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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平煤股份九矿

“一通三防”绩效考核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打造安全高效型、本质安全型矿井,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和“一通三防”齐抓共管制度,进一步规范“一通三防”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提高“一通三防”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夯实安全基础,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杜绝“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和“六个坚持”、“四个必须”“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等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层次化管理,健全“一通三防”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强化现场管理,形成“一通三防”工作齐抓共管、“一通三防”责任人人共担,提高“一通三防”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水平,促进矿井“一通三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工作目标:

1.杜绝高浓度瓦斯、煤尘超限事故、瓦斯超限事故;

2.杜绝“一通三防”重大非伤亡及以上事故,实现“三零”目标;

3.保障矿井通风系统稳定,使矿井有效风量率保持在90%以上;

4.杜绝煤层自然发火事故; 

5.实现通风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二、一通三防执行标准及上级文件

1.《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版)

3.《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2017年版)

4.《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实用指南》2006版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6201—2019)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

7.《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8.《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平〔2015〕10号文。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通风系统

第一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第二条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第三条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第四条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井下严禁安装辅助通风机。

第五条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口应当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由矿井机电部门检查维修1次。

第六条矿井机电部门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

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条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失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定。

第八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第九条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第十条主要通风机房附近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机(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机等仪表,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第十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

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三条矿井每个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十四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第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应当实现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同一个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巷道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煤层垂距小于10米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会风车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第十七条矿井必须每三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角联巷道,严禁采掘工作面角联通风。

禁止在角联巷道中设置永久硐室;设置临时硐室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保证风流方向稳定;合理简化通风系统,加强边切眼、联络巷等巷道的管理,该封闭的必须封闭;

第十八条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第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第二十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第二十一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米,并无瓦斯涌出。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瓦斯传感器并实现瓦斯电闭锁。

采区变电所及实现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二十二条不断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布置通风设施,优化通风网络,避免角联通风,使整个通风系统达到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要求。

第二十三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复核矿井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通风队必须每10天至少对全矿井各采掘面、峒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进行一次全面测定,并上报矿长、矿总工、通风副总、通风科。

第二十四条加强巷道维修,巷道一般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矿井的总进、总回风巷严禁堆放杂物,确保其断面符合通风要求;矿总工程师定期组织检查、分析矿井通风系统;通风部门每周检查一次矿井通风系统,有维修任务的施工单位要按矿计划保质保量完成,解决采面两巷和采区的进回风系统问题,降低通风阻力;

第二十五条通风队必须按《通风质量标准》施工、管理、维护通风设施,以减少矿井内部漏风。

第二十六条通风科逐月按工作范围本着就近管理的原则划分管理区域,并下发通风设施管理区域划分通知,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并根据采掘变化及时修订,由责任单位分别看管;严禁任何人随意打开或破坏,造成风流短路。

第二十七条矿井矿井风量计算及工作面等用风地点的供风量计算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二十八条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应当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突出煤层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必须采用压入式。

第三十条局部通风机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工作面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四个不同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第三十三条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通风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店员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三十五条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当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第三十六条局部通风机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应当进行一次正常工作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严禁使用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严禁局部通风机循环风;严禁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严禁随意掐断风筒。

第三十八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停电、检修等原因需要停风时,要提前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严禁人员进入;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第三十九条局部通风机要完好,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通风机必须垫高或吊挂,距离轨道面或底板不小于0.3m;局部通风机前后5m内无杂物堆积。

施工单位要爱护风筒,严禁风筒乱扔乱放,对开掘单位风筒进行损耗考核,岩巷工作面10%;煤与半煤岩工作面5%,超过考核指标,对施工单位原值索赔,因各种原因造成风筒损坏,一律照价赔尝,并罚款。

Φ1000风筒每节1000元、Φ800风筒每节800元、Φ600风筒每节600元,每出现10mm以下破口一个,罚款100元,10个破口算全节报废,300mm以上破口一个罚款200元,3个破口算全节报废。

通风科根据通风队汇报,及时开出罚款单,并下发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若有异议,在当天就落实清楚,否则,月底照罚款执行;通风科每月末到通风队对清风筒台帐,有差错,通风队负责赔偿。

第二节矿井瓦斯

第一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由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通风部门负责瓦斯管理的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协助通风部门搞好瓦斯管理工作,安检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条每年要制定防治瓦斯灾防计划,从采掘设计、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事故发生。

第三条必须按规定配足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查仪器。

第四条对于重点区域、重点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变化异常、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制定专门的瓦斯管理措施。

第五条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对发生的瓦斯超限事故,均由安检科、通风科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认真追查,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凡是计划外瓦斯达到1.0%视为瓦斯超限,并按照中平[2016]63号文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高、突综采面及相关区域通风系统及通风设施的管理,投产前必须形成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要按照配风标准配足工作面风量,工作面的供风量应不少于1500m3/min或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七条矿长、总工程师按规定每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监测日报,对反映的主要问题,要指示处理,通风科负责处理意见的落实。

第八条及时全面掌握煤层的瓦斯情况和变化规律,如瓦斯地质、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等。

及时更新瓦斯地质图。

第九条每年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掌握矿井的瓦斯来源及涌出规律。

第十条高、突综采面初采初放瓦斯综合治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通风系统、瓦斯治理、监测监控、顶板管理、防突措施、老顶来压预报等内容。

第十一条瓦斯检查工应由事业心强、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采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新调入的瓦斯检查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领取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后还应定期进行轮训和考核。

瓦检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合格的要及时调出,并及时补充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的调出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

瓦斯检查仪器要定期校正、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及时维修,确保完好。

第十二条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

第十三条矿井每月必须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瓦斯检查点,严格执行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和交接班制度,严禁空班漏检;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台帐“三对口”。

第十四条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和掘进工作面(铺设风筒的另一侧)必须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随时进行瓦斯检查。

第十五条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必须悬挂瓦斯检查牌板,其中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一块悬挂在距上隅角30m内,另一块悬挂在距回风口30m内;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一块悬挂在距工作面30m内,另一块悬挂在距回风口30m内;矿井(采区)总回风巷的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测风站。

第十六条加强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瓦斯管理工作,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取封堵、导风帘等技术措施;下隅角设置风障和做好下出口超前,减少采空区漏风,降低采空区瓦斯涌出量。

第十七条高、突综采面初采初放期间工作面要增设瓦斯监测传感器,加强监测和断电控制。

在采面中部和靠上三分之二处各增设一台瓦斯监测传感器;报警浓度0.5%~0.7%,断电浓度1.0%,断电范围包括采煤工作面、机巷、风巷所有电器设备。

第十八条走向大于1000m的采掘工作面要增加一台甲烷传感器。

第十九条井下所有地点爆破,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第二十条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甲烷浓度超过《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二十一条凡井下有瓦斯涌出或有可能积存瓦斯的区域和地点,都应进行瓦斯检查。

主要有以下地点:

1)回采工作面(包括备用面)的具体检查地点有:

进风巷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巷风流、工作面煤壁、采煤机附近、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放顶煤支架放煤口,以及回风巷沿途绞车窝、进回风巷的高冒处等;

2)掘进工作面(包括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的具体检查地点有:

局部通风机进风流、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煤壁、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等掘进巷道内的机电设备附近,巷道高顶或高冒处;

3)其他检查地点:

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水平回风巷、机电峒室、钻场、密闭、盲巷、顶板冒落、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回风流中电气设备附近、井下烧焊工作地点10m范围内的进、回风侧、其他有瓦斯涌出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等。

第二十二条瓦斯检查次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设专职瓦检工经常检查瓦斯;

2)备用采煤工作面和临时停工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峒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临时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栅栏处每小班检查1次瓦斯、二氧化碳和氧气;

3)机电硐室、炸药库、充电房、小绞车窝进、回风流和专供行人的通风巷道,每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其它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峒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1次;采区、煤层、一翼、水平、矿井的总回风流,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4)永久、临时封闭墙内、外和挡风墙外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

5)井下进行烧焊作业时,应随时对每个瓦斯检查点进行瓦斯检查;

6)被贯通巷道地点及回风流每次爆破前至少检查一次瓦斯;

7)爆破地点20m范围内,在每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都必须进行一次瓦斯检查。

第三节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一条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9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

第三条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甲烷浓度、CO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等参数或状态进行监测监控。

宜对风筒状态、粉尘等参数或状态进行监测监控。

第四条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第五条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中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第六条安全监控系统与平煤股份公司实现联网。

第七条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第八条本质安全型控制通讯电缆,应使用本质安全型接线盒连接;本安设备连接电缆露出导体不视为失爆,但必须及时处理。

第九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设备布置、断电控制图。

第十一条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其它系统共用通讯电缆,严禁与调度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十二条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接地装置;传输介质为电缆的监控系统,地面应有良好的抗干扰接地装置,接地电阻≤2Ω;传输介质为电缆的监控系统,必须在中心站和入井口分别设置防雷装置;进入中心站的所有网络传输线(金属导体)和交流电源必须采取防雷措施。

第十三条所有接入本系统的设备、电缆(井下部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及合法的联检证明。

第十四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采取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十五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一)断电范围内;

(二)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四)掘进工作面内;(五)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六)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六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允许分站与专用风机共用电源,由供电和施工单位负责专用电源的配备及维修工作。

第十七条监测分站(电源箱)前应设置专用供电开关,以方便进行分站备用电池放电试验、检修和更换设备。

第十八条安装断电控制时,被监控区域责任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按照《规范》附录要求正确接线。

第十九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第二十一条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井下距巷道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支架或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风筒异侧,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巷道中线以上且靠采空区瓦斯涌出气流侧。

第二十二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其回风流中、突出采区的专用回风巷内及总回风巷测风站必须使用测量上限不低于10%的甲烷传感器,严重突出的工作面应使用0~40%或0~100%的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三条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设置地点

甲烷传感器编号

报警浓度

%CH4

断电浓度

%CH4

复电浓度

%CH4

断电范围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T0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0

采煤工作面

T1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与瓦斯突出的采煤工作面

T1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T2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与瓦斯突出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T3

≥0.5

≥0.5

<0.5

进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T4

≥0.5

≥0.5

<0.5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三条回风巷

T5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6

≥1.0

≥1.0

<1.0

专用排瓦斯巷

T7

≥2.5

≥2.5

<2.5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T8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机

≥1.0

≥1.0

<1.0

采煤机及工作面刮板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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