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教职工聘期考核办法试行青岛大学人力资源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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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教职工聘期考核办法试行青岛大学人力资源处

青岛大学人力资源处

[2013]10号

关于对《青岛大学教职工聘期考核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各学院,校党政各部门,校直各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校直属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根据学校工作部署,现将《青岛大学教职工聘期考核办法(试行)》(含四个文件)(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务必通知到每个教职工,并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修改意见,予2014年1月13日下午5点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人力资源处聘用管理科。

地点:

办公楼423房间

联系电话:

85953163

 

人力资源处

2014年1月7日

修改意见:

 

注:

内容较多可加附页

青岛大学教职工聘期考核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教职工聘期考核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教职工业务素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建立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青岛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学院(单位)在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单位)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工作合格标准,经学院(单位)双代会通过后实施。

一、考核范围

全校在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

二、基本原则

在确保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真实准确、注重实绩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

(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三)过程考核与“业绩”结果考核相结合;

(四)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

(五)考核结果分级使用与定量使用相结合。

三、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青岛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教职工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学校成立青岛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工考核中出现的申诉事宜。

(三)各学院(单位)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单位)的党政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

1.依据学校考核办法,制定本单位教职工考核实施细则和工作合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2.研究处理本单位教职工考核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3.提出本单位教职工考核结果初步意见,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单位)教职工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

(四)学校考核办统一组织教授一级、二级、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其他岗位聘用人员由各学院(单位)组织考核。

四、考核内容及指导性合格标准

聘期考核以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为依据,主要考核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考核采用360度考核法,全方位评价管理人员的聘期工作。

教学科研单位中管理人员的评价由学院领导评价,学校党政职能部门评价和本单位教职工代表评价三部分组成;其他管理人员的评价由分管校领导评价,学校党政职能部门评价和教学科研单位代表评价三部分组成。

考核内容包括:

1.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包括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态度和表现,以及思想品德、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2.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

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理论政策水平和计划、政策、组织协调能力;

3.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情况,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的勤勉程度;

4.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廉,主要考核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表现;

6.劳动纪律,主要考核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指导性合格标准见《青岛大学管理人员聘期考核指导性合格标准》(附件1)。

(二)教学科研人员

1.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

主要包括政治思想、治学态度、师德师风、廉洁自律等;

2.教学工作业绩。

主要包括授课、辅导学生、指导实习、实验、设计及教学研究情况、指导学生学科竞赛、毕业指导等;

3.科研工作业绩和创新能力。

主要包括论文著作、项目、课题、奖励、专利等;

4.参加校院安排的公共服务和集体活动情况;

5.劳动纪律。

指导性合格标准见《青岛大学教学科研人员聘期考核指导性合格标准》(附件2)。

(三)教学辅助人员

1.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

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学习,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态度、敬业精神等;

2.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质量和效果及开展教学研究情况等;

3.科研工作。

主要包括论文、著作、项目、奖励、专利等;

4.参加校院安排的公共服务和集体活动情况;

5.劳动纪律。

指导性合格标准见《青岛大学教学辅助人员聘期考核指导性合格标准》(附件3)。

(四)工勤技能人员

1.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

主要包括政治学习,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态度、敬业精神等;

2.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和效果等;

3.工作技能和业务知识。

主要包括所从事岗位的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从事本岗位所需的业务、技术水平和技术更新情况等。

4.参加校院安排的公共服务和集体活动情况;

5.劳动纪律。

指导性合格标准见《青岛大学工勤技能人员聘期考核指导性合格标准》(附件4)。

五、等级设置

(一)等级设置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等级。

1.聘期工作业绩达不到相应岗位工作合格标准者。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学院(单位)工作安排者。

3.不遵守学校劳动纪律,无故旷工者。

经学校批准派出从事研究访学、科研开发等活动,未经同意逾期不归者。

4.工作人员聘期内发生严重教学(管理)事故1次及以上,一般教学(管理)事故2次及以上者。

5.在申报科研项目、鉴定材料、获奖材料、论文发表、职称评审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未经许可,私自将属于学校科研成果或关键技术泄露给其他单位或在履行科研合同中,因主观原因给学校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给学生造成2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7.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以学校(单位)名义与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院、系(单位)名义招生办班者。

8.已查实有贪污、挪用公款、私自占用单位公有仪器设备等重大经济问题及其他严重违纪问题者。

9.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或受刑事处罚者。

10.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

11.违反学校综合治理有关规定者。

12.其他特殊情况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考核程序

(一)学校总体工作程序

1.劳动纪律考核。

根据《青岛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青大人字【2012】12号)、《青岛大学教职工自费出国(境)暂行规定》(青大人字【1997】14号),学院(单位)进行日常劳动纪律管理,按规定时间上报考勤结果。

2.学校下发通知,部署聘期考核工作。

3.学院(单位)依据本单位制定的考核细则和合格标准进行分类考核。

4.学院(单位)公示考核结果并上报学校。

5.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申诉委员会接受教职工申诉。

6.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单位)教职工考核结果并报校长办公会。

(二)学院(单位)考核工作程序

1.个人总结。

教职工总结聘期工作,填写有关表格,向学院(单位)提交业绩证明材料等。

2.材料审核。

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人审核业绩材料。

3.材料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

4.学院(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评议。

根据教职工的工作业绩、日常表现和任期目标,确定教职工考核结果。

5.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接受教职工申诉并复议。

6.考核结果上报考核办。

七、申诉与复核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学院(单位)进行复核,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并通知申诉人本人。

如教职工对学院(单位)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委员会负责复核,并将最终复核意见通知相关学院(单位)和教职工本人。

八、考核结果使用

(一)聘期考核合格的,在下一个聘期可竞聘同级岗位或根据所具备条件竞聘高一级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在下一个聘期只能竞聘低一级岗位。

(二)聘期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作为干部任免、教育培训、职称晋升、先进评选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大学

2014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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