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健康检查报告书编制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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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健康检查报告书编制审核制度.docx

职业性健康检查报告书编制审核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制作规范

一、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文本格式

(一)封页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

用人单位:

***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

***

体检机构(加盖公章)

年月日

(二)正文

1.委托单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体检类别、体检日期、体检人数、体检项目、体检依据、评价依据。

2.体检结论与处理意见。

3.其他体检结果与建议汇总表。

4.主检医师签名、审核人签名、批准人签名、批准日期、体检单位(盖章)。

*备注:

"体检结论与处理意见"、"其他体检结果与建议汇总表"可参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结果编写指南。

(三)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说明。

(四)纸张规格a4纸打印。

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结果编写指南**

(一)体检结论和处理意见:

列出与职业健康损害有关的异常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

具体表述如下:

1.上岗前体检

职业禁忌(列明禁忌的原因,如:

职业禁忌证、孕期、哺乳期、未成年工)。

处理意见:

目前不得从事××作业。

2.在岗期间体检

职业禁忌(列明禁忌的原因,如:

职业禁忌证、孕期、哺乳期、未成年工)。

处理意见:

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

有职业健康损害和影响者(如:

列明异常指标、"观察对象"、"接触反应"、"刺激反应"等)。

处理意见:

明确作出进一步医学观察、复查、治疗等医学处理的要求(注明复查、观察、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和时间等)。

疑似职业病。

处理意见:

申请职业病诊断(注明诊断机构和时限等)或者医学观察(注明观察、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和时间等)。

3.离岗时体检

有职业健康损害和影响者(如:

列明异常指标、"观察对象"、"接触反应"、"刺激反应"等)。

处理意见:

明确作出进一步医学观察、复查、治疗等医学处理的要求(注明复查、观察、治疗的

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和时间等)。

疑似职业病。

处理意见:

申请职业病诊断(注明诊断机构和时限等)或者医学观察(注明观察、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和时间等)。

4.应急体检

有职业健康损害和影响者(如:

列明异常指标、"观察对象"、"接触反应"、"刺激反应"等)。

处理意见:

明确作出进一步医学观察、复查、治疗等医学处理的要求(注明复查、观察、治疗的

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和时间等)。

疑似职业病。

处理意见:

申请职业病诊断(注明诊断机构和时限等)或者医学观察(注明观察、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和时间等)。

(二)其他体检结果与建议汇总表

列出与职业健康损害无关的其他体检结果,并提出建议。

具体表述如下:

1.本次职业健康检查所检项目未见异常。

2.急性或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者(注明疾患名称)。

建议:

及时到医院复查、就诊或治疗。

3.其他异常者(注明异常检查项目或疾病名称)。

建议:

到医院复查、就诊或治疗。

篇二: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下发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发布两年来,各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但由于职业性健康检查涉及面广,对不同职业人群的健康检查项目、检查周期和检查的具体要求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为此,我部制定了《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以便使职业性健

康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现将《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卫生监督司。

附件: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保障劳动者健康,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41号部长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系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第四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由卫生部领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凡安排人员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时,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上述有关作业。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对下列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一)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者;

(二)从事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者;

(三)曾从事过粉尘作业的离岗者或退休者。

对曾从事过有害作业的职工离岗前或退休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的项目和检查的周期按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执行。

未作规定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对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凡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

(一)技术人员的考核培训与技术指导;

(二)质量控制和抽查、抽检;

(三)数据、资料的统计、分析、报告;

(四)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制度,除向被检查单位发出体检结果和处理意见外,还必须按《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对怀疑可能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按《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确诊。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妥善保存职工上岗前、离岗及退休前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

1997年10月29日篇三: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规范化制作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规范化制作

摘要:

目的:

探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规范化的、有法律效力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

方法:

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概念特征、编撰格式、制作要求、移交告知及信息化管理进行分析。

结果:

建立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工作模式。

结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发挥技术支撑作用,规范执业行为,有利于职业病的防治,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关键词: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中介;报告书;制作

中图分类号:

r135.2文献标识码:

b

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的主要内容,其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涉及劳动用工合同的签订、续延、变更与终止和职业病诊断申请以及行政部门监督执法的依据,是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因此,客观、准确、严谨、规范地制作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对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报告书制作尚无统一规定,我们结合几年来的工作体会,对报告书规范化制作做初步探析,以求教于同道。

一.报告书的概念与特征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是受用人单位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接触或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以及复查(医学观察、随访)的职业健康检查后,向劳动者、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出具的表述受检者职业健康状况的规范性文书。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推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报告书常常被司法、行政机关在审理、仲裁乃至商业保险活动中采用。

所以报告书的法律效力应引起制作者的高度重视。

报告书的鉴定结论是对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评定,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健康状况的真实记录,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公正。

因此,规范报告书制作格式,使用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和公文型式,是十分必要的。

二.报告书的分类

报告书应分类制作,按照档案管理和卫生执法要求可将报告书分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复查和疑似职业病人报告书5种。

上岗前报告书:

受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对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检查后表述健康检查结果的规范性文书。

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受检者的职业禁忌证,为其是否可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提供客观证据。

此外又获得上岗前健康状况的基础资料,供今后随访观察、对比之用。

在岗期间报告书:

受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检查或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急健康检查后表述健康检查结果的规范性文书。

检查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早期影响,检出易感人群,从而能及时诊断处理。

应急健康检查目的是判断劳动者健康损害(中毒)程度、健康损伤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明确健康损伤的致病因素,为及时救治中毒者提供有效措施。

对在岗期间检出的可疑患者应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对发现有职业禁忌的或有与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安排适当的工作。

离岗报告书:

受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对离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劳动者进行检查后表述健康检查结果的规范性文书。

检查目的在于了解和判断该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确定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有没有发生相应的健康损害。

对于有远期危害效应的危害因素,应提出离岗后医学随访的内容和时限。

复查报告书:

受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上述3类检查时发现异常或者难以形成体检结论,或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或离岗后医学随访无异常者经复查后表述健康检查结果的规范性文书。

检查结果必须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禁忌证,明确在一定的离岗后医学随访期限内无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如患有职业禁忌证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分别告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书:

受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复查、医学观察或离岗后医学随访人员的检查结论为疑似职业病病人,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报告,建议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规范性文书。

出具该报告书的基本条件是:

(1)职业接触史明确;

(2)经历次体检、复查或医学观察(随访)发现职业健康损害;(3)具备受检者的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材料或监测报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疑似职业病病人:

(1)劳动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

(2)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3)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的;(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5)劳动者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

如职业病诊断标准中的观察对象等。

三.报告书的签章

职业健康检查是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进行,其出示的报告书应当客观、真实,所以报告书必须由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师署名,同时必须经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2

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这在一方面是确保报告书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是明确作出报告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检查医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保证检查质量,防止权力滥用是十分必要的。

实行集体诊断是职业病诊断的原则之一,检查中检出的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也须按职业病诊断的原则进行集体诊断。

在进行诊断时要由3名或3名以上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执业医师共同诊断,集体签章。

四.报告书的格式。

报告书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外发出的具有法律性和技术型双重身份的文件。

既为公开性文件,它就必须具备规范化的格式,如编号、绪言、健康检查结论、分析评价、意见和建议、结尾、附件等部分。

1.编号

在报告书的封页注明编号。

机构名用缩略语、年份用"[]"括起、编号由"专业名缩略语+报告书缩略语+编号"组成。

如:

"××疾控中心[200×]职检(前)字第×号",并注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和用人单位名称,地址,资质证书编号,联系电话,同时加盖机构公章。

2.绪言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用人单位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类别,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评价依据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载明委托方递交的相关基础资料摘要如: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和接触人员,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等。

3.健康检查结论

列出职业禁忌证、观察对象或疑似职业病、其他疾患(常见病)或检查异常项目人员名单,说明疾病的检出率,构成比及工种,年龄,分布。

4.分析评价

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和卫生部颁布的有关职业病诊断标准为依据,从检查结果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资料等相关职业卫生情况中,发现个体检查异常项目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对健康损害征象进行综合分析评定,阐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对其他阳性检查结果原因进行分析。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具备群体评价内容:

(1)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判断劳动者组织、器官、系统是否存在损伤及损伤程度;

(2)接触剂量-反应评价,综合分析工作场所环境检测结果与群体健康损害程度的关系;(3)职业危害接触评价,通过接害作业的劳动者健康损害程度的分析,判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真实的或潜在的接触途径、强度、时间,以及主要作用的靶器官;(4)职业病危害特征评价,通过对监测资料的评价,获得接害人群对危害因素不良作用可能出现的反应率,为政府职能部门制订职业病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意见和建议

对本次职业健康检查检出的"疑似职业病重点监护对象"和"职业禁忌人员"建议卫生监督部门和用人单位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建议申请职业病诊断的须注明申请诊断的时间、诊断单位。

检查结果阳性人员或其他疾患(常见病)建议进一步复查或诊断治疗(注明时间、单位)。

同时对用人单位提出加强某工作场所或某工种的职业卫生保护和劳动者个人防护提出指导性建议,为企业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6.结尾、附件

在报告书正文完成后,在其文后应盖有规范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专用章(骑缝),并由评价者、审核者、签发者签名,注明其技术职务或职称。

附件为《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职业健康检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汇总表》是所有受检者检查项目及结果登记表,应载明受检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种、接害因素、体检类别、检查项目、x胸片编号、检查结果、辅助说明等内容。

7.个人检查报告书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还应当给劳动者个人出具检查报告书。

其书面表达项目应具备上述"编号"、"绪言"各要素、职业史和健康检查结论,注明所引用群体检查报告书的文号,明确载明个体检查结果和建议与所引用群体检查报告书一致并签章。

出具个人健康损害检查报告便于动态观察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以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个体的健康影响,从而能及时诊断和处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劳动者作出的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检查结果的个人检查报告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劳动者依据此报告书可依法申请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五.报告书的制作要求

报告书是对劳动者接触或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的技术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长期保存的技术档案。

专业人员应本着严肃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制作报告书底稿,认真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检验(查)报告单"。

报告书的制作,要坚持反复核对、仔细推敲的原则。

对分贴化验单、结果录入、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出报告书等工作内容均核对一次以上,尽可能做到无一错漏。

定稿后再由两位主治医师负责审核,认可后予以签发,以保证报告书的质量。

报告书应当进行打印,规格以a4纸大小为宜,专用纸张:

首页封面用报告书专用牛皮纸(根据法定检查类别分别选用上岗前检查等5种报告书),其余页内芯用白纸。

打印规格及字体和字号可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制作。

应做到:

依据准确,数据无误,字迹清楚、结论明确、格式规范。

六.报告书的移交、告知

职业健康检查结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制作《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移交手续。

双方对移交材料清点核对无误后,在《职业健康检查材料移交单》(载明移交材料数量)上签字盖章后移交4

委托方。

移交材料由以下内容组成:

(1)《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及附件;

(2)《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移交单》;

(3)受检者职业健康检查表、各类检验、检查报告单、x射线胸片等;(4)《个人检查报告书》。

上述材料必须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归入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经签字盖章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及有关附件分别供委托方(受检者)、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存档备查。

七.报告书的信息化管理

信息化是公共卫生管理的大趋势,如何快捷、准确、高效地实现职业健康检查日常工作的信息化,快速保存原始信息,尽快实现文档电子化,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信息化水平已不容置疑。

为此,我们建议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制作事后监督系统"的建设,采用扫描仪或摄像系统,批量录入文档影像。

根据不同档案的特点、规范程度及查询需求,分别采用人工录入、版面自动分类、精确要素识别等手段,为档案影像建立逐笔精确索引或小批量精确索引。

在疾控中心建立统一的职业健康检查电子档案中心。

职业健康检查各部门完成档案录入以后,通过网络,将档案影像及索引数据发送到电子档案中心,集中刻录光盘,设置大容量光盘库,集中归档存储。

建立电子档案中心以后,可充分发挥电子影像记录准确、精度高、质量好、信息存储量大、节省空间、规格统一的优点,便于信息交流、传递和收集,并可更好地保护原始档案,减少因原始档案保管不当而引发的潜在风险。

疾控中心相关业务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可通过网络,在被允许的授权范围内,访问电子档案中心的光盘库,自动查询并得到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影像。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开放查询接口。

在授权范围内,劳动者(用人单位)可自行访问和查阅到自己(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原始凭证影像。

该模式应是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发布的趋势。

我们认为,出具规范化的、有法律效力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具备形式要件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客观地反映了职业健康检查过程的全貌,为执法人员审查、判断体检对象提供了有力证明。

报告书的规范化制作,体现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政府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中介职能,对维护各方权益,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引导用人单位的健康发展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5篇四:

xxx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

一、被检单位:

浙江武义东力工具有限公司二、检查时间:

2012年05月28日三、查体地点:

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1号四、查体人数:

42人五、检查类别:

在岗期间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噪声、二甲苯、

七、检查项目:

内科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

粉尘接害者增加:

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肺功能;噪声接害者增加:

耳科检查、纯音听阈测试;

甲醛接害者增加:

尿反-尿反粘康酸、尿酚、骨髓穿刺、溶血试验。

八、职业健康监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

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附件《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卫生部23号令)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6.《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7.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

gbz70-2002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57-2008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gbz20-2002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九、职业健康检查目的

本次职业健康检查为在岗期间检查,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医学

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

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企业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过程可控、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选择尘毒危害小的工艺和设备,积极采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且避免尘毒交叉污染。

涂胶、晾漆等作业场所应隔离设置。

接触尘毒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并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集中清洗。

作业人员不应在尘毒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不应穿工作服进入餐厅等非作业场所。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气体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其连锁的自动报警装置。

十一、本次职业健康检查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

本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粉尘、噪声、二甲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分别是:

1、粉尘粉尘是喷塑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主要是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长时间过量的粉尘接触可使大量的粉尘沉积于肺组织引起一系列病理反应,粉尘工作场所中应注意防护,正确佩戴相应型号的防尘口罩或面罩,减少对粉尘的吸入。

木尘接害人员目标疾病:

尘肺病

职业禁忌证:

(1)活动性肺结核病;

(2)慢性阻塞性肺病;(3)慢性间质性肺病;

(4)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2.噪声噪声主要可引起听觉系统损伤,另外对循环系统、内分泌及免疫系统和神经系统也可造成影响,可表现以听力下降、耳鸣、神经衰弱综合征、记忆力减退、情绪不稳定及自主神经中枢调节功能障碍等。

个人防护用品有防声耳罩、耳塞等。

噪声接害人员目标疾病:

职业性噪声聋

职业禁忌证:

(1)噪声易感者;

(2)中度以上的传导性耳聋;(3)ⅱ、ⅲ期高血压;(4)器质性心脏病。

3甲醛二甲苯对眼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

二甲苯急性中毒:

短期内吸入较高浓度可出现眼及上呼吸道明显的刺激症状、眼结膜及咽充血、头晕、恶心、呕吐、胸闷、四肢无力、意识模糊、步态蹒跚。

重者可有躁动、抽搐或昏迷,有的有癔病样发作。

二甲苯慢性影响:

长期接触有神经衰弱综合征,女工有月经异常,工人常发生皮肤干燥、皲裂、皮炎。

甲醛接害人员目标疾病:

(1)职业性慢性苯中毒

(2)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

职业禁忌证:

(1)神经系统疾病;

(2)血液病

十二、结果统计分析

本次职业健康查体人数为42人,其中:

接触粉尘14人;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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