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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章程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章程

(送审稿)

序言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是一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前身为上海市闸北区业余大学,创建于1982年11月。

2001年4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学院由闸北区业余大学转型为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学院秉承“进德修业,自强不息”的校训,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以特色创一流,以多元谋发展,不断满足上海国际化需求,满足地区市民终身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功能,把学院建设成上海乃至全国独具特色的社区型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作为学院一切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为上海行健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ShanghaiXingjianCollege。

学院网址是。

第三条学院住所为上海市原平路55号。

第四条学院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主办,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对学院承担行政管理与考核职责,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对学院的改革与发展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学院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等重要事项,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八条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学院依据自身办学条件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和方案。

第十条 学院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并根据社会需要开展成人高等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社区教育。

第十一条学院已有专业门类包括财经类、旅游类、电子信息类、制造类、交通运输类、文化教育类、艺术设计传媒类。

学院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依据社会发展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十二条学院人才培养坚持人的全面发展,倡导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自我监控评估和社会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监督和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学院保障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学院坚持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和合作,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

第十五条学院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依托产学研平台开展协同育人,推进校企合作育人模式,培养学生的专业技术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六条学院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防止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七条学院作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做好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第十八条学院对品行和学业达到学院规定要求的学生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学院依法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和配置。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办学。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学院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院党委会负责学院党委的日常工作,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干部任免事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党委会决策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由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三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的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负责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工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学院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和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应参加会议人员达到半数以上时,会议方能召开。

院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最终决策并对决策负责。

第二十五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统筹行使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术风气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院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

职务委员由相关学院领导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和更替。

选举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由学院各专业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热情和能力的教师担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学院宏观办学政策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重大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为学院重要学术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与改革发展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学院教育教学、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学术标准和奖励、专业建设和发展工作。

(四)审议重大学术项目的申报推荐,审议教师职称晋升资格,审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

(五)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促进学术交流。

(六)承担由院长或学院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院根据办学实际设立学系。

学系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学生的教育、教学与管理;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并组织实施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校企合作和社会服务,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由学院统一制定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学院党政职能机构、其他所设部门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八条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二)教职工代表的构成突出教师主体地位,其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人数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重大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教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重大事宜;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意志、维护学生权益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其条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学院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一条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独立自主运行与管理。

第四章学生

第三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获得品行、学业的公正评价,并在达到规定的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和文化体育活动。

(五)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六)知悉学院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意见、进行申辩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尊敬师长,服从学院管理,听从教师指导。

(四)按照要求努力完成学业,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学院设施。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学院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心理咨询和就业指导。

学院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

学院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文化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创新创业等。

第三十六条学院关心在学习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七条学院为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学院按规定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学院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依法向学院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院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条学院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院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院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教职员工比例。

第四十二条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院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管理需要,适当聘任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四十三条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学院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教职员工通过规定程序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十四条学院教职员工除享受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权利,还享受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学改革与创新。

(二)依法从事科学研究、科研课题和学术交流,以及参加学术团体。

(三)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四)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就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和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进行申辩和提出申诉。

(十一)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等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践行师德规范,恪守学术规范,追求高水平教学研究、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

(三)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接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考核。

(六)学院规章制度和聘任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学院根据岗位职责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按规定对履行业务方面表现突出的教职员工进行表彰奖励。

教职员工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学院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违反合同义务的教职员工追究违约责任。

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院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学院支持教职员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管理服务工作,尊重教职员工的创造性,保障教职员工的学术自由,教育引导教职员工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学院组织、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各类学习进修。

第四十八条学院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保障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改善工作条件,为教职员工的专业成长、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文化环境。

第四十九条学院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权。

教职员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提起申诉。

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和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并予以回复。

第六章资产与保障

第五十一条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学院自主接受机构、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依法、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二条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四条依据国家法规和有关规定确认为学院资产的均为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增值部分。

学院对所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院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院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十五条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依法维护学院权益。

第七章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五十六条学院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各级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等部门和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五十七条学院通过开展教师互访、课程互通、合作办学等,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多渠道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学院国际化发展。

第五十八条学院积极开展与其他高校、职业院校的合作与交流,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终身教育服务。

第五十九条学院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院的咨询议事机构,是社会参与学院办学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务委员会通过咨询指导、监督评议、校企合作、捐助办学等形式支持学院发展。

第六十条学院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院与校友的联系,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院建设发展。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六十一条学院校训为“进德修业自强不息”。

第六十二条学院校标整体构图为两个同心圆环。

内环图案为小篆变形字体“行健”,代表“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学院精神。

外环上半部为世界著名科学家、教育家钱伟长题写的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校名,外环下半部为学院英文全称。

图示:

第六十三条学院校歌是《天行健》,由林华作曲,王非一、林华作词。

第六十四条学院校庆日为4月29日。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六十六条当发生影响本章程执行的重大变化时,由学院党委会提议,启动章程的修订。

启动修订章程的情形包括:

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学院的举办者发生更替,学院的办学宗旨和目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学院合并、分立、更名,以及其他环境和实质内容的重大变化。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是学院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院内其他规章制度若与本章程相抵触,应按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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