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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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

 

(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精神,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1总则

1.1目的和任务

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1.1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在完成村庄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组织农民集体及农村居民进行登记发证。

1.1.2完成全省村庄的地籍调查工作。

按法律程序核定每宗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界线,填写地籍调查表,量算面积,测绘宗地图与地籍图。

1.1.3建立全省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将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形成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纳入数字化管理,形成省、市、县、乡四级联网的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1.2依据

1.2.1法律法规

l.《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6.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7.《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22日)

8.《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9.《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1.2.2技术规范

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

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籍字[1998]第36号)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6.《山东省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7.《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8.《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9.《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10.《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1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12.《全国土地登记信息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13.《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14.《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1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16.《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

17、《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范》CH/T2008—2005

1.3工作范围和比例尺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全部农村集体土地,不能遗漏。

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应一并确权登记发证。

村庄地籍调查宜采用1:

500或1:

1000比例尺。

1.4组织实施和管理

1.4.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1.4.2市(县)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市(县)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1.4.3全省的农村集体所有权登记必须于2012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省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国家部署任务。

1.4.4到2012年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发证率不得低于50%;到2013年底之前,全面完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1.4.5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1.5调查单元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要实现发证范围内的宗地全覆盖。

1.6数学基础

1.6.1平面坐标系统

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1.6.2高程系统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6.3投影方式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1.7精度要求

1.7.1地籍平面控制网的精度

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1.7.2界址点精度

各级界址点精度指标如表1-1

表1-1界址点精度及适用范围

类别

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cm)

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cm)

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cm)

适用范围

中误差

允许误差

±5

±10

±10

±10

街坊外围界址点及街坊内明显的界址点

±7.5

±15

±15

±15

街坊内部隐蔽的界址点及村庄内部界址点

注:

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系指用解析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及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系指各种方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

1.7.3地籍原图的精度

相邻界址点间距、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的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依勘丈数据转绘的上述距离的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宗地内部与界址边不相邻的地物点,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勘丈,其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5mm;临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4mm。

1.8地籍测量主要方法

村庄地籍测量宜采用解析法。

1.9

调查及确权登记程序

2土地分类

2.1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分类体系

城镇土地分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采用二级分类,其中一级类12个,二7级类57个;同时《地籍调查规程》分类及《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分类也要求同时调查。

3准备工作

3.1制定调查计划

凡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市(县),应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制定周密计划。

计划应将调查的任务、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技术要求、人员组织等全面统筹安排。

3.2资料收集与分析

3.2.1开展确权登记调查前应收集以下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归类。

(l)以二次调查成果为基础,广泛收集一切可以作为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依据的文件资料:

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

(2)行政区代码,地籍调查的技术性规程、规范、细则和图式等;

(3)已有的控制测量成果,包括山东省连续运行参考站成果、辖区内D、E级GPS点成果表、控制网图、点之记、技术总结等;

(4)第二次土地调查航摄及影像图件、最新的大比例尺地形图;

(5)已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已登记发证的地籍档案资料;

(6)土地出让、划拨、处置等用地文件资料;

(7)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资料;

(8)标准地名资料;

(9)城建规划资料、图件等。

3.2.2对已有的测量控制点成果应分析其精度,确定能否满足村庄地籍测量的需要。

对原有的地形图和航摄成果资料应检查其精度及现势性。

3.3编写技术设计书

技术设计书应根据所收集到的资料,结合实地踏勘情况编写。

技术设计书包括以下内容:

(1)调查测量区域的地理位置、行政隶属、自然地理特征、用地特点;

(2)技术依据;

(3)对已有资料的分析和利用;

(4)坐标系统的选择;

(5)地籍图规格、比例尺和分幅;

(6)地籍调查要求和技术标准,包括调查的范围,确权规定,采用的工作用图,街坊、宗地的划分和编号要求,地籍调查工作内容,调查方法和要求,界标设置要求等;

(7)地籍测量方法和技术标准,包括对已有控制点成果资料的分析和利用,控制测量布设方案、技术规格、精度指标、计算方法及控制点的埋设要求;地籍要素测量方法、精度要求;地籍图成图方法、精度要求;面积量算方法和精度、面积统计汇总等;

(8)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的基本要求;

(9)数据库建设;

(10)成果资料的检验要求;

(11)成果资料的上交;

3.4表册及器材准备

3.4.1表册印制,主要有:

(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2)指界委托书;

(3)地籍调查表;

(4)宗地面积量算表;

(5)共有土地分摊面积统计表;

(6)宗地面积汇总表;

(7)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

(8)检查记录表;

(9)边界协议书;

(10)各种土地登记用表(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

3.4.2仪器工具

(1)测绘仪器;

(2)面积量测仪器及工具,计算机;

(3)绘图工具和材料。

3.4.3生活、交通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等。

3.5人员培训

工作开展前必须对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有关地籍管理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和操作要领,增强责任心,以保证调查成果的质量。

3.6宣传、动员

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开展调查工作时,应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动员,面向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

4权属调查

4.1权属调查内容

4.1.1本次权属调查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是针对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申请,对申请人、宗地位置、界址、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定、调查和记录的过程。

4.2调查底图及要求

调查底图应采用已有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或第二次土地调查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

在调查时,按街坊或社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也可以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图件,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在调查底图上标绘调查范围界线、行政界线,统一进行街坊划分。

4.3划分街坊及宗地

根据调查范围的大小,为了便于开展调查工作,可将整个调查区逐级划分成若干个小区域,即采用:

街坊—宗地二级划分。

4.3.2街坊的划分

农村的街坊划分一般应保持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范围的完整性,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范围(或一个较大村庄)可以划分为若干个街坊。

4.3.3宗地的划分

宗地是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村庄内部宗地的划分应依据权属调查结果。

现将一般情况的宗地划分说明如下:

(1)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地,并且相互之间界线难以划清,应按共用宗地处理。

当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时,可按各自使用的建筑面积分摊宗地面积。

宗地内,几个建筑物分别属于不同的使用者,除建筑占地外,其他用地难以划分的,应视为一宗地。

这时应确定每个使用者独自使用的面积及每个使用者分摊的共用面积,共用面积一般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分摊,也可按建筑物占地面积分摊。

(2)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特大宗地,有明显不同的用途,且面积较大,应用地类界线(或线状地物)划分为若干宗地。

(3)对大型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等特大宗地,如被公用道路、河流分割的,应划分为若干宗地。

4.4地籍编号

4.4.1地籍编号方法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则上一个村划为一宗地,地籍编号以行政代码代替。

一个村内土地属于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可以以行政代码加支号处理。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开展村庄地籍调查时地籍编号分为二级,即:

街坊--宗地。

县级行政区编号可以直接采用GB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规定代码的六位,但不反映在图面上,仅反映在地籍簿上。

街道编号、街坊编号均以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宗地编号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宗地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

例如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第4街道第12街坊第115宗地,其地籍编号为0040120115,其中,04表示第4街道,12表示第12街坊,115表示第115宗地。

该宗地的地籍编号也可以表示为4-12-115。

4.4.2界址点编号方法

界址点编号是宗地界址管理的基础,根据各地区的图件资料及测量方法差异,界址点可按宗地编号和按地籍街坊统一编号两种方法编号。

(1)按宗地编号

调查区内无近期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或其他能清楚地反映宗地之间关系的图件,可按宗地进行界址点编号,即每宗地的界址点独立编号,界址点编号统一自左向右、自上而下,由“1”开始顺序编号。

界址点按宗地编号法编号时,两宗以上共用界址点有多个编号,可以在界址点编号前加上宗地号区别。

(2)按地籍街坊统一编号

调查范围内有现势性好、能反映宗地相互关系的图件做工作底图时,可依据权属调查时勘丈的宗地草图,将一个地籍街坊的每宗地都勾绘到工作底图上,然后按地籍街坊统一编号,界址点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

4.5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是指对相邻双方的界址状况进行实地调查,经邻界双方认可和各有关部门审核后,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经过审核验收的地籍成果,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4.5.1界址调查的程序步骤

(1)本宗地、相邻宗地权利人及调查人员共同到现场,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指界、认定界址点及界址线。

(2)界址认定后,调查人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对认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界标,绘制宗地草图,勘丈界址边长及关系边长,并将界标种类、现场界址调查勘丈成果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并签字盖章。

4.5.2界址认定的要求

(1)单位使用的土地,必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户口簿及其身份证明。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时应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可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时应出具指界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3)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共同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的,本宗地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即可。

如果户主不识字,可由调查人员代签,户主按手印或盖章并按手印。

(4)土地使用者已有批准文件,对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批准用地界线确定,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待后处理。

对批多用少的,原则上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

(5)宗地界址有争议的,调查人员应在现场调解处理。

现场调解不了时,在调查记事栏上写明双方争议的原因,并标出有争议的地段,暂不确权。

(6)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能查清各自的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界线的,要查清。

(7)所有宗地界址点,都要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设置界标。

4.5.4界址标志的设定

界址认定后,双方指界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应对所认定的界址点在实地现场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设置界标。

4.6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4.6.1土地利用类别按宗地的实际使用用途,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调查至二级分类,并将调查情况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地类要求填写新旧三种地类。

4.6.2申请书填写的土地类别或批准用途与实地调查不一致时,调查人员须注明原因,并将调查的实际使用用途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如果宗地的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如综合用地)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分类不对应,调查人员可将批准用途和实际使用用途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并在说明栏内按《土地利用分类》规定的末级地类说明该宗地的主要使用用途、其他使用用途。

4.7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的目的是要查清宗地的土地权属性质、来源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基本情况等。

4.7.1集体土地所有权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村内有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的,所有权确权给村内各农民集体。

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登记给乡(镇)农民集体。

国家与农民集体之间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同级农民集体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不能依法证明土地归属的,按照土地使用现状确认所有权主体;乡(镇)农民集体与村农民集体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村民小组所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хх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

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对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进行登记发证时,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暂由村委会代管,待村民小组成立组织机构后,再由村委会返还。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并在土地证书上备注;“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因移民安置、土地整治等情形,涉及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4.7.2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合作社、经济联社、经济联合总社、农工商公司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章程、协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等,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4.7.3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地方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高山移民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或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公告后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农业户口居民”。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对于权属来源合法、有据可查的宅基地,可依法登记发证;对于权属证明文件遗失或者无法找到的宅基地,应以查明的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由村委出具证明并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后,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权利主体。

4.7.4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采取村民申报—村委会核实—调查人员核查—公示征求意见—乡(镇)政府监督盖章的方式确认。

4.7.5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道路、水利设施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依法纳入本次登记范围。

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

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企业法人应依法申请确权登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由其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分别依法申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对于有权源资料、事实清楚的集体建设用地,应该及时办理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资料、事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维持现状,造册备案,暂不确权登记。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

4.7.6分类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问题

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合法化,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可以进行登记发证;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

4.7.7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4.7.8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具体要求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上述村农民集体。

(2)村内有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由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查清村内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界线、用途和面积的,则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上述村农民集体土地申请者,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中注明几个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乡(镇)农民集体兴办的农、林、牧、渔场使用的集体土地,由上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发给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在没有明确全乡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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