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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聘请乙方作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2、乙方同意接受该聘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律师之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为此,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法律顾问服务

第1条 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1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1工作内容:

应甲方要求,每服务年开始的一个月内对甲方进行一次法律风险调查,并在完成调查工作后的1个月内向甲方提交《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2工作成果:

每年一次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事务现状说明、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原因、需要采取的控制措施建议、结论)。

1.1.3时间计算:

《法律风险监控报告》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入法律顾问工作时间。

1.1.4为避免疑问,本条约定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系指甲方与乙方就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完毕后的第一年开始实施。

1.2重大合同审查或起草

1.2.1工作内容: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拟签订各类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合同、物资的采购协议、产品经销协议、产品服务协议、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或起草合同文本,但属于专项法律服务内容的除外;

1.2.2乙方成果:

应甲方要求,审查合同并向甲方提交合同法律审查意见书或合同修改稿或提交起草的合同文本。

1.3制度审查

1.3.1工作内容: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内容涉及甲方与其员工、经销商、供应商或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例如:

环境法规、消防法规、会计法或会计规则、财政税法等)要求建立的,重要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查;。

2.1.2乙方成果:

甲方重要制度的法律审查意见和建议。

1.4法律意见

1.4.1工作内容: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业务活动和内部经营管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1.4.2乙方成果:

根据甲方的要求和需要,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或口头的法律意见。

1.5发出律师函

1.5.1工作内容: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在业务活动及内部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各类纠纷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在不违背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原则下对相关对象发出律师函证;

1.5.2乙方成果:

了解纠纷发生经过情况,拟订并根据甲方要求向相关对象发出律师函,并将该函件提供甲方备案。

1.6法律知识培训

1.6.1工作内容: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运用技巧的培训或举办法律讲座;

1.6.2乙方成果:

根据甲方提出的需求,制定培训教案并提交甲方,现场或通过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培训。

1.7文件的法律审查

1.7.1工作内容: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对外发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或以承担一定义务为内容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公示、声明、广告语、对外承诺、招标文件等,进行法律审查或拟定相关文本。

1.7.2乙方成果:

乙方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

1.7.3应甲方要求,乙方律师提供的其它法律事务服务,但不包含专项法律服务和诉讼仲裁业务,但甲方可以就专项法律服务和诉讼业务向乙方提出一般性咨询请求(不包括出庭或出具正式法律文书),乙方应当按照本条约定的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相关费用按常年法律顾问计时标准计入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时间。

第2条 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与支付

2.1法律顾问服务实行按小时收费:

国内法律事务费用为每小时人民币(大写)           (¥    元);

涉外法律服务为每小时美元(大写)           ($     元)。

2.2每半年为一个服务期间。

甲方应每服务期间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预付人民币(大写)           (¥    元)给乙方作为提供服务的备用金。

如每一服务期间甲方所支付的备用金不足,则甲方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及甲乙双方核实的乙方工作小时数在该服务期间届满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差额部分。

2.3每服务期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工作的时间进行结算。

如届时实际结算金额多于备用金数额,双方可以协商选择

(1)将结算差额同下一服务期间的法律服务备用金一并支付;或,

(2)在结算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予以支付。

如届时实际结算金额少于备用金数额,双方可以协商选择

(1)将结算差额纳入到下一服务期间的法律服务备用金中;或,

(2)在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予以返还。

2.4其它费用约定:

乙方应甲方要求,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办公的,差旅费由甲方承担,报销标准按照甲方一般中层管理人员待遇标准报销,且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交报销单据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

2.5结算方式:

1款至2.3款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费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2.4款约定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实报实销,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存入甲方总协调律师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3条 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3.1为减少甲乙双方费用,双方同意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主要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方式进行沟通,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

应甲方要求,乙方律师应当到甲方或其指定的场所办公。

3.1.2甲方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应当由本协议中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发出,且应当发至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律师。

3.1.3甲方通过电话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涉外法律问题乙方指定            律师作为电话联系人,非涉外法律问题乙方指定            律师为电话联系人,诉讼仲裁问题乙方指定            律师为电话联系人。

3.2如甲方要求乙方到指定办公场所提供法律服务,则甲方应当提供电话、电子网络等办公条件和能够达到保密与安全要求的办公环境。

3.2.1律师和联系人指派:

为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乙方指派由            律师作为总协调律师,就法律事务服务与甲方指派的联系人进行沟通,协调法律事务工作。

如果,

(1)为及时处理甲方紧急法律事务,乙方所指派的律师(见第6.1条之约定)不能及时提供服务的,或

(2)乙方认为另行指派专业律师能提供更好的服务,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指定本所具备相当资质的律师作为甲方的暂时服务律师。

3.3如未另行约定,本协议第1、1.2、1.3.、1.4、1.5、1.7以及1.8部分内容,一方应当委派两名执业律师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3.3.1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代理/委托协议、分销协议、服务协议;

3.3.2质量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产品说明书;

3.3.3技术转让协议、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3.3.4商标许可协议、专利许可协议;

3.3.5股权转让协议、重大资产处置合同、担保金额达到            万元的重大担保合同;

3.3.6重大商业行为意向书、合作协议、合营合同、合资合同、投资合同;

3.3.7董事会/股东会召集、召开、决议文件等;

3.3.8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甲方普遍适用的劳动合同;

3.3.9甲方对中国境外(用户)律师声明;

3.3.10赔偿协议、纠纷解决协议或条款;

3.3.11标的超过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合同或标的额虽然未超过      万元但是属于甲方经营管理中经常使用的其它合同;

3.3.12其他双方认为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律师服务。

3.4档案制度:

乙方应当就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为甲方建立档案备查,并在年度法律服务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完毕的法律工作档案移交甲方联系人签收。

3.5日志制度:

乙方应当就其为甲方提供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撰写律师工作日志备查,并将工作日志作为内容之一编列于档案目录。

3.6年度总结(1份/10页以上):

乙方应当在每年度法律服务期满之日起30日内撰写年度常年法律服务工作总结,并提交给甲方。

第4条 法律顾问计时制度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建立完整、真实的工作小时记录制度,以便甲方对乙方的法律服务工作做出评估:

4.1工作小时

乙方应甲方要求或者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为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所必需进行的工作,以及不时达成的协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约定工作(非专项法律服务及/或非诉讼服务)而耗费的下述内容的时间计为工作小时:

4.1.1进行法律调查、调查取证、公证等。

4.1.2审查、审核、起草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调查报告、建议书、法律意见书、规章制度、律师函、公告、公示、声明、广告语、对外承诺、招标文件等任何书面文件;笔译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约定的任何法律文件。

4.1.3审查、审核、起草法律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或通过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进行的培训)讲座讲稿、培训教案等。

4.1.4一般性咨询(无论采用电话还是其他何种形式);起草总结;为完成甲方工作进行必要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文献或资料的查询。

4.1.5在途时间按半价计做工作小时,自乙方工作人员登上主要交通工具(如北京市内服务时指出租车或地铁等交通工具,外地服务指飞机)开始起算,至乙方工作人员到达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或甲方指定(或按照甲方标准预定的)住所止的实际在途时间。

4.1.6口译或同声传译的工作小时和报酬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1.7参加座谈、会谈、谈判、磋商、会议等。

4.1.8其他双方可能约定的工作内容所耗费的时间。

4.2工作小时计数:

4.2.1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的工作小时按照实际耗费时间计做工作时数。

4.2.2乙方为完成4.1条规定计做工作时数。

4.2.3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差旅驻外期间的工作时数按照每整天8小时计算,每半天4小时计算;差旅期间的加班按照实际加班时间具体计算为工作小时。

为避免重复计费,本4.2.3条的适用将排除驻外期间所产生的含第4.1条所列内容的时间计入服务工作小时。

4.2.4乙方接受甲方电话咨询每次不足0.5小时的按照0.5小时计算,超过0.5小时的按照实际咨询时间计算。

4.3工作小时记录:

4.3.1乙方的工作(限于本合同第6.2条确定的律师团队所包含的律师或根据第3.2条甲方同意更换的相当资质律师)计时应当列于工作日志内,并应在工作日志中记明工作内容。

4.3.2乙方应当在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包括工作内容和小时数量的工作日志以电子邮件方式发给甲方联系人确认。

4.3.3甲方联系人应当在收到乙方含有工作小时记录的电子邮件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乙方联系人,对该工作小时数予以确认或提出异议。

如甲方届时未回复或在回复中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该工作小时数视为甲方认可。

 

第二部分   双方权利义务

第1条 双方权利义务

1.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对于乙方的工作享有知情权,可以查询乙方的工作记录、工作档案和向甲方询问工作进展等。

1.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完成甲方委托事务之后的工作档案移交甲方。

1.1.3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聘请其它法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1.1.4乙方违反第2.1、5.2.3或5.2.5条之规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甲方应当向乙方充分披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背景信息,并向乙方提供必要协助,提交乙方办理任何法律事务所需必要的资料、文件、权证、证照等文件、资料,并对前述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除非另有书面指示,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文件、证据均应为复印件或复制品,原件应由甲方妥善保管。

以上资料应当排除基于甲方与第三人之保密约定而排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1.1.6甲方应理解并尊重乙方的执业准则和习惯。

在需要乙方律师处理有关事务时,除非突发事件,否则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作出安排。

1.1.7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支付律师费、其它费用。

1.1.8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和条件。

1.1.9任何需要乙方出席的会议、座谈、访谈、谈判,甲方应当尽早通知乙方并提交前述活动的必要的书面文件,告知前述活动内容、背景、联系人、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名单等,前述活动的通知和材料提交最迟不得迟于活动开始前5个工作日。

1.2乙方权利和义务

1.2.1乙方应当对提供甲方的法律服务的报告、意见、建议、律师函件等工作成果的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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