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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艺职业学院章程

广东文艺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溯源于1950年创办的华南人民文学艺术学院,在发展历程中曾更名为华南文艺业余大学、华南文艺成人学院。

2004年4月,转制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更名为广东文艺职业学院。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传承岭南文化,服务区域发展”为使命,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立足珠三角,面向广东,辐射全国,致力于建设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文化艺术类高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广东文艺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GuangdongLiterature&ArtVocationalCollege。

学校网址:

学校注册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广路242号,邮政编码:

511400。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三条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举办者)是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文艺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

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理念:

推进政校行企深度融合,创新高级技术技能型文化艺术人才培养模式,以广东文化艺术职业教育集团为平台,协同创新,共同发展,促进社会文化艺术水平全面提升。

办学目标定位:

立足珠三角,面向广东,辐射全国,致力于建设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文化艺术类高等职业学校。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专业知识扎实,技术技能过硬,综合素质优良,适应文化艺术行业需求的复合型和创新型高级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学校校训:

砺志、创新、明德、尚美。

第九条学校校徽为圆形,外围由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环绕,中间是以红棉花、学校简称“广艺”和表示学校建立年份的数字“1950”组成的图案。

图示: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学校与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举办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支持学校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按照章程管理学校,不断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学校副校级领导人选,任免内设机构正职领导,指导制定校级领导的考核评价办法;

(三)审批学校发展规划,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指导学校重大事项决策;

(四)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充实办学条件,帮助学校解决发展中的难题;

(五)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学校改革创新,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自主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教科研、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和社会服务;

(六)依法与境外政府、教育机构、企业等组织合作办学;

(七)根据学校需求,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社会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四)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和升学等指导服务;

(六)健全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办学活动

第1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中心工作,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适应文化艺术行业需求的复合型和创新型高级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构建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体系。

学校发展艺术设计、表演艺术、文化服务、广播影视等文化艺术类、新闻传播类相关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专业内涵建设。

 

第十五条 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适当开展非学历高等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多种教育模式。

第十六条学校优先保障教学,建立行之有效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价,规范教学运行、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活动,对人才培养、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毕业生质量等方面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2节 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学校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知识,开发应用性技术,加强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推进产学研结合,为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文学艺术创作和应用技术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技术进步,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

第3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自身基本条件和产业、行业、区域特点,着重开展各级各类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应用技术研究和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等社会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参与社区教育,面向社区开放教育资源,普及文化艺术知识,提升群众文化艺术素质。

第4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三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致力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传承创新,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学校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培养广东民间艺术人才,创新和推出具有岭南特色的民间艺术和民间工艺。

第二十五条学校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推广岭南文化,加强文化艺术研究,促进文化融合。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正确的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定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

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问题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条中国共产党广东文艺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开展工作,履行党章、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校长

第三十一条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3节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广东文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校企合作、教风及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独立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在行业具有影响的专业领军人物组成,并有不少于10%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各院系部、职能部门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定,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党政管理机构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任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对部分委员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校重大学术规划、专业及学术机构设置、学术行为及标准、学术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会章程及学校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学术事务进行审议或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二)对学校学术研究成果和奖励、学术类基金及奖项设立、高层次人才选拔及涉及评定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进行评定;

(三)对与学术事务相关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预算决算中教学和科研经费的安排及使用、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及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发表咨询意见。

第三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学指导、教师聘任、科学研究、校企合作、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参照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执行;根据需要,可在二级院系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当以与会委员一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专业建设、教学指导及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教学工作委员会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熟悉教育教学与科研规律,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水平高、工作能力强、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及人员组成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决定。

第四十四条专业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是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具体联系与咨询机构,以专业为单位进行组建。

第四十五条专业指导委员会由热心学校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相关行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威望、有丰富理论实践经验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专业指导委员会职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专业的发展定位和办学方向、专业方向设置、人才培养工作和社会需求等办学重大问题提供参考意见;

(二)指导本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

(三)指导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标准编制与完善;

(四)指导本专业实践教学及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五)指导、推荐毕业生就业。

第4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七条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5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设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下称学代会委员会)。

学代会委员会根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开展工作,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经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下称学生会)。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代会委员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并通过学代会章程和学生会章程; 

(三)配合学校工作,收集、反映同学意见,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大会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代表; 

(四)审议并通过由学校学生处推荐或学代会代表推选的学代会委员会委员组成名单; 

(五)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候任人选;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学校学生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6节理事会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下属各文艺家协会等合作单位、学校领导,社会知名人士,校友代表等组成的理事会,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等服务,筹措办学资金以及外部联系。

理事会设立校企合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相关具体事务;设立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院系设置二级理事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根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7节内设机构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根据人才培养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内部机构数量、编制、职责及运行机制,报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学校内设机构由教学机构、管理机构、教辅机构组成。

第五十三条院系(部)是学校内设的履行教育、教学、专业建设、教研科研、社会服务、员工和内部事务管理等职能的机构,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主体。

第五十四条院系(部)实行主任(院长)负责制。

院系(部)主任(院长)全面负责院系(部)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党总支委员会(或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承担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的建设工作,并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支持和协助院系(部)主任(院长)履行职责,监督其贯彻落实。

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正、副主任(院长)、党总支书记组成,专业教研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教学与科研工作、专业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议题由院系(部)主任(院长)主持,党务与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议题由书记主持。

第五十五条部门是隶属于学校的管理服务机构,部门根据学校制订的部门职能履行职责。

各部门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处长(主任)根据学校制订的岗位职责行使职权。

第五十六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的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机制。

第8节其他组织

第五十七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教职工

第五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六十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并按专业技术职称实行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教职工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师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教师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

第六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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