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校安办1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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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校安办11号
南校安办[2010]11号
转发省校安办关于印发《福建省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中学、乡镇(街道)中心小学、市直学校、民办学校:
现将省校安办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闽校安办〔2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闽校安办〔2010〕1号)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
教育校舍监督办法通知
抄送:
南安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存档。
南安市校安办2010年6月3日印发
附件:
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
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闽校安办〔2010〕1号
各设区市校安办,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0〕113号)的精神,现将《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
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以及《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校安工程实施各环节工作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实地调查研究、重证据,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举报制度。
公民对参与校安工程实施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或检举。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校安工程实行省重点督查、省校安领导小组分市包干单位和设区市定期巡查、县(区)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监督检查的各项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办”)牵头,教育、监察、审计、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公安消防、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气象、地震、物价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地校安工程实施进行重点、专项检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内校安工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落实省有关部门制订的校安工程监督检查办法;每季度对校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各县(区)按要求开展校安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每季度向省校安办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省校安领导小组分市包干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所包干市校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重点督查、落实各地数据采集和档案建设情况、工程资金落实情况、工程项目收费及减免政策的落实情况、项目开工情况及实施进展情况等,每季度向省校安办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制订并落实本辖区内校安工程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县级校安办要督促、协调各部门对校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每月向设区市校安办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校安工程项目学校对校舍安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指定专职人员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本级校安办报告。
第八条教育部门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校安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监察、建设、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高效的校安工程监督体系,对校安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对各部门职责落实情况和校安工程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校安工程规划和年度项目预算(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学校基本情况和校安工程规划情况;对学校构筑物(如围墙、护坎、护坡等)的排查、改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校舍档案信息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负责对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校舍安全实施过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
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安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将校安工程作为审计重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由各级审计机关负责在审计结束后公布审计结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校安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整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校安工程项目,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措施,防范事故。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校安工程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精神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校安工程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精神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校安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精神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福建省中小学教学楼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设计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校安工程所需建设用地依法使用情况和校安工程项目地质灾害评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精神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小学校舍场地选址指南(防范地质灾害)的通知》的落实情况。
水利、气象部门负责对校舍防汛防台风、防雷安全性评估工作以及中小学防汛防台风、防雷知识普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关于中小学校舍防洪安全检查意见的通知》、《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防雷相关技术标准的通知》、《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防雷工作的通知》的落实情况,对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地震部门负责对校舍建设场址地震安全评估、中小学校地震灾害预防知识普及和逃生演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对项目学校周边环境治安隐患进行监督检查。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工程项目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对中小学校落实消防知识普及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物价部门负责对校安工程涉及的各项收费进行监督指导,规范价格和收费的范围和标准,加大对相关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地抓好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精神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
第九条对校安工程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立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竣工后运行等各环节。
(一)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设设计导则》规定,是否避开洪涝、雷电易发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下游危险区域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是否符合权限、规范、及时。
(三)是否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是否存在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情况。
(四)勘察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勘察文件是否经相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五)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设计是否与鉴定报告有关加固改造建议相衔接,是否执行了相关标准规范,并满足科学、合理、安全、节约的原则,设计文件是否经相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防雷装置设计是否审查合格,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六)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是否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是否严格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机构、人员是否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现场监理人员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人员配备暂行办法》,是否按照监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监理日志和监理报告是否详尽、真实。
(八)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建设项目档案是否完整并按规定移交存档,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对校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否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
(二)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
(三)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四)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五)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六)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目标管理措施;
(八)是否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
(九)是否按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方案、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是否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十一)是否满足文明施工要求,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对校安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年度资金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及时下达。
(二)是否存在未履行报批程序而随意调整校安工程规划和预算的情况。
(三)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是否按照省校安办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校安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是否按照封闭运行和工程进度拨款。
(五)校安工程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校安工程专项资金,虚列校安工程专项资金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六)是否及时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否对校安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七)是否按规定落实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八)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按照程序采购。
(九)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十)社会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学校是否存在举债建设的情况。
第十二条对校安工程组织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否及时成立校安工程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和执行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二)项目实施过程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是否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是否按规定标准建立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四)是否建立健全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校舍安全责任制,是否有预防预案和预警机制。
第四章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三条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四条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计部门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由省校安领导小组分市包干单位、市有关部门成立专业人员小组,对辖区内项目进行拉网式巡查;派员到重点项目县蹲点,督促、指导、帮助项目县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
(四)执行日常项目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公示牌,并通过媒体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校安工程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项目规划、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
(五)设置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和网站留言专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各级校安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校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督查和综合性检查。
(二)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校安工程组织专项检查,每年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校安工程实施工作,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三)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内部监督检查由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外部监督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外部机构进行检查或审计,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校安工程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方式:
(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二)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
(三)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
(四)召开相关会议,核实情况。
第十八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形成检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校安工程专项资金下达、使用及管理情况分析。
(三)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项目管理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整改建议。
第五章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校安工程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如出现以下质量、安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涉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一)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后仍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抗震设防及其他综合防灾技术标准的。
(三)校安工程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校舍改造后,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的。
(五)其他影响校安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涉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或工程监理等单位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校安工程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如出现以下资金使用、管理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涉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处理:
(一)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影响校安工程实施的。
(二)布局不合理,规划不当,造成项目加固改造后闲置废弃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预算与投资计划,改变项目学校、增减项目和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用途、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监察、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校安工程专项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相应项目的校安工程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项目,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或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
项目整改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检查单位。
检查单位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组织项目整改复查。
对复查合格的项目予以书面确认,对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实施效果显著的项目单位和地方,予以通报表扬或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校安工程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如本办法未做明确规定的,由各级校安办协调教育、监察、审计、安全、建设、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本级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应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