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礼让行人的行车文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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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礼让行人的行车文明

引导礼让行人的行车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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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礼让行人的行车文明-法律

引导礼让行人的行车文明

文/谭湘客

以古罗马时期庞贝城的“跳石”为雏形,上世纪50年代初期问世于英国的斑马线,可以说是现代城市里的一道独特人文景观。

这种又称“人行横道线”的一道道赫然醒目的交通标线,旨在通过颇似斑马身上的白斑纹,引导行人安全地穿过马路,并提醒广大机动车司机们自动减速缓行或停下,便于让行人安全通过。

近年来,我国的不少城市都相继涌现出了一些很是“另类”的斑马线,如成都街头的“爱情斑马线”,台州和长沙街头的“立体彩装斑马线”等,但这些印上了亲民色彩的创意标线,仍改变不了斑马线的严肃性,以及它那仅用于维护正常交通秩序的法制属性。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在行经斑马线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斑马线时更应当停车让行,即便是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到行人横过道路的,机动车也应当减速或停车避让。

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6日审结的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政案件中,私家车主贝先生便因为没有停车礼让正在通过斑马线的行人先行,结果在该案两审程序中都不幸败北,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

机动车在途经人行横道并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

车主为“斑马线之罚”状告交警

今年1月31日,家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的私家车主贝先生,在驾驶其私家车途经同属嘉兴市的海宁市时,于海宁市区的西山路口被该市交警拦下,理由是他并未停车礼让斑马线上的行人。

基于这个原因,贝先生随后被海宁交警处以罚款100元并计3分的行政处罚。

现年35岁的贝先生虽然是个做生意的,但他却有着大学法律专业的学历,对相关法律规定与程序并不陌生。

因而面对海宁交警的处罚,他当即便表示异议,并于随后向海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但今年3月31日,海宁市人民政府送达给贝先生的复议决定书,竟维持了当地交警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贝先生自然不服这一结果,他于是在今年4月13日将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告上了法庭,要求后者撤销处罚决定书,并向他公开赔礼道歉。

今年5月19日上午,海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鉴于该案在国内并无先例,于是有媒体将其称作了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政案件。

据《钱江晚报》等当地媒体报道,在当时的庭审中,身为原告的贝先生没请律师,而是坚持自辩,表现出了一副稳操胜券的样子;作为被告的海宁交警大队则由副大队长顾建飞和引发争议的执勤民警陆阳出庭应诉;庭下还坐了不少驾校学员和交通劝导志愿者。

为了还原事实,法庭当庭播放了四个小视频,其中两个视频是当时的监控探头从北向南、从西向东两个方向拍摄下的行车记录,另外两个视频则是交警的现场执法记录。

通过监控视频可以看到,事发时间是在1月31曰下午13点51分左右,事发地点位于海宁市邮电新村小区边的西山路口,当时有一辆银白色的斯柯达轿车正由东向西开经过斑马线,而有个行人也正在斑马线上从南往北过马路,后者甚至已经走到了马路正中央的双黄线处。

虽然此时还有着多辆汽车都要从这个路口通行,有的汽车已经在斑马线前主动停下等候该行人通过,但这辆斯柯达轿车的驾驶人却在看到那名站在其车左侧避让其车的行人后,仅仅做出了刹车减速的举动,并未将车停下来礼让该行人通过,而是缓慢地驾车驶过了斑马线。

而这辆银白色的斯柯达轿车,正是本案原告贝先生的私家车,该车随后便被正在路口执勤的海宁交警拦下。

从海宁交警提交给法庭的执法记录视频中可见,执勤交警随即向贝先生说明了情况,表明他未在西山路口礼让正走在斑马线上的行人,其行为已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交警部门将对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执勤交警接着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贝先生给予罚款100元、驾驶证扣3分的处罚。

但贝先生对此表示不服,要求查看监控,且在看完监控后,他当即表示异议并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理由是:

“他(那名行人)停下了,我才开(动汽车)的,他如果还在走,我肯定会停车让他先走!

围绕这几段小视频,原被告双方在庭审过程中产生了诸多争议,其中之一便是如何确认违章车就是贝先生的?

原告贝先生认为,事发路段车流量、人流量都较多,不能确认监控录像中的银白色斯柯达就是他的车,原因是无法看清车牌。

不过他也当庭承认:

“我确实在这个时间段开过这个路段,但路上同色同车型的车很多,怎么认定这就是我的车呢?

”但被告方对此回应说:

“当时这个路口有四五个执法人员,不到100米的执法区域,整个执法过程中这辆违法车辆一直在在执法人员的视线范围内,不存在车辆不同的情况。

并且在现场执法过程中,贝先生被拦下后,对交警说的没停车礼让行人一事,他也并没有当场否认。

庭审争议之二是贝先生所遇到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礼让范围?

原告贝先生认为,即使违章的斯柯达轿车就是他驾驶的车,海宁交警的处罚也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他指着监控视频说:

“当时通过这个路口时,斯柯达采取了刹车缓冲的行为,做到了人行道前减速慢行、避让行人。

道路上的情况瞬息万变,是行人停在那里主动避让我,所以我减速慢行通过了人行道……行人停在那里持续了两三秒,不是瞬间停步的,没有动作在行走。

行人放弃了他优先通过的权利,所以我才慢速通过的。

在我刹车制动前,他已经停在那里了,并不是我逼停的。

贝先生在庭上读交法规定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时,还特意在“正在通过”和“应当”两地地方加重了音调。

他进一步辩解说:

“‘应当停车让行’,并不是‘必须停车让行’。

道路交通行人和车辆行进本来就是一个互动的过程,行人在行走的时候,车辆应该避让,但如果行人已经停下主动让车辆先行,车辆也是可以先行通过的,不能对法律条文作机械理解。

”他还说:

“如果认为人行道上只要有人,机动车就必须停下让行人先行,那行人只要走人行横道,岂不是根本不用顾及左右是否有车?

而录像显示该路段是一条交通繁忙的主干道,按交警理解,只要行人出现在人行横道就必须停车让行的话,机动车基本就无法通行了,势必会造成交通混乱……”

被告方海宁交警对此争议所给出的回应则是:

视频中那位由南向北走的行人,之前一直在步行过马路,当他看到原告的车临近后不得不停下来,这是一个基本事实。

此外,贝先生在对相关法条的理解上也有误区,一般来说,我国法律上规定约束人的行为,一种叫“可以”,一种叫“应当”,其中“可以”是说可做可不做,“应当”则是必须做。

具体到本案中来说,按照道交法中的相应法条,原告贝先生便必须停车,让正在步行通过路口的行人优先通行。

海宁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视频中的车辆就是原告贝先生驾驶的汽车,原告被交警截停后并没有对未停车让行的事实提出异议,仅对法律适用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中,应当即必须。

当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斑马线上时,就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即使其中途有停顿,也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

视频显示,行人已经先于当事汽车进入斑马线,且正在通过斑马线,而行人的前进方向为当事汽车前进方向的正前方,若该汽车于此时不停车直接通过斑马线,将会给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的威胁,因此贝先生应当停车让行。

据此,海宁法院于今年6月11日下午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贝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贝先生不服判决,又上诉到了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8月5日下午,此案在嘉兴中院二审开庭,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并无新证据提交,法庭辩论的争议焦点依然集中在一审时提出的相关问题上。

9月16日上午,这起引发多方争议的案件在嘉兴中院二审宣判,判决书称:

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途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行人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礼让行人是文明社会内在要求

随着二审法院的法槌落下,举国关注的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政案件终于画上句号。

但此案引发的相关争议,却未就此尘埃落定,以致在随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各路媒体依然对此热议不断,而引起世人普遍关注的其中一个问题便是,海宁交警在庭审中公布了这样一个数据:

在2013年至2014年间,全国因未礼让斑马线行人导致的交通事故共达4907起,一共造成了1145名行人死亡,死亡率超过23%,因而在去年的全国交通安全日,斑马线不礼让行人已经和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并列为七类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

仅自2014年以来,海宁市因机动车驾驶人不礼让行人而被交警处罚的违法案件至少有上百例,但很多司机都像贝先生这样对交警的处罚措施表示无法理解与接受,由此说明的是,在斑马线前停车礼让行人以保障行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尚未成为很多司机的一种自觉行为。

事实上,我国相关法律已明确规定,当行人走在斑马线上时,机动车必须停下来让行人优先通过,而不只是减速让行。

正如有关专家所指出的那样,斑马线(人行横道线)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行人有着从斑马线上优先通过的权利。

而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的交通运输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与行人相比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必须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给以一定的权利限制,以保护行人。

正是基于这样的问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明文规定: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这说明礼让行人保障的是在道路交通中处于弱势的行人,这不仅是文明驾驶的一种表现,更是法律范畴所规定的条款,贝先生既然违反了这样的法律条款,就理所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还有法学专家指出,划设斑马线其实是限制行人自由便捷地横过道路的一种措施,是行人为保障车辆通行所履行的一种义务,正是行人的自我约束,机动车才得以在其他路段快捷畅通,因此当车辆行经斑马线时理当减速行驶,遇上行人正在通过斑马线时还理应停车让行,确保行人在付出义务后行使横过道路的权利。

而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特别是该特定动作并非行人在自由状态下做出,而是在外部原因迫使其不得不做出时才做出。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时行人以较快的步频走上斑马线,并以较快的速度接近事发路口的中央位置,当看到贝先生驾驶车辆朝自己行走的方向驶来时,行人只得放慢脚步,以确认贝先生所驾车辆是否停下来,当他看到贝先生所驾车辆没有明显减速且没有停下来的趋势时,才为了自身的安全不得不停下脚步,如果此时贝先生的车辆有明显减速并停止行驶,则行人肯定会连续不停止地通过路口。

由此可见,事发时该行人确属“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他在通过斑马线时停下脚步并非是在示意车辆通过,而是基于自身安全考虑采取的自我保护行为。

对于海宁法院、嘉兴中院相继作出的两审判决,有不少意见领袖都纷纷表示,很多机动车驾驶员都在非灯控路口、路段不礼让行人,这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对于这类驾驶员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去查处,通过相应的处罚去提高他们的文明素养,让守法出行、文明出行保障交通参与者安全出行。

尽管驾车人在斑马线上不礼让行人的事件每天都在我国各地发生,但实际被处罚的人却屈指可数,本案中海宁交警严格执法和当事人较真求真的法治精神,都值得称赞,两审判决更是法治进步社会文明的体现,即符合立法本意,又起到了判决的社会指引功能,对维护社会秩序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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