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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华中国法制史ppt

第一编:

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制

夏代始年-约B.C.2070;夏商分界-约B.C.1600;商周分界-约B.C.1046

第一章法律的起源与夏商法制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中国的法制起源于何时无从考证!

二、历代贤哲们对上古法制起源的猜度

1、古代贤哲们认为,上古时代起初没有法制

2、由于人性恶及生存资源不足致使产生争斗祸乱

3、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暴乱

4、圣人根据天法制定人法

三、中国法律起源的传说与事实

1、黄帝制刑说2、苗民制虐说:

墨、劓、刖、宫、大辟

2、3、舜命皋陶制刑说4、兵刑同源说(刑起于兵)5、象刑

4、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认识

1、法制起源于部族之间的征战,与军事行为密切联系

2、法制起源于人类的英明领袖人物在上天的启示下创制的法律

3、法制起源主要体现为礼义秩序和刑罚(特别是肉刑)二者的出现

第2节夏商法律制度概况

一、夏商的天罚、神判

天罚:

替天行罚神判:

假借神明的名义进行裁判

2、夏商的立法

(一)泛称、总称: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夏商主要法律

类型

示例

资料来源

事神祈福与国家活动相联系

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

《史记·礼书》

紧急军令

《汤誓》

《尚书·汤誓》

王对权臣的指示

盘庚之诰

《尚书·盘庚》

教诫典法

先王之遗典

《尚书·尹训》

三、夏商的犯罪与刑罚

(一)犯罪

不孝:

昏“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无忌”

三风十愆:

巫风;淫风;乱风

(二)刑罚

墨、劓、刖(膑、剕)、宫、大辟

五刑之外的补充刑罚:

象刑,流刑,鞭刑,扑刑,赎刑。

第2章

西周时期法律制度

前1046年—前771年

第1节西周法律思想变化—从“神判”、“天罚”到“以德配天”

1、天命糜常唯德是辅:

天命观变化:

皇天无亲唯德是依

2、明德慎罚:

德——敬天、孝祖、保民

3、刑罚世轻世重:

三世三典;世轻世重

第2节西周立法概况

1、“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墨、劓、刖、宫、大辟、鞭、扑、流、赎

2、吕侯制刑—赎刑

3、周公制礼

第3节礼与刑的关系

(一)礼的概念

礼起源于古代社会的祭祀活动,到周朝经周公的系统整理,礼最终成为规范国家制度、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准则。

其中部分内容具有法的性质。

(2)礼的类型与内容

五礼:

吉、凶、军、宾、嘉六礼:

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

九礼:

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

(3)礼的原则

亲亲——亲其亲者:

家族伦理关系:

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孝为先

尊尊——尊其尊者:

君臣关系忠为首

(4)礼与刑的关系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出礼则入刑,二者相为表里。

”—《后汉书》

礼——积极规范,预防作用;刑——消极规范,惩治作用

(5)礼与刑的适用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

指军礼、宾礼及贵族间的礼不适用于庶人;指肉刑尤其是宫刑等耻辱刑不适用于贵族。

第4节宗法等级制

1、宗法制度的含义

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

亲族中据血缘亲疏来辨别同宗子孙的远近、尊卑等级关系;国家中根据与国王血缘的远近确定国家权力的分配与传承。

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土地分封制标志着宗法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2、西周的宗法封建制

3、宗法制下家庭亲属间的等级——五服亲等制度

五服:

西周时期为表示亲属的等级,采用以亲属去世时所应为其穿着的丧服为标志。

尊卑、亲疏、远近的程度不同,丧服的形式也因而有所不同,共形成五种等级,即五种丧服,因而称为五服。

第5节西周民事法律制度

一、财产制度---以土地为核心

1、对象——西周的财产权主要以对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民众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为核心。

2、形式——以宗主为代表的宗族所有权,即以周天子为代表的各级宗主贵族的所有权。

释义:

周天子拥有最高和最终的财产所有权:

分封赏赐权、征收贡赋权、夺爵削地权

各级宗主贵族拥有不完全所有权

3、

西周后期土地所有权的发展

表现——土地国有、各级宗主贵族的不完全所有权完全所有权

原因——世卿世禄制;诸侯势力增强;土地由分配到交换;周天子的权势地位下降

2、契约制度---形式多样

1、傅别——借贷契约(券书之一种),西周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契约。

2、质剂——买卖契约(券书之一种),西周时期有关买卖交易关系的法律契约。

质:

大市以质。

(人口、牲畜等)剂:

小市以剂。

(器具、珍异等)

3、书契——西周常用来专指契约。

4、狭义的书契—在西周特指财物收受与赠与关系的契约文书。

3、婚姻制度

1、西周婚姻的目的

“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礼记·昏义》

2、西周婚姻制度的地位:

家族的前提和基础;礼制关注的重点

3、婚姻的原则:

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多妾制)

妻:

正妻——嫡子;妾:

多妾——庶子

(1)作用:

严妻妾之分、严嫡庶之分、立长幼之序

(2)同姓不婚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4、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

纳采:

男方请媒妁到女方提亲问名:

男方请媒妁问明女子及母生辰、身份

纳吉:

占得吉兆后男方馈送大雁到女方家定亲纳征:

男方送聘礼到女方家正式缔结婚约/下聘

请期:

男方占卜得吉日,馈送大雁,告知婚期亲迎:

婚期之日,新郎至女方家迎娶

5、婚姻的解除

(1)因自然原因解除婚姻

(2)男子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妻(七去三不去)

七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之丧,前贫贱后富贵

4、

家庭继承制度

1、宗祧继承:

身份和地位的继承:

兄终弟及父死子继承

2、财产继承:

合族共有宗子管理

3、家庭制度中父权、夫权统治地位的确认

4、对西周婚姻家庭制度的认识

(1)以宗法制度为核心,并完善了西周的宗法制度。

(2)强化了家国一体的继承模式和家长制的统治秩序。

(3)奠定了中国传统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精神主旨,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第6节西周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名:

墨、劓、刖、宫、大辟、鞭、扑、流、赎

2、刑罚原则的发展

1、注意行为人的行为能力:

三赦之法:

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注意行为人的行为能力

2、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三宥之法:

一宥曰不识,二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3、强调刑罚世轻世重

4、疑罪减免刑罚

5、审慎处罚:

三刺之法: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第7节西周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

周王、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地方:

乡士、遂士、县士

二、诉讼

1、民刑诉讼有分

2、

五听狱讼

辞听:

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

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气听:

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

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目听:

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3、贵族官僚享有司法特权

(1)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2)八辟之法

(3)刑不上大夫:

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

收赎、放逐、磬(自杀)

五过:

唯官:

秉承上意,官官相护;惟反:

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唯内:

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

贪赃受贿,敲诈勒索;惟来:

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第二编争鸣时期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变革

春秋:

前770年——前476年;战国:

前475年——前221年

第1节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变革的背景

1、社会经济与政治的变革

(一)法制变革的经济基础:

1、生产工具生产方式的变革;2、土地私有步伐加快鼓励开荒田

(2)法制变革的政治背景:

诸侯争雄,礼崩乐坏;郡县制开始挑战分封制;官僚制开始挑战世卿世禄制

2、思想争鸣

(一)儒家的政治主张与影响适用国家:

齐、鲁、燕、卫

儒家的主张:

礼治思想—为国以礼;德治思想---为政以德;人治思想---为政在人;礼法结合---宽猛相济

(2)法家的主张与影响主要适用国家:

魏、楚、秦、郑

1、独任法治韩非:

贵法而不贵德;2、刑无等级商鞅: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3、重刑轻罪韩非:

;4、信赏必罚商鞅:

“悬金移木”

5、(三)道家:

主张:

道法自然;无为而治主要代表:

老子与庄子

(4)墨家的主张:

天志:

法律源于上天;兼爱;非攻

(5)兵家

(6)阴阳家:

主张:

1五德始终说主张;2阴阳刑德说代表人物:

邹衍

(7)名家:

尚辩论;重形式逻辑

第2节春秋时期的成文法公布运动

1、主要的颁布活动:

郑子产铸刑鼎(公元前536年);晋赵鞅铸刑鼎(公元前513年);郑邓析作竹刑(公元前501年)

二、围绕成文法公布的争论

3、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1.打破了贵族垄断司法、擅断刑狱的局面;2.奠定了后世成文法典编篡的基础

2.提高了社会对法律的认同;4.标志着中华法制文明迈进了一大步

第3节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运动

国别

人物

内容

魏国

李悝

1、“尽地利之教”2、“善平籴”3、制定《法经》

楚国

吴起

1、废除封君爵禄2、“明法审令”

秦国

商鞅

商鞅变法内容见下

1、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情况

 

二、变法运动的杰出法律表现—法经

(一)李悝(前455——前395)

(二)法经

1、含义:

战国时期著名政治家李悝编篡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完善的成文法典。

主要内容包括盗、贼、网(囚)、捕、杂、具。

在结构、内容和立法精神上开创了后世成文立法的先河。

盗、贼、网(囚)、捕、杂、具

2、法经的历史特点与地位

立法意图、打击重点明确

律典结构具有了总、分的雏形

编纂体例上改变了以刑统罪的模式,确立了以罪统刑的新体例;

法律内容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思想

开创了成文法发展的新时代

3、变法运动的意义

第三编整合时期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前221年~前206年)——从秦国到秦朝

第一节:

法家人物与秦国法制——从商鞅到秦始皇

一、商鞅与秦朝法制——秦朝法制的奠基人

商鞅(前390~前338),原名公孙鞅,战国时卫国人,又称卫鞅。

又因封地在商,世称商鞅

商鞅徙木立信;授法经以相秦;商鞅改法为律;明法重刑;奖励告奸;奖励耕战

2、韩非与秦朝法制——法家思想集大成者

影响秦朝两代帝王

以法为本,独任法治;法、势、术相结合;燔诗书而明法令;重刑轻罪

3、李斯与秦朝法制——秦朝法制的执行者

立郡县,废分封;明法度,定律令;焚书坑儒

4、秦始皇的法制主张

厉行法家思想,事皆于法;

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重刑轻罪,以刑杀为威

第2节秦朝的立法概况

一、从秦国法到统一以后的秦朝法

二、云梦秦简

迄今我国所发现的最早的法律文书。

内容包括:

秦律(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

3、

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形式

内容

例证

一般法律

田律金布律

对特定事的命令

国家或君主发布

制、诏

皇帝的命/令

宣示百官/布告天下

法律答问

有权的法律解释

《法律答问》

法律文书规范

《封诊式》

程、课

行政细则

工人程《牛羊课》

廷行事

判案成例

“廷行事”

 

第3节秦朝行政法制的创新

一、皇帝制度

1、名号:

帝、王、皇;皇帝;“德兼三皇,功包五帝”

2、系列相关制度

诏令制、朝仪制、服舆制、陵寝制

3、确立皇帝集权专制体制:

独视;独听;独断;独权:

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等

2、三公九卿制

3、郡县制

(1)围绕郡县制的争论

(2)地方郡县结构的形成

郡(郡守、郡监、郡尉);

县(县令、县长);

乡(三老、有秩、啬夫、游缴);亭;

4、监察制度:

1、监察机关;2、监察法规

第4节秦朝的刑事法律

一、犯罪

二、刑罚:

秦代的刑罚体系

类型

刑名

羞辱刑

髡、耐、(完)

经济刑

赀(甲、盾、徭)、赎(耐、迁、宫、死)

痛苦刑

笞、杖

自由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

流刑

迁、谪

肉刑

黥、劓、刖、宫

死刑

磔zhe、弃市、戮lu、坑、枭首、具五刑

株连刑

族、收

第5节:

秦代司法诉讼制度

1、秦代的司法机关

级别

机关

职责

中央

皇帝

一切案件的最后决定权

丞相

最高行政长官也处理案件

御史大夫

丞相之副,监察百官

廷尉

九卿之一,专司执法

地方

郡守

处理郡内案件

县令、县丞

处理县内案件

乡啬夫

处理基层简单的法律事务

2、

秦代的诉讼制度

1、辞者辞庭。

2、据犯罪的性质分自诉、公诉。

3、据诉讼当事人身份分公室告、非公室告

4、非公室告、家罪不受理

第6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公元270年~581年

第1节动荡多变的社会与法律

一、历史发展线索

 

2、社会特征

1 自秦以后中国第一次社会大分裂,政治统治权力更迭频繁。

2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族大融合,丰富了汉民族文化。

3 门阀士族成为主要的、稳定的政治势力。

4 经学和律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3、法律特征

1 各朝法律制度在多变的社会政治环境中得到了比较学习、吸收补充的机会。

2 法典在编篡体例上不断发展,出现了置于律首的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

3 法律内容上体现为法律儒家化的程度进一步加深;封建刑罚体系基本形成。

4 律学得到进一步发展。

第2节代表性法典

曹魏《新律》; 西晋《泰始律》;北魏《北魏律》; 北齐《北齐律》

1.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简况

汉律

新律

泰始律

北魏律

大统式

大律

开皇律

蜀科

麟趾格

北齐律

吴科

沿用晋律

永明律

梁律

陈律

2.曹魏《新律》

1.制定;2.篇目----18篇;3.体例----具法改为刑名置于律首;4.内容变化----八议入律、新五刑概念

三.西晋《泰始律》

含义——又称晋律;篇目——20篇;体例——“刑名”分出“法例”成为两篇,置于律首。

内容——准五服制罪入律、五刑完成;形式变化——后张斐、杜预又增律疏注释,与文本一体后世称为“张杜律”。

4、《北魏律》

篇目——20篇;体例沿袭西晋——置刑名、法例篇;内容——确定了“官当、存留养亲”等制度。

;地位——承前启后。

五.《北齐律》

篇目——12篇;体例变化——把刑名、法例合成一篇,始称“名例”篇。

;内容——确定了“重罪十条”。

地位——继承了前朝的成果,开创了中国封建法典的篇章体例,深刻影响了隋唐的律典。

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法律篇目与结构比较

律名

篇目

特点

汉律

60…

正律60篇,令300篇,法比900卷,七百万言

魏新律

18篇

具律前移为《刑名》,删减篇目

泰始律

20篇

《刑名》分出《法例》

北魏律

20篇

北齐律

12篇

《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

开皇律

12篇

基本继承北齐

第3节

刑事法律的儒家化

一、“八议”入律

(1)

含义中国古代法典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源于周礼的“八辟”,最早见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该制度明确规定,有八种权贵人物若其犯罪,享有减刑或免刑的特权,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

从而使官僚贵族享有的司法特权法律化、制度化。

(2)八议的具体内容

议亲

皇亲国戚

议故

皇帝故旧

议贤

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

议能

政治军事才能出众者

议功

对国家有大功勋者

议贵

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

议勤

勤劳王事者

议宾

前代帝裔

以上诸人犯法,有司无权审判,只能将案情提交皇帝处理。

(3)八议的源流:

1、源于《周礼·秋官·小司寇》八辟.ppt;

2、周有“刑不上大夫”;

3、汉有“上请”(先请)之制但在曹魏前均未成体系。

(四)对八议的认识

来源--是儒家等级尊卑思想在法律上的明确体现。

性质--是封建等级特权法的具体化。

适用-鉴于其导致的不良后果,北齐时期对八议的适用范围开始予以限制。

影响-从曹魏一直沿用至清末,影响深远.(罚俸、降级)

2、

官当

官当释义:

指官僚犯罪后,容许其以官职或爵位抵罪并折当徒刑的一种制度,这种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法确立并完备于两晋南北朝时期,(北魏与南陈)至元代起被摈弃。

对官当的认识:

士族特权法;对封建统治的威胁——“纵封豕(shǐ)于境内,放长蛇于左右”

3.准五服以制罪

亲属间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一)五服

斩衰——3年 ;齐衰——1年;大功——9个月;小功——6个月 ;缌麻——3个月

(2)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有服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若:

以尊犯卑,服制愈近处刑愈轻,服制愈远处刑愈重

以卑犯尊,服制愈近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处刑愈轻

(三)对该原则的认识

1、目的: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

2、该原则是礼法合流的体现,在定罪量刑标准上是儒家的尊卑、贵贱等社会等级观念的体现。

 

3、影响深远,历代律典均相沿用。

四、存留养亲

(1)含义—指当犯人的直系尊亲属因年老重病应侍但家无成丁时,犯死罪者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命其回家赡养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予执行的制度。

(2)确立与影响—最早确立于《北魏律》中,体现了法律与家族伦理的结合,一直为后代法律所沿袭直至清末。

(3)目的?

——轻刑还是养亲!

五、重罪十条——北齐的首创明确界定罪名、进行归纳分类、引礼入律,礼律结合。

(1)含义:

北齐在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基础上,对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种严重犯罪统称为重罪十条,予

以严厉打击。

第四节刑罚制度的变化与发展

一、宫刑的正式废止—北齐时期

二、族刑连坐的范围逐渐缩小

1、秦汉时期—夷三族;2、曹魏两晋时期—父子门房之株;妇女得免;3、北魏—门房之株缩小为罪犯本人

3、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五刑的演变

律名

刑名

地位

曹魏新律

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髡、完、作皆为劳役刑)

首次提出新五刑概念

晋泰始律

死、髡、赎、杂抵罪、罚金

五刑名副其实

北魏律

死、流、徒、鞭、杖

五刑体系初成

北齐律

死、流、徒(劳役)、鞭、杖

五刑18等

北周律 

杖、鞭、徒、流、死

五刑25等

第五节行政制度的变化

一、行政机构方面从三公九卿走向三省——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中央的三省六部制度初步确立

2、九品中正制

1、九品中正制的涵义:

九品中正制是一项确立于曹魏时期长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的一项官吏选拔制度

具体做法是:

由中正官根据家世、才能、品行把待选士人分为九等,提供给朝廷以备选用之参考。

2、九品中正制的补救:

五经课试法——为隋唐科举制度奠基

第6节 律学的兴盛

1、律学的涵义:

中国古代为保证封建国家法典的贯彻实施,在传统儒学的指导下而形成的,以成文法典编纂、法律条文解释等为研究对象,以注解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一门学问。

2、律学的形成

1、战国时期法家的贡献——商鞅改法为律与律学缘起

2、秦朝官吏对法律的解释——《法律答问》以吏为师与律学的初始

3、汉朝确立儒家的正统地位——引经注律、法律章句与律学的正式形成

三、魏晋律学发展的特色

1、设置律博士

2、法律解释官方化——张杜律:

制定者解释者执行者

3、注释法律讲求法理——儒家的伦理精神,“纲罗法意格之以名分”

4、解释内容较全面——法律形式-律、令;律典结构与位置;系列法律概念辨析

5、提出定罪量刑理论——通权达变依据法理;依照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第七节司法制度的发展

一、司法机关:

中央--廷尉(曹魏时设律博士); 大理(孙吴); 大理寺(北齐); 秋官大司寇(北周)

地方--州、郡、县司法行政不分

二.录囚:

审录囚徒

三.创设直诉制度:

西晋登闻鼓

四.死刑复奏—奏请皇帝

五、刑讯制度:

测罚(南梁);立测(南陈)——“上测有时,行鞭有数﹒﹒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隋(581~618);

唐(618~907)

第1节:

隋朝法制概况

1、《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修律原则:

取适于时,故有损益

篇章体例——十二篇五百条

确定了五刑体系,明确死刑为绞斩两种

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加重处罚

进一步发展封建特权法:

例减之制,以官当徒——以官当流

北齐律、隋律与唐律

比较项

北齐律

隋开皇律

唐律

篇目

12篇

12篇

12篇

刑种

五刑

五刑

五刑

十恶

重罪十条

改为“谋”

相同

八议

2、隋《大业律》的颁行

3、隋朝法制的经验:

前期与后期,法制与人治,立法与司法

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1、礼刑并用德主刑辅: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律令宽简

3、依律断罪

2、唐律的制定

(一)武德律草创

(二)贞观律奠基

(三)永徽律——永徽律疏定本

(四)开元刊定

(五)《唐律疏议》:

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其名源起于永徽律疏,其内容是自永徽至开元年间唐朝法律多

次修改的产物,中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对周边国家

影响很大,被誉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3、唐六典的编篡:

唐玄宗年间编撰的一部有关中央与地方官制的文献典籍,实现了官制与刑制、礼制的分离,开古代行政

法制文献编纂之先河,丰富了我国的立法传统。

4、唐代法律形式

类型

内容

示例

国家的基本刑事法典

《永徽律》

国家各类部门行政管理法

《开元令》

刑事特别法/重大公事的特别法

《刑部格》

各级机关办事细则及公文程式

《开元式》

2、对律令格式的理解:

第3节

唐律的主要内容

1、

唐律的基本体系——唐律十二篇简介: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规范“五刑”制度:

笞——;

杖——;

徒——;

流——;

死——

3、重惩“十恶”

(一)十恶内容

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二)十恶强调的打击重点

危害君权、危害国家的行为

危害父权及家庭伦理秩序的行为

严重违反传统道义的行为

(3)重惩的体现

惩及于“谋”犯

不适用八议优待

本人重处

株连亲属、邻伍、官司

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

决不待时

4、系统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名例

对象

内容

例外

八议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奏请、集议、皇帝裁决例减

十恶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议者期以上亲、五品以上犯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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