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监护制度以日德方法为借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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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监护制度以日德方法为借鉴

学年论文

 

 

题目:

老年人监护制度—以日德方法为借鉴

 

摘要

老年人监护,指对那些因判断力、意志力下降或因身体状况不好而不能自我保护的老年人,在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方面监督和保护。

我国已成为老年型国家,但我国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限于年龄与精神状况两大因素,没有系统的规定老年人监护问题,因此,绝大多数同时符合年龄和精神两项条件时,常常被排除在监护制度的调整范围外,这显然不适合我国老龄化社会,现行的立法关于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空白,无疑与监护制度的宗旨相背离,我国监护制度改革已迫在眉睫,笔者在下文中将首先分析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和缺陷,以及建立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并探究日德在老年人监护制度上的立法改革,从中学习他们的成功经验,加快老年人监护立法步伐,尊重老年人自我决定权,充分满足被监护人的不同需求,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监护法律制度。

 

关键词:

老年人;监护制度;监护对象

 

Abstract

Elderlycare,referstothoseforjudgment,willdeclineorbecauseofgoodphysicalconditionandnotselfprotectionintheelderly,inhisperson,propertyandother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withrespecttosupervisionandprotection.Chinahasbecometheoldcountry,butourcountrypresentadultguardianshipsystemismainlylimitedtoageandmentalstatusoftwobigfactors,nosystematicprovisionselderlycareissues,therefore,thevastmajorityofalongwithageandthespiritofthetwoconditions,areoftenexcludedfromguardianshipsystemadjustmentrange,whichisobviouslynotsuitablefortheagingsocietyofChina,thelegislationontheelderlycaresystemundoubtedlyblank,andguardianshipdeviatefromtheaim,China'sguardianshipsystemreformhasbeenimminent,theauthorwillfirstanalyzebelowintheelderlycaresystemthenecessityandthedefect,andtheestablishmentofChina'selderlycaresystemoflegislativeproposals,andexploreJapanandGermanyintheelderlycaresystemandlegislativereform,learningfromtheirsuccessfulexperience,acceleratethepaceoflegislationofelderlycare,respectoldpeopletherighttoself-determination,fullymeetthedifferentneeds,constructshastheChinesecharacteristictheelderlycarelegalsystem.

 

Keyword:

aged;monitoringsystem;monitoringobjects

序言····················································4

一、老年人监护法律制度必要性研究···························4

·······································4

(1)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缺失不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4

(2)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我国监护法律体系··············4

2.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4

(1)被监护人的范围狭小···········································5

(2)监护种类制度单一·············································6

(3)监护人的选任制度不合理·······································6

二、日德老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研究·····························6

1.日本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分析··································6

2.德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分析··································7

三、建立我国老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7

···············································7

····················································7

·········································7

四、总结···········································8

参考文献················································9

致谢·················································10

 

序言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巨大改善,生育率持续保持较低水平,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

现如今,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群体在社会中成为了不可忽视的一部分,而我国尚未有一套完整系统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如何完善和改革老年人监护制度已成为重中之重,本文就我国目前老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和缺陷予以研究,以及与日德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方法进行比较和思考,并做出一些对于中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老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研究

__以日德两国立法为借鉴

一.老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1.人口老龄化加剧需要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

按照国际规定,65周岁以上的人确定为老年;在中国,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日益加重,中国的老年人越来越多,所占人口比例也越来越高,2011年我国老年人口比重达13.7%。

2012年10月23日,全国老龄委办公室日前发布消息称,2013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2亿,未来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进入快速增长期,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

人口老龄化速度与日俱增,而我国对老年人保护仍处在“重家庭责任,轻国家责任,重亲属监护,轻社会监护,重私立自治,轻公力干预”的基础上。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受到考验。

(1)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缺失不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一直处于缺失和不发达的状态。

《婚姻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对老年人监护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我国关于对来年人监护问题一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在立法理念上、内容上、监护类型上来看,我国对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都过于笼统,对他们合法利益的保护正受到严峻的考验。

(2)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我国监护法律体系

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生活、生存方式和家庭结构产生的巨大变化,使得家庭养老功能减退。

老年人监护制度早已不只是民法领域中的一个微观性立法技术的问题,而是同其他领域关系密切的现实问题,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各种权益,尊重他们的意愿,消除他们的心理落差,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完善,才能适应老龄化日益加剧的中国社会。

2.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缺陷

(1)被监护人的范围狭小

被监护人是指中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而我国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只限于精神病人,并没有涵盖所有的老年人,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体力衰竭,智力减退,生活自理能力和自控能力都很差,需要被监护,依据现有的监护制度,如果没有导致其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不能为其设立监护人,此规定显然不利于老年人的保护。

而如果将老年人称之为“精神病人”,这将否决了他们客观存在的意志,也不能够让他们得到尊重。

若使用现行的监护制度,一部分老年人将不能够为自己选任监护人。

(2)监护种类制度单一

从民法通则现行监护制度来看,目前只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而且这两种监护制度,法律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己以自身的意思表示来决定,这两种监护制度都限制了被监护人选择监护人的自由,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由人民法院单方面决定监护人,忽略了老年人自己的意愿,也与“尊重自我决定权”的理念相违背,这种机械式的规定限制了老年人的个体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老年人的人权,从国际通行的监护制度看,在尊重老年人的自由意思表示方面,我国的监护制度是有缺陷的,是不适合我国当今老龄化社会的。

(3)监护人的选任制度不合理

根据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的选任顺序来看:

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亲属。

这种监护人选任制度的规定其实并不适合老年人监护。

从法律规定的监护人顺序来看,第一位的是配偶,配偶无论从体力,精力,身体素质上来看均不能够胜任老年人监护人,因为其年龄大多与被监护人年龄相仿,身体素质和体力也与其相近,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照顾被监护人的各项权利。

第二位父母则更不切合实际,第三位成年子女,他们大多有着自己的家庭孩子和工作,不可能时常的陪在父母周围,从而也不能够对老年人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监护,而最后一种其他亲属也不尽相同。

第三,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2款笼统地规定了监护人必须有“监护能力”,但没有具体界定何谓有“监护能力”,也没有对监护人的消极资格作出规定。

二、日德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1.日本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分析

日本是一个典型的人口老龄化国家,为了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要,日本在1995年至1999年对监护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包括:

第一,发定后见制度完善,取消了原来关于“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的规定,代之的是“因精神上的障碍从而辨别事理能力明显不足和不足的人”的规定,分别设立了“监护”、“保佐”和“辅助”。

第二,加强了公权力对监护的干预。

这总做法使得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监护人,充分的体现了“尊重自我决定权”的理念,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老年人的选择不当,家庭法院有权对“任意监护制度”进行有效监督和干预。

第三,设立了任意后见的制度。

指“身心存在障碍的人具备完全判断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思选择其监护人并与其订立委托监护合同,由本人将自己的监护事务全部或部分委托授权监护人,在本人因年老、精神障碍或其他原因丧失判断能力的事实发生后,合同生效。

”该制度与老龄化相适应,充分体现了对老年群体的人权保障。

2.德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分析

1990年的《德国民法典》规定,成年人可以根据禁治产宣告制度(禁止管理财产,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能力人或有酗酒、吸毒、赌博和胡乱奢侈消费等恶习的人进行约束的制度。

)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对于特定处于监护下的成年人、残疾人以及“不在人”还可为其财产设立保佐人。

1992年1月1日起德国实施的《照管法》对成年人的监护做出了新的规定,废除了禁产宣告制度,其中主要进行了以下的修改。

第一,将之前的成年精神障碍者禁治产并剥夺其能力的制度废除,取而代之的是,身体障碍者,精神障碍者,智力障碍者以及老龄人等由法院提出申请或涉及精神障碍时,根据其需要,为其选择照管人的新制度。

第二,新的制度做出了许多以前没有的具体规定,弥补了像之前对于监护人财产监护的不足,据《德国民法典》第1901条第二款规定:

“照管人必须以符合被照管人最佳利益的方式处理被照管人的事务。

被照管人的最佳利益包括在其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愿望荷香计划其生活的可能性。

”受管人不是完全的“受管”当受管人有实际能力时仍然可以自治,且可以通过授权取消照管保护。

修改后的《德国民法典》赋予老年人“防老授权”的权利,即在其有行为能力时,以法律行为给予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可受信赖人以授权,在自己丧失行为能力之际,由受托人代理活动。

三、建立我国老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1.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如今,并不是只有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需要被监护,在已成为老龄化社会的我国已有更多的因身体、精神缺陷的老年人需要被监护、照顾,建议将现在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扩大到身心缺陷者,因年龄高而无法处理日常事务的老年人等,扩大监护对象的范围,通过改革实际帮助到那些需要帮助的老年人群体。

2.增加监护种类

我国目前只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形式,无法适应老年人监护的实际需要。

立法上应该做出更多的制度选择,学习像日本的“任意后见”制度,允许在老年人拥有判断力的时候,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任监护人并与其签订监护合同,任意监护合同需经过国家的有关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当一切都符合标准后,合同成立,此总方法尊重了老年人自己的意愿,切实的保障了被监护人的权益。

3.明确监护人的资格和范围

《民法通则》中第十七条规定了监护人的顺序,分别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朋友,在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政府部门担任监护人,这一规定不能对老年人监护完全的适用,因为老年人的配偶父母一般同为老年,可能无法履行职责,监护和照顾老年。

笔者认为应该将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列入同一个顺序之中,其他依次。

同时,社会的一些组织不宜当监护人,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应改为在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时候,将被监护人移交到社会福利机构。

四、总结

每个人都会老的,老代表着丰富的阅历,代表着知识和经验。

然而在当今的现代社会下,老年人一度成为弱势群体,他们的地位也一落千丈,这一现象值得我们的反思。

如今人口老龄化带来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由于我国监护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导致了老年人群体不能够很好的享受监护和照顾,如何完善监护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中国民监护制度的制定,应当适应我国社会现实的需求,扩大监护制度被监护人的范围,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及监护保障机制,学习他国监护制度改革的优点,才能使得我国的监护制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倪娜监护制度与老年人保护—兼论监护制度之功能[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11年1月

[2]吴国平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立法构建[J],南通大学学报,2010年3月

[3]龚漾我国构建老年人监护制度之必要性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03(下)

[4]范佳洋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J],现代午夜.现代经济,2012年第11卷第5期

[5]洪沄洁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审视[J],法律法规

致谢

历时半载,从论文选题到搜集资料,从开题报告、写初稿到反复修改,期间经历了喜悦、聒噪、痛苦和彷徨,在写作论文的过程中心情是如此复杂。

如今,伴随着这篇毕业论文的最终成稿,复杂的心情烟消云散,自己甚至还有一点成就感。

步入辽宁大学法学院,开启了我的法学人生,从懵懂无知到略通大意,法学便在脑海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感谢辽大法学院李卓老师在百忙之中给予我耐心和细致的指导,从论文选题、提纲、修改正文到修改文章格式,都离不开李卓老师耐心的指导。

也感谢所有关心、厚爱、帮助、支持我的老师和朋友,正是大家的温暖给了我奋力拼搏的力量,今后的日子,我会坚持不懈,用良好成绩回报尊敬的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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