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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培训资料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和满足公司安全生产的需要,根据AQ3021-2008至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八项规范和“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涉及的相关内容的一切作业。

一、高处作业制度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执行,适用公司区域内的高处作业,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定义:

2.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3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3.1高处作业的分级

3.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1.5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3.2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3.2.1特殊高处作业

3.2.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3.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3.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3.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3.2.1.6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3?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4.1.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4.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4.1.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1.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1.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4.1.6《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1.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1.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4.1.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4.1.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4.1.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4.1.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1的要求等。

作业前要检查;

4.1.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和相关的(架子工证等),填入《高处作业证》内;

4.1.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4.1.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

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1.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4053.1和GB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的要求;

4.1.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踏板不得有缺档。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4.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4.2.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2.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4.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4.2.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

4.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4.2.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4.2.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2.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4.2.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4.2.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4.2.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4.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4.3.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4.3.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4.3.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3.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5、《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5.1一级高处作业由作业班组审核后,报车间审批;二级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部审批,三级高处作业经安全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批;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特级、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部审核,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副总)审批,经控股安全管理部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本证保存期为一年;

5.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二、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作业制度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执行,适用公司生产区域的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进行的各种作业项目。

2、定义:

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作业:

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作业时应该办理《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许可证》。

3、安全要求:

3.1安全隔绝

将作业设备、容器的所有与其他设备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本作业空间有效隔离。

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并挂牌;

3.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1.2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3.1.3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置警示牌、警告标志和夜间应设警示信号灯等防止误入的隔离措施;

3.1.4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严禁开启牌;

3.2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进行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3.2.1氧含量18~21%;

3.2.2有毒气体浓度经取样分析化验及安全主管部门用监测仪双重检测合格;

3.2.3可燃气体浓度经取样分析化验及安全主管部门用监测仪双重检测合格;

3.3?

通风

清洗置换后的设备或容器要采取措施,保持作业空间内空气流通良好,特别是经过氮气置换过的设备或容器,必须强制通风5小时以上;

3.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3.3.2必要时,可采取风机强制机械通风;

3.3.3较狭长容器或空间内作业应采用管道空气送风,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3.3.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3.4监测

3.4.1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有毒气体、可燃气体:

硫化氢、甲烷等)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许可证》格式见附录;

3.4.2采样点要有代表性,一个作业空间确定上、中、下至少三个采样点;

3.4.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和在线监测的管理工作,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3.4.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所有作业工具(包括动火作业的焊割器具等)带出设备,严禁留在设备内,电器用具应停电处理;

3.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强制通风措施;

3.4.6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氧气和有害气体检测仪,随时检测作业空间氧气和有害气体的含量;

3.5照明和防护措施

3.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5.1.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3.5.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5.1.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3.5.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3.5.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器;

3.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3.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3.6.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3.6.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3.6.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3.6.4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3.7监护

3.7.1设备内作业必须安排熟悉周围作业环境的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3.7.2进入作业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7.3险情重大的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3.7.4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遇紧急情况时可将作业人脱出作业空间;

3.7.5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严禁擅自盲目施救;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3.8作业人员的职责

3.8.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3.8.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8.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3.8.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3.8.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3.8.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4、《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及审批权限:

4.1《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许可证》由作业部门或车间提出并办证申请,由公司安全部审批。

程序:

由申请车间编制安全措施,作业票证签字人员必须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字;并经现场初审确认合格后签字,并交由公司安全部签批。

4.2《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4.3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

4.4通过签批的《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许可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带班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可准许作业人员进入设备内作业;

4.5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准许继续作业;

4.6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三、设备检维修作业制度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执行,适用公司生产区域的动设备、仪表设备以及储运危险化学品介质的静止设备及工艺管道上进行的大修、中修、小修与临时性拆检抢修作业;进行上述检维修作业时必须办理《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车辆、电器设备执行各自专业规程的除外;

2、办证分级:

本证分静设备(管道)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和动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两类;同时对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实行二级管理;

2.1凡涉及液化气、氢气、天然气、干气(富气、瓦斯气)或硫化氢等危险气体介质以及易挥发有毒害气体介质的在用机泵、仪表等的拆检作业,应按一级动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审批,在上述介质的管道、静止设备上更换(或拆检)阀门、垫片、过滤器、阻火器以及维修冷换设备等静止设备或管道上的维修堵漏作业,应按一级静设备(管道)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办理;

2.2其他液体或非危险气体介质在用机泵、仪表等拆检作业以及静止设备或管道上的各种维修、拆除、堵漏等作业,按二级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审批;

2.3车间在进行堵漏作业时,必须办理“静设备(管道)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2.4工艺班长对交出的安全措施审核并补充意见一栏的填写标准:

此栏中工艺班长必须填写设备运行时存在的介质(注明有毒有害介质名称)并进行风险辨识,其次填写识别出的风险所采取的相应安全措施;

3、检修前的准备:

3.1?

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3.2?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和安全消防等应急预防措施;

3.3?

凡两人以上进行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为项目负责人,负责人须按公司或车间编制的检修方案进行,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过程中的安全、消防应急预防措施;

3.4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3.5?

设备检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均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票证;

3.6?

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均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

3.7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车间管理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4.1?

检修前,检修单位及检修负责人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2?

安全教育内容

4.2.1?

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4.2.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4.2.3?

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4.2.4?

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等;

5、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5.1?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电缆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2?

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

5.3?

对检修作业过程中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5.4?

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5.5?

对检修用的盲板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5.6?

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必须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5.7?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还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5.8?

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5.9?

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5.10?

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5.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6、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6.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6.2?

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要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6.3?

电气设备检修作业须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6.4?

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要与当班班长联系。

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必须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6.5?

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时应另办《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6.6?

对《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7.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7.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员、工艺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7.3?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恢复正常;

7.4?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7.5?

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7.6?

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并做好记录;

7.7?

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8、《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8.1《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办理:

运行保障集合车间负责动设备、仪表设备许可证的申请办理;静设备及工艺管道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静设备或工艺管道的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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