交的专利必须是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研究生必须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研究生第二),1项专利等同于1篇四区的SCI论文。

此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疑问,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2015年6月16日

武汉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

组长:

刘昌王建波

副组长:

周洪元刘正猷

组员:

王取泉潘春旭方国家乔豪学陈志权

李顺彦刘哲文(学生)

武汉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附则

  为了更科学、公正地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工作,促进研究生成长成才,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在听取研究生和有关导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此附则,请研究生遵照执行。

1、英语免修者按该年级英语考试最高得分计算。

2、凡在《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报》发表文章计分为5分/篇。

3、硕博连读已经修过英语和政治的,评分时公共课成绩不计入在内。

4、凡参评论文只取第一作者,若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注:

导师不计入排名)。

5、

(1)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并发表在有刊号的杂志上计10分

(2)收入有刊号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计8分

(3)收入无刊号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计5分6、凡在增刊上发表的论文计分时参照5

(1)计分

7、凡参加“寻理”研究生论坛和专家讲座场次累计达到60%的评奖学金时可计12分,参加场次达30%的可计7分,场次多于30%而少于60%的可依实际参加次数增加分数。

8、凡在本学年度未达到研究生学术论坛(含‘寻理’研究生论坛和纳入考核的专家讲座)基本参加次数(总场次的30%)要求的研究生,不得申请武汉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出国、在外地实习、联合培养研究生除外)。

9、在该学年学习期间,凡有抄袭、作弊行为(考试抄袭、论文抄袭、篡改实验数据、抄袭实验数据),一经查实,取消该年评奖评优资格。

10、凡在评选学年内获得各类竞赛国家三等奖及以上,在其满足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学院将给予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注:

此规定只适用于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2014年5月20日

 

武汉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学业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

一平均学习成绩的计算

1、平均学习成绩计算公共课和其它培养单位认定的课程成绩。

2、平均学习成绩的计算:

平均学习成绩C=X/Y

其中X=各课程学分乘以相应课程成绩的总和

Y=课程学分的总和

课程成绩中,计分A+相当于95分,A相当于90分,A-相当于85分,B+相当于80分,B相当于75分,B-相当于70分,计分B-及以下无参评资格。

3、硕士生平均学习成绩乘以学习成绩系数20%(即C×20%)为研究生学习成绩最后得分。

博士生平均学习成绩乘以学习成绩系数10%(即C×10%)为研究生学习成绩最后得分。

二思想品德计分标准

30

20

15

10

3

说明

1.校党委、校行政发文表彰者;

2.获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表彰者。

1.学校职能部门发文表彰者;

2.学院(直属系)党委(总支)发文表彰者。

受培养单位研工组表扬者。

1.由评选小组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表现给出个人评议加分(包括未受表彰者),但应控制加分上限。

2.各级表彰均应属思想品德方面;受表彰者须出示表彰文件或证书证明;

3.同一事迹受不同级别表彰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受培养单位研工组表扬加分累计不得超过9分;

4.见义勇为、助人为乐需提供依据证实;

5.各项可累积加分,但应根据实际情况控制上限。

三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

获奖等级

作者排名顺序

作者得分(分/项)

备注

 

、国

1

45

1.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2.若该科研成果只有一位作者,则享受该成果第一作者得分;

3.若科研成果是合作项目,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如与其他教师合作,该研究生获得其相应排名得分;

4.若获奖科研成果公开发表,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5.获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应有专利证书,若该专利获得其他科研奖励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2—3

40

4—5

35

1

40

2—3

35

4—5

30

1

35

2—3

30

4—5

25

(部)

1

30

2—3

25

4—5

22

1

25

2—3

22

4—5

20

1

20

2—3

15

4—5

12

(市)

1

15

2—3

12

4—5

10

1

12

2—3

10

4—5

8

1

10

2—3

8

4—5

5

国家

发明

专利

1

30

2-3

20

4-5

10

 

四科学论文及著作计分标准

项目

计分(分/篇)

说明

 

 

 

 

 

 

 

SCI、SSCI、ISTP、EI收录论文

(源刊)

30分/篇

1、论文及著作(含会议论文、参与项目)加分实行代表作制,每名参评研究生代表作原则上不超过4篇(项)。

代表作目录需导师签字审定。

2、合作成果根据作者先后顺序按(6:

3:

1或7:

3)比例分配得分。

若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排名第四及以后作者不能分享该论文得分。

第一作者和评奖人单位应明确为武汉大学,否则不加分;

3、同一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

4、所有成果加分均应有书籍原件证实,否则不得加分;参编、翻译著作文字在2万字以下的,不得加分;

5、会议宣读论文必须有录入该文的大会议程和论文集(论文集光盘);收入论文集的必须有论文集(论文集光盘),否则不予加分。

同一论文在不同的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收录,计最高分,不累加;

6、各培养单位应确定、公布本单位认可的权威期刊目录,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科研成果。

7、ISTP、EI收录的会议论文,各培养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对应的细则内容,计分控制在20分至30分每篇。

国家权威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30分/篇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登的学术论文

30分/篇

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15分/篇

统计源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5分/篇

省级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5分/篇

《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报》发表的学术论文

5分/篇

一般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3分/篇

独自出版学术专著

40分/部

独自出版学术译著

30分/部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5万字以上

10分/部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2万至5万字

5分/部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10万字以上

15分/部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5万至10万字

10分/部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2万至5万字

5分/部

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10分/篇

收入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

5分/篇

五社会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工作计分标准

 

名次

获奖等级

先进集体

社会活动

文体活动

 

备注

主要干部

其他干部

其他学生

学科竞赛

非学术论文

社会实践

挂职锻炼

 

1

15

12

10

15

15

1.各加分项目应有相关文件、证书、原件或部门证明予以证实,否则不予认可。

未设奖励名次的奖项按同级别的最高等级计分。

2.先进集体指先进党支部、优秀班集体等。

同一集体因同一原因获不同“先进集体”称号,学生计分取最高分,不累加;

3.先进集体中主要干部为班长、团支书、党支部委员,其他学生干部为班委、团支部委员,其他学生为该集体中的其他学生,得分计入社会工作得分中;

4.学科竞赛、文体活动若为团体,所有成员均获得该项相应名次得分;

5.同一文体活动获不同等级奖,计最高分,不累加,若为不同项目,可累加;

6.非学术论文指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关于学校建设性意见报告、散文和诗歌,本项计分实行代表作制,总数不超过4篇;通讯、简讯等不计分;

7.社会工作计分由学生组织视学生干部的实际工作情况给分,由院系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兼任多项学生工作职务者计最高分,不累加;

8.因解职、辞职、免职使任职时间不足一届的2/3的学生干部不予加分,增补、升任的干部按任职时间在2/3以上的职务计分;

9.参加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挂职锻炼且受到表彰者获得相应加分;按课程要求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参加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三助”工作的,不应加分;

10.在本标准的基础上,各单位应制定公布本单位社会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工作计分详细依据。

2-3

14

11

9

12

12

4-5

13

10

8

10

10

省(部市)级

1

12

10

8

12

10

12

2-3

11

9

7

10

10

4-5

10

8

6

8

8

校党委校行政(地市)级

1

10

8

6

10

8

10

2-3

9

7

5

8

7

8

4-5

8

6

4

6

6

6

院党委(校部)级

1

8

6

5

8

7

8

8

2-3

7

5

4

6

6

6

4-5

6

4

3

4

5

4

校研究生会级

1

6

5

4

6

6

2-3

5

4

3

5

4

4-8

4

3

2

4

3

院研究生会级

1

4

3

2

4

4

2-3

3

2

1

3

3

4-8

2

2

1

2

2

 

≤12

≤9

≤6

≤3

校研究生会正副主席、秘书长

校博士生分会主席

研究生学报社社长

院研究生会主席

院博士生分会主席

研究生学报社副社长、主编

学院(直属系)研究生党支部正、副书记

校博士生分会副主席、秘书长、部长

校研究生会副秘书长、部长

校研究生会副部长

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秘书长、部长

校博士生分会副部长、副秘书长

研究生学报社副主编

班长、团支部书记

学院(直属系)研究生党支部组织、宣传委员

院研究生会副部长

校研究生会、博士生分会工作人员

研究生学报社编辑

团支部委员

班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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