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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品文献综述

学者们主要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奢侈品征税的有关问题:

一、奢侈品的界定、特征、性质

亚当·斯密认为除了必需品之外的物品都是奢侈品。

在他看来,是否属于必需品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一是生存所必需,这是物质意义上之必需;二是社会意义或精神意义上之必需,必需品是指那些不合习俗就有失体面的东西。

胡怡建在《税收学》中指出:

“奢侈品是指一定历史时期普通公众无力消费的,而只有一小部分人才能消费得起的商品和劳务”。

肖璐,向凯雄(2006)[1]指出某些社会学教授认为,“奢侈”的定义总是相对的,既取决于产品的生产模式是否大众化、批量化,也取决于社会的平均收入水平。

张慧芬(2010)[2]指出奢侈品在国际上被定义为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又称为非生活必需品。

奢侈品卖的不是产品本身而是一种文化及其代表的品位和内涵,而消费者消费奢侈品更多的是为了获得精神层面的享受,物质享受被放到了次要的位置。

郭磊,蔡灵芝(2006)[3]指出奢侈品是人们消费结构中最高级别的消费品,具有以下特征:

①它是资源稀缺之物,可能无替代品,即使有替代品,但是同类产品中的高档或顶级产品。

②非普通大众的必需品,而是少数公众提升生活水平的消费品。

③其本身成本高,但其市场价格可能超过其成本的数倍。

④具有象征性特征,可显示消费者的富有程度、地位高低、价值观念及生活方式等。

⑤具有时代性特征,奢侈品是时代的产物,或者说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奢侈品的界定是有显著差异的。

奢侈品一般具有以下两个性质:

需求价格弹性大于1和需求收入弹性大于1。

周嬴(2008)[4]指出奢侈品除了满足个人的炫耀性心理之外,还可以为企业树立形象。

史玉慧(2008)[5]指出国际上对奢侈品的定义,说明了奢侈品具有如下特征:

①非基本生活必需品;②“价值/质量”比值最高,即奢侈品的质量和价格都是同类产品中最高的,但价格超出普通消费品的幅度远远高于质量超出的幅度;③蕴涵丰富的历史和文化。

奢侈品全部来自顶级品牌,名牌和一般牌子的重要区别就是“文化”,价钱绝不是区别名牌和一般牌子的唯一标志;④奢侈品牌向世人传达的是一种高贵的生活方式,一种前卫新潮的生活观念;⑤随着时空的改变和心理感受的不同,奢侈品同生活必需品之间会发生转换。

李光辉(2011)[6]指出奢侈品具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作用,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之一,工业的革新与进步,所有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都应当归功于奢侈。

同时,也要注意到其具有道德风险。

奢侈品消费所引起的消费差距问题是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外在表现,消费差距必须控制在一个限度以内。

二、奢侈品的消费现状及收入分配不公的社会现象

张源(2010)[7]指出近年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和内需不足,收入分配不尽合理,居民消费不断下降。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贫富差距正在不断恶化,基尼系数已超过0.4的警戒线;据世界银行报告显示,我国的财富集中度远远超过了美国,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

近年来,奢侈品消费的增长速度是GDP增速的两倍左右。

在2009年,我国奢侈品消费人群是全国总人口的1/10,占据了世界奢侈品消费份额的1/4。

少数人群如此高额的消费,显示了我国贫富两极分化的严重性。

郭孟丽(2006)[8]指出我国奢侈品过度消费的原因在于攀比心理。

因为个人的消费效用不仅取决于个体消费的绝对水平,而且还取决于其相对于某些消费标准的相对水平。

这种消费效用称之为比较效用,它会导致消费的外部性——过度消费。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却高达50%。

这说明中国消费存在明显的两极分化,形成了以下的畸形发展趋势:

一方面大部分人没有钱去消费必需品,另一方面少数有消费能力的人却在强烈地追逐消费外国的奢侈品。

王川(2006)[9]指出如果考虑下岗职工的人数,我国的失业率将更大,而且每年还有不断增加的新就业人员,在无法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高奢侈品税收来提供一部分资金作为政府向失业人群的福利和下岗居民的补偿,缓和贫富阶层之间的矛盾。

三、奢侈品消费税的变革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原消费税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设立的,并且出于产业政策、消费政策等方面的考虑,选择了11类消费品作为征税对象,其中包括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化妆品等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对于引导理性消费和促进收入公平分配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社会阶层正在加速分化,收入差距越拉越大。

鉴于单纯的市场调控存在有一定的局限性,政府有必要借助各种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对市场分配进行矫正。

于是2006年4月1日调整消费税税目,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调整了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等应税消费品的税率,希望借以缩小中国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

2008年再次上调大排量汽车消费税税率,进一步完善了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

李大明,王萌(2009)[10]指出我国现行消费税奢侈品课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①税基过窄,存在同一档次奢侈品存在应税品和非税品相互替代,同一奢侈品存在着购买行为的应税和使用行为的非税的现象;②税率偏低,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不明显;③价内税模糊了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使税收的政策信号不明显。

王萌(2008)[11]分析了我国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的现状:

①征税范围受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约束、受商品行业和发展阶段等因素的约束、受征收管理及技术上的约束,没有真实的反映消费者的行为偏好;②税率偏低。

现行对奢侈品征收的消费税率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由于我国对奢侈品税的征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处在从无到有、由点及面的建设中,所以初始阶段税率偏低。

相对于奢侈品昂贵的价格来说,消费税对消费品成本增加有限,调节收人分配的作用不明显。

二是由于普遍低税,对奢侈品征收的消费税率没有拉开档次,不能体现消费税的累进性。

四、关于奢侈品税征收存在的几大问题

(一)征税范围是否应该扩大——最激烈的争论

1.赞成开征奢侈品消费税,即赞成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张慧芬(2010)[2]总结了赞成征收奢侈品消费税的理由:

①我国巨额的奢侈品消费总额能为消费税提供稳定的税源,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更好地发挥税收在宏观层面的调控作用。

②奢侈品消费税能有效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对富人课税并且用来补贴穷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③奢侈品消费税能调整社会消费结构,符合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同时,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通过对我国奢侈品的消费动机和消费行为特点的分析,认为征收奢侈品消费税,并不会使需求量大规模萎缩,其征收是利大于弊。

史玉慧(2008)[5]总结了赞成征收奢侈品消费税的理由:

①考虑到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存在的局限性,征收奢侈品税是对高收入阶层税收的一种补充,使税收功能得到更公平的体现;②开征奢侈品税可以弥补我国目前的税制短板(许多奢侈品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从我国迅速增长的奢侈品消费中得到应得的财政收入;③开征奢侈品税可以合理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节约资源,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同时,作者提出自己的看法:

①奢侈品的范围是不好界定,但是有些奢侈品已经得到大众的认可,可以采取正列举的方法对其征税。

奢侈品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同时要考虑刺激消费、发展相关产业等因素;②征收奢侈品税不会殃及穷人,一方面我国国内的高档消费品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从业人员数量十分有限,大量高档消费品都来自进口;另一方面,征收上来的税收有一部分会用于对低收入阶层的转移支付;③只要对境内外的奢侈品实行统一的征税标准,就不会引起贸易摩擦;④不同的人对奢侈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是不一样的,对奢侈品征税,可以从顶级富豪那取得较多的税收,缓解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可以通过合理选择征税对象,达到调节理性中产阶级收入和合理引导消费的效果;可以增大非理性消费的税负,相当于一种“虚荣税”,通过经济手段引导其建立一种合理的消费观。

李光辉(2011)[6]认为应该加强对进口奢侈品经营的税收管理,保持较高税负,保护本土中高档商品及奢侈品生存发展空间。

理由:

1.①从价格构成要素看,进口奢侈品价格贵,不仅仅是因为税负重,更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②从奢侈品属性看,“价格高昂”是其固有特性,才会满足人们的“炫耀性消费”心理;③“消费外流”的主要原因是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对原产地购物品质保障的信任,且我国消费税的奢侈品征税范围较窄,税负不可能是影响“消费外流”的主要因素。

综上,反驳了“进口奢侈品税负过重导致外贱内贵、消费外流,不应开征奢侈品消费税,防止消费外流”的观点。

2.①从数据来看,现行税收政策并没有影响到奢侈品市场的发展,进口奢侈品大量充斥国内市场,反倒是影响了我国本土中高档商品发展和奢侈品“民族品牌”的培育;②就“扩大内需”而言,进口奢侈品消费的增加是拉动了外国的内需,促进的是外国的经济增长,所以不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购买外国生产的奢侈品都是拉动了外国的内需,与本国无关,另外当前我国在“内需不足”与“分配不公”两大问题中,分配不公更严重,更急需解决;③就“平衡贸易”而言,我国贸易顺差来之不易,是牺牲了很多资源和利益换来的。

而且目前将近一半的出口是外商投资企业创造的,贸易顺差带来的利益,很大程度上贡献给了外来投资者,因为扣除土地成本、工人工资和税收后的巨额利润与我国无关。

我国的顺差问题已成为结构性问题。

于是,有人认为通过鼓励进口奢侈品消费来平衡贸易,但是我国奢侈品消费已呈现出“人前挎LV,回家吃泡面”的畸形消费和“未富先奢”的现象。

这不应该是我们需要的“贸易平衡”。

综上,反驳了“通过降低税负促进奢侈品市场发展和扩大进口,进而促进贸易平衡和扩大内需”的观点。

孙耀灼(2011)[12]认为由少部分人“炫耀性消费”挣来的“世界第二”,有悖于“先富带后富”的理念,不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无益于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虽然无法过多地在道德层面上指责富人,但可以用合理的税法抑制浪费性的消费。

一方面,奢侈品的生产,一般具有不可复制性,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资源,高征税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通过对奢侈品征税,让富人的消费转化为对国家税收的支持,以此补贴给其他社会公众。

李大明,王萌(2009)[10]分析了我国奢侈品及其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的现实基础:

①我国奢侈品的消费额增长迅速,而且奢侈品消费的平均水平是自我财富水平的40%甚至更多的情况并不罕见;②不同的收入阶层在奢侈品消费上的特点,其中对富豪阶层而言,奢侈品就是必需品;对富裕的中产阶层,他们看重商品的品牌和档次,不会轻易改变自己的消费偏好;对于普通阶层,他们主要集中在价位相对较低的奢侈品消费,对奢侈品的需求弹性甚至低于生活必需品。

综合考虑,我国奢侈品消费者的需求弹性均较低,可以开征奢侈品消费税。

蒋雄(2010)[13]指出我国奢侈品需求弹性低。

根据麦肯锡发布的数据,2009年我国市场50%的奢侈品消费主要是由“送礼需求”构成的,属于个人自我消费的,又在服饰、化妆品、高尔夫球、汽车、豪宅、游艇等方面具有固定性。

肖璐,向凯雄(2006)[1]分析了奢侈品消费税征收的合理性,一方面可以抑制过度消费,避免过度消费带来的社会不安定、资源迅速枯竭等问题;另一方面可以看作是富人和穷人之间进行协商的交易行为,在不剥削富人从事奢侈消费权利的同时,缴纳奢侈品消费税,缓解穷人的挫败压力和生活压力。

王萌(2008)[11]认为奢侈品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不能任意扩大,因为奢侈品消费者不一定都是高收入者,中低收入者在相对低价位的奢侈品消费中占很大比例;同时,征收范围也不宜过窄,否则容易产生税收的替代效应,不仅达不到税收政策的目标,还会产生扭曲效应,损害经济效率,建议对高档次同级别的奢侈品全部征税。

周嬴(2008)[4]指出外资在我国相当一部分产业中基本处于垄断地位,包括资本垄断、技术垄断、品牌垄断。

从奢侈品品牌角度看,垄断问题尤其明显。

高档汽车、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高档手机、游艇等商品,基本上都是外资占有绝对优势并难以替代,威胁到本土民族品牌的发展,所以要开征奢侈品消费税。

王川(2006)[9]分析了奢侈品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由于奢侈品大部分都是进口,所以国内的购买力增强对带动国内产业发展没有任何贡献;2.可行性①我国本土很少有奢侈品制造厂商,就算有税收转嫁的现象也不会对我国本土工人有太大的影响;②中国富人的奢侈品消费多数是属于冲动消费,对他们征收较高的消费税不会影响其边际消费倾向。

郭磊,蔡灵芝(2006)[3]从税收公平的角度出发,认为根据受益说和支付能力说,应该开征奢侈品税。

消费意味着对社会的索取,索取越多,说明支付能力越强,越应多缴税,而对奢侈品课税符合能力负税原则。

2.反对开征奢侈品消费税,即反对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张慧芬(2010)[2]总结了反对征收奢侈品消费税的理由:

①奢侈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可能很高,对其征税实际上提高了奢侈品的销售价格,这可能导致需求量大规模萎缩,政府获得的收入也很有限。

②境外购买是我国奢侈品消费的一大特点。

除了品质以及原产地等因素外,中国消费者选择跨境购买的最主要原因是价差,不但不应该征收奢侈品消费税,还应该进一步降低关税,防止消费外流。

史玉慧(2008)[5]总结了反对征收奢侈品消费税的理由:

①由于奢侈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可能很高,征收奢侈品消费税就会对消费决策造成扭曲,消费者的满足被剥夺,消费行为被扭曲,政府也只能获得很少的收入。

②奢侈品消费税最容易被不恰当地使用。

因为实际上难以对奢侈品明确定义,所以奢侈品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很容易被随意扩大,税率水平的确定也难免有随意性和武断性。

另外,物品或服务的奢侈性具有程度上的差别,有可能扩大差别税率的使用。

这不仅干扰了人们的消费选择,而且容易产生偷逃税收问题。

③奢侈品消费税对具有不同偏好的家庭造成歧视,不符合公平原则。

④根据1990年美国对奢侈品征税的经历,质疑开征奢侈品税的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功能,担心我国开征了奢侈税后也会产生类似的问题。

⑤开征奢侈税会引起国际贸易摩擦。

刘双,赵恒勤(2006)[14]通过分析奢侈消费税的税收归宿,发现征税给奢侈品生产者所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给富人的,使得实际效果与潜在的收入分配功能之间出现差异。

从改进资源配置的目标出发,可以作为选择性消费税课税对象的消费品主要是:

①存在消费偏好误差的劣值品;②产生外部负效应的污染品。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经济学家提出的改进公平的选择性消费税需具备的五个条件,由于相关数据难以获取,很难做到,所以对于奢侈税的适当征收范围,只能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如果一个国家比较富裕,那么奢侈品的范围可能比较难以划分,从征收管理的角度看,奢侈品税难以推行,政治阻力可能比较大。

闻媛(2007)[15]首先分析了2006年奢侈品税的政策背景,明确了奢侈品税的课征是以调节收入分配为目的,强调课征奢侈品税不是为了抑制奢侈品市场,杜绝高收入阶层的奢侈性消费,要促进成熟完善的奢侈品市场的建设。

一个成熟完善的奢侈品市场正是政府奢侈品税收收入的来源,也是政府利用转移支付进行再分配的基础。

接着从两方面分析了不宜开征奢侈品税的原因:

①开征奢侈品税会对奢侈品的消费量产生较大影响,因为顶级富豪阶层毕竟仅是奢侈品市场上极少数消费者。

通过分析课税后,不同消费者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得出征税后对奢侈品总需求量的影响,远远大于同等条件下对必需品总需求量的影响。

②开征奢侈品税,会导致国内奢侈品制造业难以发展成熟。

因为开征奢侈品税,会降低需求,减少消费,不利于拉动国内奢侈品制造业的发展。

3.评述

通过比较正反双方对是否开征奢侈税的观点,可以看出反对征收奢侈品税的理由基本上都被赞成征收奢侈品税的一方反驳了,表现如下:

(1)奢侈品需求价格弹性高低

反方:

理论上,奢侈品的需求价格弹性高,征收奢侈品税会使商品价格上升,导致需求量减少,从而政府可取得的收入有限,而且需求弹性高,税负容易转嫁给生产者,影响产业发展。

闻媛(2007)[15]通过分析认为我国的奢侈品需求弹性总体较低,但是受到收入的限制,征税后,奢侈品的需求量还是会下降较多的,政府只能取得有限的收入。

另外,需求的下降,无法拉动国内奢侈品制造业的发展。

正方:

中国奢侈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与理论上是不一致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李大明,王萌(2009)[10]、蒋雄(2010)[13]、闻媛(2007)[15]都得出我国奢侈品需求弹性总体较低的结论。

史玉慧(2008)[5]则认为不同的人需求价格弹性不一样,对需求弹性低的富人征税有利于筹集收入,对需求弹性高的中产阶层征税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对需求弹性低的非理性消费者征税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消费观。

另外,我国奢侈品制造业刚起步,奢侈品主要来源于进口,开征奢侈品税不会对国内产业发展带来影响。

我:

奢侈品需求弹性的高低取决于奢侈品本身,我国消费者对外国奢侈品的需求弹性较低,但是对国内奢侈品的需求弹性较高,因为国内的奢侈品在质量、信誉、服务、原产地品质保证、知名度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足。

所以,征收奢侈税会对国内奢侈品制造业产生影响。

考虑到进口奢侈品充斥我国市场及外资在我国对奢侈品品牌垄断的情况,需要开征奢侈品税,以减少进口,消除外资的垄断地位,但必须在其他政策上对国内产业给予优惠,促进本土奢侈品品牌的发展。

(2)消费外流

反方:

消费外流的根本原因是奢侈品“外贱内贵”,存在明显的价差。

正方:

李光辉(2011)[6]通过对商品价格的构成要素、现行消费税奢侈品征收范围的分析,认为外贱内贵的原因不能简单归结为是税收导致的,消费外流的根本原因是商品质量及原产地等因素导致的。

(3)奢侈品税容易被不恰当的使用

反方:

奢侈品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征税范围容易被随意扩大,税率水平难免会有随意性和武断性,而且物品与服务的奢侈性具有程度上的差别,差别税率的设计上也会存在随意性等问题。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经济学家的研究,能够用来改进公平的选择性消费税,需具备五个条件,但是因为有关商品需求的收入弹性及按收入分级的支出类型的即时数据是不容易获得的,所以对奢侈品的界定往往带有随意性。

正方:

奢侈品征税范围的扩大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可以采取列举法,将当前公认的奢侈品纳入征税范围。

(4)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正方:

只要对境内外的奢侈品实行统一的征收标准,就不会引发贸易摩擦。

(5)促进贸易平衡和扩大内需

反方:

认为应该降低税负,促进奢侈品市场的发展和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和扩大内需。

正方:

李光辉(2011)[6]从扩大内需的本质、贸易平衡的正确途径反驳了正方的观点。

总体上看,我国在扩大奢侈品征税范围存在难题,但是开征奢侈品税的利是大于弊的。

(二)税率高低及差别税率的选择

张源(2010)[7]认为我国现行消费税中奢侈品总体税率不高,如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高档手表税率为20%,偏低的税率,对调节收入的作用不明显。

张慧芬(2010)[2]指出我国现行消费税中对奢侈品征收的税目、税率有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高档手表税率为20%,游艇税率为10%,金银首饰为5%,非金银首饰为10%,化妆品为30%。

世界上有的国家对奢侈品征收重税。

比如韩国,珠宝首饰的税率为60%,赛马场50%,毛皮及其产品60%。

这对抑制奢侈品消费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国也应考虑适当提高税率。

李大明,王萌(2009)[10]指出奢侈品高税率的实现要建立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前提下,如果征税范围保持不变,只是提高了个别奢侈品的税率,那必然会使纳税人因高税负而扭曲消费行为,产生税收的超额负担。

差别税率的使用一般是因为:

①物品与服务的奢侈性存在程度上的差别;②部分科目不能完全认定为奢侈品以及奢侈品自身存在档次高低的差别。

(三)价内税与价外税的选择

多数学者(张源(2010)[7]、张慧芬(2010)[2])认为价内税模糊了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使税收的调控作用不明显。

在价内税模式下,价格调节着消费,而税收调节着生产,国家调控的信号难以被消费者识别,面对价格上涨,很多消费者会认为这是通货膨胀引起的。

而采用价外税则有利于对奢侈品消费进行引导,对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和行为产生影响,还可以对生产商和经营商进行监督,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赵旭(2006)[16]认为消费税实行价外征收的话,还解决了现行增值税与消费税的重复征税,而且对改善我国现在国民纳税意识淡薄的状况,提高国民的纳税意识,促进我国税法建设都会有很大的帮助。

李大明,王萌(2009)[10]指出价内税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与计划价格相配合的一种政府调控经济的办法。

在价内税模式下,价格调节着消费,而税收调节着生产。

但这种杠杆作用实现的前提是实行计划价格,即价格不得随意变动。

显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前提已经不复存在,因而价内税的作用很难发挥。

价内税对居民的消费行为是否具有调节作用,关键要看非税收因素的波动和对价格的制约程度。

以大排量汽车为例,除了受消费税的影响,还有诸如关税、企业竞争行为等因素的影响。

税收作为体现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手段与其他因素混杂作用于价格,产生了两个后果:

一是国家调控的信号难以被消费者识别。

奢侈品的消费者在频繁变动的价格前不清楚是由于特殊的消费行为而付出的税收代价,就谈不上将税收作为影响行为的考虑因素。

二是政府很难判断奢侈品税作为一种调控手段是否有作用、有多大作用。

(四)征税环节的选择

多数学者(郭磊,蔡灵芝(2006)[3]、张源(2010)[7])认为消费税确定单一环节征税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①削弱了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消费税调节功能主要表现为调整产品结构和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

目前消费税对烟、酒、摩托车、化妆品等消费量大,市场广阔的消费品只征收一道消费税,难以对生产和需求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

②难以防范纳税人偷漏税款。

消费税主要选择在生产环节征税,没有形成完整的税收征管链条,存在人为压低生产环节销售价格偷漏税款的现象,如果纳税人偷漏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将难以从下一环节补征。

对奢侈品征消费税应改进征收环节,在征管能力允许的条件下,将纳税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一方面体现了消费税重在调节消费的意图;另一方面很少占用生产企业的周转资金,减少了企业的负担。

另外,纳税人很难通过关联方交易来避税,因为零售环节直接面对消费者,而消费者总是单个个体,应税企业与单个消费者即使构成关联方(成本极高)也无避税的意义了。

五、总结

一项税收政策是否应当出台,不能只是简单地考虑其是否能够对社会经济起到调节作用,而更要考虑其发生调节作用的代价是否“合算”。

所以反方从多个方面提出了反对意见,不赞成扩大征税范围,但是正方通过对中国社会实际情况等多方面的分析,认为反对征收奢侈品税的理由站不住脚。

通过对正反双方观点的分析思考,我认为:

①考虑到进口奢侈品充斥我国市场及外资在我国对奢侈品品牌垄断的情况,需要开征奢侈品税,以减少进口,消除外资的垄断地位;②当前国内奢侈品制造业的发展规模小,开征奢侈品税的确不会对国内的奢侈品制造业造成太大的影响,因为从业人员不多,产量不高,但是会对其后续的发展和壮大产生负面影响。

因为国内奢侈品消费者对国内奢侈品品牌的需求弹性较高,生产者无法将增加的税负完全转嫁给消费者,其生产成本会增加,销售量会下降,利润减少。

如果政府没有给予相应的政策方面的扶持的话,将不利于其发展壮大,不利于我国奢侈品质量、信誉和服务的提高,对国内奢侈品消费者便没有足够的吸引力,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扩大内需和国内中高档民族品牌的建立;③针对当前社会两极分化的严重现象,应该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的直接调节来缩小贫富差距,消费税只能是补充调节的作用。

首先消费税只有在高收入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才能发挥作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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