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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学院性质、办学定位、发展目标-2-

第三章办学活动-3-

第四章学院治理体制-6-

第五章教职工-16-

第六章学生-18-

第七章经费、资产及后勤-20-

第八章学院与社会关系-22-

第九章附则-22-

学院始建于1964年,名为湖北省工业厅第二技术工人学院。

从半工半读不断开拓向前,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先后更名为湖北拖拉机厂中等专业学院、湖北省第二机械工业学院、湖北省机械工业学院;2003年,顺利完成湖北省机械工业学院、黄石市工业技校、黄石市商业学院、黄石市交通学院“四校重组”;2007年,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立黄石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5月,成功更名为湖北工程职业学院。

学院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国家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地方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坚持“育人为本、厚德砺能、特色兴校、质量创优”办学理念,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把提高教育质量作为学院办学育人的生命线,大力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创新体制机制,产学研结合,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办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规,

结合学院实际,针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状况,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英文名称:

HubeiEngineeringInstitute学院主页:

学院地址:

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广州路9号。

第三条办学规模:

学院占地805.99亩,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在校生规模9000人以上,设立多个专业的研究机构和实训基地。

第四条校风:

尚德、好学、竞上、和乐

第五条校训:

明德、厚能、笃学、创新第六条校徽:

整体是以机械齿轮为外围,中间加注了

既是机械工具又是英文字母“H”“S”的组合体。

齿轮包裹中间的“H”,校徽整体以蓝色为主色调,中间的“S”选用黄色。

第二章学院性质、办学定位、发展目标

第七条主管单位:

黄石市人民政府。

学院性质:

公立高等职业院校。

教育形式:

以全日制教育为主,根据需要举办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

第八条学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学院经有关部门核定后依法调整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定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财产,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依法应享有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三章办学活动

第九条招生形式:

以应届高中毕业生高考、中职生技能高考、单招为主。

专科教育学制三年,根据政策可适当招收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就读五年一贯制专业;根据需要可举办成人业余学历教育和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考试与证书认证。

第十条学院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做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强化实习实训平台等基地建设,开展高水平技术研发和应用转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十一条办学宗旨:

以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为主体,重点建设以工科专业为主、机电类专业为特色的专业体系,协调发展中、高职教育,坚持学院教育与各类职业培训并举,大力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立足黄石,面向湖北,依托行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德技双全、全面发展的高端技能型人才,将学院建成实践性、特色型、开放式的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1、科学发展、自主创新原则。

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观这个灵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科学发展观贯穿到学院改革和发展的全过程中,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在办学理念上以创新作为学院核心竞争力,在人才培养上注重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在学院管理上注

重体制机制创新

2、德育为先原则。

抓好党的思想、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教育教学全过程。

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要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突出与所学专业知识相关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教育;突出现代法学基础理论和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学习,掌握民事法律、市场经济法律与WTO规则基本知识,树立宪法意识、权利义务对等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教育。

注重人文教育和人格塑造,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3、以教学为中心、质量第一原则。

教学是学院工作的中心,各项工作都必须围绕教学工作展开,服务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工作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贯彻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统一的方针,学院发展规模有计划控制,逐步增大高职生比例,由“做大”向“做强”转变,坚定不移地抓质量是学院的生命线,把提高质量和优化结构摆在突出位置。

4、就业导向原则。

高度重视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加强毕业生就业保障工作,从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培养模式等方面全面服务就业工作。

5、特色兴校原则。

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学院特色专业,重点投入,优先发展。

专业设置少而精,专业建设不贪大求全,走精品专业发展之路。

6、人才强校原则。

注重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应用型高技术人才培养的需要。

要努力改善教师生活待遇,创造条件,吸引优秀专家学者来院工作,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钻研业务,提高技能,努力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氛围,打牢人才强校的思想基础和物质基础。

建设一支符合我院实际专兼结合的教学团体队。

7、面向市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原则。

坚持学院是地方性高职院校的定位,为湖北省“两圈一带”及黄石“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建设鄂东特大城市”战略提供人力资源和技术支撑。

深化内部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国内国际交流,不断增强学院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四章学院治理体制

第十二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十三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

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院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星期一下午为例会日。

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委会议由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干部任免应有2/3及以上成员到会,重大问题的决议应有党委应到人数半数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学院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

(二)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等;

(三)学院党政机构和学院各系部的设置、变更、撤销;

(四)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计划;

(五)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机动资金调动的审核和监督;

(六)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学院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基建项目和重要资产的处理;

(八)校内外重大合作办学项目;

(九)需要由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学院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主持学院行政工作,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并向党委报告决议执行情况,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

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

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为:

书记(列席)、院长、副院长、纪委书记和学院办公室主任。

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一)根据党委会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

(二)传达上级机关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措施;

(三)听取各部门有关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四)确认学院专题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决议;

(五)审定学院的重要规章制度;审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的行政奖励或处分;审定以学院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和其他协议;审定学院的对外投资和借贷,以及以学院名义购

置、转让、交换、出租或承租任何不动产;审定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六)研究必须由院长办公会处理的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

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它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收入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

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学院工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学院建立健全各级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学院共青团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围绕学院中心工作,以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为宗旨,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团学组织建设、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综合素质提升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有关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三)向学院提交会议议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学院在黄石市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

展工作。

学院领导班子由院长和副院长等若干人组成。

在学

院领导班子的领导下,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

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学院党政、教学、科研等内部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明确职权职责配置,保障学院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实行自主管理,根据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充分合理利用和提高教育资源利用率的原则,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设新的专业。

第二十五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职权范围: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审议范围: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与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学科与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践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是学院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专门机构。

第五章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学院对全体教职工实行聘用制。

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教师由具有优良品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并获得高等学院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条学院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评审、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学院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遵守法律规定和学院规章制度;

(六)学院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实行教师职务评聘制,根据教师职务岗位编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任进行聘任。

既可低职高聘,也可高职低聘或不聘、缓聘、等聘、返聘、延聘等,受聘者由院长颁发聘书。

对于一些特殊专业特殊需要的人才,学院可聘为名誉副教

授、教授。

第三十三条学院的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均按岗位编制需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进行聘任,受聘者由院长颁发聘书。

第三十四条学院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通过引进、培训、企业实践等多种途径建设具有“双师结构”的优秀教师团队。

第三十五条兼职教师是学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对兼职教师依法管理,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学生

第三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院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合理使用学院公共教育学习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资

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各项校园文化活动、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六)在学习和研究中获得学业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九)法律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学院,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教学资源和生活设施;

(四)修德践行,勤勉学习,尊敬师长,完善人格,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六)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

费等费用;

(七)履行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在本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以及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各类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相关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四十四条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

学院经费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四十五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工作须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严格遵守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六条学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院财务制度》、《高等学院会计制度》等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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