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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3—2009

研讨资料

一.概述

(一)锅炉定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将锅炉分为电站锅炉和非电站锅炉。

并分为4级:

(1)A级锅炉:

额定工作压力(表压,下同)P≥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超临界锅炉:

P≥27.0MPa或额定出口温度≥590℃的锅炉;

2.超临界锅炉:

22.1MPa≤P<27.0MPa;

3.亚临界锅炉:

16.7MPa≤P<22.1MPa;

4.超高压锅炉:

13.7MPa≤P<16.7MPa;

5.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6.次高压锅炉:

5.4MPa≤P<9.8MPa;

7.中压锅炉:

3.8MPa≤P<5.4MPa。

(2)B级锅炉;包括:

1.蒸汽锅炉:

0.8MPa<P<3.8MPa或额定蒸发量>1.0t/h;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120℃或额定热功率>4.2MW;

3.有机热载体锅炉:

1)气相有机热载体的锅炉;

2)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额定热功率>4.2MW;

(3)C级锅炉,除D级锅炉外的下列锅炉:

1.蒸汽锅炉:

额定工作压力≤0.8MPa且额定蒸发量≤1.0t/h的蒸汽锅炉;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热功率≤4.2MW;

3.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额定热功率≤4.2MW。

(4)D级锅炉:

1.蒸汽锅炉:

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50L且额定工作压力<0.8MPa;

2.汽水两用锅炉:

额定工作压力≤0.04MPa且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

(二)现行涉及锅炉安装的有关安全技术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9年1月24日549号令修订。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颁布实施后,其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

上述四项技术法规正在修订为《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目前已经公布征求意见稿。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

《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ZF002-2005;

《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ZB001-2008;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G3001-2004;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G7001-2004;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08;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G5003-2008。

(三)《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2009修订概况

(1)本规范在原《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98的基础上,依据相关产品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与相关条文进行对照,进行修改和补充。

新规范共分十章157条。

其中,第1.0.3、5.0.3(4)、6.3.2(2、3、7)、6.3.3(2、4)、6.3.4(2、4)、10.0.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原《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98同时废止。

(2)修订后的规范不仅适用于固定式蒸汽锅炉和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同时也适用于有机热载体炉,扩大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在进行修订时,适用范围在原规范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的基础上增加了有机热载体炉;锅炉的燃料种类包含了燃煤、燃油、燃气等。

在工业锅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中没有有机热载体炉,它是作为新产品单列,因而将“工业”二字去掉,使其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同时也避免了本规范不适用于非工业用途锅炉的误解。

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锅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JB/T1626-2002对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对工业锅炉的压力由原标准的不大于2.5MPa改为大于0.04MPa但小于3.8MPa。

同时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参数范围,这次修订对锅炉的主要参数中仅规定了压力不大于3.82MPa的界线,以区别于中压等电站锅炉;而对蒸发量、热功率等参数,由于变化较大,以及考虑到今后发展等原因,没有明确规定的必要。

(3)第四章中受热面管部分的修改包括:

1.增加了胀接管端的最小外径控制数据;目的是对管子的质量进行控制。

2.对受热面管作出了公称外径不大于60mm才进行通球的规定;

原规范对管子通球无管径规定,此次修改规定了受热面管子公称外径不大于60mm的,其对接接头和弯管应作通球检查。

3.明确了胀接管端硬度小于管孔壁的硬度时可不进行退火的规定;

原规范条文中“未经退火的管子”改为“硬度大于管孔壁的管子”才需退火;电加热式红外线退火炉或用纯度不低于99.9%的铅进行铅浴,这两种退火方法现在施工中常用到;对锅炉管孔硬度和管端硬度的规定,根据施工经验,一般管端硬度小于管孔硬度HB10~HB20的,管端可不退火。

从胀接工艺的机理来看,管板孔硬度应大于管子硬度。

所以锅炉制造和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及工业锅炉厂在胀接的试验中,均按此要求来选配管板和管子的;如10#锅炉用无缝钢管选配20g锅筒;20#锅炉用无缝钢管选配16Mng锅筒。

原规范中“管子胀接端硬度高于或低于HB170时应退火或不退火……”的说法,经查对,20#或10#锅炉用无缝钢管,其硬度都低于HB150,不存在HB170的情况,此提法并不合适。

退火对管口扳边亦有利。

根据我国钢材供应的实际情况,国产工业锅炉无法按管板硬度大于管子硬度的要求选配,而且大多出现

20g钢板与20#锅炉钢管相匹配的现象。

考虑到本规范的可行性,故本条对管板硬度应大于管子硬度,管子退火后应达到什么要求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希望在执行中掌握上述原则,正确处理实际的硬度关系,同时摸索新的经验。

退火不得用烟煤作燃料直接加热,是为了消除燃料中的硫磷等有害杂质对钢材质量的影响。

4.当采用内径控制法控制时,超胀管最大胀管率的控制范围根据《工业锅炉胀接技术条件》JB/T9619-1999中5.7的规定改为2.8%;

(4)对仪表、阀门和吹灰器部分,增加了温度、压力、流量、分析、物位等取源部件和仪表的安装要求。

在阀门和吹灰器中增加了辅助装置,是对有机热载体炉的辅助设备安装作出的规定。

(5)炉墙砌筑和绝热层中部分内容作出了定量的规定。

(6)工程验收应具备的竣工资料增加了现在工程交工时需要提交的各种质量证明资料和检验资料。

二.规范重点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了确保锅炉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安装工程的技术进步,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3.82MPa的锅炉安装。

本规范不适用于铸铁锅炉、交通运输车上和船上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核能锅炉的安装。

1.0.3锅炉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与锅炉级别相符合的锅炉安装许可证。

1.0.4在锅炉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必须停止安装。

(1)持证施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

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六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执行: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G3001-2004。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

 

锅炉安装许可证级别

级别

许可安装改造锅炉的范围

1

参数不限

2

额定出口压力≤2.5MPa的锅炉

3

额定出口压力≤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

注:

1.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安装、限铸铁锅炉等。

2.整(组)装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锅炉,无须另取许可证。

但不能安装本厂制造的散装锅炉。

散装(现场组装)锅炉是指以散件或组合件运到安装地点,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组装的锅炉,以区别于整体出厂的锅炉安装。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企业宗旨,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质量控制程序图,控制环节,质量控制一览表,各级质量责任人员的职、责、权,

图样资料审查制度,变更设计图样联系制度,开箱验收制度,焊材和原材料检验验收制度,材料代用制度,施工检验验收制度,技术文件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焊接工艺评定制度,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用户服务与意见处理制度,质量信息反馈与处理制度等。

解析: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适合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的具体模式,只要内容包括了本规则的要求。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

第十条规定:

本要求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颁布前制定的特种设备相关规范、文件,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管理)体系、质量体系的要求同时废止。

(1)对人员的要求

1)工程技术人员数量:

1级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至少15人(未规定持有锅炉操作证的调试人员数量)。

2级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至少8人,并应有持锅炉操作证的调试人员2名。

3级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至少3人。

并要有持锅炉操作证的调试人员1名。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解析:

工程技术人员是指锅炉、热能、暖通、焊接、无损检测、热工仪表、机械、设备安装等专业毕业的,一般有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对于和锅炉安装改造无关专业毕业的人员不能视为工程技术人员。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是承担安全质量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协助最高管理者对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负责,任命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负责;

3)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聘用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任职条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

锅炉安装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任职条件是:

安装级别

项目

1

2

3

工程技术人员最低数量

15(工程师以上8名)

8(工程师以上4名)

3(工程师以上1名)

质量保证工程师职称

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其他责任人职称

助理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专业及工作年限

至少应有锅炉(热能、暖通)、热工仪表、焊接各一人,且有2人具备2年以上相应级别锅炉安装工作经历

——

4)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兼任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

管理职责不相关质量控制系统是指不存在相互指导、领导、监督和矛盾的质量控制系统。

(2)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作业(工艺)文件、记录(表、卡)、和质量计划。

质量保证手册应当描述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结构层次和相互关系,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术语和缩写;

2)体系的适用范围;

3)质量方针和目标;

4)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及管理职责;

5)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的要求。

(3)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共18项,可以根据特种设备许可项目范围和特性以及质量控制的需要设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

至少包括管理职责、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文件和记录控制,合同控制,设计控制,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基本要素。

并应包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主要过程控制的内容(除十三项基本要素外,其他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过程应作为要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中列出的其他主要过程有:

焊接,热处理,理化试验,无损检测,锅炉管板与烟管、汽包与下降管的胀接,锅炉安装调试等。

其中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要素应设置质量控制系统。

锅炉安装单位应设置的质量控制系统

安装级别

项目

1

2

3

质量保证体系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的质量控制系统

材料、工艺、焊接、热处理、检验、无损检测、设备计量、理化试验、胀接、调试

《监督管理规则》要求至少配备责任人

——

——

焊接、筑炉、起重

一般鉴定评审细则要求设置的质量控制系统

焊接、无损检测、水压试验、筑炉、起重、材料

焊接、筑炉、起重

(4)管理制度属于“程序性文件”。

根据《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有的管理制度包括:

图样审查制度、变更设计图样联系制度、开箱验收制度、焊材和原材料检验验收制度、材料代用制度、施工检验验收制度、技术文件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和维修制度、焊接工艺评定制度、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用户服务与意见处理制度、质量信息反馈与处理制度等。

(5)根据《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应有的工艺文件包括:

焊接、胀接、无损检测、校正、组合、吊装、水压试验、筑炉、烘煮炉、水处理设备安装调试、炉排及辅机安装调试、试运行以及其他典型工艺文件,二级锅炉安装单位还应有暖管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

(2)履行义务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十六条:

安装改造单位在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锅炉安装改造前,安装改造单位应按照《条例》履行告知义务;

《条例》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二)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积极配合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机构按照《条例》和《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条例》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第四条: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是: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并设专人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1)施工计划;

2)质量保证手册和相关管理制度;

3)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

4)安装设备的出厂文件、施工工艺文件及相应的设计文件;

5)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6)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7)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发现锅炉受压元(部)件存在影响安全质量问题,应当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安装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对安装改造的施工质量负责,并及时做好有关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记录工作,妥善保存锅炉资料和见证材料,在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锅炉使用单位存档。

条例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3)遵守规则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五条规定:

安装改造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改造锅炉;

2)不得安装改造由未取得相应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

3)不得安装出厂资料不全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产品(分期出厂的散装锅炉除外);

4)不得改造未进行使用登记的锅炉;

5)不得安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移装锅炉;

6)不得安装改造报废的锅炉,或者将非承压锅炉改造成为承压锅炉;

7)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8)不得将承接的锅炉安装改造工程转包给其他无相应资格的单位。

1.0.5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锅炉的辅助设备安装工程如水泵、风机、输煤设备等安装工程的基本工序质量要求,如地脚螺栓、垫铁、清洗等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破碎、粉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6和《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0等的有关规定。

2基础检查和放线

2.0.1锅炉及其辅助设备就位前,应检查基础尺寸和位置,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2.0.2锅炉安装前,应放出纵向、横向安装基准线和标高基准点。

2.0.3锅炉基础放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纵向和横向中心线应互相垂直。

2相应两柱子定位中心线的间距允许偏差为±2mm。

3各组对称四根柱子定位中心点的两对角线长度之差不应大于5mm。

锅炉的纵向安装基准线可选用基础纵向中心线或锅筒定位中心线;横向安装基准线,可选用前排柱子中心线、锅筒定位中心线或炉排主动轴定位中心线。

标高基准点大多设在运转层锅炉安装位置附近的建筑物上(柱、墙或基础上)。

为了安装时测量方便,大多以标高基准点为准,在锅炉的柱子上划出1m标高线,以后均可以柱子的1m标高线为基准去测量有关部位的标高。

锅炉基础放线应以随机技术文件中的锅炉基础图样、钢架图样为依据,以建筑物柱、墙中心、基础孔中心或基础平台边缘为基准点,按工程设计施工图样先放出钢架、锅筒、燃烧室纵横中心线,再以中心线为基准放出各立柱的位置坐标线。

3钢架

3.0.1钢架安装前,应按施工图样清点构件数量,并对柱子、梁、框架等主要构件进行检查,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由于现场组装锅炉的钢架往往是散件运输,所以必须检查,发现超差还应作必要的校正工作。

3.0.2安装钢架时,宜先根据柱子上托架和柱头标高,在柱子上确定并划出1m标高线;找正柱子时,应根据厂房运转层上的标高基准点,测定各柱子上的1m标高线。

柱子上的1m标高线应作为以后安装锅炉各部组件、元件和检测时的基准标高。

由于柱子长度有偏差,在柱上划1m标高线时必须从托架或柱头往下量。

3.0.3钢架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3.0.4当柱脚底板与基础表面之间有灌浆层时,其厚度不宜小于50mm。

3.0.5找正柱子后,应按设计将柱脚固定在基础上。

当需与预埋钢筋焊接固定时,应将钢筋弯曲并紧靠在柱脚上,其焊缝长度应为预埋钢筋直径的6-8倍,并应焊牢。

3.0.6平台、撑架、扶梯、栏杆柱和挡脚板等应安装平直,焊接牢固;栏杆柱的间距应均匀;栏杆接头焊缝处表面应光滑;平台板和扶梯、踏脚板必须能可靠防滑;

3.0.7不应任意割短或接长扶梯,或改变扶梯斜度和扶梯的上、下踏脚板与连接平台的间距。

3.0.8在平台、扶梯、撑架等构件上,不应任意割切孔洞。

当需要切割时,在切割后应进行加固。

4锅筒、集箱和受热面管

4.1锅筒、集箱

4.1.1吊装前检查锅筒、集箱,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筒、集箱表面和焊接短管应无机械损伤,各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应无裂纹、未熔合、夹渣、弧坑和气孔等缺陷。

2锅筒、集箱两端水平和垂直中心线的标记位置应正确,必要时应根据管孔中心线重新标定或调整。

3胀接管孔壁的表面粗糙度Ra不应大于12.5μm,且不应有凹痕、边缘毛刺和纵向刻痕,少量管孔的环向或螺旋形刻痕深度应不大于0.5mm,宽度应不大于1mm,刻痕至管孔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4mm。

4胀接管孔直径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1.2锅筒必须在钢架安装找正并固定后,方可起吊就位。

无钢梁直接支持的锅筒,应安设牢固的临时性搁架;临时性搁架应在锅炉水压试验灌水前拆除。

4.1.3锅筒、集箱就位找正时,应根据纵向、横向安装基准线和标高基准线对锅筒、集箱中心线进行测量,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3(图4.1.3)的规定。

本条为锅筒、集箱安装就位找正、调平阶段的规定,测量后应作出记录。

锅筒、集箱安装的允许偏差,均以主锅筒为准,去确定相关的集箱的水平和垂直的距离允许偏差,及中心线允许偏差;增加了上下锅筒横向中心线相对偏移,提高了要求,有利于穿管和胀接工作。

由于胀接管头在胀接中管孔处管子有轴向延伸,因此锅炉胀接后,其安装找正、调平的原有测量数值往往发生变化。

必要时,在胀接后,临时性搁架以及临时性固定拆除前可进行复查。

当发现原测量数值发生变化时,除操作不当,或临时性固定措施失误引起的变化外,这种变化是允许的。

´

图4.1.3锅筒、集箱间的距离

1—上锅筒(主锅筒);2—下锅筒;3—上集箱;

4—下集箱;5—过热器集箱;6—立柱

4.1.4安装前检查锅筒、集箱的支座和吊挂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触部位圆弧应吻合,局部间隙不宜大于2mm。

2支座与梁接触应良好,不得有晃动现象。

3吊挂装置应牢固,弹簧吊挂装置的自由长度和拉伸长度应调整均匀,并应临时固定。

4.1.5锅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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