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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要点

 

一、易燃易爆仓库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

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储存仓库。

2.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并不应贴邻建造。

 

3.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

5.甲类仓库到厂外道路路边距离不应小于 20m,到厂内主要

道路路边距离不应小于 10m,到次要道路路边距离不应小于 5m。

6.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 2 个,但当一座仓库的

占地面积小于 300m2 时可设置 1 个门。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

应为乙级防火门。

7.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 5t 时,可与乙、

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8.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

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仓库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

设防水层。

9.库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每隔 15m 设一台可燃

气体检测器,而且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

7.5m。

-1-

 

10.可燃及有毒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按探测介质的

密度以及周围状况等因素确定。

当被监测气体的密度小于空气的

密度时,可燃气体监测探头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泄漏源上 0.5~2m;

当被监测气体的密度大于空气的密度时,安装位置应在泄漏源下

方,但距离地面 0.3~0.6m。

11.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进入甲、乙

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

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12.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水

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13.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储存,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

存。

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

持一定安全距离。

1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

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

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

气体同储存;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

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

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

不得超装。

1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

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16.自燃物品:

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

别专库储藏。

 

-2-

 

17.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18.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储存。

19.袋装硝酸铵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仓库内严禁存

放其他物品。

20.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

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

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21.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

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22.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

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

其包装

应采取避光措施。

23.堆垛。

(1)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

根据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高

15cm 以上。

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根据

情况加大下垫高度。

(2)一般垛高不超过 3m。

(3)堆垛间距:

①主通道大于等于 180cm;

②支通道大于等于 80cm;

③墙距大于等于 30cm;

④柱距大于等于 10cm;

 

-3-

 

⑤垛距大于等于 10cm;

⑥顶距大于等于 50cm。

24.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易燃物应清

理、货垛牢固程度和异常现象等。

25.操作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鞋。

大桶不

得直接在水泥地面滚动。

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26.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

库房外进行。

27.分区存放的物质应设置所存放物质名称的标牌。

28.库房门口设静电释放球。

29.库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30.库房周围应无杂草和易燃物。

31.库房内所有电器设备应为防爆型。

32.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33.按规范设置消防器材。

二、易燃易爆罐区

1.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必须安装液位、温度、压

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并确

保适用状态。

2.气体检测器设置: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

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 2m。

当检(探)测

 

-4-

 

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

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 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

不宜大于 1m。

3.可燃气及有毒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按探测介质

的密度以及周围状况等因素确定。

当被监测气体的密度小于空气

的密度时,可燃气体监测探头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泄漏源上

0.5~2m;当被监测气体的密度大于空气的密度时,安装位置应在

泄漏源下方,但距离地面 0.3~0.6m。

4.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要储罐必须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5.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Om

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

过两排。

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Om,

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8m。

7.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

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 2 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

lOOOm3 且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 4 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对于浮

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

 

-5-

 

壁高度的一半。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 3.Om。

(4)立式储罐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m,而且

其高度应为 1.0~2.2m(以堤外 3m 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

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 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

踏步。

(5)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

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

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7)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

措施。

(8)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

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 60m;隔堤应设置人

行台阶。

8.罐区出入口设置静电释放球。

9.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储物料的 MSDS。

10.按规范要求设喷淋、洗眼器并保持完好。

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

气体储罐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12.甲 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

 

-6-

 

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 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

压设备。

13.甲乙类液体储罐到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 15m,到次

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 10m。

14.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甲 B、乙 A 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15.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16.甲、乙类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

距不宜大于 100m。

17.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

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

对于全冷冻式液化

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

系统相联。

18.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

若就地放空,

其排气管口应高出 8m 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 3m 以上。

19.气柜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

备或其房间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

20.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距甲 A 类储罐不应小于 15m。

 

-7-

 

(2)距甲 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2m,距小于或等于

500m3 的甲 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0m。

(3)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 A 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0m,

距小于或等于 500m3 的内浮顶储罐、丙 A 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

于 8m。

21.易燃液体储罐应设置绝热设施或降温设施,现场电器设施

应为防爆电器。

22.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

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堤时洞口

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应采用跨越防火堤方式铺设。

23.液氧储罐 5.O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24.储罐接地、跨接应规范、完好。

25.按规范要求配备消防设施。

26.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甲 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

小于 4mm 时,应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浮

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

面不小于 25mm2 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三、一般危险化学品罐区

1.储罐应设围堰。

2.丙类液体储罐到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 10m,到次要

道路路边不应小于 5m。

 

-8-

 

3.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

之间应设置隔堤,禁忌物料储罐之间应设隔堤。

4.储存温度高于 100℃的丙 B 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

5.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或温度过低的

措施。

6.储存腐蚀性液体的罐区地坪防腐应完好。

7.玻璃液位计应设防护套。

8.按规范要求设喷淋、洗眼器并保持完好。

9.设备接地应完好。

10.输送腐蚀性液体的泵区地坪防腐完好,泵周围设围堰。

四、一般危险化学品仓库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

防护用品。

2.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 GB190

的规定。

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

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3.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各类危险化学品不

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

防护措施。

5.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

 

-9-

 

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

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

级防火门。

6.在可能散发有毒气体的库房内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而且距释放源不宜大于 1m。

7.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

和其他物品共存。

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9.禁止在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10.储存腐蚀性化学品的库房,货垛下应有隔潮设施,一般不

低于 15cm。

11.腐蚀性化学品堆垛要求

(1)堆垛高度:

①大铁桶液体立码,固体平放,一般不超过 3m;

②大箱(内装坛、桶)1.5m;

③化学试剂木箱 2~3m;

④袋装 3~3.5m。

(2)堆垛间距:

①主通道大于等于 180cm;

②支通道大于等于 80cm;

③墙距大于等于 30cm;

 

- 10 -

 

④柱距大于等于 10cm;

⑤垛距大于等于 10cm;

⑥顶距大于等于 50cm。

12.按规范要求设置喷淋、洗眼器并保持完好。

13.仓库内应设置安全警示牌、危险物质安全告知牌。

14.分区存放的物质应设置所存放物质名称的标牌。

15.按规范设置灭火器。

五、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

1.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

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2.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

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

储存。

3.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垛距限制 2m,通道宽度 4~6m,与禁忌品距离 10m。

5.储存腐蚀性化学品的货棚或露天货场,货垛下应有隔潮设

施,一般不低于 30cm。

6.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

置。

六、剧毒化学品仓库

1.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2.实行“五双”保管制度:

储存保管环节双人管、双把锁、双人

 

- 11 -

 

收发、双人领退、双方签字,保管人员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实际储

存情况。

3.剧毒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设施内,必须根据性能分区、

分类、分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附近应当设置值班室。

4.仓库若有玻璃窗,窗户应安装铁栅栏。

铁栅栏钢筋直径不

少于 12cm,栅杆间距不超过 10cm。

5.防盗保险柜应当不低于《防盗保险柜》(GB 10409-89)中 A

类防盗保险柜标准,质量小于 340kg 的要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

壁上。

6.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储存场所周边宜加装电子巡更系

统,并符合以下要求:

(1)封闭式储存场所(指墙体和屋顶间封闭的专用仓库或防盗

保险柜),应加装由红外等入侵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

(2)半封闭式储存场所(指周围用砖墙或铁栅栏围拦,围拦与

屋顶间不封闭的专用场地),宜加装由周界等入侵探测器组成的入

侵报警系统。

(3)敞开式储存场所(指周围不封闭的专用场地)的槽罐阀门,

徒手能打开的应加装防破坏装置。

7.周界入侵探测器应当安装在库房的四周,其他入侵探测器

应当安装在储存场所的出入口、窗口或内部。

8.库区无人员、车辆进出时,周界入侵报警装置应当进入设

防状态;储存场所关闭时,其他入侵报警装置应当进入设防状态。

 

- 12 -

 

入侵报警装置的撤防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h。

9.入侵报警装置应当接入或安装在值班室或独立设置的监控

室,并与 110 报警服务台或当地派出所联网,或与其他主管部门

联网。

10.前端探头的监视范围,应当覆盖库区进出通道、库房出入

口和其他储存场所等重要部位。

前端探头处于粉尘环境的,应加

装防护罩。

11.监控终端应当安装在值班室或监控室,并预留远程接口。

监视图像能实时显示、清晰稳定,并按设计要求进行记录。

12.图像记录应当采用数字录像设备,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回放图像连续、稳定,能明确辨识被摄人员、车辆和其他主要物品

标识性特征。

13.仓库宜安装防盗锁,安装挂锁的应加装防撬剪装置。

14.储存场所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实施重点保护。

重要部位设置的治安防范设施,应当达到《危险物品单位“三防”要

求》。

15.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

七、危险化学品运输(含装卸)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的警示标志。

2.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

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 13 -

 

3.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4.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

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

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

确、起闭灵活。

5.甲 B、乙、丙 A 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6.顶部敞口装车的甲 B、乙、丙 A 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

鹤管。

7.甲 B、乙、丙 A 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8.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9.进入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

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10.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

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11.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

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12.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13.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

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

其排气管装阻火器,并符合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资质。

14.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按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静电导出、

 

- 14 -

 

通风、静止等操作。

1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指定路线限定速度行驶。

16.可燃、易燃液体罐车在装卸地点应有接地装置、安全操作

空间和防止操作人员从罐车上坠落的措施。

17.储罐汽车在装卸作业前,应采用专用接地线及接地夹将汽

车、储罐与装卸设备等电位连接。

作业完毕封闭储罐盖后方可拆

除。

18.企业应雇用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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