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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工程名称:

重庆铝业环保搬迁大板锭项目铁路

专用线工程

编制:

审核:

二零一一年五月

 

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第一节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总体控制要点

一、隧道工程施工一般安全措施

1、隧道施工应做好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正确选用施工方法,并结合地形、地质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隧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应制定地质超前预报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合理安排施工。

2、隧道施工各班组问,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

在交接班时,交班人应将本班组的施工情况及有关安全事宜及措施向接班人详细交待,并记载于交接班记录本上,工地值班负责人、领工员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每班开工前未认真检查工作面安全状况,不得施工。

3、在软岩或不良地质的隧道中,施工前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施工安全措施,如设计文件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应对指定范围进行超前探测,并遵守弱爆破、短开挖、强支护、早衬砌、先护顶等小循环的施工原则。

4、施工中应加强对围岩及支护的检查和监测,掌握围岩及支护的变形位移情况。

如发现隧道内有险情,必须在危险地段设置明显标志或派专人看守,并迅速报告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情况危险时,应将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5、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好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6、进洞前应先做好边仰坡防护和排水设施。

二、临时及辅助设施安全要求

1、临时设施平面布置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布置科学,间距合理,交通便利,施工、生活区域明显分开,配备常规的消防器材,在适当位置设消防栓,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设置适用足够的灭火器材。

场内临时道路布置须满足消防车的行驶要求。

2、临时道路的弃碴应运至指定地点或弃土场,临时道路在险峻处应设立防护石墩和安全标志。

3、临时供电设施及线路应满足用电规范要求,主线、支线走向流畅,电线接头、闸刀应安装牢固,禁止使用裸线和裸体开关,动力机械应设安全防护,电动工具应加强检查。

彻底杜绝非电工私拉接电线,电器现象。

4、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中必须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

三、消防安全措施

1、同当地消防部门联系,报告施工现场位置及平面布置,征求对施工现场防火设备布置的意见,保证现场布置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2、成立消防安全小组,负责施工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设施布置、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救护指挥工作。

3、对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和使用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非专职人员不得接触此类物品,防止发生人为事故。

4、生活区及工地机电设施,设置接地避雷击装置,每年雷雨季节来临前进行接地检查。

5、定期由安全部门对职工进行防火教育,杜绝职工使用电炉,乱扔烟头等不良习惯。

6、安全部门会同消防小组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更换消防器材,消除火灾隐患。

7、禁止职工上山打猎、捕蛇、烧蜂、野炊等。

8、井下不得存放汽油、柴油及其他易燃品。

四洞口工程

1、洞口路基及边坡、仰坡断面应自上而下开挖,一次将土石方工程做完,开挖人员不得上下重叠作业。

在高于2米的边坡上作业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2、边、仰坡以上山坡松动危石应在开工前清除干净;施工中应经常检查,特别是在雨雪之后,发现松动危石必须立即清除。

3、爆坡后应清除边仰坡上松动石块后,方可继续施工。

地质不良时,边仰坡应采取加固措施。

4、端墙处的土石方开挖后,对松动岩层进行支护。

5、隧道门及端墙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砌体工程脚手架、工作平台应搭设牢固,并应设有扶手、栏杆。

肢手架不得妨碍车辆通行;起拱线以上的端墙施工时应设安全网,防止人员、工具和材料坠落;起吊作业时机下严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节开挖、凿孔及爆破作业安全控制要点

一、开挖、凿孔

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详细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予以清除或支护。

2.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干式凿岩机。

3.采用风钻钻眼,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

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

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

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

杆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

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使用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

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

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采用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

电钻钻工必须手戴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

电气线路上要安装漏电保护器。

电钻钻工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应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4.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

台车在行走或暂停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二、爆破

1.洞内爆破必须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之专业爆破人员进行作业。

2.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以外的至少50m远的安全地点。

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

长隧道施工必须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4.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1)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3)相邻的平行道、横通道及洞间不少于50m;

4)单线上半断面不少于300m,单线全断面与双线上半断面不少于400m;

5)双线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5.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6.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

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

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

如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7.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

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燃计时导火线,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的1/3。

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人员必须撤离工作面;

8.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

严禁用明火照明;

9.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

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或风灯照明。

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10.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

相距15min以后,才准许检查人员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

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11.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

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12.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

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余留8倍循环进尺时,应停止另一端工作,将人员及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节洞内运输中的安全控制要点

一、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二、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

三、所有运载车辆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

装运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示界限的红灯,物件应捆扎牢固;

四、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搭车;

五、人工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

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

装满碴时应发出停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

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人力卸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渣。

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六、洞内采取有轨运输时,应做到:

1.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7倍。

洞外不应小于10倍;

2.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大于0.4m,车辆跨坑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2m;

3.单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7m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错车道的长度应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需要;

4.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卸渣地段应设不小于1%的上坡道;

5.在线路尽头应设置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

6.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侧的废渣和余料应随时清理;

七、动力牵引的有轨运输作业,可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的在关规定办理;

八、洞内采取无轨运输时,应做到:

1.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

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机会时5km/h;机动车的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会车时10km/h;

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并设专人指挥交通;

4.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止运输车辆碰撞;

5.在洞内倒车与转向必须时,应开灯鸣号,有专人指挥;

6.洞内卸碴场地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8m处设置档木;

7.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8.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九、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在城市运送物品时,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1.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运送,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

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m以上。

有轨机动车运输时,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2.用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

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3.用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4.用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乘在尾车内,其他人员严禁乘车。

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5.在井内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做到:

1)必须事先通知卷扬机驾驶员和井口上下联络人员;

2)除爆破工和护送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乘坐;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只准堆放一层,且不得滑动。

运送其它炸药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并不高于1.2m;

4)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它炸药不得超过4m/s,用吊桶运送爆破器材时,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1m/s;

5)驾驶员在操纵卷扬机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振动;

6)运送电雷管时,应装入绝缘箱内,切断洞内所有电源,并检查钢丝绳是否带电;

7)严禁爆破器材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在巷道内停放;

8)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严禁运输爆破器材;

6.严禁用翻斗、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第四节对支护的安全要求

一、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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