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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理工大学文件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

陕理工校发〔2017〕82号

关于印发《陕西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陕西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处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理工大学

2017年4月13日 

 

陕西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2017年4月13日印发

陕西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尊严,遵守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及时认定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环境,造就一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学术研究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

在我校学习和进修的人员,以陕西理工大学名义发表著作、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人员,我校离退休人员发表著作、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广大师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努力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态度的践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申报项目

(一)申报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未经当事人同意,自作主张,填报他人成果和他人姓名以及其它虚报、瞒报等行为。

(二)申报科研项目,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目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所需经费和有关技术指标等。

第五条学术引文

(一)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第六条学术成果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三)注重学术质量,提倡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通讯作者亦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

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五)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六)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科研成果,一般不得向媒体披露。

(七)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八)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七条学术评价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和专家信誉制度,建立评审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二)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四)参与各种推荐、鉴定、职称评定、答辩、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活动时必须秉公持正,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避免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公正评价时可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学术批评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

学术批评不得诋毁他人名誉、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第三章学术责任

第九条学校在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等制度。

(二)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当事人遵循学术道德规范情况,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者,通过正常程序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

(四)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五)对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鼓励。

(六)对恶意诬告、陷害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其它各级各类指导教师及被指导学生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及各级各类指导教师是被指导学生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重视对指导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

指导教师因对所指导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其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被指导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及其它科研成果时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并交指导教师审阅。

(三)被指导学生署名“陕西理工大学”或指导教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它科研成果原始资料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

发表学术论文及其它科研成果时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

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四)被指导学生毕业以后发表署名中包含有指导教师姓名的学术论文时,必须要将原始稿件经指导教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后才能发表,在标注陕西理工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第十一条所有教职员工、学生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断章取义的不完整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学术活动中,行贿或受贿,为谋取某种利益,找别人代写论文或将自己的学术成果赠与未参加人员享用。

(四)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或向新闻媒体、公众场合发布相关信息时,不如实报告自己的学术经历、职称、学术兼职、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其不可能参加项目研究而将其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

(六)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误导他人。

(八)故意夸大所申报的科研项目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科研项目。

(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应列入学术道德问题的范畴。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第十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学术委员会有权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调查结束前当事人有权向学校学术委员会要求申辩。

第十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

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第十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并报学校。

处理建议包括:

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并补偿损失,暂缓职称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学位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期间暂时中止其委员职务;若学术委员与当事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在送达学校有关部门之前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送达者,可采取学校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学校及相关部门在接到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及相关建议后,应按有关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实施处分前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若无法送达当事人,亦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二十三条关于学术道德问题的所有调查资料,若非公开听证或未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许可,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

第二十四条对恶意诬告者,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可参照第十八条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陕理工校发〔2017〕82号

关于印发《陕西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陕西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处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理工大学

2017年4月13日 

 

陕西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2017年4月13日印发

陕西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尊严,遵守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及时认定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环境,造就一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学术研究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

在我校学习和进修的人员,以陕西理工大学名义发表著作、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人员,我校离退休人员发表著作、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广大师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努力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态度的践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申报项目

(一)申报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未经当事人同意,自作主张,填报他人成果和他人姓名以及其它虚报、瞒报等行为。

(二)申报科研项目,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目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所需经费和有关技术指标等。

第五条学术引文

(一)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第六条学术成果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三)注重学术质量,提倡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通讯作者亦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

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五)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六)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科研成果,一般不得向媒体披露。

(七)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八)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七条学术评价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和专家信誉制度,建立评审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二)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四)参与各种推荐、鉴定、职称评定、答辩、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活动时必须秉公持正,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避免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公正评价时可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学术批评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

学术批评不得诋毁他人名誉、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第三章学术责任

第九条学校在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等制度。

(二)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当事人遵循学术道德规范情况,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者,通过正常程序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

(四)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五)对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鼓励。

(六)对恶意诬告、陷害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其它各级各类指导教师及被指导学生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及各级各类指导教师是被指导学生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重视对指导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

指导教师因对所指导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其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被指导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及其它科研成果时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并交指导教师审阅。

(三)被指导学生署名“陕西理工大学”或指导教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它科研成果原始资料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

发表学术论文及其它科研成果时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

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四)被指导学生毕业以后发表署名中包含有指导教师姓名的学术论文时,必须要将原始稿件经指导教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后才能发表,在标注陕西理工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第十一条所有教职员工、学生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断章取义的不完整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学术活动中,行贿或受贿,为谋取某种利益,找别人代写论文或将自己的学术成果赠与未参加人员享用。

(四)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或向新闻媒体、公众场合发布相关信息时,不如实报告自己的学术经历、职称、学术兼职、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其不可能参加项目研究而将其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

(六)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误导他人。

(八)故意夸大所申报的科研项目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科研项目。

(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应列入学术道德问题的范畴。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第十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学术委员会有权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调查结束前当事人有权向学校学术委员会要求申辩。

第十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

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第十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并报学校。

处理建议包括:

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并补偿损失,暂缓职称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学位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期间暂时中止其委员职务;若学术委员与当事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在送达学校有关部门之前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送达者,可采取学校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学校及相关部门在接到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及相关建议后,应按有关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实施处分前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若无法送达当事人,亦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二十三条关于学术道德问题的所有调查资料,若非公开听证或未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许可,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

第二十四条对恶意诬告者,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可参照第十八条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陕理工校发〔2017〕82号

关于印发《陕西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陕西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处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理工大学

2017年4月13日 

 

陕西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2017年4月13日印发

陕西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尊严,遵守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及时认定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环境,造就一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学术研究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

在我校学习和进修的人员,以陕西理工大学名义发表著作、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人员,我校离退休人员发表著作、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广大师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努力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态度的践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申报项目

(一)申报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未经当事人同意,自作主张,填报他人成果和他人姓名以及其它虚报、瞒报等行为。

(二)申报科研项目,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目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所需经费和有关技术指标等。

第五条学术引文

(一)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第六条学术成果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三)注重学术质量,提倡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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