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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发言稿

律师发言稿

律师发言稿1

尊敬的xx、xx、各位领导和山东同业:

  我很荣幸获邀出席20xx年山东律师论坛,我希望能和各位分享一下律师业务规范与拓展的一些xx经验。

  我会从三个领域讨论这个问题:

  一、从律师个人角度;

  二、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

  三、从律师行业整体来讲。

  多年来在执业生涯中,我经常和新晋律师讲要做一个成功的律师,有三个基本要求:

  1、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2、勤力工作;

  3、最重要的是坚守专业操守,如果违反操守,你就要承担其后果包括停牌。

当然,律师工作亦可说是高风险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因疏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参与或个人涉及客户的违法行为,可能带来刑事后果。

  律师个人方面

  首先,关于律师个人方面。

在xx法例第159章(法律执业者条例)的附属条例(律师执业规则)中载有一般行为操守――“任何律师在执业为律师的过程中,不得作出或准许他人代他作出任何危及或损害或相当可能危及或损害以下各项的事情:

  (a)他的独立性或正直品格;

  (b)任何人延聘他所选择律师的自由;

  (c)他为当事人的最佳利益而行使的职责;

  (d)他的个人名誉或律师专业的名誉;

  (e)适当的工作标准;

  (f)他对法院的职责。

  这些基本执业守则,必须严格遵守。

律师个人可以从多方面考虑自我的专业发展,这包括选择综合性法律工作或专项或专门服务。

通常这个选择是取决于个人专长或业务的来源,我个人认为这两方向的发展方向各有利弊。

若没有全面的把握,就往专业化发展并不是最好的选择。

  在个人方面,身为律师必须在公在私均树立专业的形象,以免破坏律师行业的公众形象和威信。

行业集体声誉是整个行为的重要资产,确保行业的公信力和公众对律师的信任。

  律师事务所方面

  在律师事务所方面,律师事务所必须树立一个有效的客户管理制度、内部监管制度、客户账目管理制度、业务运作执业风险管理及符合业务推广守则的推广制度。

  首先,在客户管理方面必须有一个客户接案利益冲突审核机制,客户资料保密和收费准则标准。

由于律师在接到客户的委托,必须明确他能否独立地接纳该个案,为客户最大利益服务,因此必须确保如处理该客户的个案并没有和该所本身或其他客户有利益上的冲突,否则,在未得到客户接受有利益冲突情况下同意律师事务所担当其律师的话,就会构成严重违反执业操守。

  在业务推广方面,xx律师业务推广守则规定业务推广必须得体、合法、忠实,不得误导,或对同业作出不正当的比较,或自称专家(除了他个人的知识、资历、经验和业务领域外)。

未得客户书面同意,不得披露其客户或客户的业务。

推广不得损害他人的声誉,亦不得宣扬律师的成功率或默示可透过不正常手段获得有利的结果。

律师不得在法院、警署或拘留所附近进行律师业务推广活动。

  由于xx律师事务所经常要处理客户财产,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客户账目分账会计制度,将客户的账目与事务所的账目分开处理。

在未获得客户授权动用客户账目是严重违规行为。

每家律师事务所每年必须由合资格的执业会计师核实该所的客户账目及该所的总创收,事务所亦必须以事务所名义购买专业弥偿(保险)。

在xx每一所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客户提供一千万港元额度的专业责任保险,以每个个案计算,总额不设上限。

  律师行业整体方面

  从律师行业整体方面来讲,xx律师业作为一个自我监管的行业,要承担确保公众对律师信任的监管制度。

一个独立及有功效的法律行业是xx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的最有价值资产就是律师行业的集体声誉。

为确保行业的公信力,所有律师必须遵守执业标准,有高度诚信和专业责任感。

为了确保所有律师达标,xx设有律师纪律审裁庭,以公平公正的标准审理违规行为的个案,律师纪律审裁庭由2名执业律师及1名公众人士组成审裁团,他们是由首席大法官委任。

  xx律师会是xx律师的专业团体。

实行行业自管制度。

管理近6000名xx执业律师和800名外地律师在港注册执业。

他们来自25个国家或地区。

当中最多是美国律师,其次是英国、内地、澳洲和新加坡。

律师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设有:

  1、审查及纪律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业界之规管范畴;

  2、专业水准及发展常务委员会,通过执业实务规则、指引及编制专业发展进修课程及风险管理之计划,帮助订定及维持律师执业及专业操守质素之标准;

  3、对外事务常务委员会,处理公共政策事务及管理律师会之专业、传媒及社区关系;

  4、执业者事务常务委员会,处理影响业界之法律政策、良好执业及法律改革;

  5、政策及资源常务委员会,负责政策协调、管理律师会之资源及预算。

  律师会的秘书处有70多名工作人员,当中约有15名律师,由秘书长统领所有会务。

在拓展与内地同业关系方面,xx律师会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多年来致力推动两地同业交流与合作。

最近也开展“两结合”法律服务的推广,使到内地同业和内地法律服务使用者更能利用xx平台“引进来、走出去”。

一系列的增值“两结合”法律服务包括有

  

(1)内地企业以港式“合资”引进外资作为合作伙伴,能一步到位“走出去”,赚取外汇;

  

(2)为客户办理xx或海外公司成立手续,协助开设xx银行户口,经营生意、投资;

  (3)以xx公司名义添置机器设备,为内地企业增加了在xx融资的渠道;

  (4)xx过渡贷款,以助内地企业重组引资,并在xx或海外上市;

  (5)公司管治架构;

  (6)持之以恒的“中国委托公证人”服务,为两地的商贸和民间交往提供便利;

  (7)合法利润转移,减低税务责任;

  (8)两地员工雇用安排,加快两地人才、管理、技术交流;

  (9)两地民商事官司,两地律师代理诉讼;

  (10)涉外交易,设定仲裁条款解决纷争;

  (11)品牌推广、知识产权管理;

  (12)预防反倾销、反补贴的措施及应讯外国反倾销起诉;

  (13)担当内地企业投资xx或海外的“主导法律顾问”或“牵头律师”、协调外地法律顾问团的工作;

  (14)个人财富管理的相关法律服务。

  以上简单介绍xx就法律服务方面的规范和拓展的一些看法,希望有机会深入交流。

  谢谢!

律师发言稿2

  大家好!

我叫,来自齐都律师事务所。

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是淄博市市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所路好顺主任的带领下,我们各项工作蒸蒸日上,进入发展快车道。

在这次论坛上,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有六名律师的论文获奖,获得省律协的论坛组织奖,这是对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业务能力的认可。

今天,我把我与李俊亮律师合作的、在这次律师论坛上获奖的论文《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与大家交流。

我想从两个方面谈一下:

一是为什么会写这篇论文,也就是论文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二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什么分裂、分裂的原因。

目的是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有所借鉴,以更好的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达到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和长久的、稳定的发展目的。

  一、论文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根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数字表明,截止XX年底,省共有律师事务所674家,专兼职律师7688名,同比增长6和4.9。

截止XX年9月30日,北京市共有律师事务所856家,XX年全年共设立新所126家,XX年1-9月共设立新所97家。

无论是我们省,还是全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新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但成立的新的律师事务所规模都不大,开始人数在10人以下。

这与司法部提出的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战略:

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要向产业化发展的战略相违背。

在国外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存在很多千人大所,百年老店,而在我国现阶段却存在“所大就分”的怪现象。

  二、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原因的思考

  律师事务所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会经历筹建期、磨合期、巩固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亡期。

律师事务所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存在的矛盾不同,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原因也不同。

  

(一)筹建期

  组建期是律师事务所筹备成立的时期,这期间创始合伙人承受着组建律师事务所的创业压力,心齐劲足、充满朝气和活力,这期间不存在分立的矛盾和情况,是最稳定的时期。

  

(二)磨合期

  磨合期是律师事务所登记注册后大约一年的时间,在这期间内确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制定基本制度的框架和执行模式,确立经营管理和服务理念,合伙人之间在性格和特点上互相适应,业务上选择了专业发展方向和业务合作模式及分配方式,创造民主氛围,形成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

磨合期间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对立,尚未发展到分立的程度,在个别律师事务所也有合伙人退伙现象。

  (三)巩固期

  这期间律师事务所基本解决生存问题,业务上有了较稳定的客户群,规章制度已经建全,律师事务所的框架已经建立起来。

  巩固期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关键时期,又是危险期,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分立甚至解体常出现在这一期间。

  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矛盾:

  1、发展目标的矛盾。

在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发展和合伙人个人发展产生矛盾;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产生矛盾;长期经营行为(如是否购买办公用房)产生分歧;合伙人的进入是否实行开放式产生矛盾。

  2、分配制度的矛盾。

这期间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注重个人利益,轻视整体利益,注重眼前利益,轻视长远利益,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分配制度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另一种倾向则相反。

在分配制度、成本分摊上的这两种倾向是很对立的,不容易协调。

  3、民主管理的矛盾。

经过磨合期以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员特别是主任,由注重集体和民主决策逐渐变成个人决策,从注重集体作用到突出个人作用,导致个人大权独揽,轻视其他合伙人的作用,这样合伙人之间必然产生矛盾和分歧。

  4、合作关系的矛盾。

由于在分配制度上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

表现在合作关系上就从强调团队合作到突出个人单干。

单独去开拓案源,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5、思想观念产生分歧。

这期间由于有的合伙人在思想观念上开始注重个人利益,轻视整体利益,争权夺利,开始弱化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同时产生帮派现象。

  上述每一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当,都会出现律师事务所分立甚至解体的情况。

  (四)发展期

  经过巩固期以后,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发展,律师队伍进一步扩大,各项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社会知名度不断提高,形成稳定的领导核心和稳定的合伙人队伍,形成有特色的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

  在这一时期,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问题:

  1、随着合伙人的个体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他们要求参与管理的愿望更加强烈,导致合伙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重新调整。

  2、聘用律师迅速成长起来,他们要求加入合伙人成为事务所的老板的愿望非常强烈,在采用封闭式的情况下,聘用律师的愿望得不到实现时,他们会选择到其他能实现他们愿望的事务所当老板。

  3、由于业务拓展能力的提高而引起的利益冲突以及突发性重大利益冲突得不到及时调整。

  4、在专业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的调整及资源整合问题,都会涉及合伙人的个人利益。

在发展期存在的这些重大利益冲突,如果得不到及时调整和解决,容易导致合伙人团队分化。

  (五)成熟期

  这一期间,律师事务所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合伙人在

  主要问题上有统一思想观念,统一的经营管理理念,在出现分歧时仍能继续合作。

不易出现分立。

  (六)衰亡期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事务一样,在经过长期的成熟期以后,也有衰亡的时候,这时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

  三、避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对策

  一个律师事务所要规模化、规范化长期发展,必须拥有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要保持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必须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一)选择合适的原始合伙人至关重要

  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原始合伙人的选择非常重要,关系到律师事务所今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在创办律师事务所之初,要选择执业理念、年龄、业务能力和创收能力相当的律师作为原始合伙人。

  1、执业理念应当相同。

执业理念相同,可以说是志同道合。

从选择律师职业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事业来做;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工作(一种谋生手段)。

二者没有对错之分,但在选择创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时,非常重要,这种定位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合伙人的选择,更影响合伙人队伍的稳定和事务所今后的发展;这种定位上的差异必然产生行动上的分歧:

(1)在考虑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是否有数额较大的中长期投资时,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考虑短期回报,少投入多收益,办公场所只租不买;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

(2)在分配制度上,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

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

这些经营理念上的差异和行动上的区别,如果不能协调,合伙人就会分道扬镳。

  2、年龄要相仿。

年龄相仿的合伙人,成长的年代和社会环境大体相同,看事物的观念基本一致,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面容易达成一致;原始合伙人年龄相差较大时,易产生分歧。

在律师事务所达到发展期、成熟期时合伙人的必然壮大,这时再要求合伙年龄相仿就没有意义了,也会阻碍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3、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要大体相当。

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是相辅相成的,业务能力的强的合伙人,其业务收入相对要高;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不同的合伙人在面对同一个具体的投资规模和数额时因承受能力不同,而表现出的心态会有差异甚至差异很大。

因此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大体相当的合伙人容易沟通和合作,在执业理念相同的情况下,不易发生分歧。

  

(二)处理好原始合伙人与新增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加入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原始合伙人也称发起合伙人,即共同发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类是新增合伙人,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后,符合一定标准并经一定程序加入的合伙人。

  新增合伙人的来源有二种,一种是内部的聘用律师申请加入合伙人;一种是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聘用律师“跳槽”成为合伙人。

下面分别论述一下:

  1、内部的聘用律师培养成合伙人。

聘用律师经律师事务所长期培养和大量投入,其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业务开拓能力和独立办案能力不断增强,那些优秀聘用律师在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时,如果他们愿意加入合伙人,应当优先考虑(相对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为这些聘用律师对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比较认同,合伙人对他们的执业理念、人品、性格、业务开拓能力和办案能力比较熟悉和了解,吸收内部的聘用律师成为合伙人有利于合伙人队伍的团结和稳定,是避免合伙人队伍分化有效途径。

  在不具备《章程》中规定了加入合伙人的硬件,一些律师事务所采用变通的办法,通过协议的形式使他们享受合伙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待条件具备时再正式成为合伙人,在这样做可以避免优秀聘用律师在成为合伙人之前被一些规模更小的律师事务所挖走,这是避免年轻优秀律师流失的有效办法。

  2、外部合伙人的加盟。

随着律师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吸收“跳槽”合伙人的现象越来越多,从外部吸收合伙人好处很多,如可以带来新的客户和业务等。

从外部吸收合伙人要慎重选择,

  选择新增合伙人除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外,原始合伙人与后增合伙人还必须志同道合即发展理念和价值取向趋同。

如果新增合伙人与原始合伙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念,在认同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就存在困难,也就很难与原始合伙人处理好关系,容易发生矛盾和分歧。

  处理好合伙人与从外部吸收的合伙人的关系,首先对他们进行文化的同化,使他们认同律师事务所的文化,融为一体。

不要在合伙人之间形成外来派,这样不利于合伙人团结。

  其次,要避免从外部吸收合伙人造成内部律师晋升的压力,引进合伙人的数量和节奏应当有计划和控制。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队伍的壮大应该主要依赖内部聘用律师的培养。

从外部吸收合伙人作为补充。

  3、新合伙人的入伙表决程序对处理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的关系非常重要。

随着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必然要求扩大合伙人队伍,再通过合伙人队伍的扩大来带动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

根据《章程》的规定新增合伙人属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要经合伙人会议表决程序并签订新的合伙协议,现在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两种表决通过方式:

一是一致通过的方式,二是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

  一致通过的方式适宜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比较少,为了保持原合伙人之间的协调和稳定,在表决前,合伙人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对新合伙人的加入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合伙人会议表决。

新合伙人的加入宁缺勿滥,不能因新合伙人的加入而影响原合伙人之间的感情。

  对于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采用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更为适宜。

对新合伙人的加入在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的按超过4/5,有的按超过3/4的比例通过。

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是一种民主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式。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律师业的发展,正是各个律师事务所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而在这其中,律师的分分合合,特别是律师所合伙人的分分合合,又推动着律师业的发展,我们不反对律师的合理流动,我们今天只想通过探析律师事务所容易产生分裂各种原因,抛砖引玉,希望律师事务所管理者有所借鉴,有所研究,对律师事务所的和谐发展和稳定有所帮助,有利于我们律师业的发展。

律师发言稿3

各位同仁、各位来宾:

  晚上好!

  新年在即,首先预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开开心心,事业红红火火!

  在这里,我主要就所里新推出的会员卡服务项目简单地向大家做个介绍。

如果大家拿到我们派发的会员章程与入会申请表,不妨边看边听。

  我们之所以推出会员卡服务,是受了超市、医院等成功经验的启发,傅律师为此专门召集大家多次讨论后敲定的,目的是为会员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以维持长期的合作关系,最终形成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较为紧密的共同体。

  此举应该是律师服务行业第一个吃螃蟹者。

我们推出的会员卡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入会门槛不高,价格实惠。

普通会员可免费申请,银卡会员个人缴费500元、在我所消费或者成功介绍他人在我所消费即可申请入会。

这里的消费,指的是您委托我们办理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法律业务,金额不限。

虽然要价不高甚至没有要价,但您享受到的却是一个律师团队专门为您量身打造的一系列较为全面的法律、财务、融资担保等方面的综合服务。

  第二个特点是服务范围比较广,种类较为全面。

我所律师涉及各个领域,经验较为丰富。

我们为各级会员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0项(除第1项是优惠外,其余九项都是免费的):

  1.律师服务、工商财务服务、融资担保服务7-9折优惠。

  2.免费法律咨询、工商财务咨询、融资担保咨询。

  3.免费审查或代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

  4.免费发律师函。

比如,发函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停止侵权、偿还债务等。

  5.免费获赠我所颁发的“法律顾问单位”牌匾。

由律师事务所专门颁发“法律顾问单位”牌匾,无疑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象征着实力,也象征着荣耀。

  6、免费邀请本所律师参与谈判、商务调查等非诉法律服务。

  7.免费邀请本所律师举办法律讲座,为企业管理层或者职工进行针对性的普法宣传。

  8.免费受邀参加本所组织的活动。

我所将定期或者不定期以座谈会等形式邀请大家聚在一起互动交流,集全所之力,为您排忧解难、出谋划策。

  9.免费参加本所的消费积分计划。

  10.免费参加本所组织的旅游活动。

  一句话,只要您选择了穗江所,穗江所将为您提供物超所值的服务!

  最后,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

今晚,为感谢各位来宾的光临,我们将免费为大家办理银卡。

请大家填写好手上的入会申请表交给我们就ok了,剩下的事情我们来办。

  今天我要讲的就是这些。

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谢谢大家!

律师发言稿4

各位律师同仁:

  大家好!

不良资产是指在银行贷款债权中长时间无法收回,银行企业对该部分债权大部分已经政策性地转让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清收难度较大的部分银行债权。

由于我国社会现阶段商业信用比较低和银行本身管理机制上的问题等原因,银行贷款不良率,相对较高。

据有关部门统计,现阶段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不良率高达20以上。

因此,对这部分不良资产清收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保护。

所以,代理好金融公司不良资产案件意义十分重大。

笔者在近几年代理这类案件中,有过一些思考,在这里和大家共同交流,请各位批评指正。

  金融资产案件的特点是案情相对复杂,标的较大,周期较长,一般都是风险代理。

这类案件能够出成果的比例不是很高。

许多代理没有成果和报酬。

比如,案件没有胜诉或者虽然胜诉了但没有执行到任何财产,律师就得不到任何报酬。

那么代理过程中所付出的艰辛劳动就将得不到任何回报,都是义务劳动――因为这类案件一般都是风险代理,即按照胜诉后,最终执行到位财产标的额的百分比给付代理费。

但是,如果代理成功,代理费的数额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较多,成果也比较诱人。

我认为,要办好这类案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选准被告是关键。

  这类案件的债务人大多都已经改制、破产,资信状态非常不好。

而这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总希望逃废债务,尤其是银行贷款。

有的改制以后原来的企业仍然存在,但是已经几乎没有什么有效资产,是一个空壳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约定把债务留在原企业,而改制后的新企业不承担债务或者约定承担部分债务,来个金蝉脱壳,等等。

企业的改制形式多种多样,给银行或者资产公司的清欠业务带来极大的困难。

这时,确定承担债务的主体就显得犹为重要,直接关系到债权是否能够收回。

在不同阶段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依据来确定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20xx年xx月xx日开始施行的。

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后,改制企业债务的承担主体,主要是依据该解释确定,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前,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给确认被告带来一定的困难。

  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在上述司法解释出台前,对该制债务人主要是根据公司法人财产原则来确定被告。

因为根据公司法,公司是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的全部资产是公司信用的基础,是公司债务的一般担保。

所以,如果新企业由于改制或者对债务人企业进行了整体收购,那么就应该在接收财产的范围内,对原债务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改制的情况种类繁多,根据不同情况,具体确认承担债务的主体;现在看,债务人逃债的方式五花八门,挖空心思逃废债务,仅仅适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时也无能为力。

新公司法今年年初实施后,在继续适用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释的同时,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来扩大责任主体,让债务人的逃债行为无法得逞。

新公司法的第20条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该原则是美国在20世纪初最早以判例的形式确立的。

由于该原则所涉及的具体情况非常复杂,所以,很难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概括。

  因此,虽然公司法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但是目前在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该原则技术性比较强,适用起来还有一定的难度。

实践当中,主要有以下情况可以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一是公司资产不足,比如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情况。

二是公司与自然人股东或公司股东人格混同,比如一人公司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

有的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人员混同、经营混同、财产混同,都属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可以适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揭开公司面纱,让股东、债务人的关联公司承担责任。

当然还有其他情况,这里不一一列举。

所以,在清收金融不良资产案件代理中,选准、选好被告是比较重要的,是这类案件成功的基础,但也有一定难度,需要代理律师付出心血,认真研究加以确定。

  二、做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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