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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讲稿

学习贯彻劳动法律法规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安徽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王健

一、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观念转变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也就是所谓的“经济发展新常态”)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的举世瞩目伟大成就,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矛盾、新问题。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2013年中国内地人均GDP达到6747美元,在世界排名第82位;安徽省人均GDP达到5116美元,与世界排名第95位的牙买加相当。

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规律来看,人均GDP达到4000美元是一个分水岭,它表明这一经济体整体上进入了国际公认的“中等收入”发展阶段;如果能够完成产业转型升级,则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人均GDP突飞猛进式发展。

与此同时,2011年我国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相当于每天1美元(1美元约合6.34元人民币)。

专家估计,按照此标准,我国有4000多万人将享受国家的扶贫优惠政策。

如按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确定的每人每天2美元的贫困线标准,全国贫困人口将达到1.4亿人左右。

从劳动关系领域来看,随着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用工形式的快速发展和职工队伍构成的明显变化,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和复杂化,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利益诉求越来越从争取基本权益向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转变;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

据统计,2013年全省各级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3822件,同比增长17.88%;2014年立案受理案件17330件,同比增长24.84%。

劳动争议的焦点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劳动报酬、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三类问题。

2014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13789件,同比增长了37%,2015年一季度立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5295件,同比增长了83%。

虽然从总体上说,我国的职工队伍是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的;但是,在不少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根据全国总工会最近的调查,尽管《劳动法》已经颁布实施了20年,但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七个方面的问题仍然亟待解决:

①、就业歧视比较突出;②强迫劳动和非法使用童工时有发生;③劳动关系“虚无化、形式化、单边化、短期化、空心化”依然存在;④超时加班相当严重;⑤拖欠工资屡禁不绝;⑥劳动安全卫生令人堪忧;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问题众多。

可以说,我们工会组织依法维权的任务十分艰巨,道路非常漫长。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劳动法》,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的开始。

20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先后制定实施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

(但是,我国在工资分配、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方面还缺乏相应的立法)

早在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

通过加强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等有关制度和机制建设,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2011年3月公布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又提出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

——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作用,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不断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

(规定到十二五期末: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

今年1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群团工作的意见》;3月份,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就如何做好新时期工会工作,如何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二、工会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主要特点

众所周知,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阶级斗争)的产物,是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成立的组织。

如果没有劳动关系矛盾,也就没有工会组织存在的必要性。

世界上第一个工会组织产生于18世纪末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

我国的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与中国共产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1925年5月1日至7日,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市召开,宣布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在第一次执委会上,推选林伟民为委员长,刘少奇等人为副委员长,标志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工会实现了组织上的团结和统一。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国工会按照自己的性质开展活动,团结组织广大职工为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和新中国的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因为工人阶级是我们党的执政基础。

在我国历史上曾经有过两部《工会法》: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我国最早的三大法律之一;1992年4月曾作过一次修改,形成了第二部《工会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2010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新的《工会法》又进行了修改。

截止到去年9月,我国基层工会组织数已达278.1万个,覆盖法人单位658.2万家;工会会员数2.9亿人,其中农民工1.1亿人。

我省基层工会组织已达12.01万家,会员793.67万人;其中非公企业工会9.68万个,会员495万人。

㈠、工会的性质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这个规定具有三层含义:

第一、工会的性质是群众组织,而不是政党组织;第二、工会不是一般的群众组织,而是工人阶级的具有阶级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具有阶级性的群众组织。

所以,我们说工会具有群众性、阶级性和自愿性三大特点。

工会的阶级性规定了工会不是任何社会成员都能加入的超阶级的组织,它是以工人阶级的成员作为基本条件的。

所以,《工会法》第三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思考题:

1、哪些人没有参加和组织工会?

2、哪些人不能不能担任企业工会主席?

注意: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企业(主)也没有此项法定义务。

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我们在企业中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着力点,应当是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动员企业职工自愿组建工会。

㈡、工会的地位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范围内最广泛的的组织,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工会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工会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体系出来的。

这种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工会的外部关系,包括工会与国家、政党、企业的关系以及工会与全体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二是工会的内部关系,即工会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工会地位的实现,不是一部法律规定就必然实现了,还必须通过工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来最终实现,工会地位的实现,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要得到工会内部组织和会员的认可。

 

㈢、工会的法人资格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

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

而法人则不是,它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所以,法人是法律将社会组织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法人制度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我国建立相对比较晚。

根据法人的设立宗旨和活动性质,我国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类型。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的新形势下,凡是符合条件的工会组织,都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根据《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法人应当具备系下列条件:

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

基层工会申请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㈡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

㈢有组织机构和办工场所;㈣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所在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条件。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组织隶属关系确定:

隶属于省级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省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凡具备规定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

工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意味着工会取得了民事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可以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与其它权利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工会可以通过与行政签订集体协议、集体合同,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可以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当职工或者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的法人资格可以使其以一个独立的主体资格诉诸法律,参加诉讼活动,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使工会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工会作为社团法人与其它社团法人和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是有区别的;工会既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也不是公益性社团法人。

中国工会的四大特色

第一、党的领导

《工会法》第四条规定: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二、政府保障

《工会法》规定: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工会的财产由工会实行独立管理),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非法注销工会依法设立的工会账户;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等。

《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会员个人标准工资的千分之五);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

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季度划拨。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日加收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注意: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工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今年1月,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总工办发〔2014〕23号),对基层工会经费的管理、监督和使用作出了最新规定。

1、在开展职工教育、各类竞赛比赛活动中,可对优秀职工、获奖集体、获奖人员给予适当奖励,最高等次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其它等次依次作相应递减,获奖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

2、在开展各类职工活动中,可参照本地、本行业工作餐标准安排参加人员工作餐、夜餐,或向参加人员发放伙食补助费、夜餐费。

3、对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平均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

4、逢年过节(国家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5、会员生日慰问品,可在会员生日当月发放,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6、对发生困难的会员个人及家庭发放慰问金,参照本地、本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两个维护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

同时,代表和维护的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

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方针是:

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

 第四、不搞对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工会没有罢工权;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职工罢工。

各级工会组织要教育和引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注意:

《工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三、工会的基本职责及维权的两大主要机制

 《工会法》第五条规定: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工会法》第七条规定: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组织的四大职能:

参与、维护、建设、教育。

注意: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1、什么是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合法权益内容非常广泛,可以从其性质和种类两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

第一、从职工合法权益的性质来看:

一是指法定权利——法律政策明确赋予职工的应当享有权利,这是用人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落实的;

二是指合理利益——虽然法律政策规定的不具体,但是工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为职工争取的合理的利益,使职工能够真正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目前在不少单位工会普遍存在着“底线维权”的思维模式,简单地认为,维权就是落实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第二、从职工合法权益的种类来看:

一是指职工的劳动权益二是指职工的政治民主权利。

2、职工享有的那些基本劳动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劳动权利:

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③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

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工会法》规定: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集体合同——又称为团体协约、集体协议,是由工会代表劳动者(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或者产业部门、雇主以及雇主组织)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过集体协商(谈判)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等对此都进行了规定。

2011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还专门颁布了《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

3、职工享有的政治民主权利

《工会法》规定: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活动,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工民主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

它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一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工会维权的两大机制。

我国《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对此都进行了规定,2014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还专门颁布了《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根据《条例》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事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遵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推行民主管理制度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事务公开(厂)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等方式和途径进行。

其中、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形式。

四、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2、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意: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平等就业是指劳动

者就业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而受歧视,均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同样的工作条件和同等的工作待遇,除因工作的特殊需要外,不得有其他限制,对具有相同条件的公民,不得区别对待;选择职业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就业、选择从事何种职业、选择哪家用人单位等方面的权利。

这里面要注意几个问题:

㈠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强迫劳动、㈡国家保障男女平等;㈢工会如何维护职工的就业权——一是要指导、帮助职工尽量签订长期的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要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是用人单位实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

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双方约定支付的报酬。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这里面要注意几个问题:

㈠最低工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后,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㈡工资支付——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

㈢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问题——应当以职工的全部工资收入作为计发基数。

㈣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标准——《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省政府第194号令)

③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包括工作日内和工作日间的休息权;公休假日权;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带薪年休假权。

这里面要注意两个问题:

㈠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㈡带薪年休假——《劳动法》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具体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

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在劳动的过程中保障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状态采取有关保护措施。

包括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等。

这里面要注意两个问题:

㈠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今年我们将推动出台《安徽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㈡落实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35度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度(不含33度),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日不低于10元。

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略)

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主要是指劳动者享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以及住房、交通、就餐等福利。

——不仅要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而且要足额缴费。

最复杂、最困难的问题——是工会如何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方式,为职工争取更多的福利。

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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