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知识点整理.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1283373 上传时间:2023-02-26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27.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docx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学知识点整理.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docx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刑法: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定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性质:

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立法解释:

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包括3种情况

A.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做的解释

B.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做的解释

C.刑法在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4.司法解释: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的阐明(z最高法和最高检

5.扩张解释:

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其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二、简答题:

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3、附属刑法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基本原则:

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二、简答题: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1、罪刑法定原则:

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给以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

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以刑罚处罚。

也即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则。

2、平等适用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又称罪刑相适应或罪刑均衡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也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程度,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处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当,罪当其罚。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效力范围:

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刑法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刑法的溯及力:

即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即没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述

一、名词解释:

1、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安全与完整,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也即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简答题:

﹡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是本质特征。

某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3、犯罪是依刑法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只有犯罪才具有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属性。

因此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连,不可分离,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标准和尺度。

第五章犯罪构成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构成:

由刑事实体法规定,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成立该种犯罪所必需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二、简答题:

﹡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是由刑事实体法所规定:

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刑事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体现罪刑法定的原则,并且与刑事违法性特征相统一。

2、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

3、犯罪构成是由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要素组合而成:

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

1、表述的内容不同:

犯罪概念是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犯罪构成是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

2、作用不同:

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特别是此罪与彼罪的划分。

因此,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有机结合来区分犯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的层次结构:

1、犯罪构成本身:

即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犯罪构成系统的两个组成部分:

即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3、犯罪构成两大组成部分之下的四个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的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客观方面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要件。

4、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内部各自进一步的划分

不作为义务来源:

1.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义务。

即由法律法规事先业已作出明确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2.职位、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义务

4.由先性行为产生的义务。

第六章犯罪客体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体:

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

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或对其施加影响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

二、简答题:

﹡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表现形式不同:

犯罪客体是通过思维来认识的抽象概念,是行为的内在本质;犯罪对象是能被感知的具体人或物,是事物的外部特征。

2、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之一,没有犯罪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对象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下,才能成为某种特定犯罪的构成条件。

3、是否决定犯罪性质: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根据,直接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

4、是否受到实际损害:

每个犯罪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使犯罪客体受到实际损害;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实际损害。

第七章犯罪客观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观要件:

由我国刑法规定的,说明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种客观事实。

2、危害行为:

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志和意识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言辞。

3、刑法上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二、简答题:

﹡危害行为的特征:

1、危害行为是能够改变或影响客观事物的身体动静或言辞

2、危害行为是人的内在意识和意志的外在表现

3、危害行为是刑法上明文予以禁止的行为

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1、犯罪客观要件是整个犯罪构成中的核心要件:

危害行为使犯罪客观要件中最基本的内容

2、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根据

3、犯罪客观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基本相同情况

4、犯罪客观要件对量刑轻重具有重要影响

第八章犯罪主体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主体: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自然人犯罪主体: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3、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控制以及对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4、单位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队以单位名义实施按照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5.刑事责任年龄: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行为时年龄不满14周岁,按公历算,生日当天不算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刑法规定的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罪,强奸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此外,已满70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简答题:

单位犯罪的特征:

1、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2、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且予以处罚

第九章犯罪主观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主观要件:

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以及危害社会结果所具有的的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犯罪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犯罪动机:

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内心冲动。

5、犯罪目的:

行为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6、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受到何种的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6.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的理解(对象、手段、因果关系)

二、简答题: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关系: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同属于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两者既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

联系:

1、都是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

2、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基础,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实现

3、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有时可以转化(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背后的目的)

区别:

1、从作用上看:

犯罪动机有推动犯罪行为的作用;犯罪目的是为犯罪行为定向、确定犯罪目标和侵害程度的作用

2、从产生顺序上看:

犯罪动机先于犯罪目的产生

3、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可能有不同的犯罪动机

4、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导致几个犯罪目的或不同的犯罪目的

5、从作用侧重点上看:

犯罪动机的作用侧重于影响量刑,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目的的作用侧重于影响定罪,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第十章排除犯罪性行为

一、名词解释:

1、排除犯罪性行为:

某一行为虽然在外观上具备了刑法对某一犯罪规定的形式,但是由于其行为本身实质上是有利于社会利益,从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由于行为人缺乏主观罪过,从而不具有主观危险性,因此刑法明确规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2、正当防卫: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无限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5、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6、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7、不可抗力: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二、简答题: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

2、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性条件。

3、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

4、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

5、正当防卫必须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紧急避险只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进行,这是紧急避险的目的性条件。

2、紧急避险只能是面对实际存在的危险才能进行,这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性条件。

3、紧急避险只能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进行,这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性条件。

4、紧急避险只能是在迫不得已、无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5、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性条件。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异同比较: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具有以下共同点:

1、主观目的上:

都具有保护社会利益的正当性要求,即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效果上:

都产生了有益于社会利益的实际效果,即都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3、法律规定上:

都具有排除犯罪性的属性,即在适当情况下,都不负刑事责任;而在过当情况下,都不能完全排除构成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

两者的区别如下:

1、前提条件性质不同:

正当防卫仅限于人类社会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既包括了人类社会的人为危险,还包括自然界的危险。

2、行为指向的对象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紧急避险必然是针对合法的第三者利益进行。

3、行为限制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面对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就可实施;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4、过当的限度要求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小于、等于、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只要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可;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

5、行为主体要求不同:

政党防卫不仅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也是特定成员的法定义务,不实施则违法;紧急避险虽是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但某些在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成员不能进行,实施则违法。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故意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各种状态,即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2、犯罪既遂: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即已经达到了犯罪的完成状态。

3、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4、犯意表示:

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以前,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犯罪意图的流露。

5、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6、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状态。

二、简答题:

﹡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能得逞

3、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的特征:

客观特征

1、已经进行了犯罪的准备活动:

包括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

2、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主观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已具备了犯罪的目的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

一、名词解释:

1、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聚众共同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4、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5、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6、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二、简答题:

犯罪集团的特征:

1、人数较多,由三人以上组成

2、具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性

3、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4、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

第十三章罪数形态

一、名词解释:

1、实质的一罪:

形式上具有某些数罪特征,实质是一罪。

2、继续犯:

又称持续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3、想象竞合犯:

行为人处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4、结果加重犯:

又称加重结果犯,指故意实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

5、法定的一罪:

犯罪行为原来可以成立数罪,但由于某种原因刑法将其规定为一罪。

6、结合犯:

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

7、处断的一罪:

行为虽然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或几次符合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只认定为一罪。

8、连续犯:

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9、吸收犯:

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

10、牵连犯:

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

第十四章刑事责任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

第十五章刑罚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刑罚:

由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对犯罪人适用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2、刑罚权:

国家运用刑罚的权力。

3、刑罚的功能:

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

4、刑罚的目的:

国家刑法利用刑罚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的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二、简答题:

﹡刑罚的特征:

1、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不仅剥夺财产、还剥夺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乃至生命

2、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分子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

必须以刑法为根据,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进行

4、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确立:

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刑事法律、确立刑罚的权力

5、刑罚是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制裁措施:

只能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执行,但主要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罚的功能:

特殊预防功能

刑罚对犯罪人适用而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

1、剥夺或限制再犯能力功能(立法和司法)

2、个别威慑功能(行刑前和行刑后)

3、个别教育功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4、改造功能(刑罚最主要的功能)

一般预防功能

刑罚对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

1、一般威慑功能(针对潜在犯罪人)

2、安抚、补偿功能(针对受害人)

3、一般教育功能(包括自发守法者和自觉守法者)

﹡刑罚的目的:

国家刑法利用刑罚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的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我国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

对犯罪分子适用与执行刑罚,以预防其再犯犯罪。

1、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

2、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

一般预防:

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1、危险分子,即有犯罪危险的人

2、不稳定分子,即容易犯罪的人

3、犯罪受害人,即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密切结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在刑罚创制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特殊预防为辅

2、在刑罚适用阶段,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并重

3、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一般预防为辅

第十七章刑法裁量及其制度

1、累犯:

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时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利益依照刑法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

2、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3、间谍罪:

参加境外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公共安全:

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依法配备公务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法规,私自出租、出借枪支或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法规,私自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2、虚报注册资本罪:

违反公司管理法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行为。

3、妨碍清算罪:

公司、企业违反清算管理法规,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行为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或对伪造的信用卡、骗取的信用卡加以非法利用,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6、逃汇罪: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7、洗钱罪:

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洗钱的行为。

8、信用卡诈骗罪:

利用虚假的信用卡或其他与信用卡有关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9、保险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保险事实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0、假冒注册商标罪:

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1、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2、非法经营罪:

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故意杀害罪: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4、非法拘禁罪:

以拘押、禁闭或使用其他非法强制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5、绑架罪:

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为满足某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6、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8、侮辱罪:

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9、诽谤罪:

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11、重婚罪:

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

12、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13、虐待罪: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历史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