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网络企业营改增该课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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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网络企业营改增该课程

有线电视网络企业“营改增”培训课程(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讲解

(2)

  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主讲人:

赵小刚

  目录

  1.征税范围的界定

  2.销项税额的若干事宜

  3.进项抵扣的若干事宜

  4.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5.增值税发票管理

  6.营改增应对准备工作

  7.营改增纳税筹划

  2.征税范围的界定

  2012年1月1日开始于上海市的“营改增”,虽然于今年8月1日扩大至全国,但由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仍然存在,对于企业迅猛发展的多种经营行为,确实造成诸多企业对其是否在营改增范围之列存在疑惑,在国税总局没有全国性统一意见前,实务中各省税税务机关往往以各种“应税范围”注释、解答、执行口径等予以管理。

  对于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存在的业务收入主要有:

  2.1.视听费收入

  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

  付费频道收视费收入

  点播收视费收入

  以上三种收入,财税部门主流意见: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规定,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有线电视月租费(收视费)应作为提供播映服务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3]37号: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原营业税政策性文件——国税函[2004]141号规定: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项目征收营业税。

  其他营业税政策性文件,如:

国税发[2001]22号、国税函[1999]675号、国税函[1998]748号等,在九十年代税改期间曾对收视费(收视维护费)进行界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本次税改: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以“营改增”试点行业税目注释为准,而不是以原有的营业税的税目注释为准,原注释仅作为参考依据。

  2.2.有线电视初装费及新建住宅配套费

  国税发[1994]159号:

  六、关于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问题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

对有线电视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由于“建筑业”目前尚未纳入“营改增”,因此有线电视初装费及新建住宅配套费收入仍缴纳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

财税〔2005〕165号文规定:

八、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2.3.落地费收入

  财税部门主流意见: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规定,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向电视台收取的落地费作为传输费用不属于营改增试点服务范围。

  落地费与收视费不同:

作为营业税管理,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要求企业以“文化体育业——其他文化业”申报。

  比如: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卫星电视节目收转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191号):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有关规定,对各级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利用广播电视网络从事卫星电视收转业务,并向电视台收取的卫星电视节目收转费(或频道收转费、入网费、落地费等)收入,按“文化体育业——其他文化业”征收营业税。

  2.3.落地费收入

  由于“文化体育业——其他文化业”目前尚未纳入“营改增”,因此落地费收入仍缴纳营业税。

  2.4.商品销售收入(机顶盒、CA等)

  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5.广告费收入

  此前分省试点的财税[2011]111号文及本年度全国试点的财税[2013]37号文均将“广告服务”纳入“营改增”——增值税征税范围。

  2.6.数据业务收入

  宽带业务收入

  专网收入

  远程教育\医疗\电视会

  数据业务收入目前尚未确定是否纳入“营改增”。

  有税务机关认为属于“信息技术服务”纳入“营改增”

  财税[2013]37号: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也有观点认为属于“电信业”,与“邮电通信业”同时纳入“营改增”。

  2.7.租赁收入

  网络出租

  管道杆路出租

  网络与管道杆路,是否定性为“有形动产”,存在争议。

  如定性为不动产——构筑物,则其出租业务不属于“营改增”范畴。

  如定性为“有形动产”租赁,则属于“营改增”范畴——“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7%;

  其中划分租赁收入中“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也是难题

  但是,根据财税[2013]37号文,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2.8.承揽工程收入

  由于“建筑业”目前尚未纳入“营改增”,因此该收入仍缴纳营业税。

  2.9.代维费收入

  对国家干线的代维费,同网络的定性一样,属于动产OR不动产,存在争议

  2.10.TV增值业务收入

  游戏、教育等TV增值业务收入,目前财税部门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倾向于“邮电通信业”营改增时解决。

  预计邮电通信业适用11%税率,而通信巨头企业正在争取部分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范围适用6%税率。

  3.销项税额的若干事宜

  随着“营改增”的深入,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各项经营行为最终将全部缴纳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项税额的若干难点如下:

  3.1.视同销售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实务问题:

数字电视整转免费配置的机顶盒,是否视同销售?

  此前作为营业税纳税人时,可参照电信单位开展业务过程中附带赠送电信产品,不予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总局对此问题用单行行文的方式解决。

  国税函[2006]1278号——适用中国移动

  国税函[2007]414号——适用中国电信

  国税函[2007]778号——适用中国联通

  国税函[2007]1322号——适用中国网通

  但是,该四个文件皆强调作为营业税纳税人,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在收视费纳入“营改增”情况下,机顶盒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视同销售必然存在。

  解决办法:

  减少实物赠送,尽量通过折扣方式处理,并在发票上列明或分别开票。

  在增值税模式下,为规避风险,部分营销方案的语句表达应进行适度调整

  争取原优惠政策延续

  3.2.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财税[2013]37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存在免收收视费的情况,如何适用为“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3.3.混合经营行为

  比如:

有线电视网络企业存在将视频业务、宽带业务、话音业务打包销售的事宜

  财税[2013]37号文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4.进项抵扣的若干事宜

  对于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其进项抵扣的若干难点在于:

  4.1.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购进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但是,税法所称不得抵扣,是指购进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如既用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则其所购货物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比如:

采购发电设备,既用于收视费收入,又用于落地费收入

  难点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比如:

广电网络运营企业在建工程科目中常见“***高清交互数字电视基础应用工程”

  判断该事项四原则:

  第一,购进固定资产如属于财税[2009]113号文中《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或“03”的内容,不得抵扣

  第二,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能查找到的内容,准予抵扣

  第三,查找不到的内容,以其与不动产是否直接物理相连且搬迁后毁损的,不得抵扣;否则应允许抵扣。

  第四,看购进的货物是用于房屋、建筑物还是生产经营用。

增加改善房屋建筑物功能,则不得抵扣;用于生产经营,则允许抵扣

  但是,特别注意: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4.2.运输工具抵扣问题

  运输工具作为经营用设备,允许抵扣

  运输工具用于职工福利,不得抵扣。

比如:

购进客车用于职工上下班班车

  财税[2013]37号文利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施时间:

2013年8月1日

  4.3.知识产权(包括版权)抵扣问题

  财税[2013]37号文:

  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转让业务纳入“营改增”,因此,对于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采购版权(或著作权经营许可)、受让品牌使用权、专利权等等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得以抵扣进项税额。

  5.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一直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不是难在税制上,而是难在财政收入的划分上。

  5.1.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目前,对“营改增”涉及的行业(或业务)中仅有航空运输业获得财政部、国税总局的审批——财税〔2013〕9号

  例如:

东航、国航、南航等

  但是,财税[2012]9号规定: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目前,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中,一般侧重货物的连锁经营;至于应税劳务的省内汇总纳税难度较大。

  5.2.汇总纳税三种模式

  其一、经批准采取“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销售额进行分配,由分支机构按收入级次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总机构汇总办理纳税申报”方式

  其二、经批准采取“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预先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支机构根据分配比例计算的增值税按收入级次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总机构汇总办理纳税申报”方式

  其三、经批准采取“统一计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年终由地方财政统一调整地方财政利益”方式

  6.增值税发票管理

  增值税对发票的管理要求远高于营业税,尤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常涉及刑事责任,更为严格!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

  

  发票各联次票面注明“作废”字样,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冲红处理

  开票方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票日期已跨月,专用发票开票有误且未认证

 

开票日期已跨月,专用发票开票有误但已认证

开票日期已跨月,专用发票开票有误且未交付给收票方或接受劳务方

开票日期已跨月,专用发票认证不符

 

开票日期已跨月,专用发票开票内容不属于可抵扣范围

 

开票日期已跨月,发生退货、销售折让

根据增值税以票控税的特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取得、传递及管理堪比现金管理,管理环节和内容更为复杂

  

  7.营改增应对准备工作

  “营改增”将给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的组织架构、营销模式、集中采购、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带来重大影响和挑战。

  “营改增”绝不只是简单的财务会计核算方式的改变,而是会影响企业发展战略的重大变革。

  各专业部门具体工作-财务部门

  1.牵头做好“营改增”组织工作。

根据“营改增”工作要求,确定总体工作安排,组织各专业线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定期召集营改增调度会议,整理总结、通报“营改增”工作,调度分公司有序开展工作;

  2.加强税企关系协调。

联系国税机关沟通营改增政策进展,创造良好外部监管环境,争取政策支撑;联系增值税发票领用、发票认证等工作;协商确定增值税汇总纳税实施方案;

  3.建立完善适应增值税管理的制度体系。

  4.向其他类似企业学习取经。

  5.持续开展“营改增”具体政策、实务操作的培训工作;

  6.跟踪国家“营改增”扩围进程,及时提醒各专业线加强“营改增”新增行业的外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各专业部门具体工作-市场部门

  1.全面梳理、优化套餐,夯实收入质量。

“营改增”后,销项税额计算取决于计税收入的大小,建议全面梳理收入质量较差的产品、套餐,考虑优化调整方案,借“营改增”机会夯实收入质量,确保利润最大化;

  2.全面考虑对外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问题。

包括:

  在系统中全面梳理需提供专用发票的企业信息,整理并保存对方相关证明资料。

  确定专用发票开具流程。

如用户是直接到营业厅开具专用发票,还是到重点客户部门开具?

是先开普通发票再换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确定税控开票机布局。

在哪些营业厅放税控机,如何保证既方便用户需要,又能增值税的发票安全?

  3.归口管理的营销费用的外来发票管理。

  包括开展供应商梳理、调整客户维系方式(尽量通过折扣方式、减少实物赠送)。

  4.客户维系方式调整。

赠送实物和其他服务被认定为视同销售(其中实物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

应减少赠送实物或其他服务行为,可考虑改为赠送服务,同时通过折扣模式进行处理,将价款与折扣额分别列示在同一张发票上。

  5.合作业务方面。

合作方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不属于增值税试点范围的情况下,将承担全部增值税税收负担。

对现有合作方进行梳理,建立合作商档案,并尽量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作。

  6.网络出租合同修订。

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租赁属于增值税范围缴纳增值税,不动产租赁仍缴纳营业税。

如果不能准确区分网元出租收入中动产与不动产部分,会被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就出租收入全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7.其他影响收入质量、营销费用等具体工作。

  各专业部门具体工作-网运部门

  网运成本的供应商管理。

  在招投标和采购过程中,选择一般纳税人,淘汰小规模纳税人或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交易价格。

  2.电费管理方面。

  全面开展直供电改造工作,推进实行电费集中“一点结算”,统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升电费发票规范性。

  3.尽快完成共建共享租赁合同签订、结算。

  共建共享租赁费中,只有“营改增”后的租赁费可以抵扣税金。

因此要充分考虑历史未结算金额,尽快签订合同尽快结算,避免营改增后承担历史税金。

  4.尽早签订维保合同。

  要明确提供发票保底条款,尤其要提供发票时间等,营改增前的维保尽量在营改增前结算完毕。

  各专业部门具体工作-投资建设部门

  1.对归口管理的采购供应商梳理。

  原则上不再与非一般纳税人合作。

  2.应考虑如何把握投资节奏问题。

  避免投资集中到营改增之前,投资与收入的增长尽可能同步。

建设、采购部门应及时签订合同,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结算。

  各专业部门具体工作-采购部门

  1.对采购供应商梳理。

  原则上不再与非一般纳税人合作。

关注跨期合同(即跨“营改增”实施前后期间)中发票提供时点和发票提供类型,保证相关业务在“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一般发票,防止因发票取得过早而无法实现增值税进项抵扣。

  2.进一步推广“内部商城”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商城”推进工作,变数量巨大、金额很小的零星采购为集中采购,彻底解决各基层单元分散采购、发票不规范、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各专业部门具体工作-信息化部门

  1.归口管理的投资以及维保等信息化线成本的供应商梳理。

  原则上不再与非一般纳税人合作。

  2.组织做好“营改增”相关系统改造工作。

  为配合“营改增”工作,公司应统一上线税务管理系统、发票管理相关系统,并开展一级架构的系统改造工作。

其中系统改造涉及到ERP核心系统、大ERP各外围相关系统以及集中收入管理系统、集中计费系统、综合结算系统、业务受理系统等,涉及系统很多,改造量巨大。

信息化部应组织各相关业务部门,做好系统支撑改造工作。

  各专业部门具体工作-综合部门

  1.归口管理的综合线相关成本的供应商梳理。

  原则上不再与非一般纳税人合作。

  2.重点关注梳理规范发票抬头名称。

  有线电视网络运营行业曾做过一些整合,部分单位的名称仍未统一,在营改增前,首先得统一发票名称,发票抬头必须为公司全称(即税务登记证的公司名称)。

不是公司目前全称的,及时进行变更。

有线电视网络企业“营改增”培训课程(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讲解

(1)

  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主讲人:

宫滨

  目录

  1增值税及增值税机理

  2征税范围的界定

  3销项税额的若干事宜

  4进项抵扣的若干事宜

  5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6增值税发票管理

  7营改增应对准备工作

  8营改增纳税筹划

  1.1.2我国增值税改革历程

  

  消费型增值税改革:

就是把企业购置固定资产中支付的税金纳入进项税可抵扣范围,降低了企业税负。

  1.2.1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试点政策增加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税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产生过程图:

  

  1.2.3增值税的特点

  1.按全部销售额计税,但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征税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

  4.实行税款抵扣制

  1.2.4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税的关系

  交叉征税(又称双层次征收):

如我国增值税与消费税

  

  平行征税(只能选择其一):

如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

  

  1.2.5如何理解增值税是价外税

  价外税为税金包含在商品或劳务价格中的税。

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实际收到的销售价款或支付的采购成本中含有增值税,因此在确认收入或成本时,需要把增值税扣除。

例(假设增值税税率适用17%):

税种类型

销售合同额

收入

价外税金

增值税(价外税)

100,000.00

85,470.10

14,529.91

营业税(价内税)

100,000.00

100,000.00

 

  1.2.6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的概念及计算公式

  销项税是企业由于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而承担的增值税税金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销售额确定

  销售额=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含税,要换算为不含税)+(3)消费税税金

  1.2.7进项税额

  概念:

进项税是纳税人购进应税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以票扣税:

2项

计算抵扣:

2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售方取得)

外购免税农产品(采购方开具)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海关取得)

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从运输方取得)

  1.2.8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共10项

  1.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有关规定,不得抵扣

  扣税凭证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发票

  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3.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中,准予作为财产损失扣除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上述第3~6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的计算抵扣应伴随货物

  8.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

  9.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10.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准予作为财产损失扣除

  1.2.9认证和抵扣时限(2010年1月1日后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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