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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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附表

附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普查小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1.单位名称

2.曾用名

3.运行状态

□运行□停产□关闭

4.生产地址

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地(区、市、州、盟)_______县(区、市、旗)

__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村)、门牌号

5.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

□□□□□□□□□□□

6.行业类别

行业名称(GB/T4754-2017):

行业代码:

□□□□

是否涉及下列矿产资源的开采、选矿、冶炼(分离)、加工:

□是□否

稀土、铌/钽、锆石/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磷酸盐、煤(包括煤矸石)、铝、钒、钼、金、锗/钛、镍

7.有无其他厂址

□无□有:

□□个其他厂址地址: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地(区、市、州、盟)_______县(区、市、旗)__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村)、门牌号

8.备注

普查员及编号

审核人及编号

填表时间

审核时间

2018年月日

2018年月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填报说明

一、填表说明

本表信息由普查员填报。

填报范围为清查范围内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有的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已建成、试生产、暂时停产、已关闭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

二、指标解释

【普查小区代码】指长度为12位的用于识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生产地址所属区划的普查小区代码。

普查小区代码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对象较多或地域范围较大的普查小区进一步拆分时,在原代码基础上于末位新增1位识别码进行区分;发生较大区划变更尚未得到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的,需要按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请以获得该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

若填报企业或单位尚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代替。

若既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又无组织机构代码,则按照普查对象识别码编码规则顺次编码后填入该行。

普查对象识别码按照如下规则编码:

普查对象识别码共计18位,代码结构为:

□□□□□□□□□□□□□□□□□□

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

第01位,为调查对象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G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X规模化畜禽养殖场,J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S生活源锅炉,R入河(海)排污口。

第02位,为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见表1。

表1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标识

机构类别

代码标识

机关

A

事业单位

B

社会团体

C

民办非企业单位

D

企业

E

个体工商户

F

农民专业合作社

G

居委会、居民小区

H

村委会

K

其他

L

第03-14位,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

第15-18位,为调查对象识别码,由地方普查机构按照顺序进行编码。

【排污许可证编号】指已经正式核发的排污许可证22位编号。

已经正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其他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不需要填写。

【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企业或单位全称。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名称。

对于没有登记、无正式名称的单位填写实际使用名称。

【曾用名】用于标识企业或单位是否有曾用名。

有曾用名的按照曾用名的全称填写,无曾用名的此项不填。

【运行状态】用于标识企业或单位运行、停产或关闭状态。

在运行的标记为“运行”;暂时停产、间歇性停产、阶段性停产的标记为“停产”;生产设施已移除或厂区已废弃的标记为“关闭”。

【生产地址】指企业或单位所在地详细到村镇、街道、门牌号的地址。

按实际生产地址填报,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在同一区域的按照生产地址进行登记。

【联系方式】指企业或单位联系人、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行业类别】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企业或单位进行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对于业务涉及多个行业分类的企业或单位,选择主营业务的行业类别进行区分。

如果涉及下列矿产资源的开采、选矿、冶炼(分离)、加工的:

稀土、铌/钽、锆石/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磷酸盐、煤(包括煤矸石)、铝、钒、钼、金、锗/钛、镍,在对应的矿产资源名称上划“√”。

【有无其他厂址】用于标识企业或单位是否有多个生产地址,有多个生产地址的选择“有”,且按照不同生产地址的清查顺序依次进行编号、分别进行登记;无多个生产地址的选择“无”。

有多个生产厂址的填写其他厂址的数量,并记录其他厂址的具体地址。

【备注】上述各项指标中存在特殊情况的,可在此予以注明。

例如正在办理停产、关闭手续,设施预计在普查阶段拆除,或者长期停产且无法找到企业人员等各种情况。

【普查员及编号】指采集本表信息的普查员及其编号。

【审核人及编号】指审核本表信息的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及其编号。

附2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查表

普查小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养殖场名称

2.运行状态

□运行□停产□关闭

3.养殖场地址

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地(区、市、州、盟)________县(区、市、旗)

__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村)、门牌号

4.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

□□□□□□□□□□□

5.养殖种类和规模

□猪:

__________头(年出栏)

□奶牛:

__________头(年存栏)□肉牛:

__________头(年出栏)

□蛋鸡:

__________羽(年存栏)□肉鸡:

__________羽(年出栏)

普查员及编号

审核人及编号

填表时间

审核时间

2018年月日

2018年月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查表填报说明

一、填表说明

本表信息由普查员填报。

填报范围为清查范围内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包括已建成、暂时停产、已关闭的全部畜禽养殖场)。

二、指标解释

【普查小区代码】指长度为12位的用于识别养殖场所属区划的普查小区代码。

普查小区代码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对象较多或地域范围较大的普查小区进一步拆分时,在原代码基础上于末位新增1位识别码进行区分;发生较大区划变更尚未得到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的,需要按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请以获得该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

若填报企业或单位尚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代替。

若既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又无组织机构代码,则按照普查对象识别码编码规则顺次编码后填入该行。

普查对象识别码按照如下规则编码:

普查对象识别码共计18位,代码结构为:

□□□□□□□□□□□□□□□□□□

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

第01位,为调查对象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G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X规模化畜禽养殖场,J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S生活源锅炉,R入河(海)排污口。

第02位,为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见表1。

表1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标识

机构类别

代码标识

机关

A

事业单位

B

社会团体

C

民办非企业单位

D

企业

E

个体工商户

F

农民专业合作社

G

居委会、居民小区

H

村委会

K

其他

L

第03-14位,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

第15-18位,为调查对象识别码,由地方普查机构按照顺序进行编码。

【养殖场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养殖场全称。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对于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场名称直接填写养殖场场主姓名。

【运行状态】用于标识养殖场运行、停产或关闭状态。

在运行的标记为“运行”;暂时停产、间歇性停产、阶段性停产的标记为“停产”;养殖设施已移除或者场区已废弃的标记为“关闭”。

【养殖场地址】指畜禽养殖场所在地详细到村镇、街道、门牌号的地址。

按实际生产地址填报,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在同一区域的按照生产地址进行登记。

【联系方式】指畜禽养殖场联系人、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养殖种类和规模】指具体养殖畜禽种类和养殖规模,按照2017年全年实际养殖量填报。

【普查员及编号】指采集本表信息的普查员及其编号。

【审核人及编号】指审核本表信息的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及其编号。

附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清查表

普查小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单位名称

2.运营单位

3.运行状态

□运行□停产□关闭

4.设施地址

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地(区、市、州、盟)_______县(区、市、旗)

__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村)、门牌号

5.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

□□□□□□□□□□□

6.设施类别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污水集中处理处置

7.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否□是设计处理能力吨/日、或服务人口人、或服务家庭数户

普查员及编号

审核人及编号

填表时间

审核时间

2018年月日

2018年月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清查表填报说明

一、填表说明

本表信息由普查员填报。

填报范围为清查范围内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有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已建成、试生产、暂时停产、已关闭的全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二、指标解释

【普查小区代码】指长度为12位的用于识别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属区划的普查小区代码。

普查小区代码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对象较多或地域范围较大的普查小区进一步拆分时,在原代码基础上于末位新增1位识别码进行区分;发生较大区划变更尚未得到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的,需要按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请以获得该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

若填报企业或单位尚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代替。

若既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又无组织机构代码,则按照普查对象识别码编码规则顺次编码后填入该行。

普查对象识别码按照如下规则编码:

普查对象识别码共计18位,代码结构为:

□□□□□□□□□□□□□□□□□□

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

第01位,为调查对象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G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X规模化畜禽养殖场,J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S生活源锅炉,R入河(海)排污口。

第02位,为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见表1。

表1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标识

机构类别

代码标识

机关

A

事业单位

B

社会团体

C

民办非企业单位

D

企业

E

个体工商户

F

农民专业合作社

G

居委会、居民小区

H

村委会

K

其他

L

第03-14位,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

第15-18位,为调查对象识别码,由地方普查机构按照顺序进行编码。

【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按工商部门登记或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对于没有登记、无正式名称的设施按照“所在地(详细到村、镇)+实际使用名称”原则填写,例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街(村)农村污水处理站”或“××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垃圾填埋场”。

【运营单位】指对该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日常运维的企业、单位、机构、集体等的名称,运营单位和设施产权单位不一致的填写本项。

使用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全称。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运行状态】用于标识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停产或关闭状态。

在运行的标记为“运行”;暂时停产、间歇性停产、阶段性停产的标记为“停产”;生产设施已移除或厂区已废弃的标记为“关闭”。

【设施地址】指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在地详细到村镇、街道、门牌号的地址。

按实际所在地址填报,注册登记地址和设施实际所在地地址不在同一区域的按照设施实际所在地地址进行登记。

【联系方式】指单位联系人、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设施类别】用于识别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属类别,包括: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污水集中处理处置单位。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其中,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指通过管道、沟渠将乡或村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的、设计处理能力≥10吨/日(或服务人口≥100人,或服务家庭数≥20户)的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厂。

【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用于标识“设施类别”中勾选为“污水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是调查对象是否为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指通过管道、沟渠将乡或村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的、设计处理能力≥10吨/日(或服务人口≥100人,或服务家庭数≥20户)的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厂。

如果选择“是”,请填写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或服务人口数量、或服务家庭户数。

【普查员及编号】指采集本表信息的普查员及其编号。

【审核人及编号】指审核本表信息的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及其编号。

附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表

普查小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名称:

[锅炉产权单位](选填):

锅炉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情况

1.详细地址:

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地(区、市、州、盟)_______县(区、市、旗)

__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村)、门牌号

2.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

□□□□□□□□□□□

3.机构类型

□□

4.行业类别

行业代码:

□□行业名称:

5.拥有锅炉数量

□□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锅炉1

锅炉2

锅炉3

1

2

3

一、锅炉基本信息

锅炉用途

1

锅炉投运年份

2

锅炉编号

3

锅炉型号

4

锅炉类型

5

额定出力

t/h

6

锅炉燃烧方式

7

年运行时间

8

二、锅炉运行情况

燃料煤类型

9

燃料煤消耗量

10

燃料煤平均含硫量

%

11

燃料煤平均灰分

%

12

燃料煤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13

燃油类型

14

燃油消耗量

15

燃油平均含硫量

%

16

燃气类型

17

燃料气消耗量

18

生物质燃料类型

19

生物质燃料消耗量

20

续表

(一)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锅炉1

锅炉2

锅炉3

1

2

3

三、锅炉治理设施

除尘设施编号

21

除尘工艺名称

22

脱硫设施编号

23

脱硫工艺名称

24

脱硝设施编号

25

脱硝工艺名称

26

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情况

27

排气筒编号

28

排气筒高度

29

粉煤灰、炉渣等固废去向

30

普查员及编号

审核人及编号

填表时间

审核时间

2018年月日

2018年月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表填报说明

一、填表说明

本表信息由调查对象或普查员填报。

填报范围为《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的通知》(环普查〔2017〕188号)中规定的对象与内容。

二、指标解释

【普查小区代码】指长度为12位的用于识别生活源锅炉所属区划的普查小区代码。

普查小区代码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对象较多或地域范围较大的普查小区进一步拆分时,在原代码基础上于末位新增1位识别码进行区分;发生较大区划变更尚未得到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的,需要按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请以获得该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

若填报企业或单位尚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代替。

若既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又无组织机构代码,则按照普查对象识别码编码规则顺次编码后填入该行。

普查对象识别码按照如下规则编码:

普查对象识别码共计18位,代码结构为:

□□□□□□□□□□□□□□□□□□

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

第01位,为调查对象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G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X规模化畜禽养殖场,J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S生活源锅炉,R入河(海)排污口。

第02位,为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见表1。

表1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标识

机构类别

代码标识

机关

A

事业单位

B

社会团体

C

民办非企业单位

D

企业

E

个体工商户

F

农民专业合作社

G

居委会、居民小区

H

村委会

K

其他

L

第03-14位,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

第15-18位,为调查对象识别码,由地方普查机构按照顺序进行编码。

【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若锅炉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没有正式单位名称,可根据锅炉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通用描述代替。

若锅炉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非一家单位的,由2017年度锅炉实际使用单位进行填报,以[锅炉产权单位]注明锅炉产权单位。

【详细地址】详细地址是民政部门认可的生活源锅炉所在地地址。

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

【联系方式】指生活源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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