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规范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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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
1总则 -1-
2术语 -2-
3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5-
3.1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5-
3.2环境监理人员的职责 -6-
3.3环境监理设施 -9-
4环境监理规划及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10-
4.1环境监理规划 -10-
4.2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11-
5环保工程设计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13-
5.1工作依据 -13-
5.2环保工程设计阶段监理的目的及必要性 -13-
5.3环保设计监理控制程序 -14-
5.4环保设计监理工作内容 -15-
6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16-
6.1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16-
6.2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19-
6.2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20-
6.3工地例会 -23-
6.4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24-
6.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27-
6.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29-
6.7竣工验收 -30-
6.8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环境监理工作 -31-
7《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31-
7.1工程暂停及复工 -31-
7.2工程变更的管理 -33-
7.3费用索赔的处理 -35-
7.4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37-
7.5合同争议的调解 -38-
7.6合同的解除 -39-
8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阶段环境监理资料的管理 -41-
8.1环境监理资料 -41-
8.2环境监理日志 -43-
8.3环境监理月报 -44-
8.4环境监理工作总结 -46-
8.5环境监理资料的管理 -46-
9设备采购环境监理 -47-
9.1设备采购一般程序 -47-
9.2设备监造 -48-
9.3设备采购环境监理与设备监造的环境监理资料 -51-
10环境事故处理及风险防范措施 -53-
10.1定义 -53-
10.2处理程序 -53-
10.3风险防范措施 -54-
附录1:
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的基本表格
附录2: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范本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II
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
(讨论稿)
1总则
1.0.1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0]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的有关规定,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水平,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为,编制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污染防治措施实施、试运行及竣工环保验收的环境监理工作。
1.0.3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前,环境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项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试生产及竣工环保验收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建设单位与环保工程施工单位之间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环境监理单位进行。
1.0.4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实行环境监理总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环境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环保工程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1.0.6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1)、复核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对不符合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设计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依法纠正或重新报批的建议;
(2)、对建设项目施工期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对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质量情况、环保投资到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进度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管;
(3)、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三同时”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补救或改进方案建议,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对试生产前应具备的试运行条件,包括人员、规章制度、风险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其符合试运行的有关规定;
(5)、对试运行期间,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处理能力与实际生产产污量的匹配情况、落实启动风险应急防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理。
1.0.7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环境监理单位派驻建设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总监):
由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工作的环境监理工程师。
总环境监理代表:
经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中的环境监理工程师。
环境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家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环评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环境监理人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环境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环境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环境监理工程师。
环境监理员:
经过环境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环境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
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由环境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他设计、可研材料编写,经环境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文件。
环境监理工地例会:
由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环境保护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工程变更: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环境工程计量:
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环境工程量计算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对环保工程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见证:
由环境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旁站:
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由环境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巡视:
环境监理人员对正在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平行检验: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环保工程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环保设备监造:
环境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环保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临时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环保工程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环保工程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3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3.1.1环境监理单位履行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阶段的委托环境监理合同时,必须在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现场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派出机构(办公室)。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环境监理工作后可撤离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现场。
3.1.2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1.3环境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环境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环境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环境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环境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
3.1.4环境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当总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环保工程施工单位。
3.2环境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一名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建设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工作。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建设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2.2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总监)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与环境监理单位授权,代表环境监理单位负责和组织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2、确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3、主持编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4、审批行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或环境监理工作计划;
5、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检查和监督环境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的进展可进行人员调整,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6、主持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签发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文件、指令和报告;
7、主持对环保工程工艺设计的优化评审;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8、负责做好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
9、组织编写并签发环境监理月报、环境监理季报、环境监理年报、环境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结;
10、主持编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并参加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内部审核;
11、参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评审和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
12、主持整理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资料。
3.2.3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行业或专业环境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负责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参与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和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编制;
3、负责组织设计图纸交底、图纸会审、图纸变更等;
4、对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环保方面的改进意见;
5、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行业或专业环境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环境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6、审查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行业或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7、汇总建设项目环保投资到位情况,定期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交本行业或专业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8、负责对已结束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做回顾性检查总结工作;
9、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三同时”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补救或改进方案建议,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0、对试生产前应具备的试运行条件,包括人员、规章制度、风险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其符合试运行的有关规定;
11、对试运行期间,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处理能力与实际生产产污量的匹配情况、落实启动风险应急防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理。
12、根据本行业或专业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环境监理日记;
13、负责本行业或专业环境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环境监理月报;
14、做好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3.2.4环境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环境监理工作;
2、担任日常巡视检查、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