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经贸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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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经贸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
山西经贸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院法律地位,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
山西经贸职业学院,简称山西经贸职院;
英文译名:
ShanxiInstituteofEconomicsandBusiness。
第三条学院法定住所地:
太原市南内环西街1号。
现有北校区(太原市南内环西街1号)和南校区(太原市旧晋祠路三段629号)两个校区;学院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可设多个校区;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院的机构,均为学院的组成部分。
互联网域名为。
第四条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院。
第五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和干部教育培训发展规律,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凝练特色,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教育培训体系,致力于实现学院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学院坚持立足行业,面向社会,积极推进与社会的双向合作,突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开放性,为山西经济社会和行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进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富有良知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和经济管理人才,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服务。
第七条学院坚持面向自主办学,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并逐步完善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
第八条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引进与培养高端人才,提升学院师资队伍水平与整体办学水平;不断加强教职员工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职员工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丰富教职员工的发展机会,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适应人才培养需要;不断深化改革,积极处理改革、建设、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推进学院事业科学发展,实现不同阶段的发展目标。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学院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隶属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接受举办者及其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接受山西省教育厅的业务管理与指导。
第十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核准学院章程。
(二)依法对学院实施管理,指导学院的改革与发展。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学院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评估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招生,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
(四)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院稳定的教育经费来源,并不断增加办学投入。
(五)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学院的权利: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五)依法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六)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院的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接受举办方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三)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四)维护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六)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学院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院的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学院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第十五条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成人教育为辅,非学历教育以经济管理类教育培训为主;同时,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联合培养等其他形式的教育。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
第十六条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七条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形成与山西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目标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特色突出的专业体系;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经过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商讨与论证。
第十八条学院秉承“追求卓越”的院风,将人才培养工作置于学院全部工作的中心地位,全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积极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的人才培养模式。
积极有序组织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质量稳步提高,使学生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人文素质,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操作技能并能在实践中熟练地运用。
第十九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高职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分制。
第二十条学院通过课堂教学、专业实习、课程考试、上岗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二十一条学院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强化过程监控,逐步建立就业(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学生及其家长、研究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第三方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通过设立学术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质量监督组织、专业建设委员会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保障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学院探索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学院坚持教学与研究并重,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学院积极探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通过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五条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六条学院积极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交流,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
第四章学院管理体制
第一节学院管理体制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院支持与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院实行院、系(分院、部、处、室)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科学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公共服务机构、附属机构、专门委员会及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学院设置的各级各类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条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学院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对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院领导组织调研。
(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部分重大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三)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单位、有关委员会(教代会)的意见,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
(四)干部的任免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不可超职数配备。
(五)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二节学院党委
第三十四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的规定独立负责地行使行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五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党委(扩大)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院级领导、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党委会为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党委副书记、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向党委书记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商定提出,主持人确定;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会议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一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项表决,其中对干部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对重要议题产生不同意见,情况允许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意见执行;党委委员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声明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党委会议的决定。
(七)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议题收集、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八)党委会的内容,凡涉密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学院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在学院的党内执纪、监督专门机关,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能。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第三节院长
第三十八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
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三)拟订行政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安排副院长的工作分工,任免行政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解聘教职员工,依照学院规定对教职员工实施奖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筹集办学经费,组织制订和实施财务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对学院行政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价;
(八)遇有紧急情况,决定实施法律许可的校园安全应急措施;
(九)其他需要由院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设立院长办公会议,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一般包括:
院长、副院长,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党委成员、院级领导和议题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党政班子成员必须全部参会。
(二)院长办公会议为例会,一般每月一次,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院级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向院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院长办公会议题由院领导提出,院长审定,分院、系、部、处和直属单位如有议题,需报经分管院领导同意。
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主持人的同意。
能够由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院长办公会议题。
(四)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五)院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可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六)院长办公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学院党委会决定。
与会人员对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行动上必须执行会议决定。
(七)院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
(八)院长办公会议的内容,凡涉密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和评定等职权。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术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四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委员由学院不同专业具有高级职称、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丰富的有关专业专家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院党委会批准,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四十四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指导系(部)科研工作。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四)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五)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六)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七)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八)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九)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节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
第四十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设秘书长1人,由教务处长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委员由教学部门负责人以及主要专业骨干教师组成;可根据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或专项工作小组,其负责人及成员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聘请。
第四十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学院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院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指导学院专业、课程、师资、实训基地、图书等方面的设置和建设规划;审议、制定学院各类教学评估工作方案,监督和指导教学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和分析。
(四)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负责各级优秀教研成果及省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优秀教师、教学名师的评选与推荐工作。
(五)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精品资源共享课等重大教学项目。
(六)对教风学风进行检查和指导。
(七)学院委托的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由主任或秘书长负责召集,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
(二)除特殊原因,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有责任参加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的各项会议,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不少于2/3成员到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