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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所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理顺监管职责,有效控制一般事故,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规程。

1.2、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意识。

1.3、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1.4、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为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五、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部组织宣传与实施。

第二章人员职责

2.1、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技术总监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直接责任人,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在公司传达、贯彻、落实、执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具体监管执行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工程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管,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按时向公司技术总监汇报工作情况;及时收集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

2.2、项目部经理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根据本项目部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编制和实施本项目部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对本项目部所属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检查,收集有关安全生产的事例、图片,每月组织本项目部工作人员和所属工程的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3、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设安全监管员两名,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工程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管,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

每一个项目部根据情况配备一致两名安全监管员,负责本项目部所属建设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施工单位应根据所承建的工程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员,大型工程、复杂工程、特殊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多位安全员,负责所施工楼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4、安全监管员、安全员应经过云南省建设委员会有关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并应定期参加云南建设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项目部的安全监管员应配备一台数码相机,随时记录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的人与事。

第三章安全制度

3.1安全检查制度

3.1.1、公司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每月至少一次,施工项目部半日至少一次,班组一周不少于一次。

对特殊施工项目,烟囱、水塔、梁、基础、大型砼、预制构件吊装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巡回检查。

3.1.2、各种安全检查做到每次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资金全面整改。

3.1.3、施工员和安全员应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合格后才可继续施工。

一时难以整改的,签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3.1.4、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的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3.2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维修制度

3.2.1、进场施工机具必须有厂家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或当地建筑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准用证,否则不准入场。

3.2.2、施工机具安装后必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机具。

3.2.3、日常检查:

机械设备每次运行都要进行逐点检查,主要由操作人员进行,可与日常保养结合起来,如果发现较大问题,应立即报告,及时组织修理。

3.2.4、定期检查:

由专业的维修工人负责,操作工人参与检查,按计划规定的时间,全面检查设备的性能及实际磨损程度,以确定修理的时间及修理的种类。

3.2.5、对于施工机具的修理,一般可由现场施工队建立维修组,全面负责各施工工地的机械设备的维修工作,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修理工作由专业的机修部门负责。

3.2.6、每次的检查情况及修理情况均应做好记录,并有检查或维修人员签字。

3.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项目工人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掌握安全操作技术规范,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各项目部根据如下原则制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3.1、严格执行国家、市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向安全部门或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认真落实国家和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及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3.3.2、项目部建立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规定新入公司工人的教育,调换新工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的安全教育和特种行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及发证。

建立现场职工安全教育卡、对新进场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施工基本知识、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三级安全教育。

一级安全教育由工程处会同质安部门对新入公司的人员进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方针、政策、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纪律和遵章守纪教育,时间累计为15学时。

二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负责,对经过教育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知识,结合施工性质进行安全规章制度、高空作业、现场安全用电、事故报告、劳动纪律教育,时间累计为15学时。

三级安全教育由班组负责,教育内容是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的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时间累计为20学时。

职工“三项”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并将考核内容列为工人考工、评级内容之一,并附考试卷;

3.3.3、特殊工种培训:

电工、电焊工、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塔吊司机、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由培训中心(或培训班)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上述特殊作业人员都必须经市劳动部门考试发证,持证上岗。

无证上岗者,按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罚款;

3.3.4、采用新的施工(生产)方法、新设备、新材料时,各项目部要组织制订新的安全措施、新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新的岗位安全知识教育。

3.3.5、调换新工种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知识的教育。

3.3.6、本制度由项目部实施,公司质安部负责解释。

3.4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3.4.1、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对不同作业部位,不同作业内容,进行分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定期交底,并要有交底人签字。

3.4.2、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3.4.3、班组长每天的班前会根据当天的施工任务、特点,做好针对性的书面安全交底,并要有书面记录。

3.4.4、新进场班组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再上岗。

3.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3.5.1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5.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茜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6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3.6.1防火制度的建立:

(1)、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

(2)、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数的10%;

(3)、建立动用明火审批制度,按规定划分级别,审批手续完善,并有监护措施。

3.6.2消防器材的配备:

(1)、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平米配备2只10升灭火器;

(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米,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积水桶、黄沙池等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3)、临时木工间、油漆间和木、机具等每25平米配备1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器;

(4)、24米高度以上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

3.6.3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直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时,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

但不得在高压架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制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射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时,二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9)、氧气瓶、乙炔发射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1)、冬季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采用电热器加温,应设电压调整器控制电压,导线应绝缘良好,连接牢固,并在现场设置多处测量点。

采用锯末生石灰蓄热,应选择安全配方比,并经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12)、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3.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的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任命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直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给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5)、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

(7)、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应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应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8)、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不报。

(9)、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该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11)、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答做出标志,绘制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证物。

(12)、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应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3.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3.8.1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同意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工程项目经理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准备应急救援的物质,并在事故发生时组织实施,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不利环境影响。

3.8.2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

(1)、目的;

(2)、使用范围;

(3)、引用的相关文件;

(4)、应急准备;

(5)、应急响应:

一般事故的应急响应:

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应明确由谁向谁汇报,同时采取什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现场领导如何组织处理,同时,在多少时间内向公司领导或主管部门汇报。

重大事故的应急响应:

重大事故发生后,由谁在最短时间内向项目领导汇报,如何组织抢救,由谁指挥,配合对伤员、财物的急救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项目部立即汇报:

向内汇报,多少时间,报告哪个部门,报告的内容;向外报告;什么事故可以由项目部直接向外报警,什么事故应由项目部门上级公司向有关部门上报。

第四章奖罚

4.1、每一项目部,在施工现场设评比栏,每月根据日常检查、抽查情况进行总结评比。

4.2、本年度内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项目部,对项目部经理和安全监督员进行表彰,颁发安全生产管理奖。

4.3、为引起项目部管理人员对日常安全工作的重视,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在巡查过程中,每发现以下现象一次,对项目部责任人处以500员以下罚款:

(1)、施工员、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安全帽、安全帽不合格或佩戴方式不正确;

(2)、施工员、工作人员穿拖鞋、高跟鞋或光脚进入施工现场的;

(3)、高空作业人员不适用安全带或安全带适用不规范的;

(4)、施工人员、工作人员酒后进入施工现场的;

(5)、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或人证不符的;

(6)、私拉、乱拉电线,违章用电的;

(7)、现场安监员、监理单位安监员、施工单位安全员脱岗的;

(8)、其他常见、易犯的违章情况。

4.4、本年度内每发生一次安全事故,对项目部经理处罚1000元,专职安全员处罚500元;本年度内发生三次安全事故,按重大安全事故惩处。

4.5、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对项目部经理级有关人员处以降职、降级直至开除等处分,并对项目经理罚款2000元,安全监管员罚款1000元。

4.6、当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安全事故,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处以降职、降级直至开除处分,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至2000元。

4.7、一般安全事故指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没有人员伤亡、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对工程建设没有大的影响的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指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严重人员伤亡及严重的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五章附则

5.1、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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