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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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

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编制组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1

二、工作概况2

三、标准限值主要技术内容和编制原则3

(一)主要技术内容3

(二)编制原则5

四、检测方法的选择6

(一)国内情况介绍6

(二)国外情况介绍6

(三)检测方法选择考虑的主要因素6

(四)两种检测方法优缺点分析7

(五)两种检测方法试验比较8

(六)加载减速烟度法检测的准确度9

(七)检测设备技术可行性分析10

五、标准限值的确定10

(一)限值划分的主要原则10

(二)标准限值方案确定11

(三)超本标准限值控制比例说明14

六、与同类标准限值水平对比和分析15

(一)与国家推荐值的对比15

(二)与香港、北京、上海等地标准限值的对比16

(三)选择最宽标准限值的成因分析16

七、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17

八、环境效益18

九、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8

十、本标准实施的建议19

、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市以汽车为主的机动车发展迅速。

截止2010年

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达798.0万辆,年平均增长率为17.1%,其中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为

38.6万辆,年平均增长率为20.2%,图1显示了1999年以来我省各地市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情况。

虽然柴油车占全省机动车总量的比例不大,但绝对数仍不少,由于柴油

车排量大、负荷大、排放污染物量较大,对环境空气污染的贡献率较高,“黑烟车”严重影

响城市形象。

依据我省实际情况,选择加载减速法作为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制定福建省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是控制

我省柴油车污染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推行在用车I/M检测制度的重要保障。

尽管我省在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随着机动车数量大幅增加,机动车尾气污染仍然呈加重

趋势,群众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反映十分强烈。

2010年,我国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

上承诺,到2020年要将碳排放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40%-45%,十二五”期间,我国主要污染物减排将增加氮氧化物指标,而机动车尾气在碳排放和氮氧化物排放中占有重大比例。

因此,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不仅是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一项迫切任务,而且

是履行国际承诺,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的重要着力点。

90000

70000

60000

50000

10000

2003

2001

1999

福州泉州厦门漳州龙岩

龙岩三明士十

南平宁德莆田

80000

40000

30000

20000

2005

2009

2007

柴油车保有量

图11999-2010年福建省各地市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保有量,辆

为强化和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国家环保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发布<在用机动

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

》(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

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等规章,并颁布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国家标准。

为指导各地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制定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又配套发布了《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和《确定压燃

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行业标准,

对地方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制定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2009年之前福建省实行的检测标准是国家1993年出台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的单怠速法和柴油车的滤纸烟度法,对尾气检测的手段已不适应法规和时代发展的要求。

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关

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等规章,200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环保年检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4号),指出自2009年6月1日起,全省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尾气年检强制执行双怠速法,推广使用“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尾气年检强制执行“自

由加速法”,推广使用“加载减速工况法”(GB3847-2005),……。

福州、厦门、泉州3

个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提前执行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工况法。

2011年6月,按

照厦门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强化机动车尾气整治工作的要求,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

正式揭牌,在全省率先实施“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对机动车特别是高排放、使

用年限长的车辆进行尾气检测。

目前,该中心已经建设完成4条检测线,两条适用汽油车,

两条适用柴油车。

在经过质监部门认可后,检测线预计可在年底投入服务。

根据中心一期工程的检测容量,中心一年可完成4万辆机动车的检测任务。

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的成立标志着我省机动车尾气检测技术有了质的飞跃,实现与全国同步。

为尽快建立适应国家新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检测制度及实施体系,加快我省压燃式发动机

在用机动车的尾气环保年检手段的升级,推进加载减速工况法在我省的实施,当前亟需制定相应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地方标准。

为此,根据(闽政办[2009]14号)的要求,2010年底福建省环保厅下达了《福建省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地方标准的编制任务,由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和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共同负责,完成《福

建省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限值》地方标准的编制,以使我省各地市对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污染防治工作有据可依。

二、工作概况

2010底,根据福建省环保厅下达的标准编制任务的要求,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和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成立了标准编制组(简称“标准编制组”,下同),负责《福建省在用

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限值》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

焦卫东、蔡如钰、林云萍、陈伟立、陈文田、赵扬等。

2011年1-3月,编制组收集、查阅有关全省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排气污染及控制等资料,并进行相应地分析和总结。

2011年4月编制组在广州市等制定地方标准的省(市)考察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国家HJ/T241-2005《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限值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的

要求,编制组首先对福建省机动车保有量进行调查,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并利用上海市、广州市对车辆排放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确定福建省在用柴油车排放标准限值。

福建省起草《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限值》地方标准,在完成基础工作的同时,

参考了上海市、浙江省、重庆市、广州市等地方标准。

2011年5月编制单位完成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2011年7月由福建省环保厅发文征求福建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征求意见。

三、标准限值主要技术内容和编制原则

(一)主要技术内容

福建省《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241-2005《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限值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的行业标准,结合国家对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不同阶段的新车标准及福建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基本状况,确定在用柴油车3类排放标准限值(见表1)。

采用的检测方法是国家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在用压燃式汽车加载减速排气烟度法(附录J)。

排放限值适用、分类及结果判定说明:

1、标准限值适用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气烟度的排放标准限值。

标准中的“压燃式发

动机”包括燃用柴油和气体燃料(如CNG等)两类,适用于符合以下排放标准的汽车,但不适

用于双层客车、铰接客车、半挂牵引车、铰接列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20吨的或车长大于12

米专用货车及全时四轮驱动车辆,可按国家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气烟度的检测:

(1)符合GB14761.6-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

(2)符合GB14761.7-93《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

(3)

车。

符合GB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压燃

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

(4)符合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

IV、V阶段)》中第III阶段的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

(5)符合GB18352.1-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I)》的压燃式发

动机的在用汽车。

(6)符合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H)》的压燃式发

(中国III、IV阶段)》

动机的在用汽车。

(7)符合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标准中“国III”阶段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

表1: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适用限值类别

车型

光吸收系数(k)

轻型车

重型车

0类限值

2000年7月1日以前生

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

2001年10月1日前生产

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2001年9月1日以

前生产的重型汽车

2.13m—

I类限值

2000年7月1日起牛产

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

2001年10月1日起牛产

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2001年9月1日起

生产的重型汽车

1.86m—1

II类限值

2005年7月1日起牛产

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

2006年7月1日起牛产

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2004年9月1日起

生产的重型汽车

1.39m—1

2、标准限值分类

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2004年9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执行表1中“II类”限值。

3、结果判定

对受检车辆采用加载减速排气烟度法进行排放检测时,如果3个工况点(即:

VelMaxHP

90%VelMaxHP和80%VelMaxHP工况点)测得的光吸收系数(k),超过表1中规定的相应标

准限值,则判定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如果受检车辆在功率扫描过程中测得的实际最大轮边功率值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标定功率值的50%,则判定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

(二)编制原则

1、与现行国标相衔接原则。

本标准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

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HJ/T241-2005《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限值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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